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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焦点访谈》曝光建水仿古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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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8 08:3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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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建水建仿古街毁掉了真古街
 
  建水古城是明清时期滇南文化、宗教、****、经济和教育的中心。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内许多精美的古建筑历经百年风雨依然保存完好,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游客。然而建水县委、县政府的一个决定,使得一批古民居大难临头。昨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此进行了曝光。




  在建水县,最吸引人的是位于古城的中心606米长的建新街,这里临街有100多座精美的古建筑民居,包括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朱家花园。昆明理工大学建筑学系教授蒋高宸曾多次到建水进行古建筑方面的调查,用蒋教授的话说,建水民居的价值不仅在云南,在全国都有一席之地。还有从建筑学的价值讲,它本身不仅是一个民居,它更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见证。而且是民间艺术的展览馆,是一种有价值的文化。但这样极富价值的建水古民居,却在1999年接到县政府的动迁通知书。按照动迁通知书的要求,606米长的建新街邻街100多座民居将夷为平地,取而代之的是一条商业街。建水县修这条仿古街,到底是为什么呢?建水县副县长李国才回答,想结合这条街,结合大型的民居建筑朱家花园,把这街建成集观光、休闲、娱乐、度假为一体的步行商业街。既然是商业街,当然就应该建在县城的黄金地段,建新街因此被开发商看中,成为仿清式风貌街的首选。




  而实际上,对建新街的保护其实早就纳入了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改造建新街把原汁原味的古民居拆掉,这样的做法让人无法理解,此举遭到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建新街132号的居民朱金铭告诉记者,当时这个动迁改造方案,是准备除了保护省级重点文化保护单位朱家花园之外,全部拆光一家不留。朱金铭要求县委、县政府的有关部门来对这些房子进行认定,却无奈地听到副县长李国才的话:“那些老房子都是50年以上的老房子了,一年折旧2%,50年以后就一文不值了。”就这样,居民们虽然极力反对,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有好几座保存完好、有保护价值的古民居还是被强行拆掉了,其中包括建水人耳熟能详的五官府、进士府以及翰林第的一部分。就连一直住在朱家花园的朱家后代,因为住的房子不在对游人收费范围之内也被列为拆迁对象。建水人不明白,他们曾经接待过无数的游客,引来游人赞叹的老宅子被一纸动迁通知书就真地毁掉了。




  事实上,这个建新街的改造项目没有经过审批,仅仅通过一份会议纪要就把项目定了下来。就在一切手续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建水县里批准了开发商石屏县综合开发公司建风公司改建清式风貌街的项目,并且由县政府承担拆迁工作。建新街转眼变成了一个大工地,由于一直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接到群众举报信后,省建设厅才发现了建水县在建新街改造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为了对古城进行抢救性保护,2000年10月,省建设厅和文化厅组成的调查组对建新街古民居鉴定。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韩先成心疼地说:“这是典型的败笔。”省政府领导及建设厅领导都觉得是相当可惜的,韩先成和文化厅的同志一起到现场,带着有关专家每一个栋号每一个栋号进行调查。之后,确定了还没有来得及拆迁的应该重点保护的15个宅院,同时要求建水县立即停止拆迁,调整规划。并于2001年1月联合下发了云建规115号文件,对建新街的古民居采取了保护措施进行挽救,并在要求保留的民居大门上挂上了显眼的标志。




  然而建新街的厄运并没有就此终止,今年9月,建水县执意毁掉古民居的情况开始愈演愈烈。68号院又被拆掉了一大片;特别要求按原貌恢复的42至43号民宅也被推土机铲平,另外几户民宅也岌岌可危。该项工程计划到明年3月,取而代之以几十幢仿古建筑组成的一条商业街。建水县的做法再次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同时也引起了省政府、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的高度重视。昨日,省建设厅有关领导告诉记者,一周前,省政府办公厅已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发出通知,责成州政府对建水县毁掉古民居情况进行自查。同时,省建设厅、省文化厅也通知红河州对建水县进行检查,省建设厅、省文化厅将赴建水县进行复查。央视 连芳 春城晚报

      附:央视网站《焦点访谈》:仿古街毁掉了真古街


            评论:是胆子大还是文化低?
 
