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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工程量清单的运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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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6 18: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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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B.Q.)的运用技巧
      田威 中国土木工程公司

      FIDIC合同属于单价合同,主张“量价分离”,以便通过程序公开、充分竞争,机会均等和一律公平对待承包商的方式创造使得所有参与投标的承包商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的机会。


      由于工程数量单简称单是FIDIC合同的主要附件之一,合同中业主与承包商的经济关系几乎全部是通过单的形式联系起来的,因此单在合同的文件中占有相当篇幅,地位也颇特殊和重要。


      B.Q.单的形式

      B.Q.单在结构上通常分为若干个子项,以便使用者能够分类查找。举房建项目为例,这种子项一般是按工序划分、可能包括清理现场、土方开挖、混凝土工序、砌砖工序、沥青工序、封顶工序、木工工序、沟缝工序、钢结构、金属、给排水管理道、抹灰工序、水电、没漆、内装修和围墙,等等。


      每个B.Q.单的表格都是由若干个竖列构成,其中最左边的一列是项目序号,第二列是对需要填报单价的的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第三列是该单项工规定数量(实际上是咨询工程师的估算数量),第四列是该项工程的对应单价(发标时是空白的,应由承包商在投标时逐项自己计算并填上),最后,在最右面的竖列是用第三列数量乘以第四列单价得出的小计价格(发标时也是空白的,要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自己计算并填报)。最右面一列的数字之和列在每页单的下端,将各页下端的结果累计相加可得出承包商项目投标的报价总额。


      承包商根据业主在招标时提供的B.Q.单,逐项填扫单价并以此作为项目实施时的计价基础,而由给定工程数量算出的合同总额只是作为评比标价高低的依据,完全是一个虚的数字,因为工程结算时是用签订合同时B.Q.单中的单价乘以对应发生的实测完成工程数量,即所谓的“量变价不变”。


      B.Q.单中预列的分项工程数量通常难以算准,与实际情况可能有一定的出入,从而影响承包商的项目成本。当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与合同B.Q.单中的数量不一致时,将会形成承包商实际收入的差异,因此,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明确了允许进行调整的界限,规定工程数量的增减幅度超过原始合同额的15%时(1997年第三版中为10%),承包商就可以以履约的经济条件发生紊乱为理由,要求对应收款项目予以调整。这里的原始合同额并不包括合同第52.4款(点工)、第58款(暂定金额)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所列的费用,更不包括合同第53款(索赔程序)发生的索赔金额。


      使用B.Q.单结算的最终财务收入分别是工期时间和分项工程数量的函数,在投标时对于单价及利润的确定必须十分慎重。如果单价填的得偏低,承包商就要冒工程亏损的风险;而单价过高,就可能影响承包商的项目中标。


      B.Q.单的功用

      采用英国式的B.Q.单方式付款时,业主是按照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付款。在使用FIDIC合同第60款(证书与支付)时常说的“验工计价”,就是指的核验实际完工数量,再按B.Q.单中的单价乘以这些数量,
      并据此计算出向承包商付款的金额。这种支付方式现在已被国际承包合同普遍采用。

      B.Q.单支付方式的特点在于,业主雇佣的咨询工程师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项目分解成若干个细目,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施工工序的估算工程数量,并写在标书上。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单价,这样就可以计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额。这个填上了价格的B.Q.单,在合同中通常具有三种不同的功用:


      1)作为计量验工付款的基础;

      2)作为评估工程变更的基础;

      3) 作为得出一个最终的实际费用或核算最终合同价格之基础,而与工作数量是否发生变化无关。

      即使是使用B.Q.单很有经验的人,也有可能被上述第3)项搞得湖涂。如果不考虑工程变更可能造成的影响,施工的最终数量怎么会与合同中的原始数量有差别或发生变化呢?但是,这种现象可能从两个方面发生。


      一方面,不管是否发生了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删除)的工程变更,验工计价时,都应该以实地复测完成的工程数量为准,承包商的实际收入是单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之和。另一方面,咨询工程师在根据合同图纸编制单,对于工程数量的估算不可能绝对准确,甚至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因而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数量就不可能与之吻合。这种情况在大型项目上尤为突出。


      标准计量方法

      FIDIC合同在投标须知中规定,如果单中的单价与总价矛盾,应以单价为准;如果数字与英文文字矛盾,应以英文文字为准。因此,承包商在填写单中的工程单价时要特别注意,以免因笔误而影响项目工程价款的收取。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就实测工程完成数量应采用的具体技术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则承包商在编制标书时,期望通过在结算过程中以实测完成工程数量而达到早收钱和多收钱的目的就无法落实。例如,在计量一立方米的土方开挖时,从理论上讲,基于以下四种方法都是可行的:


