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在网络找的图片应该如何使用才不会造成侵权?
概述:自媒体时代,大量的内容创作者涌入各种的自媒体平台中进行内容创作,但是在内容发布的过程中擅自使用的网络图片,由于图片版权的不明确,到最后造成了网络图片侵权的发生。网络图片侵权在现在发生的大量侵权案件中是属于占比比较大的一种,由于是使用者对于为网络图片版权的不明确和对图片版权的法律意识比较弱造成的。那么,作为在互联网时代和自媒体时代的踊跃的一员,网络图片应该如何使用才不会造成侵权呢?我们要知道,使用了在网络找的图片造成侵权是因为使用的图片是属于原创作者的版权图片,版权图片通常指经过图片的著作权持有人,也许是创作图片的作者或者机构,授权可以用于商业,出版,展览等用途的图像作品。
通常这类图片的使用往往需要支付给版权持有人一定的授权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你使用了在网络上找的版权图片,在这个前提下要和原作者拿到作品授权,然后支付一定的授权费用才可以使用,否则就造成侵权。所以,要使用在网络找的图片并且不造成侵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实现:一:如果是将图片用于盈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并且要支付报酬的,否则属于违法侵权。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二:图片的使用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合理使用图片,属于著作法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一些公益性**团体官方网站转载图文为了会员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网络图片的使用是在作品版权权限之外;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如果使用在使用图片的时候,作品版权是已经超过有限期的,所以使用这类型的图片并不会造成图片侵权发生。
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的这些情况中,使用图片的时候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但是在使用的时候要表明作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以上就是广州版权中心对于如何使用网络图片的介绍,如需了解更多版权知识,可以通过在线咨询。另外,针对团队、个人作品著作权登记问题,广州版权中心推出限时登记优惠活动,【著作权登记每满300减30元,软件和作品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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