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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青岛市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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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6 11: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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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具有项目总监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并具体负责对在市内四区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市场信用情况进行日常统计,并及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作出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适应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等。
(一)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及项目总监工程业绩、企业办公设施和监理检测设备的配置等情况。
(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包括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报监等手续办理情况等。
(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包括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创建标准化工地、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监理工作到位情况等。
(四)人员及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数量、质量及持证上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等。
(五)其他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压低监理取费、签订阴阳合同、中标项目总监及人员不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建设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七条 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随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社会调查结果;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监理企业考核标准

第九条  监理企业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市、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2分。
(二)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5分:
(四)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
(五)本市企业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00平方米或1000万元加2分,但本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工程,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00平方米或1000万元加1分,但本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
(七)每年进行一次社会问卷调查,排名第一的加10分,排名第二的加9分,依此类推。
第十条 监理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直接判为D级企业。
(一)违反招标投标规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范围承揽工程监理任务的;
(三)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任务的;
(五)同体监理的;
(六)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瞒报、谎报及拖延报告安全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
(一)应招标项目未经招标即开展监理工作,
(二)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委托监理合同,或压低监理取费标准,或与建设单位签订阴阳合同或私下协议的;
(三)擅自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阶段监理的;
(四)经查实中标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擅自变更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四级以下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七)因监理工作不力,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十)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上签署工程款拨付到位但实际不到位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现场脏乱差的;
(二)因监理企业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
(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现象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五)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
(六)企业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投保比例低于60%的;
(七)企业外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时每次减3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3分。
(一)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未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或督促整改无效却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承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三)因监理企业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两次的;
(四)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
(五)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的;
(六)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于60%,且专业不配套的;
(七)企业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投保比例低于80%的;
(八)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时每次减2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资质、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的;
(二)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时间在《青岛建筑管理信息网》登记的;
(三)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统一着装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响应的。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10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1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在资质升级、增项时优先扶持。
企业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项先进评选资格,列入企业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全脱产专项强化培训、考试。
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年度内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
60以下的,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属本地企业暂停半年至一年承接工程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资质证书。属外地入青企业清出青岛建筑市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及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项目总监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 项目总监在考核前2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市)级政府表彰,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市、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2分。
(二)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及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项加15分:
(四)获得国家、省、市、区(市)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五)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00平方米或1000万元加5分,但本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
(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监理工程,无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00平方米或1000万元加3分,但本项累计加分不得超过30分。
第十七条 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造成三级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建议注册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本市项目总监终生不予受理其注册申请,外地入青项目总监,终生不得在本市承担监理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总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暂停一年至两年执业资格。
(一)同时挂靠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投标、组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在投标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出让或转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或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四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考核时每次减20分,自参加下次投标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2分。
(一)中标项目总监经查实未到岗到位的;
(二)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现场脏乱差的;
(三)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
(四)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五)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七)因未履行职责,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八)因监理工作不力,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二十条 项目总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时每次减10分,自参加下次投标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1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三次或被质监部门停工的;
(三)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出整改措施的;
(四)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五)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
(六)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承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七)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八)因未履行职责,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九)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
(十)随意更换监理人员,不能按照中标标书全部到位的;
(十一)现场监理机构中外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二)在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上签署工程款拨付到位但实际不到位的;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考核时每次减5分,自参加下次投标起一年内每次投标扣0.5分。
(一)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即上岗的;
(二)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无效却不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现场监理人员执业不规范,工程资料不齐全,归档混乱的;
(四)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未及时审查或审查不认真的;
(五)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未统一着装的;
(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响应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监年度考核累计得分超过10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每超出10分,在第二年度参加投标时加1分,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项目总监年度累计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80-9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为重点监控对象;60-79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停接工程任务1年,须接受专项强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60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停接工程任务3年直至建议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实施考核减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及《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减分单》。
第二十四条  被减分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对减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减分单》或《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减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确属错误减分或减分依据不足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五条 考核减分与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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