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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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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11 12: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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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说明
一、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修订背景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系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进行摘录而成(摘录标准95项、1544条),于2000年4月20日批准发布。81号部长令明确了其性质及法律地位,通过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应该说,《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规范建筑市场、保护民族产业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两年来,一批重要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制定的标准相继批准发布。这些标准发布时,都同时公布了该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从而涉及《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大量条文需要修改或补充;此外还有一批标准虽还未修订,但《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这些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和新修订的标准内容需要协调。鉴于上述情况,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是必要的。鉴于这次修订和补充的内容较多,决定发布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
  二、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编制原则
  1.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在编制新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1)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2)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暂不纳入;
  (3)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协调,使其不出现矛盾,且不重复;
  (4)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5)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准;
  (6)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7)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三、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简介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详见附件。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比2000年版减少了100条,引用的标准数增加了10本,引用标准的更新率为42%。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
  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 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不引用其它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 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2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代替或补充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的相应内容。
  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
  四、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编制机构及编制程序
  为编制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设部于2002年3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并设立了常设机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中国建筑科学院。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聘任了科研、设计、施工、质检、高校、标准规范管理部门等专职或兼职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84名专家担任咨询委员会委员(见会议资料),并制定了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见会议资料)。
  咨询委员会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审查;协助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强制性条文的管理、解释和监督检查;对拟建工程中采用的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核等工作。
  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修订程序按照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进行。先由咨询委员会各专业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咨询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给各有关标准的编制组。咨询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编制组反馈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需局部修订的标准专门组织召开审查会,形成审查会纪要),经整理、协调后形成讨论稿,送咨询委员会主任扩大会议及全体会议讨论审查,形成报批稿。2002年版按上述程序,经过5个多月的工作,将报批稿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2年8月30日由建设部批准发布。
  按照建设部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工作准则”要求,今后的强制性条文由相应标准编制组负责起草,经标准审查会议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组织有关主任委员和专业组进行审查,确认后,返回标准编制组,报送建设部批准发布。这个程序是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编制程序的基础上,本着系统、严格、科学的要求而确定的,这是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过程中,对组织编制程序建立一种模式的探索,其目的是保证标准规范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作为咨询委员会我们将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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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7 08: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寻找城市建设部分的强制性条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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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0-18 14: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cajun 发布
[B]寻找城市建设部分的强制性条文.谢谢 [/B]

SU一下,以前有人贴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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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1-5 12: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到众智网站去下,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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