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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0 09:4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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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 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 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后共有13章11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提出了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将原规范的设计近、远震改为设计特征周期分区;修改了建筑场地划分、液化判别、地震影响系数和扭转效应计算的规定;增补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概念设计、结构抗震分析、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改进了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关发震断裂、桩基、混凝土筒体结构、钢结构房屋、配筋砌块房屋、非结构等抗震设计的内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还取消了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中型砌块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规定。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管理组(邮编:100013,
E-mail:ieecabr@public3.bta.net.cn)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中国建
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新疆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建
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勘察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大学、华中理工大学、重
庆建筑大学、云南工业大学、华南建设学院(西院)
主要起草人:徐正忠、王亚勇(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迪民、王彦深、王骏孙、韦承基、叶燎原、刘惠珊、吕西林、孙平善、李国强、吴
明舜、苏经宇、张前国、陈健、陈富生、沙安、欧进萍、周炳章、周锡元、周雍年、周福霖、胡庆昌、袁金西、秦权、高小
旺、容柏生、唐家祥、徐建、徐永基、钱稼茹、龚思礼、董津城、赖明、傅学怡、蔡益燕、樊小卿、潘凯云、戴国莹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
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
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
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2 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 fortification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和建筑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确定。
2.1.3 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4 设计地震动参数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5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6 设计特征周期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
2.1.7 场地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 的平面面积。
2.1.8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2.1.9 抗震措施seismic fortification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10 抗震构造措施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2 主要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k-风荷载标准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M-弯矩;
N-轴向压力;
V-剪力;
p-基础底面压力;
-侧移;
θ-楼层位移角。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f、fk、f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
[θ] 楼层位移角限值。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结构(单元)总长度;
a-距离;
αs、α′s-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计算楼层层高,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2.2.4 计算系数
a-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rG、rE、rw-作用分项系数;
r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计算系数;
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
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
ξ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
ρ-配筋率,比率;
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
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
2.2.5 其他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I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
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方向相对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
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转角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
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
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 度时,应符合比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 度时,应符合比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
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3.1.4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 地震影响
3.2.1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或本规范第1.0.5条规定的设计地
震动参数来表征。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注:g为重力加速度。
3.2.3 建筑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其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对Ⅱ类场,地第一组、第二
组和第三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分别按0.35s、0.40s和0.45s采用。
注:本规范一般把设计特征周期简称为特征周期
3.2.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
用。
3.3 场地和地基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
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
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3 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4 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3.4.2 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
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当存在表3.4.2-所列举的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2-2所列举的竖向不规则类型时,应符合本章第3.4.3 条的有关规定。
表3.4.2-1 平面不规则的类型
表3.4.2-2 竖向不规则的类型
3.4.3 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及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
值的1.5倍。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当平面不对称时尚应计及扭转影响。
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其薄弱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
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乘以1.25~1.5的增大系数;
2)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同时符合本条1、2款的要求。
3.4.4 砌体结构和单层工业厂房的平面不规则性和竖向不规则性,应分别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4.5 体型复杂、平立面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可按实际需要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
3.4.6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
分开。
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3.5 结构体系
3.5.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
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5.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5.4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配筋砌体等。
2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合理地选择尺寸、配置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避免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
固粘结破坏先于构件破坏。
3 预应力混凝土的抗侧力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 钢结构构件应合理控制尺寸,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3.5.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 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 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5.6 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结构的稳定性。
3.6 结构分析
3.6.1 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
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3.6.2 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此