  看过昨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仿古街毁掉了真古街》的报道后,让人倒抽一口冷气,愤懑难平:一个有“文献名邦”之称的县城,居然可以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当地群众的呼声于不顾,擅自将最能体现文化名城形象的明清建筑拆成一片废墟,然后准备用一些水泥再加进一些颜料,去搞毫无生命气息的所谓的“仿古建筑”。

  有人说:他们胆子也太大了,百姓反对他们拆,上级阻止他们还要拆。

  其实,只要仔细想想,他们的胆子固然大得荒唐,但究其根底,恐怕还是在急功近利的追逐之中,这些人的文化素质出了问题。

  本来,“古”已有之,何须你去仿古?如果说有“古”还要“仿古”,是闹笑话,拆“古”建“仿古”,就是罪过!建水县有那么多优秀的文化传统,那么完善的明清建筑,最需要的就是珍视和保护,在保护中继承和弘扬前人优秀的文化传统。但我们看到的却是历史被割断,文化被践踏。“文献名邦”恐怕要有名无实了!

  面对群众的质问,某位县领导的说法更令人瞠目结舌:这些房子都是50年以上的建筑了,按每年2%的折旧率计算,50年后就一钱不值。有价值的建筑属于文化的组成部分,照此说法,我国5000年或更为漫长的传统文化,不是不值一钱了吗?

  什么值钱?就是那些不伦不类、非牛非马的“仿古”赝品?

  由于群众抵制,上级部门及时制止,真正的古建筑还是保住了一些;但是,这不能不让我们想到这样一个问题:文献之邦的管理者,恐怕要真有一点文化才行。子冈 云南日报网







  云南建水县是一座古城,位于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明清时期滇南文化、宗教、****、经济和教育的中心。1994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城内许多精美的古建筑历经百年风雨依然保存完好,每年都吸引着众多的国内外游客。然而建水县委县政府的一个决定,使得一批古民居大难临头。




  建新街位于建水古城的中心地段,省级文物保护地段朱家花园就在这条街上。除了朱家花园之外,这里保存完好的古民居也吸引着游人的目光,68号民宅就是其中别具特色的一座。这座院落是清光绪年间苏州享有盛名的工匠盖的,现在的房主81岁的刘老先生一家人依然生活在这里。


  (采访建水县建新街68号居民 刘健)

  刘健:这是我们家的前院,我们叫花厅,是过去接待宾客的地方。那是走马转角楼,那上面有一些书画,一些二十四将的画,一些诗词都有的。过去我们请客在这个地方,楼上楼下都摆上桌子请客。夏天阴凉,冬天暖和。

  这座院落可以称得上是古民居中的精品,画栋雕梁屋檐下随处可见,特别是楼上楼下的数十道屏门、窗棂都是镂雕精美的木雕艺术品,梁柱交头处的八角飞爪是镂空雕刻的喜鹊闹梅等造型,神态各异,栩栩如生,让人赏心悦目。像这样保存完好的、各具特色的古民居在建新街就有近20座。




  (采访昆明理工大学建筑学系教授 蒋高宸)

  蒋高宸:建水民居的价值不仅在云南,在全国来讲,我认为它都有一席之地。还有从建筑学的价值讲,它本身不仅是一个民居,它更是一种生活方式的见证。而且是民间艺术的展览馆,是一种有价值的文化。

  蒋教授曾多次到建水进行古建筑方面的调查,认为建水的古民居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然而就是这样一批古民居,却接到县政府的动迁通知书。




  (采访建水县建新街132号居民 朱金铭)

  朱金铭:建新街这个改造方案除了保省级重点文化保护单位朱家花园之外,当时是准备全部拆光,一家不留的。

  按照动迁通知书的要求,红县范围内所有建筑物都必须拆迁,就是说606米长的建新街,邻街100多座民居将夷为平地,取而代之的是一条商业街。

  (采访建水县建新街居民)

  居民:你看盖的这些房子,把我们的房子拆了来盖这些水泥房子,老实说盖的新房子还不如原来拆的那些房子。

  改造建新街,居民不反对,可是把原汁原味的古民居拆掉,这样的做法他们无法理解,那么建水县修这条仿古街,到底是为什么呢?




