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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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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7: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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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一起补充,包括各地的地方规定
1、前司长的讲话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设计处,北京勘察设计管理处,上海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现将《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一年七月五日

                林选才司长在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1年6月13日)

各位代表:
  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经验交流会开了两天,讨论了不少问题, 这次会议是比较大规模的第三次会。1999年5月在沈阳开了第一次会,当时参加会议的是试点城市和扩大试点城市的代表,会上就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会议之后,国务院把施工图审查制度纳入了法规,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3月,在广东顺德开了第二次会,全国各省市都参加,会上要求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进和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会议之后,各地进展很快,到目前为止。已有29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建立了施工图审查制度,有14个省市解决了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其他省市正在报批办理之中。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开展了施工图审查。在《条例》出台一年多的时间里,这个制度的建立,进展是顺利的,发展也是健康的,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力度很大。这次会议就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施工图审查的内容和重点给予了明确,《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增加了审查批准的内容,政府要进行批准,这为施工图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次会议就是贯彻两个条例,进一步研究、推进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小组把昨天讨论的情况向大会作了简要的介绍,谈得都很好,即肯定了成绩,又交流了经验。
  一、会议概况
  (一)会上各地就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广泛地交流了经验。特别是武汉及其他几个省市的代表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介绍,这几个省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做得比较好、比较规范,这些经验为建立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希望大家把这些经验材料带回去,很好地学习、消化,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来完善各地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二)研究了建立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有关问题。会上对当前施工图
审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大多数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个别问题大家看法还不尽一致,但都觉得应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探讨了解决的办法。
  (三)进一步贯彻“两个条例”和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的精神。这次会议也是贯彻两个条例的动员大会。在《条例》出台后,再不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就是违反条例规定。全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会议上,在俞部长的工作报告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和方案》中,专门规定施工图必须经过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我们要求今年上半年,各地都要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对没有建立的省市,部里要通过执法检查,进行通报批评。这也是贯彻整顿规范市场的具体要求。
  (四)落实部领导的批示并布署加快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部领导对建立审查制度这项工作很重视,最近专门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勘察设计司,一个省一个省地抓落实,哪个省没有建立,是什么原因、什么情况,一定要落实。这次会议也是贯彻部领导的重要批示,检查落实各省市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布署加快推进这项工作具体安排。
  二、关于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和开展审查工作的若干问题
  这次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同志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会议,很多同志是第一次接触这项工作。过去的沈阳会议、顺德会议,对有关精神、指导思想及有关原则,已经讲得比较清楚了,今年参加会议的新同志较多,我想再强调一下。
  (一)提高对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
  1.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的目的。我们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三个确保: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设计不损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五道程序,其中有一道程序就是扩初设计审查。后来又进行了改革,从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规定了两大类的审查程序:一类是政府投资的工程,由专业部门和地方进行扩初审查;一类是社会投资的工程,政府不再组织扩初设计审查,由业主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查。现在我国搞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基本建设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变化,投资的多元化、设计单位的企业化,使得那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等等,都要通过政府对建设体制改革来进行把关,政府要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而要把经营性、市场经济的职能交给企业。政府投资的工程,政府要关心,要审查,要批准。政府要把过去不该管的事,该放的要放,但涉及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事, 必须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这是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施工图审查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这是法律规定的。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工程建设的各道程序管理,并形成相互衔接的监督管理体系。在整个基本建设程序当中,有好几个环节,我们应该将其有机地结合起来。比方说,前期的项目立项,规划的“两证一书”,招标投标的监管,设计文件的审查和批准,发放施工许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最后的竣工备案,这些管理程序,应该说是一环扣一环的,把每个环节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监管到位。凡是能够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并进行建设的工程,就不会出现“几无”工程,也不容易出现重大的质量事故。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都是因为没有按基本程序办事,有的是“五无”工程,有的是“六无”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和手段,哪个程序都不能少。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纳入到基本建设程序,这是对基本建设程序重大改革的举措。要改变过去的认识和管理模式,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和理顺我们的管理体制和制度。前段时间搞执法检查,发现很多地方还在用老一套办法来进行管理,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符,一定要把我们的管理行为调整到现行的法律、法规上来,依法进行管理。
