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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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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8 23: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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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 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 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 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 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 册证书》, 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 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 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 试、注册和 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 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 行业协会及 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 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 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 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 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 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一次。
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 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 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 册工程师管 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 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 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 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 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公用设备工 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 向公用设备 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 料。
第十三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 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 案。
第十四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 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 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 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 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 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 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 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
(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 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 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四 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 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 的专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 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 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 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 公用设备工 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 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 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 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 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 依据条件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 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 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 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 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 考试、注册 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 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 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Z3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 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 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 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 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 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 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 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 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 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 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 位。
(二)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1年。
(三)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 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累计从事公用 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 累计从事公用 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 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 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 年。
(六)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 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 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 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 累计从事公用 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 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 计工作满9 年。
(五)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 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 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 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 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 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 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 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 员在准考证 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 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 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 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 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 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 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 和领导责任。:Z3  
·注册公用设备王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 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 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公用设备 专业国 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 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 年。
2、受聘担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 专业工 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 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 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 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 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工程设计中公用设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6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 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 少于2项)的公 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 年。
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负责公用设备专业 技术工作)职务满7年。
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 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 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有关公用设备专业 国家级科 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 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 设计单位分别 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 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 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 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 区、本部门人 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 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 会)初审。
(三)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 公用设备专 业委员会。
(四)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 进行终审, 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 证书》人员的名 单。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 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 见函。
(二)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 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 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 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 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 审核和复核 合格人员材料报公用设备专业委员 会。
(二) 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 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 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 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 报资格。
(四)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 原件。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 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 门负责人
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填写注意事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如用计算机打印,申报表 封面应由申报人签名),字 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 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从事公用设备工程设计工作主要经历”栏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 分别填写。其中:“从事 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专业工作性质。
4.“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栏中,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 附页,每页均应加盖单位 印章。其中:“工作内容”应填写完成公用设备工程设 计、咨询、项 目管理、施工指导等工作;“起何 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 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应填写“在 建”或“已建 成”及获何奖励。
5.“正、副总工程师任职时间”栏目,应填写任职单位名称及单位工程设计资 质级别。:Z3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专业基础考试大纲(送审稿)
摘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专业基础考试大纲
一. 工程热力学
1.1 热力学基础概念 状态参数和过程量 状态变化过程 平衡和可逆
1.2 理想气体和其混合物 基本热力学性质 状态方程 空气、水蒸汽、湿空气热力性质图及热力过程计算
l.3 热力学第一定律 闭口系统热力学第一定律 开口系统稳定流动能量方程式 各热力过程状态参数的变化、功和热量
1.4 热力学第二定律 熵 熵增原理 卡诺循环及其热力学意义
1.5 循环 动力循环 制冷循环 热效率计算
二.传热学
2.1 导热 导热基本定律(傅里叶定律) 导热系数 导热微分方程 通过平壁、复合平壁、圆管、肋壁(片)的稳态导热 对流换热及周 期性变化边界条件下的非稳态导热
2.2 对流换热 对流换热微分方程 单相流体对流换热(管内受迫流动换热和自然对流换热)
2.3 热辐射 基本定律 黑表面间和灰表面间的辐射换热 角系数 太阳辐射
2.4 传热和换热器 通过肋壁传热 复合传热计算 平均温度差 换热器的热计算
三. 流体力学
3.1 基本概念 表面力、质量力、密度、容重、内摩擦力、流体压缩系数、膨胀系数、表面张力、压力、压强、流速的定义及数 学表达式 连续介质、无粘性流体及不可压缩流体的意义
3.2 流体静力学 流体静压强 液体静压强和气体压强计算 流体静压强的分布规律
3.3 一元流体动力学 流场及其两种描述方法(拉格朗日法及欧拉法) 恒定流动和非恒定流动 绕流和迹线 —元流动模型 过流断面 的压强分布 连续性方程 恒定流动量及能量方程及应用 伯努利方程及应用 文丘里流量计原理
3.4 流动阻力和能量损失 沿程损失和局部损失及其计算 雷诺数Re 层流与紊流 圆管中的层流运动计算 管道紊流阻力系数计算 减小阻力的措施
3.5 孔口管嘴管路流动 孔口自由流出、淹没流出 管嘴流出 管路阻抗 串联、并联管路计算 管网基础计算(枝状及环状管网) 虹吸 管原理
3.6气体射流 无限空间淹没紊流射流的紊流系数及特征(几何特征、运动特征,动力特征) 圆断面及平面射流运动分析及计算 温差或浓差射流 有限空间射流
四.暖通空调测试技术
4.1 基本概念 常用被测参数 测试方法的分类 测试仪表的精度 测试误差 测量仪表的校正
4.2 温度及热流量测试 基本原理 玻璃管液体温度计 温差热电偶 电阻测量 热辐射测温 温度显示及纪录仪表
4.3 气体湿度测试 基本原理 干湿球温度法 毛发湿度计 电阻湿度计 氯化锂湿度计 电容式湿度计
4.4 压力及压差测试 基本原理 压力计(U形管、斜管压力计、补偿式微压计) 弹性式、力平衡式、位移式压力、压差传感器和变 送器 测压仪器的标定 静压,动压与全压的测定和传输
4.5 流体速度和流量的测试 基本原理 静压测法(集气管,笛形管、流量孔板) 热球(线)风速仪 其它温度汁 热敏电阻恒温风速仪 涡轮流量计
4.6 气体中粉尘测试 环境含尘气体质量浓度和含尘量测定 管内含尘气体质量浓度和含尘量测定 洁净环境颗粒物浓度测定
4.7 声光测试技术 室内外环境噪声
五. 机械基础
5.1 机械设计基本概念 形状公差 位置公差 优先系数 基孔制 基轴制 表面粗糙度 运动副及其分类
5.2 机械传动 机械传动机构类型 齿轮传动 蜗杆传动 带传动 链传动
5.3常用机械零件 螺纹紧固件 键联接 销联接 轴 滑动轴承 滚动轴承 联轴器 弹簧
5.4 机械基础 工程材料与加工 常用金属与非金属材料的性能 金属零部件的加工方法
六. 暖通空调施工与管理
6.1室内供暖系统的安装 管道安装 散热器、暖风机安装 附属器具安装 试压、清洗及竣工验收
6.2 室外(含居住小区)热力管道安装 地下热力管道敷设装 室外架空管道安装 活动及固定支座、补偿器安装 试压与验收
6.3锅炉及附属设备(含居住小区)安装 安装的程序 锅炉的安装设备 锅炉安全附件安装 水压试验 系统试运转与竣工验收
6.4 通风、空调、空气洁净系统安装 常用板材及板材连接 风管及配件的加工制作 通风、空调、洁净设备的验收 设备及系统的 安装 系统的试运转与竣工验收
6.5 空调用制冷设备的安装 常用制冷设备的安装 制冷系统调试和竣工验收
6.6 民用建筑室内给水、排水管道及卫生器具安装 常用管材 室内给水及排水系统安装 常用卫生器具安装 试压与验收
6.7 管道及设备的防腐与保温、绝热 防腐材料及施工方法 保温、绝热材料及施工方法
6.8 暖通空调工程经济 安装工程概算和预算 安装工程竣工决算 招标 投标 工程合同 竣工验收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专业考试大纲
一. 总则
1.1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暖通空调制冷有关部分、有关建筑节能的 规定,暖通空调设备产品标准中设计选用部分、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中有关本专业的规定。掌握上述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 文。
1.2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系统的类型、构成及选用。
1.3 了解暖通空调设备的构造及性能。
1.4 掌握暖通空调制冷系统设计方法、暖通空调设备的选择计算、管网计算。正确采用设计计算公式及取值。
l.5 掌握防排烟设计及设备、附件、材料的选择。
1.6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及系统的自控要求及—般方法。
1.7 了解暖通空调制冷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标准。
1.8 熟悉暖通空调制冷设备及系统的测试方法。
1.9 了解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性能,掌握管道和设备的保温绝热计算。
二. 采暖(含小区供热设备和热网)
2.1 熟悉采暖建筑物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掌握冬季采暖通风系统热负荷计算方法。
2.2 熟悉各类散热设备主要性能。熟悉各种采暖方式。掌握散热器采暖、热风采暖和辐射采暖的设计计算方法。
