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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上海市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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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25 03: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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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

编制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设(90)第672号文下达的任务,由原上海市教育局会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和海市教育局建筑设计室共同编制的。

  本标准根据JGJ39一8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和1988年国家教育委会员、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结合本市幼儿园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幼儿园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召开了征求意见会,经征求不同类型的幼儿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和市规划、设计、住宅开发、城建、环保、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编制成送审稿,由上海市建委科技委员会组织各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原则通过,根据专家们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编制成报批稿上报市建委批准。

  本标准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用地面积指标、建筑面积指标、园舍建筑标准与设计要求和附录。

  各单位在试行中如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将书面材料函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幼儿园建设标准》管理组(金陵西路46号,邮政编码2000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与提高的需要,使本市幼儿园园舍的规划、建设有较合理的标准,以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并在制订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用地、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是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结合上海市幼儿园园舍实际情况制定的。标准的制定贯彻了既要保证当前幼儿保教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教育要三个面向,办一流教育与上海一流城市相适应的原则。

  第1.0.3条 本标准的用地和园舍面积指标是根据幼儿园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的。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设置,在园幼儿总数分别为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193;年本市编制委员会、市教育局颁发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1.0.4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园。示范性、实验性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1.0.5条 本标准的园舍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教职工住宅、民防工程、连接廊、车库等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对上述建筑物有需增设的,其用地、用房面积可由项目审批部门研究决定另行增加。

  第1.0.6条 幼儿园园舍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用地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幼儿园的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第二节 园舍建筑用地

  第2.2.1条 园舍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绿地、车棚和生活杂物院用地。

  第2.2.2条 园舍建筑用地根据建筑层数以建筑占地率控制,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占地率不宜大于35%,内环线以外地区不宜大于30%。

第三节 室外活动用地

  第2.3.1条 室外活动用地应包括分班活动用地和共用活动用地两部分。

  第2.3.2条 分班活动用地每生不应小于2平方米,可利用房前屋后的土地在园舍建筑用地中安排。共用活动用地每生不应小于2平方米。

第四节 绿化用地

  第2.4.1条 绿化用地应包括植物园地、小动物饲养园地、花房等。

  第2.4.2条 内环线以内地区每生绿地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内环线以外地区每生绿地面积不得小干2.5平方米。共用活动用地宜结合绿化铺设草坪。园舍屋面平台宜种植绿化。

第五节 用地面积指标

  第2.5.1条 幼儿园用地面积应根据其规模及所在地区的不同加以控制。用地面积指标不得小于表2.5.1规定。

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表

表2.5.1

单位:平方米/生

规模
所在地区

内环线以内
内环线以外

6班(180人)
18
21

9班(270人)
17
20

12班(360人)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应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二节 活动及辅助用房

  第3.2.1条 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 。

  第3.2.2条 卧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

  第3.2.3条 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

  第3.2.4条 小餐厅第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

  第3.2.5条 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第3.2.6条 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120、140、160平方米。

  第3.2.7条 专用活动室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总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于120、180、240平方米。

第三节 办公及辅助用房

  第3.3.1条 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应按人均办公面积3.5平方米配制。

  第3.3.2条 教玩具制作陈列室全园宜设1一2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20、 30、 38平方米。

  第3.3.3条 保健隔离室全园设一套,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8、20、22平方米。

  第3,3.4条 晨检接送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 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20、25、 30平方米。

  第3.3.5条 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应小于20、30、 40平方米。

  第3.3.6条 值班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第3.3.7条 总务仓库使用面积按6班、9班、 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40、 56、 72平方米。

  第3.3.8条 传达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第3.3.9条 教工厕所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平方米。

第四节 生活用房

  第3.4.1条 主副食加工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58、67、 75平方米,其中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无条件使用煤气或液化气作燃料的幼儿园,应增加烧火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平方米。

  第3.4.2条 主副食仓库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5、 20、 30平方米。

  第3.4.3条 开水消毒,全国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 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8、 10、12平方米 。

  第3.4.4条 炊事员休息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0、12、 15平方米。

  第3.4.5条 淋浴、洗衣房全园设一间,内设教职工淋浴设施,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不宜小于15、20、25 平方米。

