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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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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9 10: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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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大纲》,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1、勘察单位资质:

    (1)是否在勘察报告规定的位置加盖勘察证书专用章;

    (2)勘察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任务。

    2、设计单位资质:

    (1)是否在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位置加盖设计证书专用章;

    (2)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揽任务。

    二、法定基建程序审查

    1、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用地等有关前期手续;

    2、是否办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

    3、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是否与计划批文相符;

    4、勘察报告中的《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图工程项目的位置是否相符;

    5、勘察报告中的勘察范围与工程项目的平面尺度(长度、宽度)是否相适应;

    6、工程勘察成果(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审查专用章”的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

    三、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

    1、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审查

    1、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1)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

    (2)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该项目的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图纸有无注册建筑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建筑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的问题。

    3、结构设计图纸有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图签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4、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其建设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其结构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5、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审定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6、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7、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号的前七位数与单位资质印章编号是否相一致。

    五、三级校审制度审查

    1、是否建立三级校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2、图纸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是否签字。

    3、图签栏中不允许出现无责任人签字及“跨栏”签字的现象。

    六、设计程序审查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这是应遵循的设计程序。

1、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鲁建法发[1997]36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并经批准。

七、设计合同审查

1、发包人(业主)与设计人是否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设计合同是否使用规定的合同文本(不得使用过期的合同文本);

3、设计合同中发包人、设计人是否加盖单位印章(红印);

4、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

5、设计合同中的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2年1月7日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工程勘察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J50021-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1999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DBK14-S3-2002
二、审查要点
(一)岩土工程勘察纲要
1、工程概况
①勘察任务与目的
②勘察委托书、勘察技术要求、合乎比例尺要求的平面图、地形图,其它技术性文件
③勘察阶段、勘察等级
④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及特殊要求
    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层数(地上及地下)、高度,拟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基底荷载及分布,特殊要求及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2、场地自然条件
①场地位置、地形地貌、地下水概况
②大型工程尚需要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③建筑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④已有资料和建筑经验,场地及邻近的工程地质研究程度、有无特殊土等
⑤周围的建(构)筑物情况
3、勘察方案及工作量
①勘探点的布设原则和依据
②钻探孔(点)间距、深度的确定,技术孔所占总孔数的比例。
③取样与原位测试间距、数量的确定
④室内试验要求及数量
4、勘察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
①施工工序安排
②选用的设备、仪器
③各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④质量保证措施及工期安排
⑤安全保障措施
4、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图件
图件名称及数量
(二)现场施工及原始资料
1、设备与仪器、工艺与方法、操作
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
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及技术标准
2、取岩、土、水试样
取土器类型、操作
试样的保护、运输
3、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
原始记录的清晰度、划改和责任人签署
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程的规定;钻探记录应符合JGJ87-92,GB50021-2001第3.3条,GB5007-2002第4.1条。
4、室内试验
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是否符合项目分析单(送样单)的技术要求,操作是否符合GB50021-2001第11.2条,和GB/T50123-1999的规定。
(三)勘察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①勘察工程项目名称
②勘察的目的及要求
③勘察执行的规范及技术性文件
④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及特殊要求: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层数(地上及地下)、高度,拟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基底荷载及分布,特殊要求及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等
⑤勘察工作布置和勘察方法:钻探孔(点)间距、深度、数量,技术孔所占总孔数的比例。勘探设备、仪器、施工及操作方法,原位测试间距、数量及所用设备、操作及使用方法。
2、场地自然条件
场地位置、地形、地貌
地下水埋藏条件及水质对混凝土、及混凝土中钢筋的腐蚀性
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
大型工程尚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气象等资料
3、岩土层的分布及岩性描述
地层的划分
岩性的描述
4、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
统计计算方法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样本数量、平均值、变异系数
主要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标准值
5、地基承载力
确定依据、方法
6、特殊土
黄土、湿陷性土:湿陷系数、地基湿陷等级,对新近黄土应经过判定确定。
膨胀土:自由膨胀率、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地基胀缩等级
液化土:液化判定、地基液化等级
软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固结系数、渗透系数等
盐渍土、冻土等其它特殊土均应符合相应的规范
7、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建筑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
存在不良地质现象
活动地质构造
8、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1)天然地基
强度计算及变形验算,有软弱下卧层的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2)桩基
桩选型、成桩或沉桩可能性、桩设计参数、单桩承载力估算
(3)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方法、适用条件、设计计算参数、强度和变形计算
8、基坑开挖与支护
设计计算参数
天然放坡坡度计算、安全系数
支护方法、支护方案设计、安全系数
9、降水
渗透系数
降水方法、降水方案设计、降水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等
10、附图件
是否齐全、完整
图式、图例是否标准
三、审查意见
1、合格:勘察工作质量,勘察报告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质量达到了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在查明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提供了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物地基做出了准确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作用整治、场地适宜性、稳定性评价等具体方案进行了对比论证,结论正确,建议可行,图件齐全和绘制符合规定。
2、一般不合格:勘察工作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但勘察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错误或漏缺,存在安全隐患,经认真修改后能达到合格;
3、严重不合格:勘察工作质量部分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勘察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错误或缺漏,不能通过文字修正、补充,只有补充外业工作量才能达到合格。