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3.6.3 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注: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3.6.4 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在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半刚性和柔性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
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
3.6.5 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
进行抗震分析。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3.6.6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 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7 非结构构件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3.7.4 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7.5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7.6 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3.8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3.8.1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3.8.2 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抗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其抗震设防目标应
高于本规范第1.0.1条的规定。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
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可焊性较好的钢筋;
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级和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HRB335、HRB400和HPB235级热轧钢筋。
注: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
2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 E 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
和钢号。
3.9.4 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
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钢板厚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受拉试件板厚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
方向性能钢板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3.9.6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芯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中砖抗震墙的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芯柱和框架梁柱。
3.10 建筑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10.1 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
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地
4.1.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按表4.1.1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1.2 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3 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场地初步勘察阶段,对大面积的同一地质单,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为控制性钻孔数量的1/3~1/5,山间河谷地区可适量
减少,但不宜少于3个。
2 在场地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量增加;对小区中处于同一地质
单元的密集高层建筑群,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可适量减少,但每幢高层建筑下不得少于一个。
3 对丁类建筑及层数不超过10层且高度不超过30m的丙类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按表4.1.3划分土的类型,
再利用当地经验在表4.1.3的剪切波速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注:fak为由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υs为岩土剪切波速。
4.1.4 建筑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
的距离确定。
3 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1.5 土层的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
d0-计算深度(m),取覆盖层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
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厚度(m);
υ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土层的剪切波速(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4.1.6 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
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设计特征周期。
4.1.7 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应对断裂的工程影响进行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情况,可忽略发震断裂错动对地面建筑的影响:
1)抗震设防烈度小于8度;
2)非全新世活动断裂;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前第四纪基岩隐伏断裂的土层覆盖厚度分别大于60m和90m。
2 对不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情况,应避开主断裂带。其避让距离不宜小于表4.1.7对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的规定。
4.1.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除保证其在
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其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
可根据不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宜大于1.6。
4.1.9 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
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 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2.1 下列建筑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1 砌体房屋。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粘性土层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3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上部结构抗震验算的建筑
注:软弱粘性土层指7度、8度和9度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小于80、100和120kPa的土层。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计算。
4.2.3 地基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aE-调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载力;
a-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表4.2.3采用;
fa-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采用。
4.2.4 验算天然地基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按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和边缘最大压力应符合下列各式要求:
式中P-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底面平均压力;
Pmax-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的基础边缘的最大压力。
高宽比大于4 的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
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
、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 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 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式中dw-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du-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db-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d0-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 采用。
4.3.4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
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
,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15m 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在地面下15~20m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cr-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N0-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4.3.4采用;
ds-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ρc-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注: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3.5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式中IlE-液化指数;
n-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
Ni、Ncri-分别为i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的数值;
di-i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
,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Wi-i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若判别深度为15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时,同应采用10,等于15m时
应采用零值,5~15m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若判别深度为20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时应采用10,等于20m时应采用零值,