  3.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政府监督管理勘察设计质量的重大改革。大家知道,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是由业主和设计单位负责的。因为当时的投资都是国家的投资,中央各部委和地方各部门,都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它直接负责质量。项目的业主就是政府,另外设计单位也是国家的事业单位,负责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和实施,他们没有自身利益,就是对国家负责,对老百姓负责,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现在不同了,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利益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设计单位的企业化,必然带来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容易忽视社会公众利益,有的甚至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去谋取自己小集团的利益,这个变化是根本性的变化。如果不看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设计单位的企业化,还用事业单位、国家投资、设计经济的那一套办法来看待我们的施工图审查,确实是没有必要的,因那时已经把好关了。现在主体不同,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公众的利益必须要政府去监督管理,或由政府认定的第三方去监督管理,所以我们才提出了设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要进行重大的改革。前几年对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搞事后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以后,没办法采取补救措施。每年要求检查三分之一,其实做不到,也没办法组织这么大的力量去做这个工作,也都是由政府去组织实施,查出的问题也没办法从根本上进行纠正,已是既成事实。前几年的检查和抽查, 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大概在20%-30%,相当严重。现在就要变事后的质量管理为事前的监督管理。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不仅仅是要监管勘察设计单位,同时还要监管建设单位,特别是业主的质量责任行为。只有监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批准的环节,才能管到业主。过去大家觉得设计管理就是在基本建设程序之外的体外循环,没有哪一个环节能管到业主,管到项目。我们管资质、管合同备案,等等,都是在整个基本建设项目之外,没有进入到项目的一个环节。我们依法建立设计审查批准制度,可以管到项目,管到业主,可以管好设计市场,确保设计质量,应该说这是根本性的改革措施。整个工程建设在设计这个环节可以控制工程投资的70%-85%以上, 在施工的环节可以措施工程建设投资的15%-30%, 主要是材料、设备和人工费用的节约,大量的费用在设计环节已被确定。如果在设计环节出了重大的质量安全,那将是不可挽回的、不可弥补的隐患和问题,而且往往是重大的问题。不要误解施工图审查是为了抓管理权和审批权,其实不然,这是对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一个重大改革。
  4.施工图审查也是国际惯例。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国外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许多发达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审查,而且非常严格,经批准后,方可建设。如:美国有设计审查制度,我们考察了加州,设计审查制度十分严格,每一个市、县都有。德国也有审查制度,并且专门设置了设计审查局,认定审核工程师,并让他们成立审核工程师事务所,然后承担设计审核工作,它对设计审查局负责,提交审核报告,提出审核意见,交审查局批准,然后来建设。日本也有严格的设计审查制度,日本建设省下设八个地方直属建设局,八个地方建设局负责中央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和监督管理,地方的公款投资项目和民间的投资项目全部由都道府县的建设局负责设计审查、批准和管理。政府建设部门的公务员很多,象日本有2万7千多,德国是1万2千多,而我们建设系统加到一起不到1万人。 英联邦国家都设有设计审查制度,由政府批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也有经政府认定的私人机构和审核工程师进行审查。香港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筑署负责审核批准管理,私人投资的项目由屋宇署负责审查批准。从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都有设计审查制度,而且都有严格规范的管理。主要原因是工程设计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政府主要职能是监管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事务。凡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事务,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但监督管理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他们搞了几十年,还保持有这个制度,我们刚刚搞市场经济,也必须要建立设计审查制度,否则我们哪一级政府都无法承担工程设计质量事故的责任。
  5.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两个条例确定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政府部门必须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追究行政责任,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到位,《条例》是朱总理签发的国务院令,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依法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审定审查机构,规范审查行为
  1.审查机构的性质。审查机构是经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独立法人的公益性中介组织,既可以是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中介组织。这两句话都有依据。中编委和科技部出台了公益性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制定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目前改革的需要。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地质矿产单位、教育以及医疗卫生单位,都要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要同主管部门脱钩,独立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的合格主体。在这些单位中,还有一些单位承担着政府委托的公益性的业务活动,它不可能完全靠市场来补偿它的所得,也不可能完全靠政府的支持和拨款保证它的经费,这类机构可以通过为市场提借有偿的服务来补偿自身的收益。也可以通过政府给项目、拨出一定的科研或工作经费来补偿它的收入。公益性组织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组织,这类组织需要重新登记,要注册,现在办法已经出台了,国家计委专门针对公益性中介组织的服务收费,制定了办法。施工图审查收费就要走这个路子,这也比较符合市场运作。审查机构依法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性审查,实行有偿服务。目前已经成立的审查机构,要求按独立法人的中介组织逐步进行改革、调整和完善。以后要将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查分离开来,政府负责行政审查和审批,技术审查由审查机构来承担。依托于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考虑它的主要技术力量来源于设计单位,它也可以成立独立的法人机构来依法进行审查工作,将来可以逐步改造和完善。目前正处在启动阶段,还是要有一个过渡时期,不能要求得过急,强调得过死,还是要考虑我们的国情,但独立的法人机构是个发展方向。审查机构的数量,以满足审查工作量的需要为准,在建立的初期要考虑现状,但我们的方向和目标是明确的。