  (采访云南省建水县副县长 李国才)

  李国才:我们想结合这条街,结合大型的民居建筑朱家花园,把这街建成集观光、休闲、娱乐、度假为一体的步行商业街。

  既然是商业街,当然就应该建在县城的黄金地段,建新街因此被开发商看中,成为清式风貌街的首选,而实际上,对建新街的保护其实早就纳入了云南省的保护规划。

  (采访云南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韩先成)

  韩先成:建新街从我们的保护规划来讲,它是绝对保护区。我们规划讲一级保护实际上就是绝对保护。

  记者:一级保护是个什么概念呢?

  韩先成:原有的建筑,这块主要是清代和民国的建筑,清和民国的建筑应该是绝对保护。70年代或者80年代建的一些现代建筑,我们要把它协调起来。按照现在省里的精神,就是穿衣戴帽,有的要挂个檐,有的戴个帽子,局部搞个门楼,这样一处理以后,整个一条街就古香古色。

  按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必须对有价值的优秀民居,对原有的特色环境予以保护。至于居住在这里的居民,则可以通过改善内部的生活设施来享受现代生活,这样的改造在全国有许多成功的范例,建新街的项目为什么反其道而行之呢?

  (采访云南省建水县副县长 李国才)

  李国才:整个方案在论证过程中,我们开了若干次会,广泛征求意见,当时大家提出来,需要保留的建设还是要保留,所以我们需要保留这部分建筑,基本没动。

  李副县长一再强调,古民居的去留问题县里十分重视,而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并非如此,除了在拆迁通知中要求红县范围内的房子全部拆掉,在运作中拆迁办公室实际上也是按这个方案实施的,就连一直住在朱家花园的朱家后代因为住的房子不在对游人收费范围之内也被列为拆迁对象。

  (采访建水县建新街132号居民 朱金铭)

  记者:得到这个拆迁通知后,有没有说要求县委县政府的有关部门来对你们这些房子进行认定一下呢?

  朱金铭:说了他们不听。我们的副县长李国才就曾经说过,建新街那些老房子都是50年以上的老房子了,一年折旧2%,50年以后就一文不值了。

  解说:就这样,居民们虽然极力反对,但是在拆迁的过程中有好几座保存完好,有保护价值的故古民居还是被强行拆掉了,其中包括建水人耳熟能详的五官府、进士府以及翰林第的一部分。

  (采访建水县建新街43号居民 王若辉)

  记者:这就是当时的照片?

  王若辉:对,翰林第堂屋的照片。

  记者:现在只有照片了。

  王若辉:这个是俯视图。

  记者:您就是这个院子?

  王若辉:这个院子就是中院,后面那个是后院。我们家原来就在这里。

  记者:就是紧接着这个墙壁。

  王若辉:这是翰林第的前院,我们家是中院。反正阻止不了,人家说不要管。

  (采访建水县退休教师 莫洪鑫)

  莫洪鑫:因为这些房子你拆一间就少一间了,不能再生。我们觉得有些房子拆迁得太使人痛心了。

  建新街的平静被彻底打乱了,建新街的改造一时在建水成为话题。建水人不明白,他们曾经接待过无数的游客,引来游人赞叹的老宅子被一纸拆建通知书就真的毁掉了。

  (采访云南省建水县建设局副局长 陈林键)

  记者:对于这样一个历史街区,它进行改造的话,是不是要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

  陈林键:应该是的。

  记者:这个建新街的改造项目到底有没有经过审批呢?

