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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问斑竹有没有消防规划方面的资料,哪里能找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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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6 16: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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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6 16: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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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7 18: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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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9 15: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消防专业规划法规及论文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4、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
5、湖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6、城市消防规划
7、城市常规火灾灭火能力定量估算初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的城市。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十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二十四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定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 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第八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和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 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 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三章 消防站
第十一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第十二条 消防站的布局,应当以接到报警五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四至七平方公里。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
第十四条 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设水上消防站。
第十五条 基本抗震烈度在六度(含)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防。
第十六条 合理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消防liao望台,并配备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
第四章 消防给水
第十七条 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加水柱。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消火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尚未统一的,应当逐步更换。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消防给水管道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和更新,满足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蓄水池,其容量宜为一百至二百立方米。
第二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被损坏时,应当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
第五章 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三条 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六章 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
第二十六条 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设比较先进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指挥系统。一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第二十七条 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
第二十八条 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
第七章 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开支见附件:
第三十条 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和业务性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
第三十三条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建设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共同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公安部负责解释。附:消防基本建设费、业务费开支范围(暂行)(略)
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专业规划,其任务是对城市总体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进行统筹规划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为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一、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一般要求
  (一)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具体编制。编制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拨专款予以解决。
  (二)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消防规划之前,应全面收集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城市基础现状材料,在深入调查研究、多方案比较论证的基础上开展编制工作。
  (三)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其它专业规划相协调,从实际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既满足城市总体消防安全需要又便于实施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四)在城市消防规划审批前,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消防规划进行评审;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城市消防规划做进一步修改。
  (五)城市消防规划修改完成后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当地人大常委会公告。经批淮的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建设的依据,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计划与城市其它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当消防专业规划不适应于实际需要,需进行修改时,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内容要求