  2.有关各方的责任。主要是三个方面的责任。(1)设计单位的责任: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国际上也是这样的,谁设计谁负责,这是通行的规则。因为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校对、审核后由设计单位出图的,审查机构的审查是一种监督行为,最终的设计文件也不是审查机构和人员签字出图的,最终还是设计单位出图,这是无可争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法律法规规定了的,也是《条例》明确了的,设计单位如何来保证质量是设计单位内部的事情,它可以通过“贯标”、通过企业自律、落实质量责任制度来保证,出了问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审查机构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技术审查失察的责任,最多负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德国也是一样,审查机构因审查失误不负法律责任。政府对审查机构失察可处降低或取消其审查资格。如果审查人员玩忽职守、腐败受贿、故意把不合格的当作合格的设计文件来认定,那就要承担相应的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后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明确。(3)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承担行政责任,一是负责行政性审查,对市场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二是负责行政审批,是程序性审批。类似规划的项目立项审批一样,是工程建设的一个程序。
  3.审查的内容和要求。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损害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必须进行技术审查。发现问题,必须修改,修改合格后方可批准使用,这是强制性的,是依法进行审查。勘察设计要纳入审查,可以提前分段审查,搞好衔接,合格的勘察报告方可作为设计的依据。如果勘察报告不真实,设计质量就得不到保证,这是一环扣一环的。对一些重大的特殊工程,也可以分段进行审查,先审基础再审上部,发预审通知书,最终审查合格后,再发审查批准书。这也符合建设程序的要求,但不是所有的工程都这么干,那样的话,审查机构也受不了,政府也监管不到位。审查既要掌握原则,也要对重大特殊工程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不能一刀切。对设计方案技术经济不合理,明显保守浪费等问题可提出审查建议,由业主决定是否采纳或修改。设计咨询和设计审查的关系要弄清楚。设计咨询是业主自愿有偿的一种行为,是对设计方案的优化,是做好设计方案的评估、论证、优化,是提高设计水平和技术含量,是业主的行为,审查机构不能代替他去做。 法律规定的必须要审;没有规定的,发现问题后,可以提出建议,这些都是设计咨询的内容,是由业主自愿委托的有偿行为。如业主是政府,政府就可要求审查这方面内容。审查主要是审查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内容,不要把所有的内容都揽进来,一定要摆正关系。今年建筑工程的审查率要达到80%,市政工程的审查率要达到50%,专业工程今年要尽快开展审查工作。现在已就专业工程的审查同有关部门商定审查的原则、程序、资质管理、审查机构的认定等问题,要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技术性审查还是靠专业部门来完成。现有审查机构充实力量合格后,也可以承担市政工程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审查。这不希望搞很多的审查机构来竞争审查,这不合理,不好。专业审查在几个省已经搞起来了。建筑工程审查的要点已经有了,市政工程的审查已经委托市政设计协会制定相应的审查办法、审查要点。
  4.设计审查要建章立制。规范审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必须靠制度来保证,各地要尽快制定施工图审查制度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数的省市已经制定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有的还不完善,可以发一些补充完善的规定,发现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一次就把一个文件搞得很完善,也不太现实。 设计审查制度实行2-3年以后,我们再总结各地的审查机构建立的情况、审查工作进展的情况以及需要规范的问题,制定部令,使设计审查工作既有行政法规的依据,又有部门规章,更具操作性,把一些需要规定的内容规定得更细一些。另外,审查机构也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对审查人员的管理问题、审查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还有对被审查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不允许审查机构利用手上的职权卡设计单位、卡业主,这是绝不允许的。要规范审查行为,走偏了要出事,要砸这项好制度的牌子,我们每年开一次会,就是要强调这个问题。各审查机构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不要辜负政府对你们的信任,不要辜负业主和设计单位对你们的期望。政府的审批部门和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这样才能树立审查机构的权威和信誉。如果成了对立面,就会对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工作开展带来困难;如果服务又好,水平又高,提出的问题,设计单位及业主心服口服,把好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关,对工程建设有利。我们提倡施工图审查工作由建设部门统一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专业审查工作。这要靠政府主管部门来协调,在一个城市要靠分管市长来协调,这也涉及到城市的形象,涉及到整个建设管理的体制。设置一个审查机构来收集、受理审查文件,再转到各专业部门审查,最后汇总到建设部门核发批准书,这是最好的方式。香港也是这样做的。对抗震审查,除超限高层等重大特殊工程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外,其他建筑工程统一纳入设计审查,要充分发挥现有抗震审查队伍和人员的作用。
  (三)上下共同努力,尽快解决设计审查收费问题
  1.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性质。设计审查机构是政府认定的中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技术性审查,属于技术咨询服务的性质,应按照科技咨询服务的方式收取费用。国家发了中介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可以按此制定审查收费办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就可以制定收费的标准。业主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性审查和批准,技术性审查交有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设计审查收费向业主收取。国外都是这么做的。
  2.施工图审查收费方式。有四种方式:按工程预算投资额一定比例收取(约1-3‰) ;按建筑工程面积收取;按审查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可按照国家计委咨询收费办法执行;也可比照质量监督或监理收费标准确定。
  3.要主动争取国家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解决审查收费问题。建设部将与国家计委争取出台设计审查收费的文件,具体标准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确定。不可能全国定一个标准去收。因各地审查机构不一样,审查项目千差万别,各地价格水平不同等。目前,地方建设部门应争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先出台设计审查收费的标准或按照国家计委咨询收费的文件执行。
