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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监理取费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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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08: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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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取费浅议
监理费用 建设监理费用由监理直接成本、监理间接成本、监理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其具体内容包括:1.监理直接成本。(1)监理人员计时工资,有时包括同工资总额有关的费用。(2)可确定专项开支,如旅费和住宿费、电话电报费、复印和翻拍费、邮费、补助费、设备租赁费,以及计算机等仪器费用。(3)所需外部服务支出。2.监理间接成本。(1)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如行政、管理、经销、后勤和指导人员薪金;(2)事假、病假和假日薪金支出,各类人员保险费支出,计入间接成本的税款,以及退休费等津贴支出;(3)租赁费、公用费、办公用品费、维修费、邮费和差旅费,以及不宜列入直接成本的其他费用;(4)办公室和设备维修费;(5)支付给代理人和其它人员的费用;(6)占用资产和贷款的固定支出,包括折旧费、保险费和利息等。3.税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监理单位交缴的有关税金总额,如营业税和所得税等。4.利润。指建设监理单位费用收入与其经营成本之差,其中经营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税金三部分。

监理费用计算方法 1.按时计算法。根据履行项目合同的直接使用时间补偿费,再加上一定数额补贴来确定。时间计算单位可以是小时、工作日或月。单位时间费用一般以监理人员基本工资为基础,再乘以管理费和利息增加系数。采用该法时,监理人员差旅费、函电费、资料费和试验费等,通常由委托方支付。2.按工资加一定比例其它费用计算法。是按时计算法的变相形式,以业主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监理人员的实际工资总额再加上一个百分比来计算,该百分比实际上包括了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3.按建设成本百分比计算法。根据监理项目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来计算,项目建设成本可以工程估算为计算基础,也可以工程实际费为计算基础。采用后者为计算基础时,要考虑因监理工程师提出合理建议使工程实际费用降低,致使工程监理费降低的情况。按照国际惯例,在协商委托合同条款时,必须规定明确的奖罚措施。4.按监理实际成本加固定费用计算法。在工程项目监理实际成本确定后,再加上一个固定费用的计算法。项目监理实际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项组成,固定费用实际上就相当于项目监理利润和税金两项。采用该法时,双方必须经过认真协商委托合同条款,并加以明确。5.按固定价格计算法。是以一个固定的监理费用来计算,它适用于中小型工程项目,该法有两种计算模式:(1)在明确了项目监理工作内容后,以一笔总价包死,当工作量有所增减时,也不再加以调整监理费用。(2)根据确定的项目监理工作内容,分别确定每项工作内容的计算价格,并据以确定出项目监理总费用,当工作量有所增减时,允许加以逐项调整。我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已发布了建设监理费用计算方法和取费标准文件,该文件具有指导性。但对于具体工程项目,仍须由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国外监理公司工作特点
       发达国家监理公司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运作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人才高素质化。他们拥有在工程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管理经验,有的监理公司,高技术职称人员所占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三十至 百分之四十以上,能熟练运用FIDIC范本和国际惯例。欧美国家的监理工程师,都是按严格的程序认定的,一般经过学习(3-5 年)--实习(3年以上)--考试或面试答辩--工程实践--颁发证书等五个阶段。法国对其资质要求更高,其监理工程师素质均 达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I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学习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备施 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2、业务宽深化。英美咨询监理业务发展均达到宽深长的高水准程度,无论是英国的Q.S制、美国的CM方式,还是60年代 以来在美、德、法、日等国广泛采用的PM制,其核心都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业主、承建单位 等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他们的服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从项目的前期论证到项目实施管理到后期评估等一整套系统监理。
   3、监理组织模式化。欧美及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监理及现场监理机构已形成规模化,当前流行的以矩阵式居多。该模式融线 性式和职能式为一体,使其优化组合,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更具特点。国际监理公司其规模大致是:大中型一般为25-130人左 右,小型一般为5-25人左右。在美国小型的约占百分之七十五左右,大中型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国外监理公司的监理设施较完 备,除现场根据需要由业主或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设施外,还有自己固定设备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实验室、勘测设备、运输工具、通讯 器材等。
   4、酬金优厚化。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四,由于建设项目的种 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等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德国收百分之五(含工程设 计方案费),日本收百分之二点三至百分之四点五(称设计监理费),东南亚大多数国家收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台湾收百分之二点三 左右。收费标准中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国际最为流行的监理费用基本计算方法以下面两种方式居多:一是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取费,二是按监理费用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数额酬金。
   5、职业道德准则化。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咨询业)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订了道德规范和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有些国家与地区强制性规定;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必须遵照行业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国与地区的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各种法律法规。
关于监理取费标准和实际收费水平的思考