  城市消防规划的技术文件主要包括:基础现状资料、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一)城市基础现状资料主要包括:
  1、城市火灾特别是近五年的火灾情况;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供应场所的位置、规模等现状情况;
  3、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通道不畅的建筑区、棚户区的分布、规模等现状情况;
  4、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商业区、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地下建筑的分布、规模等现状情况;
  5、文物古迹、园林建筑、新开发区的分布、规模等现状情况;
  6、输油、输气管道,高压电线(缆)的分布等现状情况;
  7、水厂、电厂的位置、规模等现状情况;
  8、电信局、电话分局的位置、规模等现状情况;
  9、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现状情况;
  10、城市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情况;
  11、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规划人口、用地规模、城市布局等对编制规划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二)规划文本应当表达规划意图和目标,并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准确、明了。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总则
  说明规划编制的目的、主要依据、总体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年限及规划范围;
  2、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1)说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规划依据和原则;
  (2)划分城市消防重点保护区域;
  (3)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城市产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供应场所,可燃易燃物资仓库(堆场)、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汽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油站等场所及输油、输气管道,高压电线(缆)等的安全布局;
  (4)对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供应场所提出迁移或改造计划;对现有耐火等级低、建密集、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老城区、棚户区和商业区提出改造计划;对暂时不能改造、迁移或不宜远离城区的要提出安全控制措施,提高自身防灾能力。
  3、消防站
  (1)说明消防站的规划依据和原则;
  (2)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确定新建消防站的位置、数量、用地规模、消防装备等。沿海开放城市可根据水上消的实际需要,确定新建水上消防站的位置、数量、用地规模和水上消防艇等装备;
  (3)对现有不适应城市消防需要的消防站提出改造、迁移计划;结合城市实际,确定消防培训中心的位置、用地规模等。
  4、消防给水
  (1)说明市政供水管网及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等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依据和原则;
  (2)确定可利用的市政及天然消防水源,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新建消防给水设施的数量、位置,并提出有关技要求;
  (3)对现有不能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给水设施提出改造计划。
  5、消防通信
  (1)说明消防通信的规划依据和原则;
  (2)按照有关城市消防通信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119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规划方案。
  6、消防车通道
  (1)说明消防车通道的规划依据和原则;
  (2)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城市道路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桥等提出消防车通道宽度、限高、承载力及回车场地等要求;
  (3)对现有不能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车通道提出改造计划;确定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路线;
  (4)对天然水源充足地带,应规划供消防车取水用的消防车通道。
  7、近期规划与投资估算
  根据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分项分年度提出具体的新建、改建、迁移计划以及各项目的投资估算;列表说明工程的名称、主要内容、投资估算及时间安排等。
  8、规划实施意见
  提出确保规划有效实施的措施和意见。
  (三)规划说明书主要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及公共消防设施的现状进行分析,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
  (四)规划图纸分为三类:现状图、近期规划图和远期规划图。现状图和规划图所表达的内容及要求应当与基础现状资料及规划文本的内容一致;规划图纸应符合有关图纸的技术要求,图纸比例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宜为1:5000—1:25000。


湖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城市消防规划的科学性,统一城市消防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辖区内所有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任务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消防安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提出实施意见,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逐步提高城市综合消防能力,最大限度地预知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城市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第四条 城市消防规划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经批准的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建设工程的依据,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章 组织编制
  第六条 设市城市的消防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消防监督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消防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消防监督部门联塥组织编制。
  第八条 建制镇、未设镇的工矿区及居民点的消防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的共同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委托未在我省注册的省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单项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审批单”后方可承接城市消防规划任务。
  第十条 编制城市消防采用的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消防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简明、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表:规划图表(包括图纸和表格)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1.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就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图纸比例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小城市用1/5000,大中城市用1/10000或1/25000;
