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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从即日起,ACAD2002汉化(钻石版)停止下载,同时,停止申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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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2-14 00: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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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即日起,ACAD2002汉化(钻石版)停止下载,同时,停止申请下载!

目前只是限于钻石版[/COLOR] !!!白金版和SP1汉化暂时还不限制。

介于版权的问题,我们不得不删除其下载文件,以下帖子,将是我近一个月来所拜读的文章,大家有兴趣的请详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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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2-14 00: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国务院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9号   
  现公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完)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共5章33条,包括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及附则。制定本条例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这个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

  条例还规定,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要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文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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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2-14 00: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化无罪!!!!!!! 汉化无罪

汉化无罪
作者:音乐浪子
  汉化,一个我们早已熟悉的词语。许多人使用英文软件,就是从使用汉化版开始的。对于英文不太好,而又找不到软件的中文版本的用户来说,汉化版无疑是非常好的选择。

  可是,汉化软件从出现的那天起,就一直受到"是否合法"的困扰,这已经成为了制约汉化事业发展的一道门槛。

  汉化人:走在软件业的灰色边缘

  一位汉化人曾经问记者:"我们算什么呢?算是创造软件,还是算破坏软件呢?"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问题?根源在于知识产权。汉化到底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让中国许多汉化人伤透了脑筋。许多汉化人不了解,也害怕去了解。在记者接触的汉化人中,几乎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所从事的汉化工作抱有极大的热情,同时他们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而媒体对于汉化的态度也相当暧昧,使得中国的汉化人正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汉化人全部是使用自己的资金,只凭着对汉化的爱好和热情来艰难的从事着汉化事业。很不谦虚的说,我们的汉化补丁比起后来的'官方中文版'毫不逊色!但是很多软件商都不采用我们的汉化补丁,而是独立研发中文版。"汉化人田伟男这样说道。从JetAudio到Winamp等,19岁的田伟男前后汉化过的软件,数来有100来个了,对汉化有着非常深的感情。汉化事业一直得不到合法的认同,这是汉化人的心病。

  汉化不是简单的翻译,它需要大量的技巧。"太累了。自我开始汉化后,我大部分业余时间几乎都花在了这上面。有时真的想不再汉化了,但有那么多的汉化用户给我发信,与我探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所以,一直难以放弃这项极富意义的工作。"出生于六十年代的汉化人郑直深深的感叹。

  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一方面汉化人不仅背着沉重的包袱---精神和经济的,还得忍受自己的作品被别人随意用于商业用途,另外一方面,为了自己喜爱的事业,为了广大热情的汉化用户,舍不得放弃这项事业。难怪有汉化人曾经这样自嘲道:"做软件难,做汉化软件更难"。

  汉化软件到底是否合法?

  汉化软件是否合法?带着这个问题,我们请教了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商建刚律师、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顾烈驹检察长以及深圳市检察院阳光网的陈朝辉先生。

  首先定义"汉化软件"的定义。我们讨论和关注的"汉化补丁"是这样一些汉化软件,汉化人对外语版的软件,在未经外国软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软件的某些非内核程序,诸如操作界面、说明文档等翻译成中文,但不改变软件的内核程序,达到操作界面的中文化,以方便国内用户使用。汉化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其翻译成果形成一个新的程序,称"汉化补丁",用户在使用外国共享软件的同时,只要运行汉化补丁程序就可以达到中文阅读操作文档的目的,仿佛使用的完全是一个中文软件。

  在Internet上的软件一般分为如下四种形式:(1)免费软件(Freeware),是指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软件。它具备以下特征:版权受保护,可为发行而复制,但此时发行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允许和鼓励修改软件;允许反向工程,不必经明确许可;允许和鼓励开发衍生软件,但这一衍生软件也必须是免费的。有些免费软件甚至提供源代码,如著名的免费软件库"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2)共享软件(Shareware),这类软件在软件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它允许用户将软件传播给其他用户。它允许用户使用一段时间,只要用户需要这些软件,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就可获得软件的使用权,通常还会得到一本手册和附加软件。(3)公用软件(Public Domain Software),是指那些版权已经被放弃、不受版权保护、可以进行任何目的的复制、修改并允许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且可复制和销售的软件。(4)商业软件(Business Software),是指那些受版权保护、允许预防原版软件意外损坏而进行存档复制、不允许进行修改、未经版权人允许不得进行反向工程和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的一类软件。

  对商业软件而言,用户获得的只是软件目标代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得破译包含源程序。商家软件的版权人一般在协议中声明的不得反向工程,但国际上基本已认可用户在合法取得软件之后,为了满足某种特殊需要,用户自己通过反向工程来实现非商业用途的目的。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秘密仍被禁止,开发新类似的新软件属于不正当竞争。

  因此所讨论的汉化补丁,其定义采用汉化人通常的说法,即汉化的对象是外语版,如日文版、英文版的共享软件,而非商业软件。
  从法律角度而言,汉化补丁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第一:汉化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反向工程?

