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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台湾“公投法”四大版本主要差别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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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3 14: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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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了“公民投票法”(以下简称“公投法”;因全文尚未正式公布,仅以台湾《中国时报》刊载内容为参考,实际内容可能有出入)。全法共分“总则”、“提案人、连署人及投票权人”、“公民投票程序”、“公民投票结果”、“公民投票”、“罚则”和“公民投票争讼”7章共64条。把“行政院/民进党团案”、“国民党党团案/亲民党党团案”、“台联党党团案”和“蔡同荣案”4个版本的“公投法”草案相比较,可以发现在4个版本中,与通过的“公投法”最接近的是“行政院/民进党版”和国亲版,其中第16条和第20条出自“行政院版”,其余各条基本都出自国亲版。即使是“台联党版”和蔡同荣版,两者也分别有7条和9条内容与三读通过的“公投法”相同或基本相同。陈水扁还可能搞“台独公投”

    在4个版本中,蔡同荣版的第2条“公民投票系以国家有效统治领土为范围,包括台、澎、金、马等区域之公民投票”,及第6条第1款(“国旗、国歌、国号、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国家定位议题”)公然叫嚣分裂,“台联党”也采用了蔡版第2条,是赤裸裸的“台独”。这两者均在表决时遭到国民党和亲民党的封杀(民进党弃权)。民进党提出的“修宪议题”虽然没有直接点明是否涉及“统独公投”,但一旦通过,就等于为民进党预留了空间。此条款也未通过。

    而国亲版中的“排除国旗、国歌、国号、领土为公投事项”虽未在最后表决时提出,但在适用事项中增列了“修宪复决”。这表示不但排除了“制宪”,还将“台独”势力主张的更改“国旗、国歌、国号、领土”等议题放归“修宪”限制。台湾“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1/4提议,全体立法委员3/4出席,及出席委员3/4决议,并提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3/4出席,出席代表3/4复决同意,不得变更。”因此,从理论上讲,“公投法”这一条在某种程度上暂时阻挡住了陈水扁当局采取冒险、激进行动的脚步。

    但在“台独”势力的压力下,“公投法”吸纳了“行政院/民进党版”中的所谓“防御性公投”条款,即第16条:“当国家遭受外力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因此,陈水扁搞“台独公投”的机会大大降低,但可能性仍然存在,例如可借口特殊情况,启动第16条。

    在野党的两大制约手段

    陈水扁在选前猛炒“公投”话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企图以此打压在野党,挑起两岸对立。在野党正是瞄准这一点,通过两个技术性手段加以限制。

    一是专设“公投审议委员会”。规定“公民投票”事项须经该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设委员21人,任期3年,由各政党按“立法院”各党团席位比例推荐,送主管机关提请“总统”任命,审议委员会的组织规定及审议规则,送“立法院”备查。

    二是第13条明确指出“除依本法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对各项议题办理或委托办理公民投票事项,也不得动用任何经费及调用各级政府职员”,对违反者“处以6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即使第19条有“公投得与全国性选举同日举行”的规定,但陈水扁和民进党无法在明年3月20日“大选”时发起咨询性“公投”。因此,陈水扁仍可打“公投牌”,但效力会不如从前。

    四大版本的差别主要在哪

    由于“立法”意图与政治立场不同,4个版本间的差异不小。

    首先,4个版本长短不一,意图各异。其中国亲版共9章68条,最为详尽;“行政院/民进党版”共6章38条;蔡同荣版和“台联党版”不分章节,都是16条。究其原因,这是由于蔡同荣和“台联党”“公投”目标就是“台独”,其他议题不过是幌子。“行政院/民进党版”除预留“台独公投”空间外,主要是为了选举造势。这三者都没有进行认真的“立法”准备。

    其次,国亲版反对“制宪”。国亲版原先提出“宪法修正原则之创制”(连署后送“立法院”审议,不经“公民投票”),后将其修改为“修宪案”的复决,排除民众以连署方式提出“修宪”。“行政院版”仅以“修宪议题”涵盖,使发动者拥有了“制宪”或就统“独”等任何议题进行“公投”的可能性。其他两个版本更公开将“台独”主张列出。在禁止事项上,国亲版明列“制宪及变更国号、国旗、领土及外交、军事、安全、战争与和平”不得“公投”,即“有限公投”,其他3版均无此规定。此外,国亲版和民进党版还细分了“全国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其他版本则没有。

    第三,提案发动人不同。国亲版允许民众连署发动“公投”;民进党版则允许民众、“行政院”和“总统”(只在“防御性公投”条款有效)发动;蔡版与“台联党版”的发动者包括民众、“立委”和“总统”(提案经“行政院会”决议同意)。而11月27日最后通过的版本则允许民众、“立法院”和“总统”(只在“防御性公投”条款有效)发动。排除“行政院”的发动权,使陈水扁当局策划的“公投游戏”受到一定制约。

    第四,对于主管与审议“公投”的机关,虽然各版都承认“中央选举委员会”为主管机关,但国亲版认定投票议题由新设立的“公投审议委员会”负责,而不是“中选会”;“中选会”只负责“全台性事项”,地方性公投由地方政府主管。

    第五,陈水扁担心“公投”受大陆影响。为此,民进党版在第17条前文规定不得接受来自大陆和港澳地区的经费捐赠。这一规定在最后“立法”中被采纳。(刘宏)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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