  2.规划表格:表格方式直接、简明表达有关规划内容,表格上应标注表格名称、制表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
  2.城市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震、城市经济发展等;
  3.城市总体规划资料,包括所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近远期人口和用地规模、城市布局等。
  (二)城市消防安全现状资料
  1.现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运输、储存、供应站点的布局,对城市消防安全的影响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道路不畅的建筑区域分布;
  3.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主要工业区、人防工程、集贸商业批发市场的消防安全现状;
  4.城市生命线工程(如电厂、水厂等)、古建筑的状况;
  5.城市地下工程、管线布置等资料。
  (三)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现状资料
  1.消防站现有数量、站级标准、车辆装备、在城市中的分布及存在的问题;
  2.消防可利用的天然水源数量;市政消防供水量、供水管网形式;城市消防用水量;消火栓数量、管径、水压情况;城市消防给水存在的问题。
  3.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及街区其它消防车通的长度、能行状况;
  4.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的状况。
  (四)社会消防现状资料
  1.公众消防教育状况;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与可燃装修状况;
  4.地方消防立法和建章立制状况;
  第十四条 城市消防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1.标题:封面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完成日期;
封里注明编制单位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编号,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合作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
  2.总则: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目的、主要依据、规划年限及规划范围、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3.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1)确定城市消防分区,划分城市消防重点区段,明确城市重点防范区段;
  (2)确定城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站点的设置区域;对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供应站点提供搬迁、改造方案;
  (3)对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消防道路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老城区、集贸市场,提出改造方案;
  (4)确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人防设备的消防方案;
  (5)确定城市建筑耐火等级的控制目标与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布置的基本原则;
  (6)提出在特大自然灾害、战时等特殊情况下的城市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方案。
  4.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确定新建消防的数量、位置、用地、站级标准及车辆装备;对现有不适应城市消防需要的消防站提出改造方案;
  (2)确定城市消防用水量,提出城市消防给水(天然水源、市政消防给水、消防水池)的建设方案;对城市现有消防给水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建和改造方案;
  (3)确定消防通道的建设方案,对城市、街区等消防通道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建和改造方案;
  (4)结合消防通讯现状,提出火灾报警、消防指挥通讯系统的规划方案;
  5.社会消防:
  (1)提出加强公从消防教育,确定重点防范区火灾的扑救及人员、物资的疏散方案;
  (2)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方案;
  (3)建立地方消防法规体系的方案;
  (4)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和减少建筑可燃装修的目标和要求;
  6.近期建设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和城市现状,从城市总体布局消防安全、消防基础设施、社会消防等方面,分项分年度提出具体的新建、改建(搬迁)计划;
  7.工程投资与经济评估:
  提出投资估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分项消防工程投资估算与评估;
  8.规划实施:
  提出确保规划得以有效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城市消防规划主要图纸
  1.城市消防安全现状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运输、储存、供应站点的分布;
  (2)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道路不畅的建筑区域分开;
  (3)主要高层建筑、集贸商业批发市场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及文物古迹的分布;
  2.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图:
  (1)消防站的分布;
  (2)消防可利用水源分布;
  (3)城市主、次干道目前消防通道;
  (4)消防通讯指挥、教育培训中心的分布;
  3.城市消防总体布局规划图:
  (1)城市消防分区和重点区段;
  (2)城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供应站点的设置区域;
  (3)对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供应站搬迁点的确定;
  (4)消防站的布置;
  (5)消防通讯指挥中心、消防教育培训中心的布置。
  4.城市消防通道规划图:
  (1)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走向及断面;
  (2)城市支路和消防通道走向及断面;
  (3)城市重点火灾防范区的人员、物资疏散通道及断面。
  5.城市消防供水规划图:
  (1)市政消防给水水源、水厂及供水干管布置;
  (2)消火栓设置;
  (3)可作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分布;
  (4)消防水池设置。
  (三)城市消防规划表格
  1.城市总体布局消防安全工程投资估算表;
  列出搬迁、改造、新建工程名称、工程主要内容、投资期限,工程费用;
  2.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表;
   分别列出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消防车辆及装备等改造、修复、新建工程名称、工程主要内容、投资期限、工程费用;
  3.社会消防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期限和费用;
  4.其他表格
  (四)附件(说明书及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规划审批变更
  第十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进行多方案论证和比选,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市民意见。