  陈林键:这个解决县委政府统一搞一个方案,召集几次座谈会,召集有关的专家人士来一块讨论确实的。

  县委建设局没有审批的文件并不奇怪,事实上县里通过一份会议纪要就把这个项目定了下来。就在一切手续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县里批准了开发商石屏县综合开发公司建风公司改建清式风貌街的项目,并且由县政府承担的拆迁工作。建新街转眼变成了一个大工地,由于一直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接到群众举报信后,云南省建设厅才发现了建水县在建新街改造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采访云南省建设厅规划处处长 韩先成)

  韩先成:这是典型的败笔。在我们省来说,从政府领导也好,从我们建设厅的厅长也好,都是相当可惜的,这种搞法是一种失败,陈厅长责成我和文化厅的同志一起到现场,带着有关专家每一个栋号每一个栋号进行调查。

  2000年10月,在对建新街的古民居进行鉴定之后,调查组确定还没有来得及拆迁的应该重点保护的15个宅院,同时因为建水县立即停止拆迁,调整规划。2001年1月,云南省建设厅和文化厅联合下发的云建规115号文,对建新街的古民居采取了挽救性的保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115号文件中要求保留的民居大门上被挂上了显眼标志。然而,即使这样,2002年9月,28号院又被拆掉了一大片。

  (采访建水县建新街68号居民 刘健)

  刘健:那边一直到这个地方,很大一个地方。本来这个地方省里面文件规定是保护的,后来他们不管了,管他保护不保护,要也就要了,我们被逼迫没有办法,就签了字,给他们划走了一百多平方米。

  115号文件要求保护的老宅子看来还是没有逃脱厄运。就在记者闻讯赶到建水的前一个星期,在115号文件中特别要求按原貌恢复的42、43号民宅被推土机铲平,而另外几户也面临着被拆掉的可能。

  (采访建水县建新街62号居民 胡世祯)

  胡世祯:就是说这房子我不要了,让他们拿走,也应该好好保护这个院子的完整性,不要拆掉。

  记者:现在只剩门楼在这里了。

  胡世祯:现在这个门楼还要拆掉。你看,云南省建设厅、文化厅115号文件精神第三条要保留的居民,钉了牌子了,还是要拆。

  按照工程的计划,到2003年3月份,建新街就将建成一条在许多城市就能见到的仿古街。一边是真实的历史遗迹,一边是钢筋水泥的假古董,究竟哪一个更有价值,应该十分清楚。然而在建新街的拆迁过程中,群众的反对、专家的呼吁、上级管部门的一再制止,都没有起到作用。建水县委县政府到底为什么执意毁掉这些货真价实的古民居,实在让人弄不明白。

[B]这是我所在的地区发生的事.我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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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8 11: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我也看到了,真是心痛。“人+为”在汉字中就是个“伪”字。虚伪的东西让人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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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11-28 20:4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缘何千呼万唤不出来
                  

    引子:18年前,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7年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编制走上日程。但直到今天,越来越多的名城被破坏,《条例》却让人们仍然望穿秋水,前不久,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古城毁拆事件的发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关注。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立法机构、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直接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拟工作的几位同志,以及热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家。全国人大常委毛昭晰先生还为本报提供了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25位常委签名的一份提案的全文。


                                 1、哭泣的名城

                          十年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事件备忘


    1992年,宁夏商业快讯社在银川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鼓楼西侧建起了大型彩色电子广告屏。而1991年国务院刚刚批准《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直到1997年这座违法建筑才被依法全部拆除!

