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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粗看闫寒《建筑学场地设计》,发现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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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12: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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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寒《建筑学场地设计》的确是本好书,但是有关建筑红线的章节存在严重错误,希望考友们对照新通则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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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15: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照了没有发现啊,是281页的用地红线和建筑控制线吗?挺正常的?
能否具体说说,大家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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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6 16: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5.1.4建筑突出物的章节有问题。
新通则: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注意:是“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是“建筑控制线”
建筑物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是可以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差别是相当地大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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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16: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闫寒的这部分建筑突出物的规定是采用以前的民用通则,新通则发布不久,估计正是出版社排版出书时候,自然对不上号。
还是明月轻风看得仔细,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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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4-26 16: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旧通则也不存在这个问题,还是理解上有差异。大家注意也就是了,看书还是要对照规范。希望其他朋友们还能够继续发现问题,尽快提出来,大家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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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16: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通则发布前有过一个征求意见稿,很多人都看过,XD上有过,其内容和闫寒的书中一致,应该是闫寒用当时最新的调整。
我这还有呢,上传一下。
这个意见稿看看就行了,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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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6 17: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粗看秋毫,楼上所言极是,对照看,书中的就是采用新通则草稿里的,成书赶不上规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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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1 21: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看明白了再说。
新通则规定不允许超用地红线,并不意味着可超建筑控制线。
我认为像“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等等一定不能超建筑控制线,更别提用地红线了;像“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等可超建筑控制线。
所以我们要清清楚楚地理解,千万不要片面。
不要误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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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1 22: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8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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