  第十六条 地级城市消防规划审批前应邀请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消防规划应邀请所在地、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设市城市消防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制镇消防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变更,由当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确定,原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方案,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和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变更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



城市消防规划

城市消防规划,实际上是城市消防建设计划,它是一项方针、政策性很强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城市消防规划管理是市政建设和市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原则
    城市消防规划管理,应以城市规划法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实施依法管理。
    城市消防规划应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实施。对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从设计审查到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时期内城市消防建设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消防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城市消防建设的管理依据。
    进行城市消防建设,要结合城市建设的规模和性质,在城市功能布局上满足消防安全布局的需要,结合城市的各项市政建设,在可靠的工程技术基础上,安排各项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根据城市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分区,安排消防站及其消防装备建设规划;结合市政建设,综合考虑城市防火、抗震和入防规划建设等。
二、城市总体布局及其组成要素的消防安全要求
    城市总体布局是城市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以及工程技术与建筑艺术的综合反映,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一项为城市长远合理发展奠定基础的全局性工作,并且是用来指导城市建设的百年大计。城市总体布局在城市性质和规模大体确定的情况下,在城市用地选择的基础上,对城市各组成要素进行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1.对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
    (1)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对布局不合理的旧城区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使之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位置,严禁在输油、输送可燃气体的于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3)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与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4)城区内建的各种建筑,应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5)城市中原有耐火等级低对目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并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
    (6)地下铁道。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地下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其他建设,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设置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报警,灭火。排烟等设施。安全出口必须满足紧急疏散的需要,并应直接通到地面安全地点。
    (7)在城市设置集市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时,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2.对城市组成要素布局的要求
    (1)工业布局
    ①在布置上应满足运输、水源、动力、劳动力、环境和工程地质等条件,以及综合考虑风向。地形、周围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同时根据工业生产火灾危险程度和卫生类别。货运量及用地规模等,合理地进行布局,以保障其消防安全。
    ②按照经济、消防安全、卫生的要求,应将石油化工。化学肥料、钢铁、水泥、石灰等污染较大的工业以及易燃易爆的企业远离城市布置。将协作密切。占地多、货运量大、火灾危险性大、有一定污染的工业企业,按其不同性质组成工业区,一般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毗邻居住区。
    ③对易燃易爆和能散发可燃性气体、蒸汽或粉尘的工厂,要布置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且是人烟稀少的安全地带。
   ④工业区与居民区之间要设置一定的安全距离地带,可起到阻止火灾蔓延的分隔作用。
    ⑤布置工业区应注意靠近水源并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应注意交通便捷,消防车沿途必须经过的公路建筑物及桥涵应能满足其通过的可能,且尽量避免公路与铁路交叉。
    (2)仓库布局
    ①应根据仓库的类型和用途、火灾危险性、城市的性质和规模,结合工业、对外交通、生活居住等的布局,综合考虑确定。
    ②火灾危险性大的仓库应布置在单独的地段,与周围建。构筑物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石油库宜布置在城市郊区的独立地段,并应布置在港口码头,船舶所,水电站。水利工程、船厂以及桥梁的下游,如果必须布置在上游时,则距离要增人。
    ③化学危险品库应布置在城市远郊的独立地段,但要注意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越城市。
    ④燃料及易燃材料仓库(煤炭、木材堆场)应满足防火要求,布置在独立地段,在气候干燥、风速较大的城市,还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主导风向的厂风向或侧风向。
    ⑤仓库应靠近水源,并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需要。
    (3)公共建筑布局
    ①公共建筑的消防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期结合、留有发展余地的要求。
    ②对于旧城区原有布置不均衡。消防条件差的公共建筑,应结合规划作适当调整,井考虑对原有设施充分利用和逐步改善消防条件的可能性。
    (4)居住区布局
    ①居住区消防规划的目的在于按照消防要求,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置居住区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满足居民购物、文化生活的需要,提供消防安全条件。
    ②在综合居住区及工业企业居住区,可布置市政管理机构或无污染。噪声小、占地少、运输量不大的中小型生产企业,但最好安排在居住区边缘的独立地段上。
    ③居住区住宅组之间要有适当的分隔,一般可采用绿地分隔、用公共建筑分隔、用道路分隔和利用自然地形分隔等。
    ④居住区的道路应分级布置,要能保证消防车驶进区内。单元级的道路路面宽不小于4~6米;居住区级道路,车行宽度为9米,尽头式道路长不宜大于200米,在尽端处应设回车场。在居住区内必须设置室外消火栓。
    ⑤液化石油气的储配站要设在城市边缘。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设在居民区内,每个站的供应范围一般不超过1万户。供应站如未处于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时,应设消火栓。
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管理
    根据1990年1月1日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精神,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1.消防站
    消防站是城市的重要公共设施。消防站设置以适应迅速扑救火灾的需要。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目标。