    1993年,四川宜宾为建设四川省轮船客运站大楼等工程,拆除一段百余米长的元明时期的古城墙。此前,在公布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城墙巷的一段完好的元明古城墙也因建住宅被拆毁,

    1993年,青海省机械厅擅自在西宁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明代城墙处多次施工,挖毁城墙65米,破坏墙体1万立方米。

    1995年,成都市建筑机械化公司连续三天通夜施工,将长100米的明蜀王府皇城城墙及城门遗存以及大型冶铸遗存总面积约4000平方米,全部铲掉挖毁。

    1997年,宣化市蔬菜公司为新建蔬菜交易大厅,拆毁了宣化古城200多米的古城墙,占用了城墙基址3000多平方米。宣化古城城墙在明代是北方军事重镇,为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城池规模比现在的西安城还大。

    1997年,安徽桐城市荣军康复医院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府帐房楼”拆除。

    1998年,无锡市文物遗迹控制保护单位“许氏既翕堂”被无锡市检察院拆除改建办公大楼。

    1998年,无锡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秦氏章庆堂、景福楼”,被无锡市中级法院拆除兴建高层办公大楼。

    2000年,无锡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秦氏对照厅”因无锡市公安局要在附近兴建大型地下车库,将面临被异地“保护”的命运。

    1999年11月,襄樊市为了“名城形象工程”——汉江大道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樊城古城墙58米被强行拆毁,这是樊城仅存的宋明时期古城墙。

    1993年,全国历史文化名城遵义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遵义会址前的大面积历史街区建筑拆除殆尽。

    2000年,福州市仅存的历史街区——朱紫坊和“三坊七巷”街区格局,前者被规划拆除,后者被开膛破肚改造为商业街。同年五月,在房地产开发商授意下,福州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三通桥,被正在进行中亭街改造工程的施工队炸毁。

    2000年,本来不在平安大道拆迁范围内的北京美术馆后街22号四合院,房地产商借口此院非‘文物保护单位’,没有保护价值,企图强行拆除。年初小院主人赵景心将东城区文物局和东城区房管局告上法庭,4月份一审,9月份二审均败诉。

    1997、1998、1999、2000年,舟山市政府以“旧城改造”为名,大面积破坏定海古城的传统历史街区和古居老宅,晚清典型建筑傅家大院、丁家楼、孙家店铺、胡家店铺、蓝府东厢房、忻家大院相继被毁。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达到登峰造极。1999年,浙江省制定颁布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从1999年8月开始,定海民众依法状告市政府,一审败诉;二审仍然败诉……    (10月11日《中国文物报》何洪  孙秀丽)


                                 2、立法方面如是说

                           主管部门应抓紧进行立法方面的工作   


    近来,一些专家、学者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对历史文化名城立法问题十分关心。原因何在?据我所知,从国家已公布的99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现状来看,保护完好的已经不多了,而名存实亡的历史文化名城则为数不少。值得庆幸的是,这个问题目前已经引起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关注,相信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立法问题,会得到解决的。然而,立法是一项既重要又严肃的工作,与出台政策性文件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立法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新近颁布的《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法律,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行政法规,则必须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的立法,需要草拟为法律的,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历史文化名城如需草拟为行政法规则必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批准立项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负责其草拟工作。起草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三定”(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的职责,草案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起草工作,草案形成后,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再报送国务院。建设部作为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担负着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以及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职责。对此,希望建设行政部门不负众望,尽早考虑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纳入议事日程,这不仅是依法行政、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众多专家学者和群众的期盼。——作者  文言


                            《文物保护法》正在修订中


    从立法程序来讲,《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业务草案拙定后,要先送交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和建设部法规司共同审阅。1997年拟的那个草案主要侧重于规划的制定和规划保护,是从原则上把握的,还没有涉及规划的落实及历史文化街区。

    目前《文物保护法》仅从原则上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定义。因为它毕竟只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部分。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将增加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但仅限于配合未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主要包括:公布历史文化名城的程序;搞好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等。不太可能增加更多内容。——彭常新(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副主任,原政策法规处处长,曾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草拟和《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

   

   