  实际上,反向工程仅是某些汉化方式中的一个中间过程,或者说是对目标软件进行解析的过程,而汉化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与解析相反的过程,即编译(或汇编等等)。随着软件开发手段的进步,反向工程不再是新型汉化方式的一个必需步骤。反向工程不仅包括反编译,还包括反汇编及其他各种把目标程序变成源程序的反向工作,这通常是不被软件版权人允许的。商业软件一般对此有明确声明。

  关于汉化补丁,按照软件工程学的定义,软件的概念不仅包括可执行代码和非执行代码,而且包括相关文档。仅就可在电脑中运行的部分而言,汉化补丁也至少有可执行程序和非执行的数据这两类。软件运行时显示的文字内容有可能来自以上两个部分。所以汉化工作通常不能完全在某一部分完成。当然专门为多语种开发的软件(如icq2000版的语言包)可以很好地把待汉化部分与可执行代码分离。不同的汉化工作对被汉化的软件的改变有着质的区别。为便于研究,对于有些利用程序生成显示信息内容的软件,这类外文软件如果被"汉化",是必须改程序内核的。

  第二:未经作者同意翻译国外的共享软件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视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有规定"是指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应当注意到软件的开发过程是针对源代码的,最终用户通常只能看到目标程序。"汉化人"对软件"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容易超出目标程序的范围。如果汉化工作仅仅限于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这与一般文字作品的翻译相似。但是,仅限定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往往导致软件汉化不够彻底,很多的汉化较好的软件往往都修改了未被授权的源程序内核。

  从目前来看,汉化人主要还是停留在将汉化补丁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供网友免费试用,没有商业化。但是,汉化人还是担心自己这样一种汉化行为是否侵犯了共享软件的版权?

  法律专家认为,放在个人主页上的软件是否属于个人研究、学习的目的,应当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实际上,有些个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相当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网站、个人主页不应成为免责的理由。通过与汉化人的协商、沟通,目前,汉化人通常有两种做法:(1)将共享软件和汉化补丁同时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合成的工作交给用户自己在本地机上完成;(2)仅提供汉化补丁,不提供共享软件;(3)将共享软件与汉化补丁合成后,形成一个汉化软件,用户直接下再就可以使用了。

  专家建议汉化人采用如下措施:不要将共享软件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仅将自己的汉化补丁放在自己的主页上。汉化的结果交给最终用户在安装汉化补丁时根据需要完成。

  因此,在我们所讨论范围内的"汉化软件",是合法的。

  汉化软件版权受保护

  经常有些人汉化人在其他的网站上看到,自己的汉化补丁被盗用?有的汉化软件甚至被一些国内的软件杂志社刻录成光盘,和软件杂志一起配套销售。实际已经进入了商业化范畴。因此,很多汉化人思考,我能否向这些软件杂志社主张权利,能否主张自己的版权?汉化人王强说:"有杂志在将我的作品收录入光盘前,和我交换过意见,但是并没有提过经济报酬方面的事。"汉化人吕达嵘说:"碰到这种情况,他放都放进去了,顶多告诉他下次别放了。"说话间透露出些许无奈。而另外一位汉化人、汉化新世纪的组织者伟乾则气愤的说:"我们也抗议过,但有的根本就不搭理你。"看着自己用心血换来的成果被别人拿去赚取商业利润,当然很愤慨。

  其实,一个受版权法保护的汉化补丁应当具备如下基本:第一:它是一个独立程序;第二:这个独立程序的功用在于实现外文软件的汉化;第三:汉化的过程不改变原外文软件的实质功能,即不改变原软件的内核,而只改变其部分外壳。第四:汉化软件所改变的外壳仅是涉及文字说明部分。汉化人对具备上述特征的汉化补丁享有版权。

  另外,既然汉化软件受版权法保护,汉化人如何行使权利呢?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实际上,共享软件的商业化市场程度还很低,汉化人是否首选需要花费一笔钱去进行版权的登记呢?这个第二十条经过了两次修改,一次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第二次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个司法解释终止了这个条文的执行。因此,实际上,汉化软件的保护还是和其他作品一样,自产生之日起无需注册就享有版权。

  在本文即将结束的时候,上海大学一位网络法学教授给我们来信,信中说,我支持合法的汉化软件,也希望中国的汉化事业能够给广大的中国计算机用户带来福音。这是我们共同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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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2-14 00: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化真的无罪? 王良军

汉化真的无罪?  