2.3 掌握热水、蒸汽采暖系统设计计算方法。
2.4 掌握分户热计量热水集中采暖设计方法。
2.5 了解热电厂集中供热原理,熟悉小区集中供热区域锅炉房主要组成及其功能。掌握热媒及其参数选择原则和小区集中供热 热负荷的概算方法。
2.6 熟悉热水、蒸汽供热系统管网设计原则,掌握管网与热用户连接的设计方法。熟悉汽─水、水─水换热器选择计算方法,掌 握热力站设计原则。
2.7 了解供热用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的主要性能。熟悉小区锅炉房主要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掌握小区锅炉房设置及工艺设 计原则。
三. 通风
3.1 掌握通风设计原则、通风量计算以及空气平衡和热平衡计算。了解建筑物火灾危险分类和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划分。掌握 防烟分区划分原则。
3.2 熟悉自然通风原理及天窗、风帽的选择方法。掌握自然通风设计计算方法。
3.3 熟悉排风罩种类和选择方法,掌握局部排风系统设计计算方法及设备选择。
3.4 熟悉机械全面通风、事故通风的条件,掌握其计算方法。
3.5 熟悉防火和防排烟设备和部件的基本性能及防排烟系统的基本要求。熟悉防火控制程序。掌握防排烟方式的选择及机械防 排烟系统的设计原则。掌握防排烟系统的计算方法。掌握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设计要求。
3.6 了解诱导通风、置换通风的使用条件和原理。
3.7 熟悉除尘和有害气体净化设备的种类和应用,掌握设计选用方法。
3.8 熟悉通风机的类型、性能和特性,掌握通风机的选用、计算方法。
四. 空气调节
4.1 熟悉空调房间围护结构建筑热工要求,掌握舒适性空调和工艺性空调室内空气参数的确定原则。
4.2 了解空调冷(热)、湿负荷形成机理,掌握空调冷(热)、湿负荷以及热湿平衡、空气平衡计算。
4.3 熟悉空气处理过程,掌握湿空气焓湿图的应用。
4.4 熟悉常用空调系统的特点和设计方法。
4.5 掌握常用气流组织型式的选择及其设计计算方法。
4.6 熟悉常用空调设备的主要性能,掌握空调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
4.7 熟悉常用冷热源设备的主要性能,掌握冷热源设备的选择计算方法。
4.8 掌握空调水系统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4.9 熟悉空调自动控制方法及运行调节。
4.10 熟悉空调系统的节能技术和消声、隔振措施。
五.制冷技术
5.1 熟悉制冷循环的热力学原理、制冷剂的性能和选择以及CFC、HCFC的限制和替代。
5.2 了解蒸汽压缩式制冷(热泵)的工作原理;熟悉各类蒸汽压缩式制冷(热泵)机组的特点、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掌握 各类冷水机组、热泵机组的选择计算方法和正确取值。
5.3 了解溴化锂吸收式制冷的工作原理;熟悉蒸汽式和直燃式双效溴化锂吸收式制冷装置的组成和性能。 ·
5.4 了解蒸汽压缩式制冷系统的组成、制冷剂管路设计基本原则;熟悉制冷自动控制的技术要求;掌握制冷机房设备布置原 则、冷却水系统设汁和冷却塔的选用。
5.5 了解蓄冷的基本原理、类型、系统组成以及设置原则。
5.6 了解冷藏库温、湿度要求和冷藏库库用工艺装备;掌握冷藏库建筑围护结构的隔汽层、防潮层、隔热层的设置以及热工计 算。
5.7 掌握冷藏库制冷系统的组成、设备选择与制冷剂管路系统设计;熟悉冷藏库自动控制和安全保护装置。
六.空气洁净技术
6.1 掌握常用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标准及选用原则。了解与建筑及其他专业的配合。
6.2 熟悉空气过滤器的分类、性能、组合原则及计算。
6.3 了解室内外尘源,熟悉各种气流流型的适用条件,掌握洁净室送回风量计算。
6.4 掌握洁净室室内外压差风量计算及压差控制方法。
七. 民用建筑房屋卫生设备
7.1 熟悉房屋卫生设备、冷热水供、排水量指标,掌握系统设计计算。
7.2 掌握消防水量计算及系统设计。
7.3 掌握室内燃气供应系统的设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专业基础考试参考书目
序号 书 目 名 称
1 工程热力学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4年
2 传热学(第三版)章熙民等编著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 流体力学泵与风机(第四版)蔡增基等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4 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第一版)张子慧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
5 机械基础 刘泽深等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9年
6 施工技术及组织(建筑设备)刘耀华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4年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暖通空调工程师专业考试参考书目
序号 书 目 名 称
规范、规程、标准类
1 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部分为2001年版)
2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7年版)(含2001年修改条文)
3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9版)(含2001年修改条文)
4 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暖通部分)
5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暖通部分)
6 JGJ26—9S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7 GBJ242—8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8 GB50243-97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9 GB50189—93旅游宾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能设计规范
10 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1l GB/T50264—1997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12 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
13 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暖通部分)
14 GB50073—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15 GB1134—2000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16 GBl87—8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1988年版)
17 GBl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8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0 GB/T 14294—1993组合式空调机组(设计选用部分)
2l GB/T 4283-1991风机盘管机组(设计选用部分)
22 GB/T 9066-1999柜式风机盘管机组(设计选用部分)
23 GB/T 13326—1991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
24 GBl8361—2000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
25 GB/T 18362—2001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设计选用部分)
26 GB/T18431—2001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设计选用部分)
27 GB/T18430.1~2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设计选用部分)(代替离心式及螺杆式活塞式冷水机组,包括工商用及户用)
28 JB/T9054-2000离心式除尘器(设计选用部分)
29 JB/T8533—1997机械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设计选用部分)
30 JB/T8532—1992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设计选用部分)
31 JB/T8534-1997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设计选用部分)
32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3 GBJ15—88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
34 GB50041—92锅炉房设计规范
35 G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36 JGJl29—2000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37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8 GBl2348-1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39 GB/T1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
40 GB50028—19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设计手册类
l 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 陆跃庆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3年
2 简明通风设计手册 孙一坚主编 中国建筑-FL出版社 1998年
3 空气调节设计手册(第二版)电子部十院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5年
4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2册)建筑给排水(第二版)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年
5 锅炉房设计手册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0年
6 燃油燃气锅炉房设计手册 机械工业出版社 1998年
7 冷库制冷设计手册 农业出版社 1991年

一般参考用书
l 供热工程(第二版)贺平等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年
2 工业通风(第三版)孙一坚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4年
3 空气调节(第三版)赵荣义等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94年
4 空气调节用制冷技术 彦启森等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1989年
5 空气洁净技术原理 许仲麟等主编 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8年:Z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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