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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将会给工程预结算带来怎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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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2 01: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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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行将会给工程预结算带来怎样的影响?会进一步压缩工程的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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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7 2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利润会下降,计算更复杂 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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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8 01: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更细致,利润会减少,基本功要求也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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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2 23: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在全国实施。届时,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都要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当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执行过程中,也需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刀切。但大势所趋,总的方向是不可改变的,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建筑业和国际经济接轨的起码要求。
要清楚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招投标的特点及其优越性,则必先了解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定额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制度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制度,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此之前,施工单位都是由建设单位直接选择。招投标制度的本来目的,是以期引起施工企业的竞争,以便择优录取,但是因为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以及定额管理下的计价模式,本来目的并没有达到。
以北京市为例,房屋建设施工招投标大至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可以称为“入围法”。即在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先由招标人按定额编制一个初步的标底,视建设项目的规模,交由市或区招标办进行审核,最后由招标办确定标底。在开标时,由业主会同招标办先确定一个范围,如标底的上三下五。投标单位分别报价,报价在这个范围之内称为入围,超出这个范围称为跑标。在入围的投标人中根据报价和其他条件如企业资质、信誉、资金状况;对工程的工期、质量承诺等进行全面权衡,最后确定中标人。在施工企业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主要看报价。在当时,招标办执行的是政府职能。
第二阶段可以称为“组合标价法”。此时,招标人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这个标底只是到招标办备案,而不是由招标办最后审定。在开标前,招标人掌握的只是自己编制的标底,最终标底还须开标时当场确定。一般是招标人的标底乘40%,投标人几家报价的平均值乘60%,由这两部分组合成新的、最后的标底。除标底确定方式不同外,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同于第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已经进了一步,较能体现招投标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这只是从理论上讲,暗箱操作的现象仍有发生。
以上两种方法,都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政府造价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定额是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依据。”所以,这是典型的政府定价的模式。因为编制标底和编制标书都是根据同一套定额,市场价格、企业优势都不能考虑进去,因此也谈不上什么竞争。这是一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招投标模式,同时还会派生出其他的问题,比如权利的干预、假招标和滋生腐败等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市场经济确立以后,与之相适应的工程计价方式必然要产生。
二、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招投标方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及中国加入WTO,在建设工程上市场决定价格以及企业自主报价已经势在必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还没有公布之前,在舆论上已经讨论了好几年。在2001年6月1日建设部第89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包括很多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必须随着招标文件发放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清单编制要根据清单《规范》要求,统一实施《规范》规定的清单项目。另外就是清单编制一定要准确,这是最起码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如果清单项目的数据都不准确,那么合理和准确的报价根本是不可能的。
清单每个项目编码的“人、材、机”含量是固定的,但价格却是随行就市的。企业可以按照“人、材、机”的市场行情以及编码项目中的含量对每个编码项目进行报价。
报价方法按2001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107部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工料单价法”及“综合单价法”两种。
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在工程量清单条件下的报价,只要把上面解释说明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改成“编码项目工程量”就可以了。究竟采用工料单价法还是综合单价法,那就要看招标文件的要求了。但大部分人还是倾向于综合单价法,因为综合单价法简捷、明了,只要把每个编码项目的单价汇总后,便可得到单项工程总造价的资料。
但我个人认为,还是应该把税金这一项从综合单价法中摘出来单独列项计算,因为税金虽然合并在造价中,但它并不是施工企业的收入,而是直来直去、须要上缴的税金,况且税率也是不可调整的。单独列项,数额一目了然, 收、缴都方便。
综合单价法中的间接费和利润这两项,即使有一定的费率标准也是指导性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确定,充分体现出“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报价原则。
三、清单模式的喜与忧
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天下事也是有一利便有一弊、有一得便有一失。那么在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时,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如何分析利弊呢?
