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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建规中关于地下室设置疏散出口问题:1\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1个。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这里面有一个明显的问题:1\从这些话里可以看出:它并不是针对某一类建筑说的,而是只要能够套用此规范的各类建筑均应该执行此规定,当然对公共建筑,并没有什么说的,但是,大家在做单元式多层住宅时,按道理也应该执行上述规定,但是事实恰巧相反,很多单元式多层住宅都要设地下室,为上层住户的储藏室,而此部楼梯在与地上层连接的楼梯并没有加2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而是完全连通的,但审图对此也并无异议,我问过我们建筑所所长,他说面积小,人员少,住宅可以这样,事实确实如此,但问题是规范并没有单另将住宅拿出来说可以这样,给人感觉虽然这是严重违反规范,但大家都默认这么做,那么大家的依据是什么?2\住宅一个单元的地下室面积肯定超过50m2,却仍然用了这部与上面连通的楼梯作为疏散楼梯,这也只有一个出口呀,也是违反规范的,象这些问题,大家既然默认可以这么做,依据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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