      1)对开挖出来的土料进行实际测量,不留任何余地;

      2)对开挖后的坑穴进行实际测量;

      3)通过查阅施工图纸,从数学上计算得出;

      4)按照上面第3法计算,但同时也进行现场测量,对施工的开挖留有适当余量。

      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可能在采用何种方法进行测量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因此,在单中需要规定对承包商完成工程所用的测量方法和原则,并以条款的方式予以明确。为了避免问题复杂化和产生误解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额外费用,合同中通常在第57.1款(计量方法)特殊条款中规定参考的权威性“标准计量方法”,一般是权威机构出版的有关标准。常见的有英国ICE出版的《土木械程标准计量方法》,或使用英国国家建筑业主联合会和皇家注册测量师学会共同出版的《标准计量方法》作为借用标准。


      B.Q.单的后部通常列有“暂定金额”一项,这就是合同第58款(暂定金额)所述的内容。FIDIC合同中的这一条款几乎全部是从ICE合同照抄过来的,因而极富英国特色。对于初次接触FIDIC合同的人来说,该条款确实显得相当复杂并且难以理解。这种费用并无合同规定,“暂定金额”也没有法律含义,通常是用于应付施工中将要出现的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数量,有时业主在直接分包部分零小工程开是通过咨询工程师按照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发出工程变更令的形式是使用这笔预列费用。


      由于“暂定金额”通常是固定的,或者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例较小,对于报价水平的竞争力并无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可能采取将暂定金额中的单价适当提高的策略,以达到最终验工收入的实际增加。


      工程变更令对B.Q.单的影响

      当业主要求承包商完成单中没有列出的工作或者删除已经列出的工作时,一般是通过咨询工程师发出变更令的方式执行,这就是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所述的内容。


      在FIDIC合同的条件下,履约中除了根据第60款(证书与支付)的规定,按照B.Q.单的单价进行正常的验工计价以外,承包商赖以创收的三大支柱是:索赔、工程变更令和物价浮动时的价格调整。除了按照合同第53款(索赔程序)进行合法索赔外;一种是由于设计图纸和工作内容的变更,致使工程数量变化超出合同总价的±15%时(1977年第三版中为±10%),但注意,这里不包括合同第52.4款(点工),第58款(暂定金额)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的费用,为主对价格的新增部分相应做出合理的价格调整,属于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涉及的工程变更令;另一种是由于受涨价因素影响而进行的价格调整,即合同第70款(费用和法规的变更)物价浮动时的价格调整。


      工程变更是由负责管理项目的咨询工程师按照合同第51.2款(变更的指示)发出的,承包商必须执行并有权按照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合同单中即无现成参考单价,又不能采用插入法或者“按照比例”进行推算,这时承包商就有权重新报价。承包商一定要把正常的工程变更与索赔严格区分开来。凡属可以通过工程变更得到补偿的,不要再以任何索赔形式另外提出,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和无休止的争议。


      对于业主来说,由于使用了B.Q.单,即使不考虑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和70.1款(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和第53款(索赔程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签约时的合同价格与最终的实际支出也永远不会相等。咨询工程师应该接受承包商在B.Q.单中任意分配其管理费及各种费用,而不必再做出相关解释。因此,填报B.Q.单就使得承包商能够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技巧,增收创利的机会。


      所谓不平衡报价是相对常规的平衡报价而言,主要分成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早收钱,另一个是多收钱。它是指报价时经过分析,在总的标价固定不变这一前提下,相对于正常水平作出人为调整,有意识地预先对时间去合理调整单价达到多收钱的目的,即对那些日后可能增加工程量的单价尽可能调高,以便项目实施时能够顺理成章地增加收入。


      B.Q.单的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

      如果实际施工中完成的工程数量超出或少于B.Q.单中所列的原始数量,造成的增减是由于承包商的工作失误所至,则承包商无权进行任何经济索赔。但是,与B.Q.单直接相关并且影响到承包商收入的是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如果是咨询工程师为项目实施而指示变更工作,承包商应要求咨询工程师发出合同第51.2款(变更的指示)的工程变更令,同时提出新的单价,并按此新单价要求业主对变更工程进行补偿。另外,在进行工程变更估价时,最初主要是在考并依据合同B.Q.单中原有的费率或价格,并以此作为基础。不过,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明确允许合同中B.Q.单的价格出现偏离,咨询工程师最终有权“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价格”。但是,合同第2.1款(咨询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咨询工程师的这种权力应该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根据合同第51款/第52款(变更、增添和省略)的内容,当引用工程变更令条款时,依咨询工程师甚至仲裁员的意愿而定,数量的差异就会导致B.Q.单中价格的差异,似乎又无需以业主的名义发出工程变更令。FIDIC合同中的“计量条款”对于再计量使用的方法实际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保持了沉默或说比较模糊),因此便得许多承包商据此进行索赔,认为该条款的意图就是承包商应该得到与B.Q.单中价格不同的“合适价格”。