    (1)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公安部颁发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如其他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并应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2)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队尽快到达火场,即从接警起五分钟内到达责任区最远一点为一般原则设立,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至7平方公里。
    (3)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古建筑比较多的城市,应当建设特种消防站,以适应扑救特殊火灾的需要。
    (4)对于物资集中、运输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的沿海、内河城市,应当建立水上消防站。
    (5)对于基本抗震烈度在6度及6度以上的城市。消防站建筑应当按该城市的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在发生地震灾害时,不会影响消防站正常工作。
    (6)设置消防站,可以合理地利用高层建筑或电视发射塔等高度大的建(构)筑物,建设消防了望台,并应配备相应的监视和通讯报警设备,便于及时,准确发现着火目标。
    2.消防给水
    城市消防给水工程是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的重要保证。
    (1)城市消防规划建设与供水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的或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他、水井或加水柱。
    (2)消防供水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水源,并应修建联通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部门都不得破坏天然水源。
    (3)城市、城镇、居住区、工厂、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确定。
    (4)城市消防给水管道应敷设成环状,其管径、消火栓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市政消火栓规格必须统一,拆除或移动市政消火栓时,必须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5)对于城市原有消防给水管道陈;日或水压、水量不足的,供水部门应当结合供水管道进行扩建、改建和更新,以满足城市消防供水要求。
    (6)城市中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给水不足或无消防车通道的,应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消防专用蓄水池,其容量以100一200立方米为宜。水他的保护半径为150米。
    (7)城市消火栓被损坏时,应由供水部门及时修复,确保消防队灭火时的供水需要。
    3.消防车通道
    (1)街区内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和改造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均应符合有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2)对于有河流、铁路通过的城市,应当采取增设桥梁等措施,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3)在规划城市桥梁、地下通道、涵洞时,应考虑消防车最大载重量和特种车辆的通过高度。
    (4)消防车通道建成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挖掘或占用。由于城建需要,必须临时挖掘或占用时,批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4.消防通讯
    (1)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应当规划和逐步建成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火灾报警和消防通讯调度指挥的自动化系统。
    (2)小城市的电话局和大、中城市的电话分局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应当设置不少于两对的火警专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的电话分局至消防队火警接警室的火警专线,不宜少于两对。
    (3)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至城市火警总调度台或责任区消防队,应当设有线或无线火灾报警设备。
    (4)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讯联络。
    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管理,应由城市规划、供水、供电、电信和市政工程等部门贯彻实施。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5.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
    (1)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井由公安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维护费列支。
    (3)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
    (4)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复费用全部由损坏、拆迁单位负担。
四、改善旧城工业与居住区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1.改善 旧 城工业消防安全条件
    (1) 旧城工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①许多旧 城大小工厂星罗棋布,混杂于城市生活居住区内,既不利于消防安全,又不便于生产协作,同时,妨碍城市建设,搞乱了城市的布局。
    ②日城多数工厂用地紧张,防火问距不足,生产发展受到限制。有的工厂厂址受用地的限制分设几处,不便于生产和消防管理。有的工)一由于用地狭小,缺少必要的仓库和堆场,挤占城市居住和绿化用地,甚至占用道路,造成交通阻塞,没有消防通道。
    ③有些工厂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大,严重威胁居民安全,工厂“三废”又污染环境,危害邻近居民健康,影响邻近工厂产品质量。
    ④有些工厂的厂房利用一般民房或临时建筑,不符合防火和生产要求,影响生产和安全,还有不少工厂位于人口稠密的街巷深处,建筑布置不符合防火要求。
    ⑤有的城市由于旧城工业拥挤,造成城区动力和水源供应紧张,既影响了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也很难解决消防用水。
    (2)改善旧城工业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①把那些消防条件较好,生产设备好,产品有发展前途,运输、动力、供水等市政设施条件齐备,消防布局比较合理的工业地段,组织成工业街,进一步完善消防设施。
    ②对于火灾危险性不大、生产性质相近、车间分散的工厂,可以适当合并。
    ③有些工厂生产规模大,设备条件好,产品价值高,但存在火灾危险性,对周围环境又有一定的污染危害,而迁出又有困难,可采取改革工艺或改变生产性质的措施。
    ④在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大,对周围环境有严重污染,又不易治理,或易燃、易爆、火险隐患严重的工厂,应根据不同情况,有计划的坚决限期迁到远郊。
    2.改善旧城居住区消防安全条件
    (1)旧 居住区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
    ①建筑耐火等级差,火灾危险性很大。旧居住区的许多住房系简易房屋,列不上耐火等级,居住水平低,低矮。狭窄。阴暗、潮湿,房屋质量很差,有的由于年久失修,已成为危险房屋,同时由于人口增加,居住十分拥挤。一旦发生火灾,后果相当严重。
    ②建筑密度高,缺少必要的防火间距。旧居住区房屋布置十分稠密、混乱,据有的城市统计,有些;日居住区建筑密度高达 70 %以上,而人口密度在4000人 /公顷以上,缺少必要的防火安全需要的防人间距,居住区内没有必要的绿地和居民室外活动场地供消防利用,还缺乏起码的采光、通风和卫生条件。
    ③没有消防灭火设施,消防安全没有保障。旧居住区一般道路质量很低,道路狭窄,消防车无法通过。不少旧居住区根本没有消防道路,没有完善的消防给水设施。
    ④工厂和居住区犬牙交错,消防布局十分混乱。有些旧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用地和居住建筑穿插交错,不但火灾危险性大,同时也严重污染居住环境,危害居民身心健康。
