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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楚高速公路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楚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使安楚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安楚高速公路总体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优良,根据《云南安楚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人员,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强化优良工程意识,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质量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人员,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工序质量检验认可制度,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检验不合格和资料不齐全不予签证。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对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具有否决权。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材料的质量,严格控制每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的质量,以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整体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优良。
第五条 严格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各项规定对分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评定,分项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各项外观达到“平、直、顺、美”的要求,实测项目评分和质量等级必须达到优良。
第六条 承包人在控制好工程质量的同时,必须做好各项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材料的检测试验结果,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地基处理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的分析,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做到工程质量优良,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可靠。
第七条 承包人接到业主正式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后,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安排组织进行施工复测,对设计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中桩地面线、横断面高程等项目进行全面测量闭合,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复测报告》。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复测报告》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报送业主。施工复测必须在驻地监理、现场指挥部、设计代表的参与下进行。《施工复测报告》未经业主批准,不得开工。
第八条 业主批准《施工测量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批准的控制点及控制参数,设置监理专用检测控制点。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对承包人的任何一项工程进行检测控制,必须使用自设的控制点。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 指挥部建立指挥长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下设总监办公室、中心试验室、总监代表处,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从上到下直线管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质量处(科)、稽查办(组)全面监督管理,形成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齐抓共管工程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质量负责制,配备质检工程师、试验员、质检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负责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
项目部要加强现场管理环节,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现场质量管理员,建立现场管理员工作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与施工同步,消灭质量管理上的空白。
第十一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的试验室设备、仪器数量和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检测项目的要求,未经计量部门检测标定合格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承包人的各级管理人员,挂牌上岗,标明单位、姓名、岗位职务,以便工程质量检查时进行核对。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对分项工程开工审批、工序质量检查认可、施工过程检查控制、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中间交工证书签认、中间计量表签认,六道主要程序的严格把关,有效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实现工程质量优良的目标。
