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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如果因为第一题错误,考试不及格你感到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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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5: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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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附录一 名词解释
 3、低层建筑
  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4、多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5、高层建筑
  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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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0 16: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以上.住宅设计规范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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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10: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犯了考试中的致命错误:看了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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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12: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到冤啊,但是我无话可说,别人出题考的就是这个知识点,自己记的不清楚不能怪别人。如果没有这个题的陷阱,我今年可不就通过了吗,现在就剩场地了..........NND,明年努力,各位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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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16:5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层及以上的住宅才是高层,谁说七层来着?就这个概念,明年你们怎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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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23: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标准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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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3 17: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应该是十层住宅以上是高层 7层以上要电梯 不要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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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3 18: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得好好看一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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