    (2)改善旧居住区消防安全条件的措施
    ①维修;日住房,提高耐火等级。一般应根据住房的不同结构类型、损坏程度。日照通风条件等决定维修或翻建方式,使居住区建筑的耐火等级得到提高。
    ②改善居住环境,增加防火间距。应拆除旧居住区中搭建的杂乱棚屋或其他简陋的临时建筑,通过一定的分割和清理障碍,调整院落和户外空间,增加防火间距,同时也可改善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和日照、通风条件。
    ③整顿道路,满足消防要求。旧 居住区的道路往往简陋、狭窄、弯曲而不畅通,应有计划的进行疏通和铺设;同时在控制规划道路红线的前提下,通过裁弯取直、扩宽打通、封闭废弃、改变道路性质等方法来调整和改善道路系统,满足消防要求。
    ④结合调整、增设公共设施,解决消防用水。在旧居住区逐步建设完善的给水系统,保护或改造原有水井,调整增设公共消火栓、路灯、公厕、垃圾箱等,采取适当新建或利用旧房加以改建的办法,调整充实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
    ⑤调整用地布局,减少火灾危险程度。旧居住区的工厂、仓库等单位用地应作适当调整,可根据其火灾危险程度和污染程度、生产发展情况等,按城市或地区用地的调整规划,采取保留、合并、迁移等办法,统筹安排。
五、城市对外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的规划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多种方式。做好城市对外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的规划布局对于保障城市和对外交通运输的消防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铁路在城市中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1)铁路线路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应满足铁路运营技术经济条件,但必须避免铁路分割或包围城市。
    ②处理好铁路与城市道路的关系,应尽可能使铁路线路不和城市主要干道相交,减少铁路线路与城市道路的交叉点。在方格形道路系统的大城市中,铁路线路宜与城市主干道平行;对于放射形道路系统的大城市,铁路线路应沿放射干道平行引人城市。
    ③铁路正线的布置要避开城市的主要发展方向。当城市的发展不得不跨越正线时,要在被分割的城市两侧设置相对独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尽量使消防车辆赶赴火场不穿越铁路。
    ④铁路线路不要在城市与河湖海岸间平行通过。
    ⑤穿行城市的铁路线,最好布置在有一定宽度的绿带中。
    ⑥当线路引人客运站时,应使主要方向的旅客列车不改变运行方向。当线路引入编组站时,主要货车车流方向应有顺直的路径。
    (2)铁路车站在城市中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客运站的布置。考虑旅客乘车方便、减少城市公共交通负担,旅客站一般要尽可能布置在市区、中、小城市的旅客站可布置在城市边缘;在大城市由于列车到发密集,每日乘车人次多,为了使旅客能就近乘车,避免客流过分集中,还应增设旅客站。特别是受地形限制或河流影响,形成分散而狭长的带状大城市,以及被河流分割的大城市,要考虑设置三个以上的旅客站。
    ②货运站的布置。综合性货运站是办理多种品类货物作业的车站。以到发为主的综合性货运站,宜伸入市区适当地段,特别零担货物,在市区便于货物集散。如以某几种大宗货物为主的货运站应靠近所服务的工业区和仓库区。主要不是为本城市服务的中转货物的装卸站,应设在市区以外,并靠近编组站和水陆联运码头。
    专业性货运站是办理单一品类货物作业的车站,如煤炭、木材、矿石。石油、矿物性建筑材料的货运站。专业性的货运站要靠近货流集散地点布置。危险品及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货物装卸站,应设在市郊下风向和河流下游地带。
    货运站应均匀分布:根据有关部门对一些城市货运站的现状调查分析结果,货运站分布半径以不大于6公里比较适宜,在10公里左右或超过10公里,则不能满足城市需要。
    (3)工业站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工业站要设在有大量货流、出入便捷和对外运输顺直的地点,尽量避免车流在铁路路网上或企业内的折角和迂回运输。
    ②工业站不要设在铁路主要干线上,以减少出入企业车流和铁路干线车流的交叉干扰。对于大型企业或集中的工业区,根据需要可设置枢纽外环线,并将工业站设在主要车流必经之地或原料、燃料的入口处。对于分散的工业区,可分别设置工业站。
    ③设在枢纽内的工业站,与编组站间要有便捷的通路,并要为企业将来发展留有余地,避免由于企业扩展带来工业站的消防问题。
    ④工业站的布置,要与专用线的建设、工业区的建设结合起来,把消防安全、土地利用、防洪排洪、交通运输等方面统一规划。
    2.公路在城市中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1)公路线路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要合理的解决公路线路的走向及其站场等运输设施的位置,避免分割、干扰城市。
    ②公路一般应与城市呈切线方式通过,离城市也要有一定距离,线路布置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但一些旧城区,由于公路对外交通穿越城市、居住区,把居住区分割,不利于消防和交通安全,也影响居民生活安宁,必须认真注意解决。
    ③对于旧城区布置不合理的公路,应尽可能使过境公路改道,避开城市生活居住区,规划中还应尽可能使公路便捷,缩短公路里程。公路线路在城市的布置,主要有公路穿越或者绕过(切线或环线绕过)城市两种情况。
    ④为了充分发挥汽车运输的特点,规划建设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断面组成应在中央设分隔带,使车辆分向安全行驶;与其他线路交叉时采用立体交叉,并控制出入口;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专供高速(一般为80~120公里/小时)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线路的布置应远离城市,与城市的联系必须采用专用的支线,并采用有控制的互通式立体交叉。
    ⑤公路线路的布置,为了减少过境交通进入市区,应在对外公路交汇的地点或城市人口处设置一些公共服务设施,为暂时停留的过境车辆的司机与旅客创造一些便利条件,既方便车辆检修停放以及旅客休息、换乘,又可避免不必要的车辆和入流进入市区。
    (2)公路运输设施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①客运站的布置。大城市的客运站位置可适当伸入市区,布置在市中心区边沿地段。并根据旅客进出方向和流量大小决定设置客运站的数量。中。小城市的客运站宜设在城市边沿或城市与过境公路相连接的支线上,不要紧靠过境公路布置。客运站周围应有足够的车辆停放场地,并应考虑有方便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条件。还要避免与学校、医院、住宅区相距过近。
    ②货运站的布置。货运站(场)的位置选择与货主的位置和货物的性质有关。对于供应城市人民的日常生活用品,则布置在市中心区边缘,与市内仓库有直接的联系;若货物的性质对居住区有影响或系中转货物为主,则应布置在仓库区、工业区货物较为集中的地区,又要尽可能与铁路车站、水运码头有便捷的联系。中、小城市由于客货运量较小,也可将客货合并,设混合站,但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安全。
    ③加油站的布置。城市公路对外交通的加油站,一般有两种布置形式。一种是布置在道路旁凹入的专门用地上,称为港湾式加油站。其特点是加油站的出入口均设置在一条道路上,对交通影响较小,加油较方便。另一种是设置在“Y”形交叉线)布置调车站场,并要最低限度地减少对城市的干扰。
    ④港区若有大型造船厂,应划定专门的水域和陆域,安排专门的码头。
    4.机场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
    (1)机场与城市的距离
    机场的消防安全规划布局,必须从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气象条件、噪声干扰、净空限制以及城市布局等诸方面因素,加以综合分析,恰当地解决好机场与城市的距离这一矛盾。
    (2)机场与城市的交通联系
    根据航空运输的快速特点,要求地面交通越快越好。一般应在机场位置确定的同时,安排好机场与城市之间直捷的、高速的、通畅的道路交通系统,安排好停车场等交通设施。
    (3)合理确定机场消防站的位置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机场消防站要在最适当的能见度条件和地面条件下,保证对发生在机场活动地区任何部分的飞机火灾事故的驰救时间不大于三分钟,最好不大于两分钟。
六、城市消防规划对园林绿地的利用
    城市园林绿地有保护环境、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还有防灾的功能。绿地在火灾发生时,是良好的防火分隔地带,能阻止火势的蔓延。园林绿地系统在消防规划中如能加以利用,不仅对于减少城市的火灾危害,防止火势蔓延引起大面积火灾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环境、调节气候、防震和战备防空、自然保护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均衡分布,联成完整的为消防利用的园林绿地系统