第三章   建筑专业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一)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34号

(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发[1992]102号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该部分未能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其他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其共强制性条文: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1.2,2.1.4,2.2.1,3.3.2,4.2.1,4.2.4,4.4.4,4.5.2,4.7.1,4.8.1,4.9.1。

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3.2.1,5.1.1,5.1.2,5.1.3,5.1.4,5.1.5,5.1.6,5.2.1,6.1.1,6.2.1,7.1.2,7.1.3,7.2.5,7.3.1,7.4.1,7.7.1,7.8.1,7.8.2,7.9.1,7.10.1。

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4.1.1,4.4.2,4.4.3,4.4.4,5.1.1,6.1.2。

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5.2.10,5.2.11,5.3.3,5.3.5。

5、《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2.2.2,2.2.3,2.2.4,2.2.5,2.2.7,2.2.8,2.2.9,2.2.10。

6、《民用建设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3.1.1,3.2.1,3.2.2,4.1.1,4.2.1,4.2.2,4.3.4,5.1.1,5.2.1,5.2.2,6.1.1,6.2.1,6.2.2。

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3.0.1,4.1.2,4.1.4,4.3.3,4.3.8,4.3.10,4.3.12,4.3.13,4.3.15,4.3.16, .1.1,6.1.1,6.1.2,6.1.3,6.1.6,6.1.8,6.3.3,6.3.4,6.3.6。

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1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0.3,2.0.1,5.1.1,5.1.1A,5.1.3,5.1.3A,5.2.1,5.3.1,5.3.4,5.3.5,5.3.6,5.3.6A,5.3.7,5.3.8,5.3.10,5.3.11,5.3.12,5.3.14,6.0.1,6.0.2,6.0.8,6.0.9,6.0.10,5.4.1,5.4.2,7.1.1,7.1.4,7.1.5,7.1.6,7.2.1,7.2.2,7.2.3,7.2.4,7.2.5,7.2.6,7.2.7,7.2.11,7.4.1,7.4.7。

1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0.5,3.0.1,3.0.2,3.0.3,3.0.4,3.0.7,3.0.8,4.1.2,4.1.3,4.1.5,4.1.6,4.1.7,4.1.10,4.1.11,4.2.1,4.2.5,4.2.6,4.2.7,4.3.1,4.3.6,4.1.5A,4.1.5B,5.1.1,5.1.3,5.1.4,5.1.5,5.1.6,5.2.2,5.2.4,5.2.7,5.2.8,5.3.1,5.3.2,5.3.3,5.4.2,5.5.1,5.5.3,6.1.1,6.1.3,6.1.3A,6.1.4,6.1.5,6.1.9,6.1.10,6.1.11,6.1.12,6.1.13,6.1.16,6.2.1,6.2.2,6.2.3,6.2.4,6.2.5,6.2.6,6.2.8,6.2.9,6.3.1,6.3.2。

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原规范未列出强制性条文,下列为2001年局部修订的强制性条文:

3.1.3,3.1.4 A,3.1.4B,4.2.4,5.1.2,5.1.9,5.2.2。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3.1.2,3.1.5,3.1.6,3.1.13,3.1.15A,3.1.18,3.2.1,3.2.3,3.3.1,3.3.2,3.4.1,3.4.2。

1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0.2,3.0.3,4.1.1,4.1.2,4.1.3,4.1.4,4.1.6,4.1.7,4.1.8,4.1.10,4.2.1,4.2.5,4.2.6,4.2.8,4.2.9,5.1.1,5.1.3,5.1.4,5.1.5,5.1.6,5.1.7,5.1.10,5.3.3,6.0.1,6.0.3,6.0.6,6.0.7,6.0.10。

