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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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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21 16: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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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1  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数量
    "高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简称)7.4 . 6.8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该处设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的数量,对此问题争论很多,具有消防审批资格的消防局与许多设计院的意见也不一样。蒋永琨、蒋仁敏同志合编的《建筑工程防火问答》中提到了此事,认为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能计入室内消火栓总数内。笔者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有条件可以多设消火栓时,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数量,其设置目的只是便于消防队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通道。但一些特殊住宅,条件不许可多设消火栓时,只要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其栓体、水龙带长度、水枪规格等的要求与其它消火栓一致,应该允许计入同层消火栓数量。如笔者设计的深圳市'彩世界家园'工程3号住宅楼,共23层,一梯四户,平面布置见图1。



    如果采用图1a的布置,为了达到两股灭火水柱,在只有3m2的前室内设置2个消火栓,显然很不合理。消防时,消防队员根本无法展开,实际使用的消火栓只有1个,另一个消火栓形同虚设,而在平时未使用时,两个消火栓明显碍事。如果采用图1b的布置,前室内虽然消火栓数量少了,改为1个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但意义不大,而且也不符合"高规".
7.4.2之规定。只有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当设2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才可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图1c的布置最合理,也最实用,将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计入同层消火栓的数量,既能满足两股水柱达到任一地方的要求,又节省空间。

2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
    "高规"7.2.2规定: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按用水量经计算确定。实践告诉我们,设计室外消火栓时必须考虑水泵接合器的数量。一个室外消火栓对应一个水泵接合器。有的设计者考虑水泵接合器,按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所得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与水泵接合器所要求的室外消火栓数量相加,来设计室外消火栓,设置数量太多,不符合实际,不合理。笔者认为两者取最大值较合理。如某高层建筑,消火栓与喷淋皆为一个分区,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室内消防用水量为40 L/s,喷淋用水量为30L/s。按计算,室外消火栓设2个就行(每个室外消火栓按10~15L/s的流量考虑)。而实际应设5个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口可设1个室外消火栓),因为要考虑水泵接合器的数量,用于室内消火栓的水泵接合器有3个,用于喷淋的水泵接合器有2个,共计5个水泵接合器,故而要求5个室外消火栓。

3  地下室的消防排水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应设集水坑,来收集平时冲洗车库的废水以及消防时的消防排水。然而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消防排水量的取值,广东地区各设计院都凭自己的经验来做。如何计算消防排水量将直接影响集水坑设计尺寸以及潜水泵的设计功率,有的设计院是将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与喷淋用水量之和作为消防排水量,设计出来的集水坑数量多且很大。赵基兴同志编的《建筑给排水实用新技术》第109页提出消防排水量按消火栓系统流量的5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的70%来考虑,也许作者是考虑到由于蒸发,截流等因素,认为灭火时不可能消防用水全部流入地下室,有一定的道理。笔者多年的设计中是按开启两只消防水枪的流量10L/s,加上70%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来计算消防排水量的,因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灭火效率很高,绝大部分火灾能在初期扑灭,就算火灾发生在地下车库,此时应该是地下室积水最多的情况,除了蒸发外,几乎所有消防、喷淋水都流入了地下室,如果开启了两只消防水枪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后,地下室的大火还未扑灭,说明地下室已烧得不成样子,积点水也无妨,所以消防排水量按70%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加上两只消防水枪的流量来计算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再放大。为节约投资,集水坑的数量与尺寸,按储存5 min的消防排水量来设计,潜水泵的总流量也按上述方法计算所得的消防排水量来考虑。

4  屋顶消防水箱
    目前,很多生产气压给水设备的厂家都提出用他们的产品,可以取消屋顶消防水箱,"高规"7.4.7规定: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高规"7.1.3的条文说明中指出,气压给水设备属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故而屋顶消防水箱不能取消。如果真要取消则应满足2个条件:要设有备用电源保证随时能启动消防水泵;气压水罐须具有一定储存消防水容积,满足"高规"7.4.7.1的要求。气压罐设得过大很不经济,且占用地下室泵房面积,实际中很难做到。故建议设计者不要取消屋顶消防水箱,厂家所说的设个小气压罐的气压给水设备就可以替代屋顶消防水箱的说法是不对的。

5  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
    "高规"7.4.7.1中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 m3,二类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m3。此处所说的消防储水量是否包含10min的喷淋用水量,各设计院说法不一,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第10.3.1条规定:应储存10min的喷淋用水量,可以不大于10m3。所以很多设计院将屋顶消防水箱容量设计为10min的喷淋用水和10min消火栓用水之和。对设有喷淋系统的高层建筑:一类公共建筑为36m3,二类和一类居住建筑为30m3,二类居住建筑为24m3。而有的设计院干脆不考虑喷淋系统,只执行高规7.4.7.1的规定。笔者以为,有喷淋系统的高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储水一律取18m3,无喷淋系统的高层建筑则执行高规7.4.7.1的规定比较妥当,深圳市很多设计院的同行,在平时的设计中也是这样做的。

6  消防水池取水口
    深圳市跟上海不一样,消防局规定不允许消防泵直接从市政管网吸水。一般的高层民用建筑都设有地下消防水池,供消防泵取水灭火。按"高规"7.3.4规定,应该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传统的作法是设1500mm×l200mm的取水井,而且井的有效容积不能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3min的出流量。由于取水井设在室外,很容易对水池造成二次污染,尤其是生活与消防合建的水池,更不允许二次污染,所以很多同志提出设取水口,不设取水井,减少对水池二次污染的可能。由于标准图集上查不到取水口的大样,各城市消防大队因配备的消防车不一样,取水口的作法亦各异,现介绍深圳市常见的两种取水口作法,供大家在设计中参考:①将取水口设计成DNl50的室外消火栓形式,消防时消防车上配有取水管与取水口对接,先抽真空再取水,见图2a。②从水池引1根DN300的管,引至室外地面以上500mm处,用铁皮盖住并上锁,作为取水口,消防时消防队员将取水头放进DN300的管内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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