    (1)应将公共绿地在城市中均衡分布,并联成系统,做到点(公园、花园、小游园)、线(街道绿化、江畔滨湖绿带、林荫道)、面(分布面广的小块绿地)相结合,使各类绿地连接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以发挥园林绿地为消防利用的最大效果。
    (2)多搞一些小游园,特别是分散在居住区内的小游园,比全市集中搞一、二个大公园效果更好。有火灾发生时,它是居住区内良好的防火分隔地带。有地震临震预报时,它便于居民就近疏散。
    2.因地制宜,与河、湖、山川自然环境相结合
    (1)北方城市要结合以防风砂、水土保持为主;南方城市要结合遮阳降温为主。
    (2)工业城市要结合卫生防护绿地为主;风景城市要结合广泛的绿地系统内容。规划布局要充分利用名胜古迹、河湖山川自然环境。
    (3)小城市一般便于与周围的自然环境连接,郊区的农田。山林、果园等可契入市内。




城市常规火灾灭火能力定量估算初探

摘  要 : 作者分析了影响城市灭火控制能力的若干要素,提出了灭火控制能力以主战消防车的实际出水强度(L/s)表示,通过计算实例,得出20min内到达火场的消防车是最佳战斗组合方式。
    关键词:  灭火能力  出水强度  供水量

1 城市常规火灾灭火能力问题的提出
    一旦发生火灾,如何使人民的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这种保障能力究竟有多大?这对每一个城市都是需要回答的重要问题。从本质上来讲,这种能力是由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程度与社会消防力量强弱所决定的。消防基础设施与社会消防力量所构成的能力越强大,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程度就越高。在一般情况下,城市火灾为常规火灾,以水克火,又是千古不变之常理。故城市灭火能力以灭火时单位时间出水量(即出水强度)的大小来衡量较为适宜。众所周知,中国有一句成语叫“杯水车薪”。意即用一杯水想扑灭一车柴燃起的火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我们用5车水去灭1车柴燃起的火则是可能的。灭火的方法有二种,一是用1车水接着1车水去灭,可能10min把火灭了。而如果用3车水同时去灭,可能的结果是6min就灭了。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如果有足够可靠的水源,使足够数量的消防车同时出水灭火,则灭火速度快、效果好。也就是说:当火灾发生后,消防主战车在单位时间内不间断出水量越大,对火灾的控制和扑灭能力就越强;在很大程度上讲,一个城市消防部队的灭火能力,就是累计主战车的出水总强度。
2 定量研究城市消防部队常规火灾灭火能力的意义
2.1 便于发现城市消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由于在计算过程中直接涉及到消防站的密度、消防装备、供水能力等各方面,所以这些数据在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所反映的内涵实际包括了:
    a)城市消防队的常规装备力量;
    b)消防站的数量和分布是否合理;
    c)城市供水管网和消火栓(这是城市灭火的主要水源、)的实际状况;
    d)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以及消防通讯能力等是否达到要求。这些数据在
      一定排列下的综合,就是城市常规火灾的综合控制能力。分析这在
      些数据即可发现城市消防工作的薄弱点。
2.2 便于城市之间灭火能力的比较
    通过计算可分别得出各城市定量的灭火能力数值,据此可将相同层次城市的灭火能力以列表比较。这样,各城市灭火能力就能非常清晰地通过表格反映出来。
3 计算单位时间出水强度必须统一并考虑到可变因素
    一个城市的实际灭火能力往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消防站布局,消防车种类、数量及功率,地下管网的分布和管径,消火栓的数量等等);有些因素还是随机变化的变量(如供水管网的压力,道路交通流量等等)。因此,要计算一个城市常规火灾的定量灭火能力,第一,必须先统一设定某些因素的概念,第二,必须略去某些特殊情况或次要因素。从对实际工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出发,应统一以下几个概念和计算方法。
3.1 区分水源充裕区域和缺水区域。水源充裕地区指的是城市供水管网的分布和管径符合设计要求,并在管网上设有足够的消火栓的地区。可供消防车直接取水的天然水源和高层建筑的水箱(水池)等,有时也可作为辅助性消防水源,但可略去不计。
    缺水地区是指市区内缺水最严重的地方,也就是没有设置城市供水管网,或虽有供水管网但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设置消火栓的地区。换言之,就是火灾发生后需以运水方式解决火场供水的地区。运水距离按一般情况统一设定为2km。
3.2 城市供水管网统一以0.2MPa为计算基准压力。
3.3 保证不间断供水。指不管采取何种供水方法,都要保证火场供水不间断。
3.4 以20min能够调到火场为原则,计算消防力量。发生火灾20 min以内不能到达火场的力量,可略去不计。
3.5 以实有消防站数量、位置为准,不能以理论保护半径计算。
3.6 以火灾假设已发展到猛烈阶段为准,不考虑特殊火灾和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将20min到达火场的消防主战车在单位时间内不间断出水量Q用L/s来表示城市对常规火灾的灭火能力。
4 计算城市灭火能力Q涉及的若干要素的选择与计算方法
4.1 20min到这火场力量的确定
4.1.1 确定可供调动的消防队数。按接警后20min可能到达火场的要求,如实测城市市区一般平均车速为32.5km/h,由于前往火场行驶路程不可能为直线,故改取消防车行驶速度为25km/h,再考虑到减去接警出动时间1min ,故途中实际行驶时间为19min ,则:
             25Km/h×(19/60)h=7.92km≈8km           ……(1)
    因此.以火场为圆心.以8km为半径,在此区域范围内消防站的消防车可作为能够及时调用的有效灭火力量。
4.2 城市管网供水能力的确定
4.2.1 根据管网的管径和水压,可确定管道的水流量,城市管网的压力一般为0.1MPa~0.4MPa,且干管之间不超过500m。按常规方法计算供水能力,需要用复杂的公式或查阅水力计算表。在计算灭火力量时.管道的供水量一般可用下列经验公式估算:
            Qo=(D/2)v                      ……(2)  
式中:Qo---管道供水量,L/S
      D---管径(按英寸in代入算式),对于以公制mm表示管径时,则可除以
         25,折成英寸in后再代入算式(1),例如D=10O mm,可折合为
         D=100/25=4in
      V---管道当量流速,m/s,其中枝状管网V=lm/s,环状管网V=1.5m/s。
        (经验公式摘自灭火手册1199页)
4.2.2 算法举例:
    如管径为40O mm的环状管网,压力为0.2MPa,试问其管道供水能力?管网上可停靠几台消防车?(每辆普通消防车出水强度可按10L/S~15L/s计算),则:
Qo=(16×16)÷2×1.5=192L/S(这里D=400÷25=16in)
     可停靠消防车数量为:192÷15=12.8≈12(辆)    ……(4)
     因此,可满足12辆普通消防车用水量。
4.3  灭火主战车辆的确定
4.3.1 首先选择本区域出水量最大的消防车共X辆作为主战车。
4.3.2 其余的消防车以能满足主战车不间断供水为前提,有可能再补充选用;如不能满足不间断供水的条件,则要相应地减少主战车数用于供水。
4.3.3 计算时必须考虑每辆主战车有独立的供水体系。若采用直径为65mm的麻质水带作为火场干线供水,其最大供水距离为16条水带,总长度即320 m。在一般情况下,水源离火场距离不超过1500 m时,采用消防车串联供水方式比较优越;若距离超过1500m,则应选择大水罐车运水主战车的方式供水。
    若采用直径65mm的胶里水带作双干线供水,其最大供水距离可达38条水带的总长度,即760 m。
    由于大功率水炮的出水量大,最好采用直径80 mm麻质水带作双干线供水。这时供水最大的距离可达45条水带总长度,即900m,已接近1km 。
4.3.4累计主战车不间断出水时单位时间内的总出水量,也就是我们所求算的一个城市对常规火灾的灭火能力。
5  计算实例
5.1 假设位于杭州市水源充裕地区的天工艺苑发生火灾,试计算出2O min内到达火场的消防车之最佳战斗组合方式,并计算其最大出水强度。
5.1.1 在杭州市地图(不能使用示意图)上,以天工艺苑为圆心,以8km为半径画一个圆。
5.1.2 列出圆内消防站名称及其装备和出水量。在8km范围内有7个消防中队;即湖滨中队、鼓楼中队、南星中队、西湖中队、良山中队、朝晖中队、大关中队,共有26辆消防车,见表1。
5.1.3 计算火场的总供水能力。找出杭州市区供水分区图,取出天工艺苑区块管网图。从图中可看到天工艺苑前有两路环状管网,一路管径为400mm ,一路管径为500mm。距天工艺苑230 m的清泰街上另有管径为600mm的环状管网。
                      表1  消防站及装备情况
┌─────┬───┬───┬───────────────┐
│ 型   号 │数  量 │泵流量│     备  注         │
│     │ (辆)   │L/S  │                                           │
├─────┼───┼───┼───────────────┤
│东风中型车│15 │30 │湖滨中队3辆、艮山中队2辆   │
│     │   │   │西湖中队2辆、南星中队3辆、 │