1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1.4,4.2.1,4.3.1,4.3.3,4.4.1,4.4.6,4.5.1,4.8.4,5.0.8,5.0.9,5.0.11。

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1.4,3.6.3,3.6.4,3.6.5,3.6.6,3.7.2,3.7.4,3.7.5。

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1.1,3.3.7,5.3.2,6.3.4,6.3.5,6.4.1。

17、《科学实验建筑建设规范》JGJ91-83

3.1.5,3.2.6,5.2.1。

18、《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3.1.3,4.0.2,4.0.4,4.0.5,4.0.7。

19、《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3.0.2,5.3.1,5.3.5,5.3.7,6.7.2,6.7.4,6.7.8,6.7.13,6.7.14,8.1.1,8.1.2,8.1.3,8.1.4,8.1.5,8.1.7,8.1.8,8.1.9,8.1.10,8.1.11,8.1.12,8.2.2,8.3.1,8.3.2,8.3.3,8.4.1。

2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因旧规范废止了,新规范又未列强制性条文,所以暂缺。

2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4.1.8,4.2.9,4.5.5,6.1.2,6.1.3,6.1.4,6.1.5,6.1.6,6.2.1,6.2.2,6.2.3,6.2.4,6.2.7,6.4.3,6.4.4。

22、《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2,5.2.1,5.3.1。

2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2,7.2.1,7.2.2,7.2.3,7.2.4,7.2.5,7.2.6,7.2.7。

2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2.1.4,3.2.8,4.1.6,4.2.13。

25、《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3.2.2,5.1.2,7.2.2,7.2.3,7.2.4, 7.2.5,7.2.6。

26、《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5.1.4,5.2.2,6.1.4,6.1.5,8.1.1,8.1.2,8.1.3,8.1.4,8.1.5,8.2.3。

27、《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2.2.5,4.0.3,5.1.4,5.6.3,6.0.2,6.0.8。

2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3.1.3,3.1.5,3.1.6,3.3.3,3.3.4,3.3.7,3.4.1.1,3.4.6,3.5.9,3.6.3。

2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1.1,3.3.2,3.3.3,3.4.3,3.6.2,3.6.3,3.7.2,3.7.3,3.9.1,4.1.2,4.1.3,4.1.5,4.1.6,4.2.1,4.2.3,4.2.5,4.4.1,4.5.1,4.5.4。

30、《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3.2.5,3.5.3。

3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3.1.3,3.1.7。

32、《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3.2.3,4.0.4,4.0.5,4.0.6。

3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3.1.6,3.1.11,3.2.10,3.3.3,4.1.4,4.1.7,4.2.2,4.2.3。

3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2.0.2,2.0.4,3.2.7,3.3.3。

35、《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3.1.2,3.1.5,3.2.11,3.6.3,3.6.4。

36、《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2.2.4,3.1.4,3.1.6,3.1.14,3.4.11,3.5.1,3.5.3,3.7.3,3.8.2,3.8.4,3.17.1,3.17.4,4.0.3,4.0.4。

3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3.0.2,5.3.2,5.5.6,6.1.1,6.1.3,6.1.7,6.2.5,7.1.1,7.1.6,7.2.3,7.2.4,7.2.10。

未列强制性条文而常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1、《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6、《工业企业防腐设计规范》GBJ46-82

7、《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

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四)、地方性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东省实施细则;DBJ14-S2-98

2、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2000

二、审查内容

(一)总平面图

1、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要求审查该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否齐全;

2、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1.2,2.1.4,2.2.1,3.3.2条,审查该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定点的规定;

3、审查是否符合有关环保、环境、防火、防洪、日照间距等公益要求;

(二)设计说明

1、按照《深度规定》第二节第3.2.2条审查该设计的设计说明内容是否齐全;

2、对地方法规规定的说明专篇、人防、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等问题的说明情况;

(三)平、立、剖面图

1、按照《深度规定》第三节第3.2.3至3.2.8条审查该设计的平、立、剖面图及详图和计算书等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按照工程性质、规模、标准、等级、所处位置等不同要求,对照不同规范、规程、法规等要求审查该设计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重要条文的情况;

3、居住建筑设计还要审查节能及其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四)安全审查

1、防火安全审查;

2、门窗安全审查;

3、楼梯、栏杆安全审查;

4、石材、人造板材、金属、玻璃幕墙的安全审查;

5、室内装修材料的防火及卫生性能的审查;

  6、屏蔽、防震、防腐蚀、防爆、防辐射、防尘等特种安全审查;