第十四条 承包人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同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设计图等基础资料,以及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指标及其控制措施,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安排情况。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复测核对,确认无误后,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最终签发《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承包人即可进行分项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自觉按照规范施工,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坚持全过程巡视、检查,对主要工程和关键工程部位要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频率的20%以上进行取样试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处理;对于已覆盖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彻底返工处理;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问题,监理工程师要签发指令文件,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指挥部质量稽查办、组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查控制,发现问题严格按照稽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承包人、监理、业主三方各负其责,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严格检查监控,把工程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工程质量问题不被覆盖,不留工程质量隐患。
第十六条 当任一工序、某一部分或整个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现场复测检查验收,确认各项质量指标(包括外观质量)均符合要求后,给予签认。否则,不准签证,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十七条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交工证书》。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各项表格和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其次检查各项质量指标及计算评定方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准给予签认。《中间交工证书》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不得进行与本分项工程相关的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不准签认已被覆盖的任何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
第十八条 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交工证书》,向监理工程师填报《中间计量表》。监理工程师首先检查中间计量表的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其次逐表检查承包人、监理人员签字是否齐全,再次复核工程的几何尺寸、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签认《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表》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进行有效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复核,严格把关。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开工前认真做好分项工程开工审批,施工管理人员、材料、机械的核实,技术质量交底“三件事”;施工过程中采取加强现场检测试验和检查监督,罚劣奖优“两项措施”对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进行严格控制;完工后严格进行检验签证把关,凡是质量、资料不合要求的工程一律不给予签证,实行“一否决”,确保每一个分项工程“质量优、资料全、外观美”。
第二十条 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资料进行现场放样测量,核对实际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是否相符。如确认无误,即按设计放样,向监理工程师填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测量工程师一起进行实地测量,对地形、地质、施工图、放样位置等各项指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能同意开工。合同段起止点(段)的施工放样,必须与前后合同段的控制点闭合,平面和高程误差均应符合规定。如实际地形与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需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应选择有施工经验的劳务承包人,对劳务承包人进行必要的施工组织管理和质量管理知识考核,进行施工经历,业绩、信用等情况调查,择优使用劳务承包人。对施工质量差,不服从监理,多次教育或三次返工、违约金处罚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劳务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取消其施工资格,否则从限期之日起所做的工程不给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必须层层进行技术质量交底,将控制高程、平面位置、几何尺寸、材料要求、配合比、施工工艺等技术质量规定,向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机驾人员及劳务承包人当面交待清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监理人员对砂、石、水泥、钢材、沥青等各种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准运进工地。
第二十四条 分项工程一经批准开工,承包人首先在施工现场设立一块“施工须知”牌,写明工程名称、起止桩号、承包人名称、技术员、现场质量管理员、试验检测人员、监理人员的姓名,以及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要求等内容。施工过程中,现场质量管理员要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控制材料质量,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严格控制施工工艺,不符合要求的操作工艺立即进行纠正。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勤检查、多旁站,对主要工序和工程的关键部位要跟班监理,要加大圬工砌体破坏性检查力度。