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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几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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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15: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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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保护对象中:二级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中: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1.        是否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就可不设报警。
2.        本条规范在办公室后是一个逗号,是不是说不管多大面积的(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还是要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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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30 20: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做,监控,消防,和局域网电话的,希望和大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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