首先从建设单位讲,建设单位是受益单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业主方除去像其他招标方法一样,可以择优选择施工企业之外,最大的实惠就是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这一点是不争的事实。 对于施工企业,有喜有忧,喜忧参半。
首先,可以减轻施工企业投标时的工作量。按《招标法》的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但在实际执行时,很少有按这个规定执行的,有的只给一个星期的时间。施工企业要用主要精力按图纸去计算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工作量大、繁琐,投标人有时要动员不少人分别计算工程量,很难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不准确,报价也很难把握准确,这是不言而喻的。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文件中就自带工程量清单,省却了投标人的计算工程量的时间,可以集中经历研究报价了。
其次,却大大增加了投标人的报价难度。按《招标法》规定,报价“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合理低价的原则。这就给投标人出了一个难题,报价低了失去了利润;报价高了失去了中标的机会,这就叫“左右为难”。面对这样的现实,要求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人员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并要及时抓住人、材、机的市场行情,快速、准确、合理的组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招标人在清单模式下与以往工作的区别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随着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已势在必行。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目标是“控制量、信息价、竞争费”,实现了在国家宏观控制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的工程造价改革目标,这与建立健全完善的建筑市场机制相一致,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量价分离,即工程量计算与组价分离。提高招标人的造价管理,也能充分调动施工单位能动性,提高施工技术,降低工程成本。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正是当前推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必由之路,招标人在现行清单形式下与定额模式下对造价的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主要表下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方式不同
建筑工程价格是建筑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该价格由活劳动价格,物化劳动价格和剩余劳动的价格构成。其中前两种价格具体表现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和间接费用。剩余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利润。 由于工程施工造价的特殊性,其理想的价格性质应当是合同定价,也即市场调节价。在定额模式下,招标人对工程造价管理只起一个宏观的管理过程,根本起不到微观管理,机械地代表国家造价管理部门对固定的价格实行管理,没有降低投资的主导权利。大家都知道定额是具有法定性的,含量由造价管理部门测定后,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无权修改,只有完全执行。这样招标人没有控制投资的主动性,投标人在报价时不能反映自己实际水平,降低竞争力。出现了接近标底中标的现象。按理说建筑物一旦设计完形体就无法改变,工程量按一定的规则计算是一个定值,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由于双方利益的关系,确定工程量是出发点不同,出现了投标人在工程量上加量高估冒算,招标人审核量压价压量的现象,这就为双方搞不正之风创造了条件,出现了大量的腐败现象的发生。可真正对建筑工程造价起主导作用,有利用降低工程造价的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而不是固结于工程上的工程量。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招标人按一定的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根据信息指导自由组价,用投招标竞争的形式定价。招标人也就从对去的宏观管理就到了以量为主体的微观管理,这样就能实行无标底投标,合理底价中标的原则,对于招标人来说只要能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前提下,首先就考虑的就是节约投资,如何以最低最简单的支付,并能保证一定条件下支付单价和施工工期不能变化。由于工程造价的计量难度大、管理难度大、结算难度大、价格数字大、变化影响因素多、价格形成的时间长,故招标人对造价管理需要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高智能人员承担,这就给招标人在造价管理方面提出了难点,所以招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由过去过的单一地价格管理就为清单下的由中介组织介入的服务管理。如造价咨询单位、仲裁单位、律师服务组织、监督机构等,都可以全方位地由招标人委托进行工程造价管理。
二、对工程的投招标管理不同
在定额模式下,该工程使用的定额及计费文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说明,招标人及投标人都按同一定额及计费标准进行计算工程造价,按道理,招标人与投标人计算的价格是一模一样,可为什么不一样,而且有时相差特别远,这主要在于把不变的工程量变成了可变的,一人一个样,十个人十个样,把不应该的变为应该,把不正常的变为正常的人。把表面上价格的竞争实质是工程量的竞争,表面上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实质上是预算人员水平的竞争。招标人可以按一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费用标准计算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值参于评标。可在定额模式下的完全以标底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或者干脆是谁接近标底谁中标,根本没有竞争性,而完全靠运气,靠机遇。在清单模式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由招标人一方进行了控制,对于不变的就是就变的,谁计算都是不变的,没有必要多方进行计算,这样提高了可控性,也节约了多次算量的重复劳动。投标人可以很好地分析自己、对方及社会环境进行有目的地报价,用水平决定报价,用报价决定竞争。企业的利润水平根据竞争的需要由企业在报价时自主确定,不由政府或招标人做出任何规定。一般说来也不要向各分项工程上分配利润。这就是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合理低价是对双方都有利有的招投标形式。
三、对工程结算及支付办法的不同
在定额模式下,工程结算及支付的小单位是单位工程,招标人按单位工程的总量进行控制支付,以结算数为最终的支付款。这样对施工单位的投机性特别大,往往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先亏后盈的现象。可在清单情况下,建筑单位是按清单项为最小结算和支付项进行控制支付,这种划分是以能够度量的独立实体为最小单位,既然能够度量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就能单独地结算及支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全方位的控制。对于投标人报的综合单价,是投标人结合自身的实力及技术水平自由组价而报出的,不存在结算时没有标准而高估冒算的现象,给双方管理减少了很多步骤。对于招标人在管理方面以合同固定价支付的办法,侧重于工程质量的管理。由于工程施工中存在着工程变更、索赔、利息等复杂因素,故除固定总价合同外,一般应允许在竣工结算时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以使工程施工价格能准确反映价值量。
总之,我国加入WTO给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机遇又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发挥优势、克服弊端,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建立一套立足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即符合我国国性,又符合国际贯例的管理模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现阶段工程招投标方式
  

   
在2002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要中,提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不仅是我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整顿建筑市场招投标行为的一项治本措施。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中国进入WTO所作的承诺,我国的市场及至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将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这种国际通用的模式已成为必然,否则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将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改革也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成为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管理的基础。