  (四)加强对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审查机构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审查人员熟练掌握强制性标准的水平和能力,还要培养、提高个人的素质。政府主要是对那些不具备资格的人员承担审查任务组织一些培训,对具有注册资格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组织他们进行标准的学习即可以,但不要再发给什么证书,应直接认定,因为他们全国的证书都拿到了,再发一个审查合格证书,不合适。不要把培训当成一个收费的渠道,文件规定他们具备审查资格。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共性的问题和重大隐患问题要通报,要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人员进行学习,要引以为鉴,不要都犯同样的错误,特别是那些“常规病”。有些地方做得不错,象上海和武汉,他们将审查出来的问题,汇编成册,不定期地组织学习培训,这是很好的事。可以提高我们整个设计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审查不仅仅对整个项目的质量把关,还要把整个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提高上去,整个设计水平上去了,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才能上去。对低水平、质量问题严重的勘察设计单位要记录在案,在年检中作为不合格单位予以处理。我们现在建立的是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准入很多,但清出很少。不合格的就得清出,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改革,增加了动态管理的内容,把市场行为加进去,把年检的行为加进去。要动真格的,光打雷不下雨不行,光说不做也不行。审查机构应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当中遇到的问题归纳汇总,形成意见,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勘察设计司研究、处理。
  2.通过设计审查,监管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对设计合同和设计取费的监管,对无证、越级设计和出卖图签图章及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管等,都可通过这个环节来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处理则由执法部门来处理。审查机构发现了问题,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审查机构没有处理权。可以记录在案,年检时作出处罚。对压价竞争的,要进行处罚, 设计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不能超过10-15%。通过这个环节,可以监管过去设了很多制度都管不住的问题。
  3.加强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业主理解和支持施工图审查工作。宣传施工图审查的重要性,宣传施工图审查是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宣传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严重性,使工程建设各方面重视、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以保证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五)下一阶段要抓好的其他工作
  1.抓好改企建制工作。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71号文件,把中央所属的178家勘察设计单位的改制工作进一步加以明 确,包括体制调整、离退休问题的落实问题。费用在国家测算完以后拔到省市,现在地方正在接收。地方要制定实施方案,特别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里不制定出台方案,市里也没办法操作,地级市、县没必要再制定方案,省里的方案覆盖全省,这件事不能再拖,不能再耽误,拖下去的话,可以会“炒夹生饭”。为了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展,建设部同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发了一个文件,也就是操作性文件,改企怎么办、改制怎么办,就按这个文件去办。离退休人员要求年底之前基本办完手续。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性质是中共中央中发[1999]14号文件确定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改制为科技型企业。现在的机遇很好,要抓紧工作,要是错过这个时间,后面我们的工作就很被动。过去我们改制不成功,或者是进展缓慢,往往是时机没抓住。关键是抓落实,省里、市里抓落实,设计单位也要抓落实,不能再等,不能再观望,改革的政策环境很好,市场很好,任务也很饱满,效益也不错,入关的形势所迫,应有这种紧迫感和危机感。再不改,入关后,一些设计单位就要垮台,希望争取这5年的时间, 把改革搞好。新的设计收费办法很快就要出台了,我们为此开过三个座谈会:设计院座谈会,业主座谈会,地方管理部门座谈会。业主很支持,同国际相比,我国收费太低了,大家希望提高收费,获得一个好的设计方案,为业主节省投资。16个大业主单位参加了座谈会,都很赞成,计委的领导同志一听,也认为很有道理。我们的调整幅度并不大。情况在变化,业主在成熟,收费问题一解决,其他工作都好做。
  2.抓好资质改革换证的就位工作。60号部令需要修订,就是要增加资质的动态管理,把市场行为写到资质当中去,另外在审查程序上要修改。过去设计单位是部门所属的设计单位,现在部门所属的设计单位改制了,情况变了,过去是按部门的隶属关系来审查的,现在没有隶属关系了,这个审查程序要变。要加大地方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权限,建筑设计、工程勘察下放给地方,其他专业工程先过渡一段,因专业工程大家还有些不同的意见,标准不变,就等部令出台。到时候我们再发个文,部令一下,就组织换证,大家要做好准备工作。换证是要使勘察设计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按新的标准进行重新认定与定位,既解决升级问题,也解决原有资质的到位问题,同时,也解决增项问题。资质改革力度很大,换证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市场准入的第一道关,最重要的环节,希望大家回去以后,按照文件做好准备工作。
  3.抓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从96年我们开始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应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现在市场逐步在规范。大院前几年是被那些小单位、游击队挤得在夹缝里生存,随着市场的逐步规范,大院的任务逐步在增加,而且质量效益也比较好,当然也有国家投资拉动,扩大内需的重要因素。总的来说,市场整顿以后,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许多小的单位自动地退出这个市场,有的自动地跟一些改制大院进行撤并。按照部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要求。今年5、6、7月份为单位自查阶段,8、9月份部里组织省市进行检查,10月份以后,部里要抽查。最近部里要组织稽查特派员去检查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只要工作力度大市场整顿工作一定能做好。
  4.勘察设计行业的立法工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出台,确定了行为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很多管理制度,地方也要制定地方的法规。现在已有十几个省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接近二十个省还没有出台。这个法规出台以后,各项管理工作就立住了,如果没有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就没有依据。这次清理行政审批,我们的资质、资格管理都是硬梆梆的,是行政法规规定的,是清理不掉的。而且逐步到公众利益的,必须要进行审查或审批,没有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都要取消掉,没有过硬的手段是管不了队伍的,也管不了这个市场,更管不了行业行为。要抓住这个机遇,确定的几项管理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这几年确定的政策是正确的,现在就是要加快贯彻、加速推进的问题。
  最后,对大家对司里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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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17: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4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六)施工图审查质量;