袁受权   摘 要:通过对现行监理费取费标准和实际收费水平的分析,指出低于成本的收费不利于监理业健康发展,进而提出了如何提高收费水平的建议。   关健词:监理费、标准、提高、建议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为社会各界所认可,成为建筑市场的责任主体之一。但是,与推行的初衷相比,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与建筑市场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理服务收费低廉。500万元的建筑工程,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是不低于工程造价的2.5%。而实际收费只有最低取费标准的40-5O%左右。如果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程序化规范化监理,配齐配足人员和设备,40-50%左右的收费显然是不够成本的。     收费低廉不利于监理业健康发展。监理是提供高层次的技术管理服务,“人才”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关键。监理工作对于人才的要求,相对于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等专业要高一些。人工费是监理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可是,由于企业收费低,付给监理工程师的报酬低,有相当一部分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不愿从事监理工作,优秀的人才在流失。以致业内流传“一等人搞开发,二等人搞设计,三等人搞施工,四等人搞监理”的说法。技术装备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另一关键。科学管理必须借助先进的技术装备。由于监理收费水平低,多数企业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几乎没有技术装备。千做万做,蚀本不做。监理服务费低,派到现场的监理人员水平也就低,管理方法和手段就少,很多工程现场管理不到位,仅凭老经验办事。无怪乎社会上有的业主认为监理就是“监工”。这种情况如不迅速予以改变,不但严重制约监理业正常发展,还将导致工程质量、安全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恶化,最终给业主和国家带来严重危害。     近几年来,各地监理协会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多次呼吁提高取费标准。可是,物价部门却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根据价值规律,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监理取费标准既然很低,监理企业应当难以为继。那么,为什么监理公司却越办越多?监理收费还越来越低?这说明1992年的取费标准利润空间较大,当前不应当调高取费标准。有的省因此还下调了取费标准。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价部门由于不了解监理市场不规范的行为,不清楚过低的收费对建设监理制度的危害,错把低价恶意竞争看作正常的市场竞争,才错误地得出“取费标准符合监理服务价值”的结论。笔者认为现行监理取费标准和实际上收费水平都很低,确有提高的必要。     一、监理取费标准低     (一)现行取费标准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制定的标准。其费率为工程造价的0.6~2.5%,或者3.5~5万元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据《江苏统计年鉴——2002》反映,江苏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已由1992年的232.l上升到2001年的373.9,增幅为48.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已由1992年的238.3上升到442.2,增幅为85.6%。近年来,国家已经对勘察设计业调高了取费标准,而同属工程咨询业的监理取费标准至今却没有调高。     (二)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新兴行业,为提高我国项目管理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与国外同行相比较,取费标准较低。据介绍,德国的取费标准是工程造价的7.5~14%,韩国的取费标准是工程造价的3~5%。现在,国内还在执行入关前的取费标准,显然不利于与国外同行平等竞争和提高我国项目管理水平。     (三)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与工程监理同属工程咨询业,都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他们的业务内容大多包含在监理工作之中。勘察设计与工程监理还同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据江苏省监理协会测算,这些相关专业的人均日产值比工程监理企业的人均日产值要高出2.5~5倍。无论是从监理的工作环境,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责任和风险,还是从人员的素质要求来看,都要高于其他专业。可见监理的付出与收益明显不对称。     二、实际收费水平更低,这是因为:     (一)现行取费标准低影响到实际收费水平的提高。     (二)压价。压价有两层含义:一是业主不执行国家现行取费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在取费下限标准的基础上再下浮几个点。例如,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报价费率高的得低分,费率低的得高分。二是监理单位为争抢业务,而主动在取费下限标准的基础上再下浮几个点。压价的根源是“僧多粥少”,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市场分粥的和尚太多了。笔者在《监理市场“僧多粥少”的思考》(建设监理、2001.1)对此巳有分析,本文不再赘述。       三、提高监理收费水平需要亟待解决的几条建议:       (一)提高取费标准。水涨船高,取费标准提高了,收费水平也就跟着提高了。物价部门应当深入了解监理市场的运行状况,把少数企业不规范行为和大多数企业被动压价行为区分开来。对工程咨询业一视同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把监理取费标准提高到与工程咨询业其它专业取费标准的相近水平。       (二)加强队伍宏观调控的力度。如果“僧多粥少”的状况不能得到有效缓介,即使提高了取费标准,对于实际收费的提高也无济于事。所以,加强队伍宏观调控实属必要。笔者认为,20O1年来的新资质就位工作是不成功的。新的资质标准值得商榷。新资质对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要求仅是原资质的一半,各地在执行中又有水分,没有起到宏观调控队伍的作用。笔者建议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恢复原来资质标准,进一步加强资质管理,挤干水分,引导监理企业规模经营做“高僧”(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管理),避免小而全的“庸僧”,取消滥竽充数的“劣僧”,改变市场过度竞争现象。     (三)坚决打击挂靠和出卖资质的违规行为。一些所谓的分公司和合作监理,其实是挂靠和出卖资质。他们不按规范监理,监理成本低,可以随意压价,是他们扰乱了监理市场。不对这些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就是对其他规范经营的企业不公平。有关部门应当责无旁贷切实负起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责任,严厉打击挂靠和出卖资质的违规行为,不能只是通报批评一番了事。     (四)扩大监理招投标活动的范围。现在,有的地区规定,监理业务量五十万元以上的才进行招投标。按照取费标准,工程造价约3500万元笥也趴赡苡形迨?蛟?募嗬矸选5ヌ褰ㄖ?虻ジ霰甓卧?500万元的工程不多,大多数监理企业承担的工程监理费多在限额以下。大量的交易活动在场外进行,失去了有效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定,不论监理业务量大小,所有交易活动一律进入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实施阳光交易。招标的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人工费是监理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压价就是压人工费。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业绩、专长、经验、资格的分值应占较大比重,报价分值不应超过30%的比重。废除费率上下浮动得高低分的计分方法,取消低于取费标准下限的报价中标资格。     (五)强制推行监理,扩大监理覆盖面。当前,有的地区为了营造投资环境,允许外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不办理工程监理手续就施工。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因为地方局部利益而置建筑市场整体环境利益不顾,应当按照建设部第86号令规定,进一步加大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力度,扩大监理覆盖面,让和尚有粥吃。建筑市场规范了,整体环境也就好了。     (六)监理企业当自强自立。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引入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由于某些原因,近几年来,监理企业数量发展很快,素质提升相对缓慢,市场竞争手段缺乏。主要表现在承接业务上是价格竞争和关系竞争,收费水平始终在低价位上徘徊。提高监理费当然需要物价部门的支持,但是最终还是要靠监理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业务专长。只有当众僧的自身素质普遍得到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得到社会认可,物有所值,监理费才能得到提高。     综上所述,监理业收费低的主要原因是取费标准低和监理市场不规范,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物价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理企业共同地努力。——摘自《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亟待提高
