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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对于高位转换的结构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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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7 20: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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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位转换的结构,以前我一直认为应该按"高规"10.2.5条,是指转换层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现在看来不对,应该按10.2.2条------底部大空间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结构在地面以上的大空间层数,8度时超过3层,7度时超过5层,6度时其层数可适当增加,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仔细想想这样也对,如果不论抗震设防烈度,单独定义为三层及三层以上,这样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情.
大家同意吗?或者有别的看法,忘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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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8 17:56:39 | 显示全部楼层
3楼楼主说的很全面,我们这也是这么做的,一个方便施工,设计也方便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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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9 12: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不能少点水贴,多点讨论呢?真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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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9 16: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居能说三楼的帖子,我真服了。
"高规"对转换层的层数新旧规范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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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9 17: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倒是觉得这个视乎没有对于不对的情况,主要还是看转换层的定位,10.2.5的说的时候已经定义了转换层了,这样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说法,应该是可以的,而10.2.2说得是一个具体的工程实际情况,举的例子就是底部大空间的结构体系,针对不同的情况作的具体划分。
简单的个人理解,高位转换层就是设计的转换层位置“高”了,呵呵,不知道理解的对不对
至于“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 ”原因主要是刚度问题,特别是抗侧刚度吧
一点个人理解,望前辈们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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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9 22: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话题的引出是由于一次超限审查带出的.我们当地的一个高层,在第三层转换,我当时认为应该高规10.2.5条属超限,根据建质(2003)46号文,第二条第二款及附件一第二条第二款,原文参http://www.build365.cn/jsbfw1/200310895359.htm
当然文件上并没有讲明,到底多高属高位转换.个人也一直认为按10.2.5条,即3层及3层以上.
可是,当我们报到省超限委审查时,审查组组长讲,应该按10.2.2条,3层不属高位转换(7度区).所以如果单凭这一条,工程不属超限.
我当时也很不解,因为我看他们专家意见也不一致.
后来,我回来上各个论坛看了一下,觉着确实应该按10.2.2条.如网易结构的http://co.163.com/forum/content/401_134431_0.htm#lastreply
当然,我手头上也没其他资料来论证这一点了.
我个人觉着,按10.2.2条,比较合理.首先既然是抗震方面的超限审查,高位转换(请注意这个概念规范里并没有,只是上诉文件提出的)肯定应该和地震烈度挂钩,这样比较合理;其次三层转换确实比较常见,如果碰到这样的工程就属高位转换,就要进行超限审查,这样显然不妥,所以按10.2.2条来定夺,也比较合情.
希望大家讨论.
我又仔细看了一下上述文件,附件一第二条下面的注-----"注:相关规定见《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4.3.4、10.1.4、10.2.2、10.2.3、10.2.10、10.4.2、10.5.1、10.6.1和10.6.2条等。"
不难看出提到了10.2.2条,没有提到10.2.5条,所以几乎可以肯定的讲所谓高位转换应该按10.2.2条选择.看来这个问题是搞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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