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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城市拆迁中:善待百姓是政府和开发商们的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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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2 12: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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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峰:充分认识拆迁工作的重要性!

2003年9月19日《新华网》 作者: 孙玉波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说,城市建设规模、拆迁规模一定要和当地老百姓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要盲目扩大拆迁规模。

  在国务院新闻办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目前城市拆迁中群众上访较多,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不幸事件的问题,刘志峰说,目前因动迁问题上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的城市政府不顾当地经济条件,盲目扩大城市建设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标准不落实,安置方案不落实;二是有的部门不依法行政,工作简单粗暴,擅用强制措施;三是有的开发企业随便降低补偿标准。

  刘志峰指出,对于拆迁中群众上访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坚决反对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而降低百姓的补偿标准。二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拆迁补偿不落实,拆迁方案不到位不能进行拆迁。三是对拆迁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实施拆迁的单位加强管理,违规拆迁的要严肃查处。四是当前的上访中,许多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善待百姓是政府工作的第一要务

原载:2003年09月17日 《中国青年报》 作者:毕定国

  9月10日,是第一个“世界预防自杀日”,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我国每年有至少25万人死于自杀。这是一个多么沉重的数字。

  就在这一天,全国瞩目的“北京居民刘山春为阻止屋旁建造公厕服毒自杀案”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在没有得到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在刘山春家南面近距离建造公厕。刘山春多次找有关部门反映未果,2003年7月25日,石景山区环卫中心强行施工,刘山春闻讯赶到现场制止遭到拒绝后,当场喝了敌敌畏,而在现场施工的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却无人阻止,导致刘山春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件似乎与前不久的“南京拆迁户翁彪自焚身亡事件”有着许多共通之处:都是起源于市民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民事纠纷,都是看上去似乎并不起眼但解决起来则困难重重,最终都导致了两个市民采取结束生命这一极端方式,来宣泄自身已无法排遣的情绪,也同样出现了全国媒体和民众高度关注、有关部门行动“暂停”的结果。

  这种方式的自杀,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对于一个人来说,没有什么比生命更宝贵的了,生命的价值是惟一的,任何一个稍具理智的人都不可能将生命作为赌注。我相信:刘山春和翁彪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已经没有其他选择可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他们对寻求社会公正的希望和要求得不到相关回应,在一种退无可退的状态下,他们冲破了最后的底线。

  这两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全国媒体和民众的关注,就在于拆迁和建造公厕原本是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其出发点是为民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是为了改善民众的生活质量、提升民众应当享有的“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同步”的权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发展权,但结果却造成了以生命为代价的悲剧。这样的悲剧本来可以消解于萌芽阶段,但是,当地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却没有做到。

  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础是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只有每个公民的权利得到尊重,民众的自我发展积极性才能获得充分的施展,我们整个社会和国家才能在一种共同的发展中不断进步。而这一切,首先要从尊重公民的生命权做起。

  无论是城市建设,还是政府的其他社会管理工作,都应当从珍视公民点滴权利做起。反过来说,只有政府时时处处不忘维护公民的权利,民众才会真心拥护政府工作的开展,政府的管理才能获得理想的成效。
除了生命,我用什么保卫自己的房屋

2003年09月17日《搜狐评论》作者 陈杰人

  在中国社会,比起跳楼、溺水和喝毒等自杀方式,自焚似乎更加惨烈。正因为这样,自焚也是中国社会很忌讳的事情。不过,近段时间偏偏就发生了两起自焚事件,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两起事件都源于房屋拆迁。

  8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居民翁彪因当地拆迁办强制野蛮拆迁其房屋,愤而自焚致死。

  9月15日早上,安徽省青阳县农民朱正亮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前往身上泼汽油后点燃,《南方都市报》随后报道,青阳县政府一位官员证实此事是拆迁纠纷所致。

  巧合的是,两起自杀事件发生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自杀预防协会共同确定的第一个“世界预防自杀日”——9月10日的前后。

  毫无疑问,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自杀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格格不入。它在伤害自身的同时,也损害了他人的精神。

  我在坚决反对任何形式自杀的同时,也对自杀者表示深深的同情。蝼蚁尚且偷生,不到万不得已,人是不会轻易走上自杀之路的。拆迁问题导致自焚事件,说明某些地方的拆迁已经将人们逼上了绝路。

  众所周知,拆迁问题实际上就是对居民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的剥夺。由于各种原因,正当的拆迁确实有必要,因此要求居民让出自己的房屋,也并非完全不可以。

  按照有关国家的实践,拆迁房屋涉及对居民重大财产权的征收,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在很多国家,社会公益原则和合理补偿原则是房屋拆迁的两条基本原则。前者是指房屋拆迁必须因社会公共利益引起,后者是指即便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拆迁居民的房屋,也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价值全面合理地补偿。