只要是发现问题,无论覆盖多深、多厚,必须进行彻底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的试验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和频率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及时提供试验检测结果,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监理人员要按照不少于规范和标准规定检测频率的20%进行取样试验和现场检测,验证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当试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按规定进行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无论返工还是补救,均须进行重新检测,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第二十六条 指挥部的稽查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业主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督促各项质量规定得以有效贯彻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指挥部的工程管理人员,任何时候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均可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通知稽查组或驻地办开具《工程违约处罚通知单》。工程质量违约金应按照检查人员对质量问题责任的认定,分别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把工程质量违约金全部转嫁给劳务承包人。业主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时,如认定监理人员具有责任,同样按照规定对监理人员给予处罚。对管理有力,工程质量优,工程外观美,质量保证资料完整齐全、规范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监理人员要十分重视工程的外观质量,在保证工程内在质量优良的条件下,对外观质量严格控制,凡不符合“平、直、顺、美”标准的,必须返工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关,从工序认可到中间交工认可,都应亲自进行现场检验复核,确认各道工序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均符合规定,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规范,方能签字认可。
第五章 关键工程的施工要求
第三十条 对路基填挖结合部、路基填筑、路床以下80厘米范围的强度、软土及软弱地基、三背回填等直接影响路基稳定性和强度的关键工序,对不良地质地段、高大挡土墙、桥梁、隧道、高边坡、高填方及路面等直接影响整体项目工程质量的关键工程,要采取特别严格的施工工艺,确保各分项工程质量优良。
第三十一条 对滑坡、断层、软基等不良地质地段,应视情况进行地质钻探,查明地质情况(包括滑动层位置、断层位置、软土厚度和性质),认真查对设计资料,分析设计是否符合实际。如设计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应进行变更设计。
第三十二条 对填方地段的草皮、树根、表层松散腐殖土须全部清理干净,再进行填前碾压,检测压实度大于85%才能进行路基填筑。地面横坡陡于1:5的地段,不论是纵向还是横向,均须使用机械从上往下(坡顶至坡脚)一次性推成宽度不低于3米的台阶(如因地形限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适当降低,但最小宽度不能低于1.5米),然后从下往上逐层进行填筑;在填筑之前台阶必须碾压,压实度达85%以上。
第三十三条 填挖结合部(包括纵向和横向)的处理,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挖台阶、碾压处理外,对地面横坡大于1:2的纵向、横向填挖结合部,按照设计要求铺筑土工格栅外,应尽量采用同类土质或内摩擦角较大的砂石材料进行填筑。土工格栅纵向与填挖接缝相垂直,在覆盖土之前须拉平钉牢(可用φ6U型钢筋),运土车辆倒土时应避免扰动已铺好的土工格栅,土工格栅上的第一层填料必须用人工摊铺找平,然后压实。
第三十四条 土方路堤填筑应按“四区作业法”组织施工,选用质量指标符合规定的土作为填料,从底到顶插杆拉线分层填筑压实,任意一层的松铺厚度不大于30厘米,压实厚度不大于25厘米,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5厘米;在接近最佳含水量(±2%)的状态下进行碾压,压实度整层全厚度检测,每一层的检测评定结果符合标准规定;超高横坡采用先填后挖法,即整幅填至外侧高度后,再按照设计横坡挖低内侧。
第三十五条 填方地段路床以下0 .8米范围必须使用粒径不大于10厘米的石、砾、砂类土,或含砾、砂低液限粘土进行填筑。土质挖方地段路床以下0.3米范围如属于质量合格的土,须进行翻松在最佳含水量状态下进行碾压,使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如属于不良土质,应进行换填处理,使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挖方地段边坡、路床渗水要认真进行处理,采用设置盲沟、滤水层等措施降低水位,确保将水排入边沟。处理后的压实度、弯沉值、回弹模量三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七条 认真检验和处理挡土墙、涵洞、桥梁等石砌构造物的基坑,确保基坑承载力达到设计要求。当基坑开挖到批准的标高后,使用长杆贯入仪、静力触探仪等仪器进行承载力测试,结合基坑土质类型试验结果,准确判定基坑承载力。对于高大挡墙、桥梁等重要工程的基坑承载力,必须在完成各项检测后报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现场检验。基坑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要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圬工砌体的石料规格、支砌工艺、砂浆强度,确保构造物支砌分层错缝、座浆挤浆、砂浆饱满无空洞、砂浆强度符合规定。镶面石高度要求20-27厘米,同一分项工程层高差不得大于3厘米,宽度为高度的1-1.5倍,长度为高度的1.5-3倍,上下层竖缝错开不小于8厘米。其中石砌桥台、人行通道、上挡墙(含护面墙)、立交区挡墙,非立交区高度5米以上的高大挡墙的镶面石,外露面的四条边必须用切割机切出1-2厘米的锯缝,相邻锯缝必须保证垂直;外露面严禁使用自然面,要求留有凿痕,凿痕统一向一个方向并与水平线成60度角;除外露面以外的四个面以锯缝为基准面,凿打平整;镶面石的砌缝勾为凹缝,横缝为1.5厘米宽,竖缝为1厘米宽。上挡墙、护面墙的水平缝(层)的坡度必须与路线纵坡基本一致,沉降缝两边的勾缝须对应稳合,不能上下错开。圬工砌体的沉降缝,无论从上到下,由里到外,都必须保证成一条直线,严禁出现曲线、折线及咬口现象,缝宽2-3cm。挡土墙或拦沙坝的泄水孔,由原地面或水沟邦顶面以上30cm处开始设置,以上每隔三层面石设置一排,同一排泄水孔的间距2-3米,距墙顶两层面石的范围内不设泄水孔;泄水孔总体呈梅花型布置,孔口为10cm高5cm宽的矩形口;泄水孔由里到外必须保证不小于1%的流水坡度,无堵塞现象,墙背回填时必须在泄水孔的位置设置30cm×30cm的碎石堆。
