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58|回复: 0

[必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要点简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3-9-9 09: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修订要点简介

             姜文源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于1998年开始全面修订工作。主编单位为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参编有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等14个单位21位主要起草人,于2002年完成《建规》送审稿,并于2002年12月5日至9日召开《建规》修订送审稿审查会。由于《建规》在防火规范中涉及面最广、应用最多,也为广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人员最为关注的一本规范,因此本文就《建规》此次修订内容结合审查会意见作一简单介绍。
  一、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新《建规》适用范围除了现行《建规》规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或仓库外,还增加:
  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埸;
  2.地下民用建筑;
  3.城市交通隧道工程(地下铁道除外)。
  城市交通隧道工程近几年来发展迅速,未来10年还将有更大的发展,而又缺乏相关防火要求,按说应单列规范但又在时间上等不及,因此《建规》修订时将该部分防火设计内容纳入《建规》12章“城市隧道”。
  不适用范围去掉无窗厂房和地下建筑,增加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非民用地下建筑、油气田、长输油气管道工程等。
  由于适用范围的界定,公共建筑按建筑高度,住宅按层数,两者有所不同,而按层数又容易有不同理解,为此新《建规》作了进一步明确:
  (1)住宅楼层底部为层高不超过2.2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按1层计。
  在审查会上,代表建议将第8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中增加的“城市消防”内容列入“总则”的适用范围。
  二、术语
  “建筑高度”在《建规》和《高规》(全称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定义不同。现行《建规》的解释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现行《高规》的解释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当一建筑物屋面为平屋顶,屋面面层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到24m。而女儿墙顶部到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24m时,就很难判定其属于多层建筑还是属于高层建筑,按《建规》还是按《高规》执行。现在新《建规》关于建筑高度的解释改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与现行《高规》取得一致,从而解决了这一矛盾。由于建筑物屋面形式多样,新《建规》对有阁楼的坡屋面建筑、坡屋面为难燃烧或可燃烧体时、以及建筑物外的地坪高差相差较大等不同情况,如何计算建筑高度分别作了明确。
  “商业服务设施”或“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涉及到建筑物的性质和相关的灭火设施标准以及消防用水量。对于“商业服务设施”,新《建规》规定为:“一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超市……等公共服务用房。”当符合该条件,且设置在住宅首层,则按住宅对待;当符合该条件,但设置在住宅二层;或符合该条件,但设置在住宅一层和二层;或一个防火隔间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超过300m2;或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公共服务用房的防火隔间超过一个;凡此种种都按商住楼对待。
  对于“综合楼”现解释为:“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除外)。”存在的问题是当楼内有存放为楼内用户服务的自行车库或汽车库时,按单一用途还是按两种用途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尚难统一,审查讨论时要求在《建规》中予以明确,因为这也涉及到灭火设施的设置标准和消防用水量。
  原名词解释中的“消防水喉”现改称为:“消防软管卷盘”。并建议在“术语”章中增加:“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和“低压给水系统”……等术语。
  三、城市消防给水
  城市消防给水是新《建规》第8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中新增加的内容,包括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消防水源、城市消防用水量、市政消火栓和城市消防给水管道等,第8章第2节是关于城市消防给水的专节。
  新《建规》规定:“城市消防给水设计必须作为城市规划的内容之一同时设计。”“城市消防水源推荐采用城市自来水。”当采用天然水源时,保证率为不小于97%(规划人口大于或等于5万人)或90%(规划人口小于5万人)。
