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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2006版低规具体应用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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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6: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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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下图,为一汽车展厅,实际上就是很多展厅并列的排列在一起,每个展厅之间用防火墙分割开成为一个个的"店铺",现有一问题:2006版低规规定: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此条规定了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时的情况,和原规范相比,放宽了要求,规定了房间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情况,但惟独没有规定袋形走道两侧房间设一个疏散口的条件,所以我是这么认为的:房间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情况是最不利的情况,那么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房间执行房间位于袋形走道尽端设一个疏散出口的条件是完全可行的,不知道大家对此问题是如何看的,希望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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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02: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什么好讨论得。套这里:

第三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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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5 13: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所述为2001版规范,我这套图应该是在今年12月1日以后出,所以我觉得应该执行新规范,毕竟两者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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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9 18: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楼主的说法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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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0 10: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按2楼提到的规范做就可以了,那个是规范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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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2 10: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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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5 13: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的确没有规定这一具体内容,
在宣贯讲座上,有人问到,老师说可以当成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房间的要求来布置。
最好和消防部门先沟通,毕竟这一说法是从规范编制人员嘴巴里说出来,并没有文字依据,
各人有各人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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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8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楼的 我也有这个疑问 搞不清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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