第三十九条 对挡墙背、涵台背、桥台背,回填前必须将松土、杂物认真清理干净,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签证后方能进行回填。回填必须使用透水性材料(砂砾、碎石、矿碴、碎石土等,下同)分层填筑,使用专用机械进行压实,每层松铺厚度小型机械压实不大于15厘米,大型压路机压实不大于20厘米。三背回填材料粒径较大而无法检测压实度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采取工艺控制法施工,但必须做好工艺记录(包括材料、层厚、压实机具、压实遍数、外观等)。不论使用何种方式压实,均须保证填料达到密实平整,从根本上消除因三背回填不认真产生下沉导致路面开裂变形。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桥涵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所有混凝土浇筑一律使用钢外模,不准使用木、竹等作为外模板,变形、孔洞、接缝不密封的老旧钢模不准使用,大面积混凝土应使用面积较大的模板;浇筑前认真对模板进行检查、检测,确保模板安装位置、尺寸、稳定性、接缝符合要求;经过硬化处理的底模,必须铺筑一层铁皮;浇筑前模板必须清洗干净,涂脱模剂,不准用变黑的脏油做脱模剂。在保证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同时,拆模后不得有蜂窝麻面、凸凹不平、脱皮开裂、接缝痕迹、轮廓线条不顺、外观颜色不一等影响工程外观的现象。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隧道各项工程的施工,不抱任何侥幸心理,自觉遵守操作规程,老老实实按照设计施工,加强检测监控,确保质量和安全。隧道应使用钻孔台车掘进,使用衬砌钢模台车架模,泵送混凝土浇筑。严格控制超挖、欠挖,不允许超爆(爆破前必须认真做爆破设计,并经业主批准后方能实施);超挖、坍孔部分由承包人负责按照要求回填,并注浆加固。管棚、锚杆、导管、钢筋网、钢拱架、混凝土、防水设施等所有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不得随意改变间距、长度、厚度、强度等任何指标;如围岩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进行现场研究施工方案。承包人要加强测量监控,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监理工程师要加强工序旁站监理,加强工序质量、数量检验把关,做好施工监理记录,特别是记录好有关数量和有争议的隐蔽工程的事实记录。因承包人不严格按照规范施工,造成坍塌、变形等问题,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负。业主对在隧道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将进行严厉的惩罚,包括返工、收取质量违约金、通报、取消施工资格等措施。外观要求:拱圈圆滑顺适,无变形开裂;路面平整,盖板预制安装规范、平整顺适;洞内无渗水、漏水现象,洞口、仰坡装饰美观。
第四十二条 路面施工之前必须对路床进行严格的转序检测,包括弯沉值、回弹模量、压实度三项强度指标及纵断高程、横坡、平整度、宽度等几何尺寸,其中任何一个指标达不到要求,须进行返工处理,直至检测合格为止。为保证路床有较高的强度和均匀性,在转序检测前应采用重型压路机全断面进行碾压,派人跟踪检查,发现有局部松散弹簧等现象要立即进行处理。严格按照《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严格控制路床、底基层的强度及其均匀性(弯沉值的偏差系数)。级配碎石底基层铺前须进行洒水闷料。水泥稳定基层须用拌合机拌和,摊铺机摊铺,严格控制水泥剂量,确保其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油面层必须使用性能优良的机械拌和、摊铺。自动找平、预热、振动装置不正常的摊铺机严禁使用。以“合格的材料、先进的机械、严格的管理”来建造质量优良的路面工程。
第六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包人对以下情况负完全责任:施工前的复测工作不认真,导致开工后才发现实际地形与设计不相符而需要增加路基土石方数量;承包人放样错误,或使用未经业主认可的图纸放样,造成的一切损失;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管理办法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返工、停工、不给予计量的损失;违反施工程序,审批签认手续不齐全,被处以停工、返工所增加的费用;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路基边坡坍塌、构造物基坑坍塌、隧道洞身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坍方数量本身和因坍塌需增加的处治工程费用。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以下情况负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错误决定造成的工程损失;监理人员不到岗位,或虽到岗位但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未经返工处理即被覆盖,进行返工的损失;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无效”,造成完工后返工的损失。
第四十五条 业主承担属于业主工程质量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业主、承包人、监理单位自觉接受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查监督活动给予密切配合,对检查出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彻底整改。对公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质量问题被责令返工、通报的承包人及监理人员,除严格按照检查部门的决定执行外,还将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每返工一次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1-5万元,驻地办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承包单位每受通报一次视情况承担10万元以内的违约金,监理单位视情况承担1万元以内的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业主设置“工程质量举报箱”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收到举报的工程质量问题要认真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章 工程质量稽查
第四十八条 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稽查办公室,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行不间断的稽查,按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停工、处以质量违约金,同时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人员、机械、内业资料、检验审批手续等有关工程质量的事项进行全面检查;对分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情况(包括作息时间、现场管理力度、资料管理、各种台帐、工作业绩等)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向指挥部报送稽查报告。每月按期编制《工程稽查简报》。《工程稽查简报》上报分指、指挥部相关部门,下发驻地办及施工单位。
第四十九条 分指挥部成立工程质量稽查组,对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以及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促使承包人、监理人员自觉按照规范施工,按规范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分指挥部稽查组要随时向指挥部汇报稽查情况,定期上报稽查报告。