  工程监理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近十几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对提高工程质量和控制投资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虽已初具规模,但与国外同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不能适应入世的需要。究其成因,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我国多年来工程监理业务收费标准与国际上相比明显偏低,这严重束缚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继续发展,制约并延缓了该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 我国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与国际相比存在差距
  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国外工程监理取费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10%,高出我们好几倍。
  以德国为例,资料显示:德国有着专门从事项目组织管理服务的公司,被称为(Project Management),其业务范围为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含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其取费总计约占工程造价的7.5~14%。于1993年才开展建设监理活动的韩国,目前监理的范围与我国大体相同,主要是施工监理,监理工作以质量为主,监理的侧重点在事前控制。但其监理取费标准为工程费的3~5%。
  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高低是以工程监理费占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而定的,实质上反映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活动中进行监督管理所付出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和。因此,可以认为其高或低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工程建设上投入监督管理力度的比例,体现了其对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视程度和管理水平。多年来,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实行超低标准取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 我国监理行业在低收费的条件下艰苦地生存
  最新资料显示:截止1999年底,全国已有5127家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已达19万人。但其中甲级资质监理单位仅505家,占9.85%;获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仅有3.5万人,占18.42%。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一项调查结果指出:目前“真正有实力、有业绩、有信誉的工程监理企业只占10%,一般化的占60%,较差的接近30%。”这是对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现状的高度概括性描述。
  这些数据资料,反映出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不平衡,即: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还较弱,行业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实际上,目前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在低取费的条件下,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
  1、工程监理取费偏低,使监理企业难有积累,使本该是高利润的行业变成了微利行业,没有了发展后劲。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理企业,甚至连企业规模较大,监理业务比较饱满,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工程监理企业几年苦心经营下来并无积累。这些工程监理企业一旦遇上哪怕只是半年的业务断档,就会出现经营陷入困境发不出工资的情况。
  2、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吸引不了高智能人才,使得工程监理企业很难成为高智能、知识密集型企业。受财力所限,目前我国工程监理企业普遍聘用中级职称以下以至无职称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月薪一般维持在1000~2500元;一个企业一般只聘请几个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月薪也就3000~4000元。监理取费标准偏低,极大地阻碍了高智能人才进入监理企业,使得目前工程监理企业所拥有的人才总体水平与社会中等水平相比都有很大差距。
  3、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使得监理企业只能放低工作水平和服务标准。一是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相应的现代化技术设备,不得不沿用传统落后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工作效率低下。二是工程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为控制成本支出一般均不得不聘用退休人员。目前许多监理企业聘用的退休人员要占其职工总数的50%左右,使得我国工程监理行业普遍存在老龄化问题,影响了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质量。
· 提高我国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向国际标准看齐刻不容缓
  1、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时代发展的要求。90年代初期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起步阶段,那时制定的取费标准带有很强的试验性和计划经济的色彩,缺少市场经济的万分。从现在看,这个标准已经过时,不能满足我国工程监理作为一个行业继续发展的需要。
  2、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我国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需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基本上创办于设计、开发、施工、建委、计委等建字号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到目前为止有相当一部分是处在这些行业或部门的副业状态或是“三产状态”。
  工程监理的社会性和公正性决定了工程监理企业应不依附于任何单位而独立开展业务。但目前我国 工程监理取费偏低,在客观上并不支持工程监理企业脱离母体而独立生存;无法独立生存,就难以独立、公正地履行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的职责。
  3、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提高工程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和企业资质的需要。工程监理企业是知识密集型企业,主要依靠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给业主提供服务。必须以适当的待遇吸引和留住人才。
  4、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工程监理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需要。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部《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罅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2至5倍”。但在目前工程监理单位取费偏低,监理企业又都没什么家底的情况下,其赔偿责任无法全部承担或部分也难以承担,因此使得国家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5、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实现工程监理企业权、责、利三者统一,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社会地位、树立其工程监督管理权威性的需要。近两年来,国家对工程监理的责任规定的越来越重,越来越具体,其中包括监理企业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国务院《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以及“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求法律责任”。吸引不了人才,谈何权威,谈何提高监督水平。
