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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工程项目管理体系与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之对比(纲要)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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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0 23:2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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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对比:Project Management与Supervision之于概念上是完全是不同的;
a.前者指的是全面的项目控制与管理,涵括了自项目策划至建成移交各个阶段面对市场与工程本身各个环节的管理流程,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其侧重点在与“管”;
b.而后者在我国目前现行体系中是建设工程自设计至建成移交阶段仅仅面对工程本身的监管流程,是法规强制的“社会三公”监管,其侧重点在“监”。
2。模式对比:
a.PM体系中各个管理环节均由项目经理或业主聘佣或雇佣的具备专业资质的专业顾问负责,而PM的实施者负责的是统筹、协调与管理,例如合约与造价控制由测量师负责、工程质量监管由建筑师/ 设计师/工程师负责、全面施工现场协调由总承包商或工程总包负责;在工程本身,PM的职责是将上述单位协调统筹起来完成合约;比如说工程是否完成、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并非是由P M成员签字确认,而是由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签字负责,工程量与工程造价核定、合约草拟与解释也不是由PM成员负责,而是由测量师负责。
b.而在Supervision体系中,上述工作均由监理负责,既不能分散责权相互牵制监督,又不利于在各个不同领域里使用不同特长的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3。从业人员对比:
a.PM体系中的从业人员要求比较高,必须经过PM体系的专业培训与考试即“项目工程师资格考试”,其难度与入行的门槛远远高于各个专业工程师资格的门槛,其侧重点在于专业之上的“管理”,而非“专业”。
b.而在Supervision体系中,从业人员获取专业工程师资格即可从业进行监管工作,而在英国从事现场监管的甚至是clerk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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