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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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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7 19: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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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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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为了提高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适应家庭装饰市场的需要,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受市建委委托编写了本规定。
2.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规定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简明扼要,浅显易懂,便于住户掌握,为了家庭装饰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3. 为克服目前家庭装饰中存在的一些弊病,规定中意列出了部分结构安全的规定,认真执行施工工艺的要求,努力提高家庭装饰的工程质量。
4. 承揽家庭装饰的施工单位,按建设部规定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5.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装饰,对高级家庭装饰,可参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执行。
6. 本规定文字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在试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函告。  
一、 总则
1.1为规范家庭装饰市场,提高家庭装饰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建筑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3家庭装饰除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4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住户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1.5家庭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改拆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不得在楼面铺贴超过1厘米厚的石材面层;不得任意填充、加厚挑阳台地面;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装饰如需要更改给排水管线、共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征得房屋主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1.6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7家庭装饰工程的安全、放火、防霉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2.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住户要求,管道、管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开关、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除腐漆。
2.3给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经通水试压无渗漏。
2.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篦子应略低于地面。
2.5卫生器具安装平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坏。  
三、 电气工程
3.1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禁止将电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3“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火,接地在上”的规定。
3.4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高度一致。
3.5电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实验如: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
3.6工程竣工时应向住户提供配线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定暗管走向。  
四、 吊顶工程
4.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2吊顶工程龙骨不得扭曲、变形,安装好的吊顶龙骨应牢固可靠,四周水平允许偏差±5毫米。
4.3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4.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逢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5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采用9毫米厚,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除锈漆。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罩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五、 门窗、封阳台工程
5.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5.2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
5.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框与窗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防腐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
5.5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上、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六、 细木制品工程
6.1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割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料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2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3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4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逢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5挂镜线、顶角线等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装饰线要求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
6.6吊柜、壁柜安装后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6.7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无刷痕,色泽一致,无胶痕。  
七、 裱糊工程
7. 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2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7.3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作封闭处理。
7.4壁纸、墙布必须表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5米正式不显拼缝。
7.5阴阳脚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八、 饰面板(砖)工程
8. 1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作胶结材。
8.2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3石材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局部空鼓不得超总数的5%。
8.5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流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实验无渗漏。
8.6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7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订。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8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贴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9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10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九、 涂料(油漆)工程
9. 1涂料(油漆)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2腻子应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及不裂纹,浴室、厨房、卫生间应使用防潮腻子。
9.3涂料(油漆)的品种、颜色以及涂膜应与样板一致。
9.4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上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5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9.6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
本标准编制单位和人员名单
编制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策 划:李 秀 朱希斌
编 写:彭纪俊
审 核:华绍先 鲁心源 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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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为了提高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适应家庭装饰市场的需要,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受市建委委托编写了本规定。
2. 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规定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简明扼要,浅显易懂,便于住户掌握,为了家庭装饰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3. 为克服目前家庭装饰中存在的一些弊病,规定中意列出了部分结构安全的规定,认真执行施工工艺的要求,努力提高家庭装饰的工程质量。
4. 承揽家庭装饰的施工单位,按建设部规定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5.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装饰,对高级家庭装饰,可参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执行。
6. 本规定文字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在试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函告。  
一、 总则
1.1为规范家庭装饰市场,提高家庭装饰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建筑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3家庭装饰除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4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住户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1.5家庭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改拆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不得在楼面铺贴超过1厘米厚的石材面层;不得任意填充、加厚挑阳台地面;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装饰如需要更改给排水管线、共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征得房屋主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1.6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7家庭装饰工程的安全、放火、防霉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2.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住户要求,管道、管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开关、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除腐漆。
2.3给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经通水试压无渗漏。
2.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篦子应略低于地面。
2.5卫生器具安装平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坏。  
三、 电气工程
3.1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禁止将电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3“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火,接地在上”的规定。
3.4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高度一致。
3.5电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实验如: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
3.6工程竣工时应向住户提供配线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定暗管走向。  
四、 吊顶工程
4.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2吊顶工程龙骨不得扭曲、变形,安装好的吊顶龙骨应牢固可靠,四周水平允许偏差±5毫米。
4.3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4.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逢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5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采用9毫米厚,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除锈漆。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罩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五、 门窗、封阳台工程
5.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5.2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
5.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框与窗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防腐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
5.5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上、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六、 细木制品工程
6.1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割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料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2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3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4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逢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5挂镜线、顶角线等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装饰线要求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
6.6吊柜、壁柜安装后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6.7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无刷痕,色泽一致,无胶痕。  
七、 裱糊工程
7. 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2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7.3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作封闭处理。
7.4壁纸、墙布必须表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5米正式不显拼缝。
7.5阴阳脚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八、 饰面板(砖)工程
8. 1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作胶结材。
8.2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3石材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局部空鼓不得超总数的5%。
8.5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流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实验无渗漏。
8.6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7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订。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8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贴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9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10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九、 涂料(油漆)工程
9. 1涂料(油漆)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2腻子应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及不裂纹,浴室、厨房、卫生间应使用防潮腻子。
9.3涂料(油漆)的品种、颜色以及涂膜应与样板一致。
9.4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上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5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9.6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
本标准编制单位和人员名单
编制单位: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策 划:李 秀 朱希斌
编 写:彭纪俊
审 核:华绍先 鲁心源 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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