  (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认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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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17: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3、
附件2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2005年1月1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申请某一类型市政工程审查机构认定的,其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与本机构其他类型市政工程所需专业或者必须配套的专业人员专业相同的,该人员在认定时可以重复使用。   4、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的要求及式样由各地自定。   5、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审查机构认定书》由各地自行印制,参考式样见附件一。   为便于审查工作管理和信息统计,认定书编号采用5位数,前两位全国统一编号,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后三位由各地自定,代码见附件二。   二、关于审查任务的委托和承接   6、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任务,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7、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提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时效。   8、建设单位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在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关于审查合格书   9、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审查合格书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审查合格书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勘察设计企业概况、施工图审查情况等。   四、关于审查合格后的备案   10、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五、关于不良记录的报送   1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要求,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上报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施工图审查情况通过《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定期向我部报送。   六、关于存档   12、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和审查合格书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以备查。   七、关于签字盖章   13、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文件)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附件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参考式样  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地  区         代  码         河南省         16
北京市         01         湖北省         17
天津市         02         湖南省         18
河北省         03         广东省         19
山西省         04         广西区         20
内蒙古         05         海南省         21
辽宁省         06         四川省         22
吉林省         07         云南省         23
黑龙江         08         贵州省         24
上海市         09         西藏区         25
江苏省         10         陕西省         26
安徽省         11         青海省         27
浙江省         12         甘肃省         28
福建省         13         宁夏区         29
江西省         14         新疆区         30
山东省         15         重庆市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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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5 17: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4、江苏省的有关文件
关于做好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部134号令)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规定,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及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为做好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1、我省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有利于巩固和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覆盖面,有利于现有审查机构的稳定过渡和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出发,根据各地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进行合理测算,控制全省审查机构总数和各市审查机构数量,并定期予以调整和公布,稳步开展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