· 实施提高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应采取的一些措施
  1、要进一步明确监理费的构成与用途,特别是要规定培训费占监理费的比例,规定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并增列保险费等必要的支出内容。
  2、开设工程监理保险险种,提高监理企业抗风险能力,并保障建设单位(业主)的利益。
  3、对工程监理进行清理整顿和严加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创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4、有步骤地加速工程监理企业的改制步伐,尽快将工程监理企业彻底改制完毕。是否可以这样规定:改制后的监理企业可执行新的取费标准,未改制的监理企业暂仍实行旧的取费标准。
                    摘自《中国建设报》
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第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恰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审批本省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负责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甲级监理单位的资质;(三)组织本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四)指导、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调解监理争议,查处重大监理事故和违法监理行为;(五)负责省外、外国监理单位在本省承揽监理业务的备案工作。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第六条省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市地、县(市)交通、工业、水利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好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第七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监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四)外商投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工程项目;(五)投资总额300万元(不含设备更新部分)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具备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应当实行监理。建设工程的监理应推行社会监理,具备项目管理能力 的业主,经批准也可以实行自行监理。第九条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工 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工期、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业主与承包方及其他单位之 间有关工程监理的工作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 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 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但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应委托1个监理单位承担。第十条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内容:(一)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监理;(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监理。第十一条设计阶段的监理内容:(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选设计方案;(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 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三)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四)按照安全优化的原则,参与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提出的安全可靠性、适用性和经济性;(五)向业主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第十二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内容:(一)协助业主组织施工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协助业主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二)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确认承包方选择的分包方;(三)协助业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四)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五)监督承发包双方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六)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材、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七)负责确认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施工现场签证;(八)协同业主组织工程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及工程竣工预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九)参与工程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十)在保修期内协助业主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方回访,监督承包方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复核保修结算。第三章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其职责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其组织形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立。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住所;(二)有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技术业务人员;(三)具备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四)具备相应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省直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直有关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省外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监理业务活动。 境外的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二)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 (三)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独立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四)不得与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五)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执业许可证书和资质等级证书;(六)不得向接受监理的承包方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七)监理单位发生变更、歇业、终止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注册持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执业必须加入监理工程师执业机构。