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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10.4.2 条的商榷
孙经贤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 -2001) (以下简称“喷规”)第10.4.2 条“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是一条强制性条文。我们认为此条规定及其条文说明似有不妥之处,现提出与规范参编人员和同行商榷
1 接力供水方案欠妥
从条文和相应的条文说明看:装水泵接合器的原意是解决断电或缺水时,由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经水泵接合器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因此提出“接力供水示意图”;但此图没有实用意义。断电时,电从何来? 缺水时,供水又何必由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经消防接合器转输至接力水箱,很费时间。特别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贵在快速,分秒必争;火灾时前10 min 是灭火的关键时刻,一旦火势蔓延,过火面积大于作用面积时;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已经失效。可见由消防车的消防水泵经消防接合器转输至接力水箱,再经接力泵供水很费时间,不利于控火灭火。还不如针对断电、缺水问题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事实上断电问题不必担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供电分一、二级负荷;高层公共建筑除一般设双电源外,还设有自备发电机组,即设置了3 个电源;供电的可靠性应该是没有问题。断水也不应成为问题;如果还要提高安全度,可以从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增加消防贮水量或增加进水管数量及其他对消防贮水池进水的补充措施比增压措施实用。
2 接力供水方案与“高规”有矛盾
“高规”(2001 年版) 第7.4.5.2 条“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力合器。”显然与“喷规”第10..4.2 条矛盾。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高规”第7.4.5.2 条规定较为合理。但考虑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自动、快速、安全的特殊要求;为此建议将“喷规”第10.4.2条参照6.1.6.3 条改写为: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能力的楼层,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并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报警阀组前设环状供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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