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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我对《通则》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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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3 19: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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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已经正式生效了,想必大家都看到过了。新版对一些有争议的细节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场地设计提出了新的观点,进步是肯定的,但从总体来看,变化并不大。
    作为设计通则,其地位应该相当于法律体系当中的宪法,是所有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母规范,而实际上新通则的很多内容都来自于其它规范,甚至在条文说明里明确指出某一条来自于哪本规范,我觉得这不大好理解(万一这本规范有修订或是更改,通则岂不是也得连动?)。
    个人认为,通则的地位需进一步明确,它就是所有规范之根本,条文不宜过细,应该是纲领性的,其他规范都是在它的约束下制定,子规范之间可以各有侧重,哪怕有冲突也无所谓,前提是不得与通则相抵触。
    总之我认为,我们应该期待的是一次规范体系的变革,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修补。
    新通则肯定是明年考试的重头戏,希望大家多多关注,多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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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4 08: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上内容多了点,就是对现有规范的总结,甚至是规范索引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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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4 09: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考试好象不是每年命题的,题目不会紧跟规范修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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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5 03: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朋友的看法有道理,但有些观点不太赞同,谈谈自己的理解。

实际上新通则的很多内容都来自于其它规范,甚至在条文说明里明确指出某一条来自于哪本规范,我觉得这不大好理解(万一这本规范有修订或是更改,通则岂不是也得连动?)。[/COLOR]
1.《通则》定性;其它规范定量。
比如:现在越来越重视的节能规范,单行本已经很具体了,没有必要在《通则》中再重复出现相关的条文。
这样,不仅《通则》言简意赅,也避免其它规范的修订后,出现与《通则》的条文相矛盾的情况。

条文不宜过细。[/COLOR]
2.《通则》中对于其它规范未涉及的[/COLOR]概念应有明确定义(要定量,不能模棱两可),对于与其它规范中的条文不一致[/COLOR]的内容,要在条文说明中解释其原因。
避免出现因理解不同,导致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

作为设计通则,其地位应该相当于法律体系当中的宪法,是所有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母规范,。。。其他规范都是在它的约束下制定,子规范之间可以各有侧重,哪怕有冲突也无所谓,前提是不得与通则相抵触。[/COLOR]
3.类似又不相同。
打个比方,实际审案时,很少有直接引用宪法条款的,都是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就是说,可以认为,一切法律,都是符合宪法精神及条文的。
《通则》没宪法那么崇高,它与其它规范其实是平等的!!!--其它规范与《通则》不一致,是很正常的,也是必须的。《通则》是普遍性适用,其它规范是特殊性适用。
其它规范应与《通则》的精神,而不是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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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9 16:4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的,通则应该是骨架,其他规范应该是肉体,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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