第五十条 稽查人员要认真履行稽查工作职责,发扬吃苦耐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对重点项目、关键分项工程要加大稽查力度,对早、中、晚容易出现管理空白的时间段要重点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对工程质量问题要一视同仁,对问题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不允许对承包人故意刁难,或有报复性处罚行为。
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承包人要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监理、业主报告,并对现场进行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处治。
第五十二条 业主对工程质量事故按有关法规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破坏工程质量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提供伪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奖励
第五十四条 指挥部按照阶段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工程质量进、度大检查评比活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按照评定分数排列名次,评选“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对工程质量好、工程进度快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来源约定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0.3%作为工程质量和进度奖励基金。
第五十五条 检查组由指挥部、驻地办、项目部三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对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内业资料、质保体系、机械设备、人员素质、外观形象、综合评价共八个项目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分采取100分制,各项目的检查评比打分办法如下:
一、分项工程质量:规定30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对已完和在建的各分项工程进行检测评定分数,具体检查项目视工程进展情况决定。
二、工程进度:规定20分。未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扣20分,完成目标进度计划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形象进度给分。
三、内业资料:规定10分。对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的各项资料进行检查,包括材料试验报告(含材质证明)、配合比试验报告、现场取样试验报告(砂浆、混凝土、压实度等)、《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申请批复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工程数量台帐、工程支付台帐、变更设计资料、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文函等与工程有关的资料。资料要求专人管理,分类建档编号,填写清楚规范,资料完整齐全,签字手续完备。资料不齐、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份,扣0.5分(扣完为止,下同)。
四、质保体系:规定5分。要求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总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技术人员、工地管理人员、现场质量管理员配备齐全、到岗尽职、适应工作需要,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措施、岗位职责制定完善、落实到位。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人,扣0.5分。
五、机械设备:规定10分。要求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符合合同规定,满足施工需要,性能保持良好。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台,扣1分。
六、管理人员素质:规定5分。要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分公司经理、技术副经理、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现场质量管理人员、机驾人员,具有高度的工程质量意识、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较强的工作能力、较高的管理水平。不符合要求一项或一人,扣0.5分。
七、外观形象:规定10分。要求插牌施工、挂牌上岗、文明施工、组织管理科学、材料合格、施工工艺认真、外观质量“平、直、顺、美”,工地管理有序、形象良好。不符合要求一项扣1分。
八、综合评价:规定10分。业主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总体情况,不良行为记录,及其与业主、监理工作的配合情况,对业主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返工罚款记录等进行综合评定给分。
工程质量检查评比总评分为一至八项之和,按照分数多少顺序排列名次。奖励单位和个人的数量到检查评比活动开始前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奖励办法:
一、指挥部研究决定用于奖励的工程质量、进度奖励基金数额,其中6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40%奖励给“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
二、“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单位”和“工程质量、进度先进单位”所得的奖金中,10%用于奖励监理单位。
三、业主对受奖励的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分别授予“云南安楚高速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优胜(先进)单位”和“云南安楚高速公路阶段目标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优胜(先进)单位”奖牌,并发文通报表彰。
四、检查评定结果工程质量差,或阶段目标计划未完成的承包人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业主报请公路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和通报,情况严重者将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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