  但在中国,上述两条原则并未被列为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房屋拆迁涉及对居民重大财产权利的征收问题,但我国至今尚无相关法律,当前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就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地方法规。以国务院的这个条例为例,我国的房屋拆迁原则是“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按照这个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一个企业或者个人想拆迁别人的房子,只需要向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五项资料,即可获得批准。换句话说,一个人的房屋,随时可以被拥有上述五项资料的人拆掉,而不需要经过房屋所有人的任何同意,也不需要听取他的任何申辩和质疑。

  笔者在全国各地的采访过程中发现,现在很多地方的拆迁可以用两个词来形容:不讲道理、野蛮强制。

  本来,一处房屋根据其所处地段和房屋使用年限,必定有一个相对客观的估价。但如果遇上拆迁,补偿的价格标准往往大大低于房屋的实际价格。这就导致一个问题:拆迁人用低廉的价格,强行换取价格较高地段的房屋。如果被拆迁人不同意,就会有政府部门或者司法部门来强制执行。同意得拆,不同意也得拆——这种拆迁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待被拆迁人的态度,让人不得不说,现在的拆迁实际上就是一种掠夺!

  拆迁补偿价和房屋实际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一方面促使开发商不择手段以各种建设名义掠夺居民的房屋,用杀人不见血的办法进行原始积累,而拆迁的随意性,则为开发商无休止的掠夺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得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因为价格差太大而和拆迁人或者政府部门对抗。毫无疑问,面对强大的政府和那帮吃人不吐骨头的开发商,被拆迁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

  本来,为了维护社会的基本正义和公平,司法为弱势群体提供了获得救济的途径和希望。但由于中国有关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并未规定拆迁房屋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也没有规定必须全面或者合理补偿,因此,法院即使受理这类诉讼,也无法责令开发商或者政府部门满足被拆迁人的愿望。相反的是,如果政府部门或者开放商确定了要拆迁某人的房子,则可以堂而皇之地“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当居民面临失去作为基本生活资料的住房的威胁时,以死抗议也就自然而然了。

  现在,南京和安徽相继发生了因拆迁而致的自焚事件,我们在对自杀者深表同情之时,需要做的工作不只是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需要对现行的房屋拆迁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只要这个制度不作根本改变,只要开发商和政府部门还可以为所欲为地肆意侵害居民的房屋所有权,因为拆迁所致的自杀事件就必定还会发生。
拆迁中的财产权保护

来源:2003年9月19日《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琳

  一个无法回避的遗憾是,宪法还从未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待土地征用问题,而仅仅将之视为一种行政权力或行政措施。

  财产权,作为穷苦人和一切人的权利首先应该是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

  三个星期内,两个拆迁户,两起自焚惨剧。蝼蚁尚且偷生,拆迁户何以就被逼上了绝路?

  最新的报道引用了青阳县委外宣办主任的解释,“朱正亮的自焚,主要还在于他个人的原因。”好一个个人原因!自焚与文化程度相联,与多变的性格相关,甚至不堪回首的过去也是促发的因素,而拆迁之恶却被洗刷得干干净净。而拆迁中对公民财产权的粗暴侵犯,仿佛置身事外。

  这令我想起了学者刘军宁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刘先生在这篇风行之作里写道:土地的占有是财产权的第一要义。这与人作为领土性动物是分不开的,因为人的生存不能没有家园。

  朱正亮的生存也不能没有家园,他的家园毁于强制拆迁者之手。而未来的家园,仍然茫茫未知。学者们说,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他试图捍卫神圣,但却被“依法”侵犯。更不幸的是,抗争似乎徒劳无功。他过激地选择了自焚,生命,是他捍卫财产权的最后武器。

  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没有了恒产,他也没有了生活的信心;孟德斯鸠说“所有权是道德神”!他的所有权已经随着推土机的推进而灰飞烟灭,他的灵魂,从那一刻也流离于体外了罢!

  十八世纪中叶的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曾说,穷人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朱正亮一定不知道这个经典的比喻,但他知道那100多位不速之客怀揣拆迁令箭的“突然出现”,他的财产权在那一刻就已经风雨飘摇了,报道里写了“由于房屋被推时,只有几件旧家具、灶具被拆迁人员搬出,家里的灯具、门窗等物品基本都被碾碎,其中包括朱正亮祖上传下的7件古董”。如果他知道了老威廉皮特的这个比喻,他也一定不明白,为什么这位首相首先关注的便是穷人的财产权,而拆迁者首先侵害的也是他这样的穷人的财产权。

  “正是有了国王也不敢侵犯的财产权的制度安排,才有了英国等西方世界的兴起。正是由于缺乏使穷人受益的产权制度安排和对这种财产权的进一步破坏,中国在近现代才走向衰败,才引发了改革。”刘军宁先生对历史的判断,在今天读来何尝不是一样地令人振聋发聩。

  使穷人受益的产权制度安排在我国并非缺失,《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有虽寥胜于无,然而《宪法》同时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一个无法回避的遗憾是,宪法还从未从财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待土地征用问题,而仅仅将之视为一种行政权力或行政措施。