10/18/2001 16:41:34· ·王良军··yesky



  拜读完音乐浪子前辈的美文《汉化无罪》(电脑报2001年第21期B1版),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及软件保护立法的不完善,的确使当前国内软件业的“汉化人”处于走在灰色边缘的尴尬境地,我对他们的境遇深表同情。但是,认真推究一下事情的根源,未经原作者授权许可的汉化软件(注:以下所指汉化软件均指此类)是否真的 “无罪”呢?从现行法律规定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还值得商榷。

  首先,软件汉化是一个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紧密相联的问题。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均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法律形式作了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用于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视为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也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而且,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公约成员国国民和满足一定条件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所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经软件版权人(包括外国软件版权人)同意,将外文软件的操作界面、说明文档等翻译成中文并将其传播,显然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有关规定。

  其次,《汉化无罪》一文中提出了将汉化软件“合法化”的专家建议:即“汉化人”可不将共享软件(外文源软件)放在主页上,仅将自己的汉化补丁放在自己的主页上。汉化的结果交给最终用户在安装汉化补丁时根据需要完成。这样,至少从形式上实现了每个用户“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从而不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这似乎也是《汉》文提出的解决汉化软件合法化的最终途径。但这种方式是否真的合法呢?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合法持有软件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的权利。但除另有协议外,未按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这里,法律没有明确究竟“修改后的软件”指的是什么。这就为《汉化无罪》的“合法”理论抛出了一根稻草:我提供给第三方的是“补丁”,不是“修改后的软件”,所以我是合法的。

  这种理论能否站得住脚?笔者认为不妥。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这个知识产权立法的原则出发,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范围应该做严格的限制。如果我们允许网上“补丁”随意流传,那将使著作权人保持作品完整权和对作品的修改权受到严重的侵犯,著作权法第45条(见上)的规定也将沦为一纸空文。所以对法律规定的“修改后的软件”应该做广义理解,即既包括安装了“补丁”的已经汉化了的软件,也包括“补丁”本身。而且,“汉化人”将“补丁”放在自己的主页上供人下载使用,其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将修改后的软件(汉化软件)提供给他人使用,而非合法用户对软件的合理使用,始终逃脱不了规避法律的嫌疑。综上所述,《汉化无罪》一文提供的“合法”解决方案,意在引导人们打法律的“擦边球”,并未真正带领“汉化人”走出灰色的边缘,也不可能将汉化软件带向光明的未来。

  第三,《汉化无罪》文中提出了保护汉化软件版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汉化软件合法性问题尚未解决之时,奢谈汉化软件的版权保护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我们为自己辛苦催生的汉化软件被他人白白盗用而愤概时,是否想到原外文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正在被侵害呢?而且,音乐浪子前辈认为汉化软件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所以应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里不免质疑,汉化软件如果是一个独立的程序,那么,它离开原外文软件又能有什么用呢?究其本质,“汉化软件”不过是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后形成的“改头换面”的东西,它本身并不能满足法律对软件保护的条件。所以,要保护汉化软件作者的版权,只有通过保护原软件作者的版权,通过与原作者的协议,合法地取得对原软件的演绎(翻译)作品权(著作权法有明确的规定),才能依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汉化软件要真正走出灰色的阴影,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制。其实,如果我们都能按著作权法规定的那样,在翻译、改编他人的作品之前去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当然,这有难度,但远比破坏法制所付出的代价小得多),那么,今天的“无罪”和“有罪”之争便已经变得毫无意义。行文至此,心中不免忐忑。本人绝无攻击和诋毁中国“汉化人”和汉化事业之意,相反我对他们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深表钦佩,因为这毕竟是一项意义深远、前景光明的事业。衷心希望中国的汉化软件事业走向辉煌。

  (本文只是从法律角度谈了个人观点,因才学所限,未敢就软件工程方面进行论证。但我想,音乐浪子前辈在《汉》文中对此已经论述得很清楚了,无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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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2-2-14 00: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商建刚