 

第五节 建筑面积指标

  第3.5.1条 根据幼儿园不同规模,园舍建筑面积及每名幼儿占有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表3.5.1规定。

幼儿园建筑面积指标

表3.5.1

 

规模
每名幼儿占有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6班(180人)
13.43

9班(270人)
12.82

12班(360人)
12.52


注:幼儿园规模与表列不一致时,其指标可用插入法取定,规模小于6班时,按6班指标适当增加。

第四章 园舍建筑标准与设计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4.1.1条 幼儿园设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交通和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小区宜设在方便幼儿入园的中心地段。每2万人口的居住小区,应配置相当于9班规模的幼儿园二所。其千人指标为建筑面积346平方米,用地面积在内环线以内为459平方米,内环线以外为54O平方米。

  第4.1.2条 幼儿园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高爽、环境优美的地段,宜接近城市或居住小区绿化地带,不应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幼儿园园址与各种污染源的净距离,应满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新建、迁建幼儿园选址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布置,以创造向阳、安静、卫生、安全的园舍环境。

  第4.1.3条 幼儿园应单独设置,不应将幼儿园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第4.1.4条 幼儿园的活动室、卧室、衣帽间、卫生间等应成套布置成每班独立使用的活动单元。

  第4.1.5条 幼儿园建筑造型应活泼新颖,适合儿童心理特点,立面装饰具有儿童情趣。

第二节 总平面布局

  第4.2.1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幼儿园,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幼儿园的总平面布局要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既要注意分区功能合理,便于交通疏散、使用安全、避免噪声干扰,又要注意紧凑布局,节约用地。

  第4.2.2条 幼儿园的分班活动场地宜尽可能贴近幼儿活动室。也可利用分层平台或屋顶作活动场地。

  第4.2.3条 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宜多设草坪或塑胶等软场地,禁止种植有毒或带刺的植物。

  第4.2.4条 “幼儿园应用围墙或建筑物的外墙与外界隔开,园门入口应与传达值宿、晨检及接送室接近,在园门前应留有缓冲地带。

  第4.2.5条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口照的有效时间(9: 00一15: 00)内环线以外地区不少于3小时,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少于2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一半以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第三节 园舍建筑标准

  第4.3.1条 建筑层数幼儿活动室不宜超过三层。

  第4.3.2条 结构形式一般为混合结构,并应根据上海地区的抗震要求按7度抗震设计。

  第4.3.3条 耐火等级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3.4条 室内净高主要活动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幼儿活动室 3. 00m

  音体活动室 3. 6m ,

  第4.3.5条 走廊

  1.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单面走廊1.50m,中内廊1.8m。

  2.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3.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走廊连接。

  4.幼儿出入的走廊中不应设有台阶;

  第4.3.6条 楼梯的数量。位置应符合GBJ16一87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幼儿园楼梯的梯级高度和扶手要适应幼儿使用的特点。疏散楼梯不得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4.3.7条 屋面宜做刚性或柔性平屋面,上做隔热层,凡利用屋面做活动场地的,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0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

  第4.3.8条 楼地面幼儿活动室、卧室、音体及舞蹈教室均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地面。门厅、走道、楼梯间应做防滑地面,厨房宜做缸砖或防滑地砖地面,办公室宜做耐磨涂料地面,卫生盥洗间应做防滑地砖或马赛克地面。

  第4.3.9条 门窗幼儿园的门窗应考虑幼儿及教养员使用的特点,便于开启、清洁和耐腐蚀。凡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1.10m高度以下不应装有普通玻璃,并在离地面0.70m处设幼儿专用拉手。靠近走廊一侧窗户的开启,不得影响走廊交通的安全。幼儿活动室南廊内侧的窗户可做成低窗台,其余窗户立樘高度不应高于0. 80m,但楼层外墙窗距楼面1. 30m处不应设开关窗。厨房内应设置纱门窗。活动室、卧室、办公室、音体活动室,均宜设置窗帘箱。