  对城市一次灭火用水量拟在现行《建规》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将下限值从10L/S提高至15L/S。原因是现行《建规》的消防用水量和美、日等国相比明显偏低,与实际火灾案例相比也明显偏少,有必要予以调整。
  从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接出的消火栓新《建规》命名为市政消火栓,其型式(地上式)、栓口尺寸(DN150或DN100+2×DN65)、保护半径(≯150m)和间距(≯120m)、距路边尺寸(≯2m)和距外墙距离(≮5m)都和室外消火栓基本一致。区别只在于新《建规》规定城市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DN150,因为DN100的管道,当流速为2.0m/s时只能供15.7L/S的水量,即保证一个室外消火栓或一辆消防车的需要。当管道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消火栓时,供水明显不足。将管径放大到DN150时,在流速为2.0m/s时,由于过水断面比DN100扩大了2.25倍,实际供水能力可达35.3L/S,即可供2至3个消火栓或2至3辆消防车的用水量。
  四、室外消防给水
  室外消防给水的条文在新《建规》中变动较少,只对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的注作了修改,如:
  1.不提室外“防火分区”,因为《建规》中的防火分区是专用名词,是专指室内用以控制和防止火灾向其邻近区域蔓延的封闭空间的概念,而不是指室外的,室外防火分区改称防火计算单元为好。
  2.对于“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邻近两座计算”。一直有两种不同理解,一认为当建筑物成组布置时,应将相邻两座建筑物体积相加,再在室外消火栓用水量表上按建筑物总体积查取相应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另一种认为应将相邻两座建筑物,各按各自的体积查取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再将两者消火栓用水量叠加计算。协调结果按体积叠加计算水量,条文说明也作相应调整。
  五、室内消防给水
  室内消防给水部分增加了综合楼、门诊楼、公共娱乐场所、办公楼等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项目;增加商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递增一级);住宅只对通廊式住宅规定消防用水量。
  除厂房(建筑高度h≤24m,体积≤10000m3)、病房楼、门诊楼(V=5001~10000m3)、公共娱乐场所(V=1001~5000m3)、单层通廊式住宅和办公楼、教学楼(超过5层或V=10001~25000m3)可采用DN50室内消火栓外,其他均采用DN65室内消火栓。
  新《建规》增加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部位,如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m2,但小于1000m2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馆等除外)、饮食加工业的烹饪操作间;首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其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设施部分等建筑、场所和部位。
  原拟增加的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规定,经讨论后决定取消,因为不属于工程设计范畴的内容。
  对于超过6层的单元式或塔式住宅,新《建规》规定应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竖管直径不小于DN65);对严寒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及其他建筑,《建规》规定可采用干式系统,这是一个很大的改动。干式消防竖管室外只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建筑物内也就相应地取消了消防水箱、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消防时用消防车上消防泵来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干式系统进水管上设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设置排气阀,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也不设消防水箱、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考虑到灭火的及时性,要求充水时间不大于5min,按管道容积计算充水时间。
  新《建规》规定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干式消防竖管时,其消防用水量均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消火栓给水管网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的消防泵能否合用,《建规》和《高规》掌握的尺度是一致的,都强调管网应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管网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现在由于《喷规》强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泵独立设置,因此新《建规》在相关条文表述时予以违避。
  分区给水的静水压力值,传统做法按0.80MPa分区,考虑消火栓实际工作压力值大于该数值,减压稳压消火栓的应用,减压水枪的研制成功等因素,拟将分区压力值调整到1.0MPa或1.2MPa,这对于减少分区数量、简化系统有积极意义,也为今后《高规》的全面修订作好铺垫。