    2、各市审查机构数量,暂按各地建设规模确定。对于年均房屋建筑建设规模在300万平方米以下的省辖市、市区或县(市),审查机构认定数原则上不超过1家;对于年均房屋建筑建设规模超过300万平方米的,每超过300万平方米可再增设1家审查机构。

    3、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审查机构或审查人员,需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并不得超出认定的范围承接或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认定条件

    1、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一类和二类。一类、二类机构以及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立条件和承接业务范围按建设部134号令和建设部建质[2004]203号文规定执行,但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不宜跨市审查。

    2、审查人员包括受聘于审查机构中的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含正式受聘和退休返聘人员)审查人员和临时受聘于审查机构的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的审查级别分为两级。一级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相应专业的项目范围不受限制;二级审查人员可以负责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审查工作。

    一级、二级审查人员应当分别符合建设部134号令关于一类、二类审查机构规定的审查人员条件,除具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审查人员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外,其他人员不得超过65周岁。

    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并缴回尚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征得所在勘察设计企业同意,并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三、认定步骤

    我省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分两批进行:

    1、第一批:主要对现有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进行认定,同时受理现有审查机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认定增项。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应在2004年12月24日前,将本地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至省建设厅科研设计处。第一批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结束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停止使用。

    对于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或审查质量较差的现有审查机构,设定半年过渡期。过渡期届满后重新核定,如人员仍达不到规定条件或审查质量仍较差的,将依照规定的条件降低审查类别或取消审查资格。

    2、第二批:主要是对新设立审查机构及其人员的认定。此项工作拟于2005年二季度启动,届时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认定原则,逐步进行认定。

    四、认定程序和要求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认定工作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审查机构申报材料

    1、审查机构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A4大小);

    2、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包括:①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材料);②事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③办公场所证明的复印件;④质量保证体系及规章制度等。

    3、申报表一份与附件材料(A4大小,应有封面和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他二份申报表单列。

    (二)、审查人员申报材料

    1、审查人员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2、提供相应附件材料:①近两年曾工作过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②身份证;③职称证书及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④符合规定的工作关系证明或与审查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⑤近期1寸彩色标准照片1张(背面注明机构名称、专业和姓名)。

    3、申报表一份与附件材料(A4大小,应有封面和目录)按《机构认定申请表》的填报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其他二份申报表单列。

    上述材料,经县(市)、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附件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2、《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质[2004]203号);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请表;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认定申请表。




江苏省建设厅
二ΟΟ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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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7 17: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无私奉献,请求加分!
希望还有其他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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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9 2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麻烦,给个链接不行吗!!
看的更清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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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25 13: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好资料,我补充一个,希望对朋友们有帮助。谢谢。
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申报表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
  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㈡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㈢审查机构的职责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

  三、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审查机构或建筑甲级设计单位成立的审查机构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各地在组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原有的抗震审查机构和抗震审查的的现状,已有抗震审查机构的地区可对抗震审查机构进行充实调整,使之同时承担包括抗震审查在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个人资格应符合41号文第十七条的规定,拥有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符合41号文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分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及以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三级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不宜设置甲级以下审查机构。
  甲级审查机构由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及县级市是否设置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当地具体情况决定。
  各地设置审查机构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查的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重点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这一环节,加强对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及其它涉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等内容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它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五、审查程序规范化
  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都应实现程序规范化。
  ⒈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应有书面登录;
  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应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⒊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
  ⒋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程序性审查批准书;
  ⒌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以上各环节都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文本格式,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六、审查人员的认定和培训
  根据41号文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地应按照41号文的规定的审查人员的条件,加快对审查人员的认定,各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该是通过认定的专业人士。各地应在完成首批审查人员认定的基础上,进行审查机构的申报工作。
  所有审查人员都应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

  七、审查机构的申报和批准
  申请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见附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批准。
  乙级和丙级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请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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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 06: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比较全了,就是辛苦你们了。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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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12: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个理正的好东东
传不上去,要的就找我QQ。
请大家加入吧

QQ群:11394085

收藏好东东就来共享嘛,大家都不容易!

希望都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精神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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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9 14: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拜读,学习一下,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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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19: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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