  第4.3. 10条 墙面粉刷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原则,并能适合儿童的情趣及特点,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适当增加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内墙粉刷一般用纸筋灰粉面刷涂料,色彩力求明亮活泼。所有方形柱及内墙的阳角,均做成小园角。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一般可做木墙裙或贴塑墙面。走道、扶梯间应做:1.00~1.20高水泥油漆墙裙。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白磁砖护壁至天棚底厨房天棚刷防霉涂料。

第四节 环境功能、建筑设施与固定设备

  第4.4.1条 建筑物朝向  幼儿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朝向,宜布置在南偏东25度至南偏西15度的范围内。办公等用房的朝向,亦宜布置在以上范围内,部分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布置在西向时,建筑上西窗应有遮阳设施。

  第4.4.2条 采光  幼儿活动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对侧墙面宜设气窗,其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各房间的玻地比,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办公室       1/6

其他用房                1/8

  第4.4.3条 通风幼儿活动室、卧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卧室均应安装气窗,并均应设置安装吊扇的电源及设备,和考虑安装空调设备所需的用电量。

  第4.4.4条 采暖幼儿活动室、卧室、音体活动室、医务室 、晨检室等应有供取暖用的电源插座,有条件安装循环取暖散热器的,必须在散热器外加装防护措施。

  第4.4.5条 照明幼儿活动室、卧室、办公室一般均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用裸灯。各主要房间的平均照度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1.活动室、音体活动室 200Lx (距地面0. 5m)

2.办公室 150Lx(距地面0. 8m)

3.卧室 75Lx(距地面0. 8m)

4.卫生间、走道、门厅、库房等30Lx (地面)

  各房间内均应配置二眼及三眼的电源插座一组。幼儿用房插座的离地面高度应不低于1. 50m。

  第4.4.6条 给排水城镇幼儿园均应设置给排水系统。对生活饮用水,并应装置净水器,以达到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并应根据市政设置的排污系统,做好排污设施,并保证通向城市排污系统的管道畅通。

  农村中无给排水系统的幼儿园,要安装净水装置,对饮用水进行严格的净化消毒,并经卫生防疫部门化验合格,还应按环保及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无害化粪池。

  第4.4.7条 卫生盥洗设备每班卫生间宜配置瓷砖贴面的大小便糟,坑位一律采用蹲式,还应设置幼儿洗手设备及污水池,其长度及数量每班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大便糟     3.00m

  小便槽     2.50m

  幼儿洗手龙头  8只

  污水池     1只

  分班卫生间内的幼儿大便槽均应设置扶手。

  第4.4.8条 厨房设备

  1.灶具幼儿园的厨房灶具一般均应采用管道煤气或液化气。

  2.脱排油烟设备应予留脱排油烟设备的通气管及电源,并宜设置出屋顶的垂直排烟道。

  3.小杂梯凡需运送饭菜至二层及以上供幼儿用餐者,应考虑安装小型杂货梯,并应按劳动局规定设置专用机房。

  4.冷冻设备应予留供冰箱用的电源及插座。

  5.其他电器炊具应予留厨房常用电器炊具的电源及插座。

  6.专用配电箱根据厨房电器设备多的特点,厨房内应配备专用配电箱。

  第4.4.9条 其他附属设施

  1.幼儿园应设置旗杆一根;

  2.幼儿园应安装电话线路;

  3.幼儿园宜安装有线电视;

  4.幼儿园宜装置太阳能热水器;

  5.幼儿园应有小型嬉水池一只;

  6.幼儿园宜在共用活动场地内设置若干绿化灯。

附录一

名词解释

  一、内环线以内地区按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的解释为准。内环线以内地区包括环线以内中心地段和一般地段。

  二、内环线以外地区指内环线以外本市所地区。

  三、建筑占地率指园舍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四、室深系数指窗洞上沿离室内地面的高度与房间进深的比值。