                              3、国家文物局专家如是说

                                我们现在参与得不太多


    从1982年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到1993年之前,国家文物局一直在致力于前后三批历史文化名城的发现、审议和公布工作,当时主要考虑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要尽快给即将消失的传统城市一个“身份”,这样有利于对他们的整体保护。但在三批都公布之后,发现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有些地方的领导,申报时非常积极,但他们仅仅把“历史文化名城”这项桂冠戴在招商引资或其他经济开发项目上了,于是就出现了一些短视行为,“名城”牌子拿到手以后,不顾名城保护的基本原则,拆旧城、建新城,或搞一些大的开发项目,对传统街区的格局造成了很大的破坏。所以在1993年前后,对已经公布了的名城的管理工作就提到了议事日程,并在当时与建设部达成共识:不再成批地公布历史文化名城,个别确实有疏漏的将来做个案处理,今后把主要精力放在名城管理和保护,以及制定名城保护规划上。当时国家文物局主要是政策法规处和文物处参与这项工作。

    新的国务院职能分工之后,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部比国家文物局多了一项“监督管理”的职责,也即负有实际管理的职责。1997年,建设部与文物局两家历时三年多,起草了一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交给了建设部。此后,国家文物局只参加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参与每年历史文化名城重点项目补充方案的审议;具体到1997年那个草案本身,国家文物局再也没有介入。——郭旃  (国家文物局调研员,1993~1997年参与国家文物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拟订工作。)


                                   有困难努力解决


    1981年,由国家建委、国家文物局几家部门联合上报,1982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了24座历史文化名城。同年《文物保护法》颁布,其中有一条是对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解释,这也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文物保护法》之所以提出历史文化名称这一概念,就基于我们对保护文物的认识上有了一个发展:承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文物保护。过去搞文物保护只针对两项: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即保护单位),保护单位一般是一个建筑个体或完整的建筑组群,面积很小的。而此前各方面的国际公约对于保护文物的认识早已不再局限于个体文物,还要保存环境、保持成片的街区,由此提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问题。因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性质还不是城市建设的性质,是文物保护性质的发展。这一条必须明确。

    1982年《文物保护法》颁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以后,提出要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是与城市建设密不可分的,因此保护条例由文物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来搞。1994年,国家文物局与建设部开始共同草拟一份保护条例。文物局于1997年将草案交给建设部,建设部认为很难操作,一直没有下文,已经三年了!当然那个草案只是从原则上进行了把握,缺少更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实很难操作,因为保护一片历史街区要涉及整个规划、基础设施、城市的发展方面等等一系列问题。建设部把任务交给城市规划司,它们的业务力量比较弱。但我觉得难度大也不应成为停顿的理由!

    我认为,无论是文物局还是建设部,领导从思想是重视的、但具体工作却抓得很不够,两个部门没有进行很好的共同协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迟迟不出台。有困难得解决啊!一放就是三年!以至于今天无法可依,造成了很多破坏。这个条例如果早出台,无论如何要比现在好。

    另外,有关体制也出现一点变动。过去文物部门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多一些,国务院“三定”方案公布以后,把历史文化名城问题由建设部归白,建设部管理就多些。但不管怎样还是两家共同的事情。

    《保护条例》的出台尚且这么困难,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就根本不可能了。况且正在进行中的《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已经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和力度。这样顺理成章,出了《条例》就跟《文物保护法》配套了。

    另外,我觉得《条例》可以吸收地方法规的成果,像浙江、山东的名城保护条例都很好。而且要比各省的法规更严密、严格才行。——谢辰生(原国家文物局顾问,参与《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4、建设部专家如是说


    本报记者辗转找到了建设部直接主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城市规划司何副司长和城市规划处的傅爽处长,他们说刚接手工作没几年,情况不是很了解,1991年以来建设部陆续发过一些相关文件。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编制,建设部正在进行之中。2000年5月,赵宝江副部长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年会上提出,今年年底争取《条例》草案出台。

    记者就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问题又采访了原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司长,建设部建筑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规划师王景慧先生。


                      破坏名城的问题也不能完全归结于没有《条例》


    记者:从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公布到现在,18年过去了。18年来,我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域做出了很大成绩,但矛盾和问题仍然很突出,比如定海古城被拆一事,闹得全社会沸沸扬杨。该事件矛盾的焦点就在于缺乏国家级的法律依据。您怎么看待上述

问题?

