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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东京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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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9 17:5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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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武小郎,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北京市垃圾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背景:甲方拥有位于本州岛的东京市,本用于农家肥发酵,现由于此土地近来孳生麻元油蟑螂,极难治理,现在转让。乙方由于城市发展,急需购买一国内土地用于垃圾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本州岛之东京市,出租给乙方作垃圾处理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个月,甲方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垃圾处理厂,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0。02元,由乙方交纳给甲方。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局交纳地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1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地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地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甲方出售地产(东京市),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土地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土地,负责赔偿0。02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2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0。00001%,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土地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0。005%,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土地,按约定租金的0。00002%,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土地,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
1.……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土地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武小郎(盖章)    承租方:北京市垃圾处理委员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 至999999999999999999999999 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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