  五、玻地比: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作如下规定,以便执行时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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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2-25 04:4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5系统统计?
5.1一般规定?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4火灾应急广播?
5.5火灾警报装置?
5.6消防专用电话?
5.7系统接地?
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2消防控制室?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9系统供电?
10布线?
10.1一般规定?
10.2屋内布线?
附录A、B、C、D(本刊略)?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条文说明(本刊略)?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火灾应急广播?
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监控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床头控制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火灾报警装置?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消防专用电话?
5.6.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5.6.3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5.7系统接地?
5.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7.1.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1.1.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6.1.1.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6.1.1.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6.2 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6.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 ,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范5?6?2~5?6?4条的规定。?
6.3.1.8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2.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6.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3.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3.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6.3.4.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6.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7.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陷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7.1.1?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1.1?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列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7.1.1?4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7.1.1?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7.2.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2.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7.2.2.2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7.2.2.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7.2.2.4书库、档案库等;?
7.2.2.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7.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2.3.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3.2气流速度大于5m/s;?
7.2.3.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3.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7.2.3.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7.2.4.符合下徇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2.4.1可能产生黑烟;?
7.2.4.2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4.3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7.2.4.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感温探测器;?
7.2.5.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5.2无烟火灾;?
7.2.5.3有大量粉尘;?
7.2.5.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和蒸气滞留;?
7.2.5.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
7.2.6.6吸烟室等;?
7.2.7.7其他不宜安装感烟探测器的厅堂和公共场所。?
7.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感温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差温探测器。?
7.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7.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7.2.7.2液体燃烧火灾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7.2.7.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7.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火焰探测器:?
7.2.8.1可能发生无焰火灾;?
7.2.8.2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7.2.8.3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7.2.8.4探测器的"视线"易被遮挡;?
7.2.8.5探测器易受阳光或其他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7.2.8.6在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以及X射线、弧光等影响。?
7.2.9.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9.1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燃气的场所;?
7.2.9.2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7.2.9.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7.2.9.4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
7.2.10装有联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以及用单一探测器不能有效确认火灾的场合,宜采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组合。?
7.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3.1无遮挡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7.3.2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7.3.2.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等;?
7.3.2.2配电装置、开关设备、变压器等;?
7.3.2.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7.3.2.4控制室、计算机室的闷顶内、地板下及重要设施隐蔽处等;?
7.3.2.5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危险场所。?
7.3.3下列场所宜选择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
7.3.3?1可能产生油类火灾且环境恶劣的场所;?
7.3.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8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置?
8.1.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至少应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8.1.2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8.12确定。?
8.1.3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附录A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1~D??1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8.1.4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N=〖SX(〗S〖〗K·A〖SX)〗(8.14)? 式中N-探测器数量(只),N应取整数;? S-该探测区域面积(m?2);? A-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2);? K-修正系数,特级保护对象宜取0?7~0?8,一级保护对象宜取0?8~0?9,二级保护对象宜取0?9~1?0。?
8.1.5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5.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深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5.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600mm时,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8.1.5.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至少应设置一只探测器。?
8.1.5.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8.14条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8.15.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8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8.19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至少应安装一只探测器。?
8.1.10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8.1.11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感烟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表8.111的规定。?
8.1.12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小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8.2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8.2.1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系统供电?
9.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高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讯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10布线?
10.1一般规定?
10.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10.2屋内布线?
10.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0.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0.2.4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杨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0.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附录D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建议性)?
D?1特级保护对象?
D.1.1特级保护对象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D.2一级保护对象?
D.2.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2.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D.2.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D.2.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D.2.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D.2.6广播、电视楼的演插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D.2.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D.2.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D.2.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楼案室。?
D.2.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D.2.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D.2.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D.2.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2.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D.2.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D.2.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D.2.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D.2.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D.2.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D.2.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D.2.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D.2.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D.2.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2.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2.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D.2.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D.2.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2.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D.2.2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2.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或公共厨房。?
D.2.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D.2.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D.3二级保护对象?
D.3.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D.3.2广播、电视、电信娄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间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D.3.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D.3.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D.3.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D.3.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D.3.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D.3.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D.3.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D.3.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D.3.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D.3.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D.3.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D.3.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D.3.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D.3.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D.3.18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D.3.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E.0.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E.0.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0.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E.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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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5 19: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们这里不能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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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26 00: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规范有什么问题可以拿出来一起讨论不要全部都拿出来不知道楼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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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8 19: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六个班的幼儿园一定要设跑道吗?
如果一定要的话需要要多少长的?可以拐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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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9: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老的了不知有否新的地方和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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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5 05: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xue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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