    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者注)的编制是1993年纳入日程的。199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曾经共同编制了一份《条例》草案,1994,1997年又做了一个草案,基本也是参考原来那个做的。

    《条例》以及相应的法制建设确实是今天大规模城市建设过程中迫切需要的,这已是大家的共识。毁坏名城的事也确实有一些是由于法制不健全造成的,但不都是这样的情况,并不是《条例》一出台就万事大吉。我们不是无法可依,我们有《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有国务院的一些行政规章、法律条例、技术法规都可以作为执法依据,或法律保障。但是有法不依的情况太多了!

    所以,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完全归结为没有《条例》。

    法制建设当然要有,但首先还是要提高对保护规划的认识。在《条例》还没有出台的时候,首先规划本身是有法律效力的,其次,从立法来说,不仅国务院要制定《条例》,各省、市都应该有依据地方特点出台的保护条例或者保护规划,《条例》只能规定一些程序。所以仍然需要保护规划作更详细的规定。这样同时起步,同时与《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配合,建立一个完善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实际上,各地的“总体保护规划”大都没有问题,出问题的是执行改造和开发的规划。

    记者:18年来,建设部在历史文化名城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公布第一批名城时是否想到要立法?

    王:这些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名城保护方面还是做了不少工作的。首先是认识上的提高。现在社会上这么关注历史文化名城,应该跟国务院在1982年大规模基建刚刚开始时,及时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这一政策有关。18年来通过规划、建设、整治、维修文物古迹、改善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做了很多工作。广大群众、各级领导在认识上也有了提高,各地纷纷编制保护规划。

    其次是名城的公布逐步推动了地方的法制建设。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颁布了一系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文件。

    再次是逐步建立起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体系。将历史街区、文物古迹、文化遗产分开来,三种不同性质的历史文化遗产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要求。比如说历史街区就是可以住人的,说历史街区要向文物那样“束之高阁”,对开发商而言,是搞破坏的借口;对政府领导而言,则造成了一种误解——保护历史街区就是让政府花钱。我们鼓励逐步整治历史街区,是保护和延续古城原来风貌特色或者格局,不是不允许内容改造,不让人住。我们并不鼓励迁移居民保护的方法!

    第四,名城保护产生了国际影响,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重视。

    记者:您认为未来的《条例》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条例》的出台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吗?

    王:那肯定会的。事实上,目前我们的名城保护只是个案式的“救火”行为,被动地处处应战。名城保护管理应该进入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明确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

    原来我们编制草案遇到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用什么方式限制、限制多少,尺寸较难把握。另一方面,如何赋予政府保护的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机制等等,现在仍然很难。《条例》对许多具体问题都要规定清楚,因为保护的对象不同,所以《条例》规定的保护内容要比《文物保护法》宽泛得多,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乃至风貌等等,因而

面对的问题也要复杂得多。未来的《条例》内容,我想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历史文化名城的权利、义务;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编制、审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方式和保护原则,要与文物保护采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

    “历史文化保护区”(好的历史街区)的概念应在法律上明确地提出,与文物保护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对照。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措施方法,采取一些限制规定:规定各部门的申请、批准的权力;规定“不遵守《条例》”的处罚办法。同时还要强调专家的作用,设立专家评议制度(比如涉及建筑艺术、建筑形象、历史价值等等,要通过专家的评议和意见来确认),把专家的作用纳入法制程序,藉以规范政府责任。其它像技术措施(比方说如何做规划)也要编入《条例》。

    记者:这些原则应该是可行性很强了,那为什么过去没能作为正式的法规出台?