上海市一名专职律师,法律研究方向为网络法、房地产法、以及法学理论。现供职于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汉化在中国经过了一个从人工反编译到利用专门的汉化软件进行编译、从字符方式到图形方式的过程。早期的汉化爱好者(或称汉化人)是把外文版的软件进行反编译,找到目标菜单的源代码,然后把汉语写进去替换相应的外文,汉化人填入汉语的长度不得超过原文的长度,不足的可用空格补齐,然后再进行编译,最终完成外文软件的汉化。后来,有人利用了上述汉化原理开发出专门的汉化工具,汉化人利用这些工具就可以在图形界面下直接输入中文,规则同上,然后再存盘即可。目前,网络上出现了专门的汉化和打包软件,汉化人利用这些软件可以把应当汉化的部分从其他程序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段程序,然后对这一段外文程序进行汉化,最后用专用程序将其打包,形成一个独立的“汉化包”,一般称“汉化补丁”。这样一来,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只要运行补丁程序就自行完成了外文软件的汉化。
我们希望讨论和关注的“汉化补丁”是这样一些汉化软件,汉化人对外语版的软件,在未经外国软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软件的某些非内核程序,诸如操作界面、说明文档等翻译成中文,但不改变软件的内核程序,达到操作界面的中文化,以方便国内用户使用。汉化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其翻译成果形成一个新的程序,称“汉化布丁”,用户在使用外国共享软件的同时,只要运行汉化补丁程序就可以达到中文阅读操作文档的目的,仿佛使用的完全是一个中文软件。
在Internet上的软件一般分为如下四种形式:(1)免费软件(Freeware),是指免费提供给公众使用的软件。它具备以下特征:版权受保护,可为发行而复制,但此时发行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允许和鼓励修改软件;允许反向工程,不必经明确许可;允许和鼓励开发衍生软件,但这一衍生软件也必须是免费的。有些免费软件甚至提供源代码,如著名的免费软件库“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2)共享软件(Shareware),这类软件在软件市场占有重要地位,它允许用户将软件传播给其他用户。它允许用户使用一段时间,只要用户需要这些软件,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后就可获得软件的使用权,通常还会得到一本手册和附加软件。(3)公用软件(Public Domain Software),是指那些版权已经被放弃、不受版权保护、可以进行任何目的的复制、修改并允许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且可复制和销售的软件。(4)商业软件(Business Software),是指那些受版权保护、允许预防原版软件意外损坏而进行存档复制、不允许进行修改、未经版权人允许不得进行反向工程和在该软件基础上开发衍生软件的一类软件。对商品化软件而言,用户获得的只是软件目标代码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通常是不包含源程序的。商家软件的版权人一般在协议中声明的不得反向工程,但国际上基本已认可用户在合法取得软件之后,为了满足某种特殊需要,用户自己通过反向工程来实现非商业用途的目的。通过反向工程获取技术秘密仍被禁止,开发新类似的新软件属于不正当竞争。
本文所讨论的汉化补丁,其定义采用汉化人通常的说法,即汉化的对象是外语版,如日文版、英文版的共享软件,而不是其他商业软件。商业软件由于其版权为国外的公司所有,汉软工作量大,国内已经有了专门的人了在进行汉化工作,因此这部分商业软件往往不是汉化人的汉化目标。相对于商业软件而言,共享软件的版权人往往是国外的小公司、甚至更多是个人;共享软件采用先试用,一段时间后收取注册费的形式进行商业销售,因此共享软件的推广速度快,无需制作成光盘等,不存在盗版软件,相对而言成本较低。而共享软件的作用专一,但成效往往胜于商业软件。
从法律角度而言,汉化补丁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1)汉化是否属于反向工程?(2)汉化人未经共享软件版权人的同意而对共享软件进行汉化,是否侵权?(2)汉化人将汉化软件放在个人主页上,是否构成免责的理由?(3)汉化补丁是否受版权法保护?现在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如下分析:
第一:汉化是否属于法律上的反向工程?实际上,反向工程仅是某些汉化方式中的一个中间过程,或者说是一个解析的过程,而汉化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与解析相反的过程,即编译(或汇编等等)。随着软件开发手段的进步,反向工程不再是新型汉化方式的一个必需步骤。反向工程不仅包括反编译,还包括反汇编及其他各种把目标程序变成源程序的反向工作,这通常是不被软件所有人允许的。商品化软件一般对此有明确声明。
关于汉化补丁,按照软件工程学的定义,软件的概念不仅包括可执行代码和非执行代码,而且包括相关文档。仅就可在电脑中运行的部分而言,汉化补丁也至少有可执行程序和非执行的数据这两类。软件运行时显示的文字内容有可能来自以上两个部分。所以汉化工作通常不能完全在某一部分完成。当然专门为多语种开发的软件(如icq2000版的语言包)可以很好地把待汉化部分与可执行代码分离。不同的汉化工作对被汉化的软件的改变有者质的区别。为便于研究,对于有些利用程序生成显示信息内容的软件,这类外文软件如果被"汉化",是必须改程序内核的。
第二:未经作者同意翻译国外的共享软件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我们查查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视为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有规定”是指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应当注意到软件的开发过程是针对源代码的,最终用户通常只能看到目标程序。“汉化人”对软件“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容易超出目标程序的范围。如果汉化工作仅仅限于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这与一般文字作品的翻译相似。但是,仅限定对目标程序的部分提示内容进行替换,往往导致软件汉化不够彻底,很多的汉化较好的软件往往都修改了未被授权的源程序内核。
第三:个人主页能否成为“面责”的理由。从目前来看,汉化人主要还是停留在将汉化补丁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供网友免费试用,没有商业化。但是,汉化人还是担心自己这样一种汉化行为是否侵犯了共享软件的版权?另外一方面,经常有些人汉化人在其他的网站上看到,自己的汉化补丁被盗用?有的汉化软件甚至被一些国内的软件杂志社刻录成光盘,和软件杂志一起配套销售。实际已经进入了商业化范畴。因此,很多汉化人思考,我能否向这些软件杂志社主张权利,能否主张自己的版权?
我认为,放在个人主页上的软件是否属于个人研究、学习的目的,应当视不同的情况而定。实际上,有些个人网站、主页的访问量相当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网站、个人主页不应成为学习研究的目的。通过与汉化人的协商、沟通,目前,汉化人通常有两种做法:(1)将共享软件和汉化补丁同时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合成的工作交给用户自己下再两个软件后在本地机上完成;(2)进提供汉化补丁,不提供共享软件;(3)将共享软件与汉化补丁合成后,形成一个汉化软件,用户直接下再就可以使用了。