      在对B.Q.单的内容进行解释时通常使用两种原则,一种是“价格包含原则”(Inclusive Price
      Principle),另一种是“字面直释准则”(Verbatim
      Criterion)。前者认为,承包商所报工程单价是考虑了完成所述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其中不仅限于工程的直接费用,而且还将间接费用如管理费、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等也摊入到这些单价中;但后者坚持价格内容应该按单中对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从字面上解释,只是涉及到文字描述中明示的具体工作内容。当发生争端时,FIDIC合同延用了英国ICE合同的处理方式,在考虑处理出现的问题时,
      “价格包含原则”作为优先制约的判断标准。

      B.Q.单的利弊

      人们主张使用B.Q.单,主要基于两个论点:第一,它极大地减少了业主和承包商投标时的费用;第二,它为比较标价、验工付款和评估工程变更提供了一个较为详细和准确的基础。


      第一个论点从理论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却很有学问,相当于值得研究和核敲。在土木工程合同领域中,几乎所有富于经验的承包商都有一批训练有素的测量师(Quantity
      Surveyor),他们通常是一方面先计算出整个项目的实际成本(Prime
      Cost),另一方面再据此与B.Q.单进行比较和分析,有目的地填报B.Q.单,一来可以审核所算实际成本是否正确,二业可以找出B.Q.单中工程数量可能存在着的缺陷甚至错误,或者辨主相对可能发生的实质性工程变更我项目或是否存在与最终工程数量有差异。如果能够找到这种项目,承包商就可在报价时进行适当技术处理,对于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有所夸大的项目报出较低单价,而对工程数量比实际发生的有所低估的报出较高单价,这样投标的总报价就会相当具有吸引力,可以战胜竞争对手,确保得标,而在实际的履约过程中,通过计量,使得合同实际收入有实质性上浮并增加承包商的利润。


      第二个论点中,B.Q.单在比较标价方面的功能是无懈可击的,这种方法确实可以对投标各承包商的单价做出精确比较,而且如果业主在签约前要求承包商呈交其全部报价的详细单价计算和分析,就会更加有效,甚至可以据此分析出承包商的利润情况。但是,承包商通常相当强烈地反对业主的这种苛刻额外要求,因为这等于向业主交了自己的底,将使得自己在履约时的索赔地位受到严重影响。


      从另一方面讲,当分析单价和验工付款时,由于在参照时间函数对区分初期费用与其它费用方面缺乏明确的准则,受承包商投标技巧各异的影响,主要是难以掌握加大初期金额比重的“头重脚轻”(Fromt
      Loadimg)报价方法具体分摊策略和比例,因此很难放在同一基础上做出客观的分析比较,使得实际应用并非十会有效,有是甚至可能出现误导。因为承包商从资金的角度考虑,一定会在报价尽量加大初期金额的比重,以利自己的资金周转,另外还可以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更加自由地引用第20.4款(业主的风险)、第65.2款(特殊风险)、第66款(解除履约)和第69款(业主违约),寻找机会与业主中止合同,将永远处于相当有利的地位。因为采用“头重脚轻”的不平衡报价后,承包商的大部份资金永远处于超前收回的状态,所做投入已经收回,而后面业主尚未验工付款的单价甚至可能在投标时就是技巧性亏损的。


      如果发生旷日持久的索赔争端时,这是承包商就可以随时寻找各种理由,创造机会终止合同,通过这种方式向业主施加压力或者逃避继续履约,包括促成合同第40。3款(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的合同删除或业主放弃合同,从而逃避施工后续的单价偏低的单项工程,这时承包商对于业主总是保持占上风的地位,并能掌握主动权。


      关于评估工程变更的作用,可以说几乎没有什么意义,部分原因是由于发生工程变更时,承包商完全可以根据合同第52.1款(变更的估价)的规定,毫无费力地逃避合同B.Q.单中的即有价格。由于时间、工作性质和范围相对签约时都发生了变化,就不能按照正常的在报价是B.Q.单的基础来进行工程变更的评估。


      转自《国际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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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6 21: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又学到了不少知识。以后要常来小东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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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0 12: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可行,但我们是有中国特色的清单,还不是含税金的完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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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8 11:33: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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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20: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以后要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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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2 10: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文正是我所需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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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6 11: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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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7 10:3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文章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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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29 14: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好文章!谢谢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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