  消防水箱的设置拟作有条件的放宽,干式消防竖管和干式系统均可不设消防水箱;在无法设置消防水箱的场所(如屋架为网架结构),可用气压水水罐替代消防水箱,容积可适当缩小,建议以5L/S的10min用水量来确定。对于“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的规定,关于10min消防用水量存在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认为消防用水量应按规范规定的用于消防的消防用水总量来计算;另一种认为这个水量在火灾初期无法实施,也无法由消防水箱供应,10min水量应是扑灭初期火灾用的消防水量,经讨论后基本同意后一种观点。
  六、自动灭火系统设置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新《建规》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顺序分列条文。而未将闭式系统、雨淋系统、二氧化碳系统分列条文。讨论认为应增加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类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设置。
  新《建规》适当提高了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标准,如图书馆藏书量从100万册调整到50万册,也适当扩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
  新《建规》删去蒸汽灭火系统相关条文,因为《蒸汽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尚未出台,难以操作。拟增加消防炮的设置要求,因为相关规范已通过审查,国内也有产品,工程也有应用。对于水幕系统总的精神是从严控制、缩小使用范围、减少相关内容。泡沫灭火由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实施,需要在《建规》条文中明确设置地点,泡沫灭火系统在浙江等地应用,证明效果良好。新《建规》对泡沫灭火设置场所作了规定,如甲、乙、丙类液体槽车的装卸栈台或码头,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室内场所等,不足之处是缺少量的限制,这还有待明确。
  七、消防水池和消防泵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合成一节,为第8章第7节。
  新《建规》强调消防水池分格,消防水池的容量大于1000m3时,除规定“应分设成2个”外还强调能独立使用。为防止在吸水管的布置上会出现不同做法,拟在相关的条文说明上补充消防水池和水泵吸水管平面布置图,即分成两格或两个的消防水池外用连通管连接,连通管近水池部位和连通管中部设置阀门。消防泵的吸水管直接与连通管相连。毋须每台消防泵都向水池的两格或两个分别设置独立的吸水管。
  消防水池的容量,现行《建规》要求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新《建规》则作了区别对待,“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不足部分的要求。”同时考虑补水,以减少消防水池容量,补水设计流速按不大于2.5m/s计。
  消防水泵的设置条件,新《建规》仍然未作明确规定。而对不设消防备用泵的条件,新《建规》作了调整,现行《建规》对民用建筑只允许七层至九层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消防备用泵,而新《建规》允许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0L/S的建筑”内不设备用泵,这就将不设备用泵的条件适当作了扩大,包括住宅也包括公共建筑。
  八、城市隧道消防给水
  隧道火灾情况特殊,应采取与地面建筑不同的安全措施。铁路隧道、管线隧道、电缆隧道和城市交通隧道、观光隧道又各有一定差异,新《建规》仅仅对人员危害较大的后两类隧道提出技术要求。
  隧道的防火设计,要考虑多种因素。其中隧道的长度、用途和可燃物数量和种类决定了隧道火灾的规模、消防人员的扑救效果,因此新《建规》按隧道长度(3000m、>1500m、>500m和≤500m)、通行对象和通行车辆类别等进行分类,分为一、二、三、四类。一类隧道消防设计由专题论证确定;行人及非机动车辆通行的四类隧道可不设消防设施;一般载货或载人车辆通行的四类隧道只设灭火器;设计消防给水的只限于二、三类隧道。
  隧道火灾按隧道全线同一时间一次火灾计算。火灾延续时间分别为3h(二类隧道)和2h(三类隧道)。消防给水系统为独立设置。严寒或寒冷地区可采用干式系统。
  隧道内设置室内消火栓,隧道口设置室外消火栓。隧道内要求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同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否用于隧道火灾,新《建规》不作规定。因为隧道火灾的特殊性,闭式喷头不是逐个动作,而是大面积动作;地面积水又容易造成汽油的流淌和火势的蔓延;喷水和喷雾会影响空气中粉尘的含量,达到一定比例会形成爆炸,后果严重。本着成熟一条规定一条的原则,因此在条文中对喷淋设置暂不予规定,但国内和国外隧道都有采用喷淋系统的工程实例。

*-*9 *-*9 *-*9
论坛插件加载方法
发帖求助前要善用【论坛搜索】功能,那里可能会有你要找的答案;
如果你在论坛求助问题,并且已经从坛友或者管理的回复中解决了问题,请把帖子标题加上【已解决】;
如何回报帮助你解决问题的坛友,一个好办法就是给对方加【D豆】,加分不会扣除自己的积分,做一个热心并受欢迎的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申请友链|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辽公网安备|晓东CAD家园 ( 辽ICP备15016793号 )

GMT+8, 2024-11-27 17:45 , Processed in 0.195489 second(s), 3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