│     │   │   │朝晖是队3辆、鼓楼中队2辆  │
├─────┼───┼───┼───────────────┤
│黄河水罐 │3  │50 │湖滨中队1辆、良山中队1辆、 │
│     │   │   │西湖中队1辆、         │
├─────┼───┼───┼───────────────┤
│斯太尔  │2  │60 │南星中队1辆、大关中队1辆  │
├─────┼───┼───┼───────────────┤
│江 淮  │1  │60 │西湖中队1辆          │
├─────┼───┼───┼───────────────┤
│黄河泡沫   │2  │50 │南星中队1辆、西湖中队1辆  │
├─────┼───┼───┼───────────────┤
│干粉车  │2  │30 │良山中队1辆、大关中队1辆  │
├─────┼───┼───┼───────────────┤
│高低压泵车│1  │40 │朝晖中队1辆         │
├─────┼───┼───┼───────────────┤
│总    数     │26   │    │                │
└─────┴───┴───┴───────────────┘
    根据管道供水能力估算:400mm时供水能力为192L/s;500mm时供水能力为30OL/s;600mm时供水能力为432L/s。
    按公式估算可得:4oomm管网可停靠泵流量为30 L/S的消防车190/30≈6(辆);500mm管网可停泵流量为30L/s的消防车300÷30=10辆;600mm管网可停泵流量为30 L/S的消防车432÷30=14.4≈14辆。
    三根环状管网的总供水能力为:192十300十432=924L/s
5.1.4 确定主战车
    先分析天工艺苑周围水源情况及供水能力。天工艺苑座落于解放路77号,在500m半径范围内有市政消火栓17只,其中解放路7只、建国路3只、清泰街1只、金鸡岭3只、民权路1只、永丰巷2只。每只消火栓压力按0.2MPa。如果每辆消防车均按泵的实际工作流量计算,则解放路上400mm的管网可停靠泵流量为30L/S的消防车6辆,解放路上500mm的管网可停靠泵流量为30L/S的消防车10辆,清泰街上60 mm管网可停靠泵流量为30L/S的消防车14辆同时取水。如停靠大流量消防车取水,则同时使用消火栓数量应作相应减少。
5.2  灭火力量情况
5.2.1 湖滨中队4辆消防车分别停靠解放路3只消火栓和金鸡岭与南班巷口消火栓,进行单车作战,总出水能力为15OL/S。
5.2.2 鼓楼中队两辆车,车接近火场作战,车停靠永丰苍消火栓供水,出水能力为50L/S。
5.2.3 南星中队4辆车,斯太尔(大)车停靠金鸡岭内消火栓,直接出水灭火;黄河在停靠清泰街与金鸡岭口消火栓,为本中队的一辆中型水罐车供水,另一辆中型水罐车停靠建国路250m处消火栓直接出水灭火,总出水能力为40L/S。
5.2.4 西湖中队的黄河车停靠解放路440m处消火栓,铺12根干线为本中队的江淮(18t)水罐车供水;江淮车停靠解放路与天工艺苑之间的适当位置,另外两辆中型水罐车停靠在解放路,与大关中队中型水罐车串联供水,出水能力为5O L/s。
5.2.5 艮山中队两辆中型水罐车分别停靠直大方伯、建国中路260m处的两个消火栓单独作战;一辆中型干粉车停靠解放路口与建国路中瑞大厦门口消火栓取水,向黄河车供水;另一辆车停靠解放路450m处消火栓向黄河车供水,总出水能力为120L/S。
5.2.6 朝晖中队一辆中型水罐车停靠民权路口消火栓与本队另两辆中型车串联供水。出水能力为30 L/54。
5.2.7 大关中队斯太尔车停靠建国中路480m处消火栓与两辆中型车串联供水。另一辆中型车停靠解放路500m处消火栓与西湖中队两辆消防车串联供水,总出水能力为90L/S。
    上述7个中队,共出动26辆消防车,实际停靠市政消火栓取水的16辆,累计出水总量为630L/S。
5.3  水源缺乏区域的出水能力计算
    仍以天工艺苑发生火灾为例,平均运水距离设定为2km,在半径8km范围内仍可调动7个中队26辆消防车。
    运水车辆的计算公式为:
               N=(t1+t2+t3)÷T+1                  ……(5)
式中:N---保证火场一辆战斗车不间断出水时所需运水车辆数,辆;
    t1---水源、吸水时间,min(包括停车接吸水管和吸水时间。根据实测,东风水罐车驾驶员一人操作时为1分钟37秒,二人操作为50秒。平均取1min为完成停车接吸水管、吸水、卸吸水管及消防车起动所需时间。);
    t2---供水车向主战车转输水的时间,min;
    t3---运水车往返时间,min(实测市区的车速为32.5km/tu郊区的车速为38.5km/hh
    T----罐水在火场使用时间,min ;
    1----火场战斗车一辆。
     东风水罐消防车(360O L)吸水时间为:
        360OL÷30L/S×6OS =2min
     装卸吸水管及起动消防车所需时间为1min,则:
         t1=2+1=3min
    转输时间等于吸水时间:
         t2=2min
    市区平均行驶速度计算:
    32500m/60min≈500m/min
    t3=2000m/500m=4min
    T=2min
    N=(3+2+4)÷2+1=5.5≈6(辆)
    即1辆东风主战车需5辆东风车运水.才可满足不间断供水。
    根据天工艺苑区域车辆实际状况,15辆东风车、2辆干粉车、1辆高低压泵车,共18辆车可组成3个运水小组。3辆东风主战车出水总强度为90L/s。
    还有3辆黄河、2辆斯太尔、1辆江淮、2辆黄河泡沫车,其吸水操作时间都可以5OL/S计,平均水罐容量840O L。
t1=8400L÷(50L/S×60S)=2.8min
t2=8400L÷(50L/S×60S)=2.8min
t3=2000m÷500m=4min
T=2.8min
N=[(2.8+2.8+4)÷2.8]+1≈5(辆)
    由此计算可知,8辆大吨位水罐车只能组成1个运水小组,其出水强度为50 L/s。
    因此,26辆消防车在单位时间内的出水总强度Q为90+50=140 L/S。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计算的出水强度数一般比实际出水量要大一些。因为,这里都是按车辆泵流量计算,而未考虑到沿途洒漏等水量损失。出水强度还与水枪的口径大小、压力大小、充实水柱大小有关,是个变数,故以泵流量计算较为妥当。
6 几点启示
    综上所述,不同的计算方式可得出不同的定量分析数据,并对不同内容的计算有指导意义。
6.1 按上述计算方法,如加入8km半径内的专职队力量,计算结果即为消防部队和民间消防力量对城市常规火灾的定量灭火能力。
6.2 对于高层建筑火灾.计算时可考虑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箱(水池)等条件来计算扑救高层建筑立体火灾的出水强度。
6.3 为了与实战接近,可利用各种水源来提高我们的灭火强度。但该数据没有横向可比性。
6.4 根据氧气(空气)呼吸器的数量和备用钢瓶数量及作战时的充气补给时间,可以计算出一个城市火场侦察和救人的连续使用氧气(空气)呼吸器时间总量。该数据对某些情况下的灭火作战实际意义较大,在进行城市间对比时意义也较大。
6.5 在发生高层建筑立体火灾时,还可用同样方法计算出高喷车的出水强度。该数据用于同等城市间对比,可反映对立体火灾控制能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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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8-11 21: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johncsq ,看过你做的小县城的消防规划,不知道对中国文化古村落的消防你有什么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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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2 08: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卖水泵的小男孩 发布
[B]johncsq ,看过你做的小县城的消防规划,不知道对中国文化古村落的消防你有什么见解/ [/B]


消防规划这个领域对我是新课题,随便问一下,多大区域就可以做消防规划了,有相关资料,发来共享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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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8-12 17: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文化古村落的消防
这个我没有做过
我不是规划专业的
只是给排水专业作配套的
我认为应该差不多
就水专业来讲,按章节写就可以了
关键要突出其特点,分析面临的消防问题(肯定与一般的城镇不一样),提出解决的办法。
就水专业来说,如文物保护的消防要求、第二水源(市政供水外的)如何与景观结合、消防设施如何不影响景观、重点单位的消防措施、还有近期实施的问题。我一般建议设置区域共享的消防给水系统和消防水池,但是评审的时候一般消防队不愿意,因为建设和管理,以及责任等等问题。
以上是个人的看法,我们可以多讨论讨论。

其他专业的消防文章我是下了一些,但是牵涉到不是我的设计成果,我不能降他们发上来。
有一次发了一个其他专业的调查表,还得罪了人。所以请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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