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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姑娘与男友“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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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5 23: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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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新闻网 严晓媚


13日13点左右,疑染艾滋的四川姑娘周小燕(化名)与香港人梁永浩(化名)在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据了解,这是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行后,国内首例“艾滋婚姻”。


不愿复查,暂时失踪


据当地媒体报道,23岁的周小燕家住四川东部农村,2001年在深圳务工时,与梁永浩相识并相恋。37岁的梁永浩为香港人,原籍广东,1997年与结婚5年的原配妻子离异,后到深圳一电力公司供职。


今年8月底前后,两人决定结婚,随后,梁永浩和周小燕分别回到户口所在地开具婚姻证明。


据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负责人介绍,周小燕与梁永浩两人是在9月22日前往该处办理结婚手续的。该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为其开具了婚前医学检查介绍信,让其前往指定医院婚检。


次日,负责婚检的成都一妇幼保健院发现,周小燕在艾滋病筛查实验呈阳性反应,需进一步复检,是否将此告诉男方曾一度成为婚检医生和婚姻登记处共同的苦恼。得知结果的周表示不愿再做复查,随后和男友一起“失踪”。


男友出具知情证明


10月9日,即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的第9天,周小燕与梁永浩第二次来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根据新条例,此时登记结婚已无须强制婚检。但是,工作人员发现,周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有几位数字为手工填写,且与其身份证号码不符,需到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重新核对,两人只好再次离开。


昨天上午9点,两人第三次来到该处办理结婚手续。由于无法确认男方是否知情,该处对此事尤为慎重。在周梁二人出具了一张按了手印的证明后,登记处为他们办理了手续。昨天下午,记者在这张证明上看到两句话———“本人(梁永浩)知道周小燕病情自愿结婚,后果自负”,“本人(周小燕)已知病情,要求结婚”。


该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办完手续的周梁两人显得十分兴奋,满脸笑容地离开。周小燕表示,两人在第二次到该处办理手续时,梁已得知其婚检结果,两人感情很好,梁不愿伤她的心,所以仍愿与其结婚,婚后她将赴港进行复查,两人不会要孩子。


“艾滋婚姻”引出法律冲突问题


据了解,10月1日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须强制婚检便可登记结婚,这给不少新人带来了便利,却也引起了不少专家对夫妇双方健康和后代健康的担忧。


另据《天府早报》报道,四川省卫生厅卫生法制处处长刘捷说,医院无权将艾滋病人及其疑似患者的情况,告知除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卫生部就此专门作出过规定。


然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双全认为,女方如果不告知男方自己患有艾滋病是触犯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应当婚检,而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要大于行政法规。虽然属于行政法规的新婚姻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但《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应当婚检,两者之间产生冲突时,应该执行效力等级大的《母婴保健法》。因此,两人不能结婚。


据悉四川省人大已正式请示全国人大,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新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在婚前检查规定上相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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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6 00: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应该改改——男友“自愿”与艾滋姑娘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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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6 12: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了大半年的新婚姻法居然是违法的,如果编制法律的人连《母婴保健法》都不知道,他还有什么资格在这个位置上坐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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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6 17: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是啊,赞同3楼楼主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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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6 18: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小法服从大法,比如前一段时间关于在校学生能不能结婚的问题,也是这样,应该以国家根本法令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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