    王:其实,很多问题也是“水到”才能“渠成”的,要有大环境才行,我们也是在多年的实践中慢慢积累起来的上述认识。(10月11日《中国文物报》记者  张自成  孙秀丽采编)


                                  5、名城规划专家如是说

                                      相关法规不完善


    对历史文化名城来说,呼吁已经不解决问题。我国城市的问题错综复杂,由于人口和经济的迅速增长,要在保持生态稳定与渴望改善物质条件之间取得平衡,是前所未有的大难题。而我国所面临的这种矛盾是西方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工业革命后遇到过的,如今欧洲对历史性环境的保护立法已进入科学化、系统化、法制化的良性循环。

    而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制建设与我国经济建设的进展相比,则相对滞后,亟待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只提出了较宽泛的保护要求,但没有法律的具体条文;《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也均较少涉及历史风貌保护与历史地段开发。目前我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职能机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文物局、城乡建委和规划局等部门。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和管理;建委负责城市的建设和管理;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表面看各职能机构分工明确,但实际运作起来困难重重,文物部门权力有限。而即使这三个部门协调好了,他们对其他平级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制约能力也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我国的历史性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保护条例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酝酿了多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之所以“难产”,—个重要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比如《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土地法》、以及《房屋管理条例》等等都不很完善。据我所知,《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正在修改中:但矛盾的关键还在于存在部门利益之争。建设部、国家土地总局、国家文物局在各自的体制方面也需要协调。

    此外,目前要出台一个条例牵涉的问题太多。比如遵义在古城的事情,遵义市有关领导的决策就很有问题。再比如,福州市拆除“三坊七巷街区格局”的事情,涉及到香港某著名实业家,结果,名人、财富效应就压倒了名城保护。

    从无锡“秦氏对照厅”的问题引发我长期以来的一点看法:保存然城的风貌是很重要的。比如有一些风貌很好、很有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传统地段,但每一个建筑或构筑都不属于文物,也必须进行保护,这就是《文物保护法》难以包括进去的。可是文物界很多人似乎不太懂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街区的保护!文物界的惯例是,一旦确定为文物,其本来的功能就要被改变,器物、建筑物皆然。可是建筑物、特别是民居如果不继续使用,风貌何存?把历史街区与文保单位的历史混为一谈,纯属概念上的混淆!——阮仪三(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1980年负责平遥古城的规划,开“新、旧城分开”做法之先河,是我国搞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主要专家。先后参与苏州、扬州、绍兴、临海、安阳、南阳、商丘、神州、上海、肇庆、雷州、潮州等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1998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委托同济大学成立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阮仪三任主任,近年重点研究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整治,由同济大学参与草拟的《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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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9 10:56:28 | 显示全部楼层
lzgdebox 兄,即使有了法律法规也需要人来执行,纵观我国的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人制与法制斗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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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11-29 12: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zgy 发布
[B]lzgdebox 兄,即使有了法律法规也需要人来执行,纵观我国的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人制与法制斗争史。 [/B]


话虽如此,但解决问题还得有依据.我这几天就再找相关的法律依据.找来找去找不到.
我只找到《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这两个国家性文件,地方的相关法律文件就只有
《建水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我想这对于解决这件事的来说法律依据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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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9 14: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类法律法规还是有的,比如我们省就有地方法规,但有又怎么样呢?你没看到电视中连后挂牌的院子都被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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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11-29 17: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违法行为,但对此事的处理应该依法查处.但相关的法律制度有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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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30 12: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与人制是互为补充,不能忽视其中任意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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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2 01: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归根到底,还是利益的驱使。官僚腐败!!真他妈该把这些狗官全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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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12-16 22: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的解决很难,就目前而言,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其性质.老的<房屋拆迁办法>里有政府可以组织拆迁.而建水县没有做保护性规划.其总体规划在2000年批准,但该项目1998年就办理了各种手续.该县的保护条理仅提到对重点文物的保护,对于民居没有相关条例.而国家和省级的法律法规都没有.
省规划部门的文件的法律性到低有多大?现在也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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