5~20m 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4.3.6 当液化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3.6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入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根据液化震陷量的
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粘性土和
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0.5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
击数不宜小于本节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
4 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
5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当判别深度为15m时,其值不宜大于4,当判别深度为20m时,其值不宜大于5;对独立基础和
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2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节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3 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节第4.3.7条5款的要求。
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等。
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5 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4.3.10 液化等级为中等液化和严重液化的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在距常时水线约100m以内不宜修建
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注:常时水线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年最高水位采用。
4.3.11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与湿陷性黄土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用桩基、地基加固处理或本节第4.3.9条
的各项措施,也可根据软土震陷量的估计,采取相应措施。
4.4 桩基
4.4.1 承受竖向荷载为主的低承台桩基,当地面下无液化土层,且桩承台周围无淤泥、淤泥质土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大于100kPa的填土
时,下列建筑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
1 本章第4.2.1条之1、3款规定的建筑;
2 7度和8度时的下列建筑:
1)一般的单层厂房和单层空旷房屋;
2)不超过8层且高度在25m以下的一般民用框架房屋;
3)基础荷载与2)项相当的多层框架厂房。
4.4.2 非液化土中低承台桩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的竖向和水平向抗震承载力特征值,可均比非抗震设计时提高25%。
2 当承台周围的回填土夯实至干密度不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填土的要求时,可由承台正面填土与桩共同承担水平地震作用;
但不应计入承台底面与地基土间的摩擦力。
4.4.3 存在液化土层的低承台桩基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浅基础,不宜计入承台周围土的抗力或刚性地坪对水平地震作用的分担作用。
2 当桩承台底面上、下分别有厚度不小于1.5m、1.0m的非液化土层或非软弱土层时,可按下列二种情况进行桩的抗震验算,并按不利情况
设计:
1)桩承受全部地震作用,桩承载力按本节第4.4.2条取用,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及桩水平抗力均应乘以表4.4.3的折减系数。
2)地震作用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10%采用,桩承载力仍按本节第4.4.2条1款取用,但应扣除液化土层的全部摩阻力及桩承台下2m深
度范围内非液化土的桩周摩阻力。
3 打入式预制桩及其他挤土桩当平均桩距为2.5~4倍桩径且桩数不少于5×5时,可计入打桩对土的加密作用及桩身对液化土变形限制的有
利影响.当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值达到不液化的要求时,单桩承载力可不折减,但对桩尖持力层作强度校核时,桩群外侧的应
力扩散角应取为零.打桩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N1-打桩后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ρ-打入式预制桩的面积置换率;
Np-打桩前的标准贯入锤击数。
4.4.4 处于液化土中的桩基承台周围,宜用非液化土填筑夯实,若用砂土或粉土则应使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小于本章第4.3.4条规定的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4.4.6 在有液化侧向扩展的地段,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的桩基除应满足本节中的其他规定外尚应考虑土流动时的侧向作用力,且承受侧
向推力的面积应按边桩外缘间的宽度计算。
5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
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
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 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
1 高度不超过40m 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
法。
2 除1款外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3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和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可取多条时程曲线
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按建筑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选用不少于二组的实际强震记录和一组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其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其加速度时程的最大值可按表5.1.2-2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时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65% ,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80%。
注: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 计算罕遇地震下结构的变形,应按本章第5.5节规定,采用简化的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注:建筑结构的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采用本规范第12章规定的计算方法。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
表5.1.3 采用。
注:硬钩吊车的吊重较大时,组合值系数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5.1.4 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
表5.1.4-1采用;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5.1.4-2采用,计算8、9度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增加0.05s。
注:1 周期大于6.0s的建筑结构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应专门研究;
2 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应允许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5.1.5 建筑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5.1.5)的阻尼调整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有专门规定外,建筑结构的阻尼比应取0.05,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应按1.0采用,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上升段,周期小于0.1s的区段。
2)水平段,自0.1s至特征周期区段,应取最大值(αmax)。
3)曲线下降段,自特征周期至5倍特征周期区段,衰减指数应取0.9。
4)直线下降段,自5倍特征周期至6s区段,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取0.02。
2 当建筑结构的阻尼比按有关规定不等于0.05时,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和形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r-曲线下降段的衰减指数;
- 阻尼比。
2)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η1=0.02+(0.05-ζ)/8 (5.1.5-2)
式中η1-直线下降段的下降斜率调整系数小于0时取0。
3)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η2-阻尼调整系数当小于0.55时,应取0.55。
5.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
措施要求。
2 6度时建造于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
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5.1.7 符合本章第5.5节规定的结构,除按规定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外,尚应进行相应的变形验算。
5.2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2.1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各楼层可仅取一个自由度,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2.1):
式中FEk-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值,应按本章第5.1.4条确定,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宜取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单质点应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多质点可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85%;
Fi-质点i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i,Gj-分别为集中于质点i、j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本章第5.1.3条确定;
Hi,Hj-分别为质点i、j的计算高度;
δn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多层钢筋混凝土和钢结构房屋可按表5.2.1采用,多层内框架砖房可采用0.2;其他房屋可采用0.0;
ΔFn-顶部附加水平地震作用。
注:T1为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5.2.2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的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 结构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d
式中Fji-j振型i质点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j-相应于j振型自振周期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按本章第5.1.4条确定;
Xji-j振型i质点的水平相对位移;
rj-j振型的参与系数。
2 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弯矩、剪力、轴向力和变形),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SE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