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注册制度,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同时在2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建材经销单位合伙经营;(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其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二)签认监理工程的有关工程款支付凭证;(三)公正地协调业主与承包方的争议;(四)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业主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第二十条依法注册的建设,监理协会,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开展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为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团体组织的积极作用。第四章监理实施及费用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必须与业主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监理合同。业主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在本省承建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本省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实行合作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并向业主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在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承包方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技术、经济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业务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职责、各级监理人员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包方。监理机构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进驻施工现场。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无权变更业主与承包方或其他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协助双方变更合同。第二十六条建设监理是有偿的综合性技术服务。工程监理费由业主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监理取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业主的管理费。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业主、设计单位或承包方所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业主应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与承包方串通,为承包方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业务收入的5%提取风险基金。风险基金专门用于监理单位执业中造成的损害赔偿。第二十九条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仍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竣工质量等级核定,其质量监督费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业主违反本规定,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随意提高或降低监理取费标准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和《执业许可证书》的;(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四)转让监理业务的;(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可并处监理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三十四条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拒绝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构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关于工程监理取费问题

  代表们指出,长期以来,监理取费偏低一直是阻碍监理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取费偏低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国家取费标准落后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难以满足规范化监理工作的需要;二是市场行为不规范,部分业主、监理企业恶性压价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取费偏低对监理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后果:一是人才流失严重,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下降;二是不能吸引高层次监理人才,不能装备高科技监理设施,监理工作总体水平难以提高;三是监理工作不到位;四是监理企业经营乏力,难以承受加入WTO后国外同业的市场冲击。

  代表们从稳定行业地位、推动行业发展的宏观方面,对合理提高监理取费提出了一些综合性建议:一是改革现行监理取费办法,合理测算监理成本,按承担监理工作的内容,分类确定取费标准,强化取费标准的可操作性;二是改进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突出监理行业的技术性特点,不以报价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三是规范市场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不参与恶性压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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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1 10: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送一份监理取费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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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1 18: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楼主只是找一篇文章来给我们看!并没有个人意见,目前监理取费是高还是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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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9 22:5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同的项目,监取费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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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9 16: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监理费用偏低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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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11: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做报告的啊.这种帖子发的有意义吗?规范标准再多,没人执行还不是等于零,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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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2 17: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觉监理取费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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