  财产权,作为穷苦人和一切人的权利首先应该是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权利。实际上,土地征用与财产权保护并不矛盾。各国在承认财产权受宪法保护的同时,也都承认合理征用土地的合法性。因为所谓的财产权保护,要求财产征用目的、补偿标准和征用程序三方面必须满足正当性。其中,正当法律程序又是征用问题的核心。

  回头看看强制拆迁,恰恰缺乏了正当程序。政府在决定土地规划时,缺乏公开的听证程序,在确定征用补偿时,缺乏中立的评估机构,在发生纠纷时,缺乏独立的司法机关干预。拆迁在强大的行政力推行下,失去了法律约束,这样,行政问题不可避免地演变为社会问题。拆迁户的悲剧也正源于此。

  (作者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学硕士)
建设部刘志峰:假借拆迁搞腐败要遭严打

原载:2003年10月21日 《北京青年报》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10月19日称: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高度重视。

“在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房屋拆迁中间,包括城市规划建设中间,目前确实有大量腐败问题,有些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10月19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央政府、中央纪委对该问题都十分重视,我们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一方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行业建设,同时对腐败分子、腐败行为给予打击。

刘志峰表示,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引发了恶性事件。该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已多次批示要尽快解决。

他介绍,因动迁问题而使上访增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有的地方政府不顾当地的经济实力,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造成拆迁补偿标准不落实,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第二,有的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工作简单粗暴,擅用强制措施。第三,有的开发企业随便降低补偿标准。也不否认有极少数人通过拆迁漫天要价。

刘志峰指出,为了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拆迁安置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坚持量力而行。城市的建设规模、拆迁规模一定要和当地的财力和当地老百姓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要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些地方政府个别领导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降低老百姓的拆迁补偿标准,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的。

同时,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有关条例都有规定,拆迁补偿资金不到位,拆迁方案不落实,不能实施拆迁。刘志峰表示,对拆迁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实施拆迁的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对于违规拆迁,不依法办事的,要严肃查处。拆迁评估机构、实施拆迁的单位和实施拆迁的部门都要依法办事,如果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不依法办事,比如评估机构按照拆迁单位或者拆迁人的需要任意评估,这样我们就要从资质管理的角度严加管理,甚至吊销它的资质。有些拆迁部门工作简单粗暴,甚至滥用强制手段,对这些人要进行教育,有些人则需要进行处理。

此外,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当前拆迁上访的原因比较多,其中有一条就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对于解决这样的问题,有些地方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我们建设部要总结地方的好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提出政策,也希望各地共同来加强研究,妥善处理好这样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房地产市场存在四大问题

刘志峰介绍,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一是地方投资过大,价格增长过快。二是部分地区房地产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一些地方大户型、高层建筑、高档项目销售不畅,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不足。三是住房供应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市场投入体系尚不能适应居民的住房需要,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四是房地产市场运行、监管和调控体系不完善,市场行为不够规范,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以及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中心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不能在拆迁过程中擅动强制手段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动迁是当前群众上访比较多的问题,有些甚至引发了恶性事件。该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已多次批示要尽快解决。

因拆迁而导致的纠纷和冲突,甚至各种恶性事件,最近在媒体上屡有报道。引发纠纷和冲突的原因纷繁复杂,如刘志峰指出的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有的开发企业随便降低补偿标准,及不能排除个别拆迁户漫天要价等,都是引发纠纷的因素。但分析近期媒体报道的几起恶性事件,则大多与刘志峰指出的个别部门不依法行政,工作简单粗暴,擅用强制措施等错误做法有直接的关系。

拆迁工作是一项公认的复杂和困难的工作。其复杂性在于它直接牵扯政府、原土地使用权所有者、开发企业和拆迁户等各方的切身利益。在这样一个多方利益错综纠葛的关系中,一项开发工程的落实,往往需要复杂艰难的谈判过程。而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拆迁户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手段直接参与谈判,他们通常只能将维护自身利益的希望,寄托于公正的政府部门和合理、人性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部门必须在维护公共“大利益”的同时,切实协调、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小利益”。

我国现行宪法和民法中,对公民的包括房屋在内的合法财产权都有明确的认定。在法律面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有大、小之分,但没有高、下之别。为了公共利益而强行侵害个人利益,与法、与理、与我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宗旨,都不相合。因此,除了确实出现个人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任何个人或部门,都不能因公共利益之名,强行剥夺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为不能排除个别极端情况的出现,所以拆迁工作中不能彻底排除强制手段的使用。但强制手段的使用,必须降低到最低限度,少而再少,乃至不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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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2 18: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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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2 21: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和政府总是在每一轮的地产开发中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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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3 00: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21世纪的圈地运动,
只是不知道后面带来的是不是一次生产力的革命,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是生活质量的飞跃还是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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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0-23 10: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论真假,起码是一个进步。政府能将其提到议程当中,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个好消息。至于具体的实施就不是我们所能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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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6 12:3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倡议廉洁奉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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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6 12: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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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27 12: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也要照顾古建筑和老百姓的生活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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