Sj-j振型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可只取前2~3个振型,当基本自振周期大于1.5s或房屋高宽比大于5时,振型个数应适当增加。
5.2.3 建筑结构估计水平地震作用扭转影响时,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其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
1 规则结构不进行扭转耦联计算时,平行于地震作用方向的两个边榀,其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一般情况下,短边可按1.15采用
,长边可按1.05采用;当扭转刚度较小时宜按不小于1.3采用2扭转耦联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各楼层可取两个正交的水平位移和一个转角共
三个自由度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结构的地震作用和作用效应确有依据时尚可采用简化计算方法确定地震作用效应。
1)j振型i层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Fxji、Fyji、Ftji-分别为j振型i层的x方向、y方向和转角方向的地震作用标准值;
Xji、Yji-分别为j振型i层质心在x、y 方向的水平相对位移;
φji-j振型i层的相对扭转角;
ri-i层转动半径,可取i层绕质心的转动惯量除以该层质量的商的正二次方根;
γtj-计入扭转的j振型的参与系数,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当仅取x方向地震作用时
当仅取y方向地震作用时
当取与x 方向斜交的地震作用时
式中γxj、γyj-分别由式(5.2.3-2)、(5.2.3-3)求得的参与系数;
θ-地震作用方向与x方向的夹角。
2)单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效应,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SEk-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扭转效应;
Sj、Sk-分别为j、k振型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可取前9~15个振型;
ζj、ζk-分别为j、k振型的阻尼比;
ρjk-j振型与k振型的耦联系数;
λT-k 振型与j振型的自振周期比。
3)双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效应,可按下列公式中的较大值确定:
式中Sx、Sy分别为x向y向单向水平地震作用按式(5.2.3-5)计算的扭转效应。
5.2.4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但与该突
出部分相连的构件应予计入;采用振型分解法时,突出屋面部分可作为一个质点;单层厂房突出屋面天窗架的地震作用效应的增大
系数,应按本规范9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5.2.5 抗震验算时,结构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VEki-第i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楼层剪力;
λ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5.2.5规定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的增大系数;
Gj-第j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注: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可插入取值;
2 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2.6 结构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应按下列原则分配:
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屋盖等刚性楼盖建筑,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2 木楼盖、木屋盖等柔性楼盖建筑,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3 普通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等半刚性楼、屋盖的建筑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4 计入空间作用、楼盖变形、墙体弹塑性变形和扭转的影响时,可按本规范各有关规定对上述分配结果作适当调整。
5.2.7 结构抗震计算,一般情况下可不计入地基与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8度和9度时建造于Ⅲ、Ⅳ类场地,采用箱基、刚性较好的筏基和
桩箱联合基础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当结构基本自振周期处于特征周期的1.2倍至5倍范围时,若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的
影响,对刚性地基假定计算的水平地震剪力可按下列规定折 减,其层间变形可按折减后的楼层剪力计算。
1 高宽比小于3的结构,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的折减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φ-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后的地震剪力折减系数;
T1-按刚性地基假定确定的结构基本自振周期(s);
ΔT-计入地基与结构动力相互作用的附加周期(s),可按表5.2.7采用。
2 高宽比不小于3的结构,底部的地震剪力按1款规定折减,顶部不折减,中间各层按线性插入值折减。
3 折减后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本章第5.2.5条的规定。
5.3 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5.3.1 9度时的高层建筑,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图5.3.1);楼层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可按各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
值的比例分配,并宜乘以增大系数1.5。
式中FEvk-结构总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Fvi-质点i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的最大值,可取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
Geq-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可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75%。
5.3.2 平板型网架屋盖和跨度大于24m屋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宜取其重力荷载代表值和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竖向地震作用
系数可按表5.3.2采用。
注:括号中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5.3.3 长悬臂和其他大跨度结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可分别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和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
度为0.30g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
5.4 截面抗震验算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 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高层建筑应采用0.2。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5.4.2)
式中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宜采用1.0。
5.5 抗震变形验算
5.5.1 表5.5.1所列各类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其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Δue-多遇地震作用标准值产生的楼层内最大的弹性层间位移;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结构整体弯曲变形
;应计入扭转变形,各作用分项系数均应采用1.0;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刚度可采用弹性刚度;
[θe]-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宜按表5.5.1采用;
h-计算楼层层高。
5.5.2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
2)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3)高度大于150m的钢结构;
4)甲类建筑和9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5)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且属于表3.4.2-2所列竖向不规则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
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
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砖房;
4)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钢结构。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和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对排架柱,指按实际配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向力计算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的弹性地震弯矩的比值。
5.5.3 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变形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不超过12层且层刚度无突变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采用本节第5.5.4条的简化计算法;
2 除1款以外的建筑结构,可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法等;
3 规则结构可采用弯剪层模型或平面杆系模型,属于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
5.5.4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的简化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薄弱层(部位)的位置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可取底层;
2)楼层屈服强度系数沿高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可取该系数最小的楼层(部位)和相对较小的楼层,一般不超过2~3处;
3)单层厂房,可取上柱。
2 弹塑性层间位移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Δup=ηpΔue (5.5.4-1)
或
式中Δup-弹塑性层间位移;
Δuy-层间屈服位移;
μ-楼层延性系数;
Δue-罕遇地震作用下按弹性分析的层间位移;
ηp-弹塑性层间位移增大系数当薄弱层(部位)的屈服强度系数不小于相邻层(部位)该系数平均值的0.8时,可按表5.5.4采用,当不大
于该平均值的0.5时,可按表内相应数值的1.5倍采用;其他情况可采用内插法取值;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5.5.5 结构薄弱层(部位)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θp]-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按表5.5.5采用对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0.40时,可提高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比
本规范表6.3.12条规定的最小配箍特征值大30%时,可提高20%,但累计不超过25%。
h-薄弱层楼层高度或单层厂房上柱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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