回顾我国工程造价管理近年来的发展历程,自八十年代未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到九十年代提出"控制量、放开价",直至近两年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总体是在向国际通行的模式逐步靠拢;同时工程造价管理和工程施工承发包模式也像一对孪生兄弟,总是同步发展。
江苏省2000年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2001年开始试行可不设标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技标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事实上,全国统一的土建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估计将在2002年下半年后出台,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目前缺少统一的规范基础,而招投标制度的改革使得投标报价因素在施工承发包中占有更大比重,急需更科学更先进的计价方式,这是一对矛盾。由此,在现阶段出现一些问题也属正常。但是这两步是我国进入WTO后,工程造价管理行业的必由之路,而且时间很紧迫,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两年来,在我们具体工作中产生的一些问题,可归纳成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计价规则方面讲。
工程施工承发包计价方法可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年来,我们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大多实行工料单价法只有在少量的外资项目和装饰项目中采用综合单价法。但是综合单价法是国际通用的工程招投标计价方式,需要将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分摊到分部分项单价中去。
许多人注意到这些被分摊的费用可分为可竞争费用(如企业管理费)和不可竞争费用(如税金、定额测定费),希望在综合单价法计价时,明确不可竞争费用的系数或金额,便于在招投标过程中更能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但是在我遇到的一些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外资项目中,有部分外资发包方希望将保险费用单列,这些保险包括安全保险和工程保险等。不同的项目类型,不同中的建设方,对这些费用的高低有着不同的理解。保险费用并不是固定不可竞争,更不是越低越好,只能属于特殊费用。我想被分摊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可理解成可竞争费用、不可竞争费用和特殊费用,后两者在综合单价法计价中最好分别明确。
在我国过去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中安全保险费被列入间接费的现场管理费中;工程保险费则不在工程建设费用中,而被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由建设方直接承担。在新的《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已将工程保险费|等作为措施费用单列,这可能更有利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公平竞争,也更接近国际通用的模式。
其次,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则方面。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基础,而目前的工程预结算根据规定大部分应以省综合预算定额计价,所以目前所完成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除少量外资项目外,基本上以综合预算定额为基础进行项目划分,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也与该定额保持一致。虽然这种方式操作比较习惯,但实际上只能是在目前阶段的一种过渡形式。从即将出台的《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编制要求来看,项目划分以分部分项工程实体名称列项,尽可能与全国统一现行定额的项目划分相衔接,项目宜粗不宜细,并尽可能与全国统一定额的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相衔接,计量单位原则上以基本单位表示。
江苏省2001年单位估价表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基本与全国统一现行定额保持一致,与综合预算定额相比更接近即将出台的《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与目前接触到的外资项目划分方式相近。二实际上目前更应提倡以单位估价表的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规则来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工程名称内容和备注说明等几个方面,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出台,前四项内容可以较容易得到统一解决;而工程名称内容和备注说明等,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是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较容易出现问题的部分。
在目前一些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投标项目中,经常由于工程名称内容或备注说明不清,产生一些问题,有些问题需要在招标答疑中进一步明确解决,有些问题也影响到项目的评标,甚至对工程的结算产生不良的后遗症。这是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值得注意的地方。 
另外,从现阶段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投标方式来看。
《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但是,对招标文件发出之前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并没有明确约束,建设单位为争取早日开工,某些咨询公司出于自身的效益目的,人为缩短工程量清单编制时间,造成清单编制较粗,在评标过程中容易产生扯皮现象。
其一,由于评标标准中技标报价分值比重比以往明显提高,而投标价格分值中,高于企业最低成本价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得最高分,使得确定企业最低成本价的问题显得非常重要。而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虽然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对历史工程的积累和后评估方面,尚有一定缺陷,在评标过程中快速合理确定企业最低成本价尚有一定难度。
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还是需要坚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保证编制工程量清单的时间,详细写明清单的工程名称内容和备注说明等。
因为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工程的实物消耗和有关费用,更能直观反映工程的个别成本和实际造价,更有利于咨询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操作。工程量清单计价,特别是综合单价法计价,有利于施工企业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确定自己企业的最低成本价。
其次,虽然招投标法允许不设标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但是在目前阶段还是建议提倡设立标底,为评标时合理确定企业最低成本价提供一定依据,同时也可避免出现施工单位盲目压价或串标现象的发生。
总的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新的招投标方式是我国加入WTO后,采用国际通用的计价模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由之路,而且这两项应该是相辅相成,同步发展。
在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出台之前,目前采用的一些方式也只能说处于试行阶段,希望在实践中能发现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供同行参考,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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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5: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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