zhuchangqin 发表于 2005-5-19 10:10:06

[原创]:[原创]:[原创]:高规7.6.2条的理解

高规7.6.2条的中"一类建筑,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喷",可以理解为"除超高层外,住宅(包括商住楼的住宅层)可以不设自喷。

海豚 发表于 2005-5-24 19:26:11

1.你不需要重复发贴。
2.你所列的规范是不完整的,不能用规范里面的一段去理解全部,容易误导其他人。
该条文完整的是: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其中走道需要设置,这就是说,即使是一类建筑的住宅楼,其走道、前室仍应设置喷淋。

ziying3344 发表于 2005-5-25 09:00:26

感谢海豚热心回答问题,这里强烈需要您的大力支持

zhuchangqin 发表于 2006-6-10 10:45:31

一类建筑的普通住宅楼,其走道、前室可不设置喷淋。因为一类公共建筑的走道同普通住宅楼的走道重要性不同, 前室已无可燃物
1.深圳市消防局认为低于100米的纯住宅可以不做喷淋系统,广东省消防中队没表态,倾向于同意。
2.疏散楼梯内可以不做喷淋。(但是严格按照规范的话,楼梯算竖向走道是要设的,不过设了喷淋则楼梯间到处是水反而不利于疏散逃生,值得商榷)
3.会议审查的这个超高层纯住宅项目室内喷淋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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