综上所述,一个受版权法保护的汉化补丁应当具备如下基本:第一:它是一个独立程序;第二:这个独立程序的功用在于实现外文软件的汉化;第三:汉化的过程不改变原外文软件的实质功能,即不改变原软件的内核,而只改变其部分外壳。第四:汉化软件所改变的外壳仅是涉及文字说明部分。汉化人对具备上述特征的汉化补丁享有版权。笔者建议汉化人采用如下措施:不要将共享软件放在自己的个人主页上,仅将自己的汉化补丁放在自己的主页上。汉化的结果交给最终用户在安装汉化补丁时根据需要完成。
另外,既然汉化软件受版权法保护,汉化人如何行使权利呢?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实际上,共享软件的商业化市场程度还很低,汉化人是否首选需要花费一笔钱去进行版权的登记呢?
实际上,这个第二十条经过了两次修改,一次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第二次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个司法解释终止了这个条文的执行。因此,实际上,汉化软件的保护还是和其他作品一样,自产生之日起无需注册就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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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2-17 09: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化有罪或无罪"争论已久,从严格意义上说,汉化没有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应给说是一种侵权,汉化也确实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毕竟原著作者与汉化者都付出了劳动.
       从中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大型应用软件的正版化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愿我们的国家发展得更快,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富裕,软件应用者的口袋越来越鼓,这样才能从更本上解决盗版问题!目前要完全达到正版化为时尚早!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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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3-20 23: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汉化不等于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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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3-26 03: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wntd 发布
[B]但汉化不等于破解! [/B]


同意老兄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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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7 21:5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汉化人活得很累,我们小老百姓也活得很累。希望我们的软件人能够联合起来做大做强,游击队的干活现在是行不通的!比如:XDCAD、明经通道、楚楚动人的建筑……,是否可以携起手来?别让人说一个中国人一条龙三个中国人一条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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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7-8 08: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汉化真的很好,汉化的软件对我国目前英语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请高手将国外优质的软件进行汉化,一方面推广了该软件的应用,另一方面,推通我国软件业的发展,毕竟从0开始的与已成熟的可省好多好多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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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8-19 06: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七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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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9 15: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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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9 20: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能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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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0-29 20:2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有其他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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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6 20: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汉化,支持合法的汉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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