第四章  结构专业技术性审查

I、结构计算审查

     一、软件计算资料提供

     (1)使用软件名称、版本

     (2)总信息

     (3)原始荷载

     (4)弯、剪包络图、配筋包络图

     (5)底层最大内力组合

     二、手算资料提供:除使用软件计算之外的所有计算内容

II、施工图审查

一、主要审查依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9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构筑物抗震规范》GB50191—93

《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12—99

《冷拨钢丝予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9—92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95

《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97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T92—9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高层民用建筑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

《多孔砖(KPI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JGJ68—90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GJ/T13—94

二、结构设计总说明

1、应说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结体体系及结构设计正常使用年限(按统一标准);

    2、应注明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3、应注明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抗震等级,场地土类别;

    4、应简要说明场地土层构成情况,并注明勘察单位名称;

    5、应注明楼面和屋面允许使用荷载值,基本风压、雪压值、冻土深度;

    6、选用的标准图是否正确;

    7、应对不便用图表示的设计内容做出准确无误的说明;

    8、所采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是否注明结构对材料的特殊要求。

三、地基与基础

   (一)方案选择

    1、基础持力层选用是否合理,埋置深度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最小值;

    2、基础类型的选择是否合理,基础构造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3、主楼与裙房的基础选型是否恰当,变形缝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

    4、地基处理方法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检测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需要进行变形控制的建筑物,是否提出沉降观测要求及布置。

   (二)基础设计

    1、天然地基基础

    (1)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是否合理?各系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2)复合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是否正确;

    (3)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取值是否正确;

    (4)地基基础设计所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与抗力限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下卧层的验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基础设计时是否考虑了相邻建筑物的影响;

    (7)基础的抗压、抗弯、抗剪、抗冲切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箱形基础及筏形基础,平面形心与上部结构竖向永久荷载重心的偏心距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2、桩基础

    (1)桩基选型及成桩方法的选择是否合理;

    (2)桩径及桩长确定是否合理;

    (3)桩的承载力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桩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规定;

    (5)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配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桩承台的埋深、承台的计算和构造是否正确、合理、安全;

    (7)基桩的静载试验数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试桩的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8)对桩基的检测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三)基坑开挖与支护

    1、挡土支护结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

    2、挡土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3、基坑开挖及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有影响时,是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一)结构造型与结构布置

    1、结构类型是否符合房屋的适用高度,高宽比、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宽比、竖向刚度递减、层间刚度比是否在规定限值之内;

    2、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对称,对质量、刚度不规则、   不均匀时是否采取有效加强措施;

  3、结构选型是否合理,应当注意控制刚度重心的偏移;

    4、对结构转换层、框支层的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安全和抗震要求;

    5、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及混合结构设计是否符合JGJ3―2002中的相关规定;

    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结构计算

    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用基本风压、竖向荷载取值是否合适;

    2、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是否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采用的抗震计算方法是否合理;

    3、计算地震作用时,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抗震变形验算时,计算方法是否合适,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规范相应限值的要求。对计算模型复杂的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使用不同的软件,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6、在计算上,是否应用经鉴定通过的软件,并指明软件版本,计算程序是否合理;

    7、初始信息和选用的参数是否正确;输出信息、超筋信息处理是否正确;

    8、对薄弱层是否进行验算并采取有效措施;是否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重力二阶效应的计算;

    9、是否按要求进行时程分析。

   (三)结构构造

    1、梁、柱、抗震墙的断面、配筋、节点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地震设防区的梁、柱、墙的配箍率、柱的轴压比、节点区的构造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3、转换层、框支层的构造是否正确、合理,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4、抗震墙的暗柱、端柱、连梁及暗梁布置、构造是否合理,框架一抗震墙结构应设置周边梁,层间梁(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

    5、对薄弱层是否采取加强措施;

    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应满足规范中相关条文要求。

五、底部框架一抗震墙房屋

    1、房屋的总高度及层次是否在规范限值以内;

    2、底部框架一抗震墙层数不应超过二层,框架部分四周是否设有抗震墙,且抗震墙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相邻上层与底部侧向刚度的比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内力分析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是否按规范要求调整;

    5、框架一抗震墙和砌体各部分的构造是否符合框架一抗震墙结构和砌体结构的规范要求;

  6、上部砌体同砌体部分的要求,构造柱配筋纵筋不小于4φ14;

    7、框支柱、框支梁均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

六、砌体结构

    1、正确选用砌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2、是否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体系,承重的小墙肢和集中力作用处的局部承压能否满足其强度及稳定要求;

    3、屋盖、楼盖与墙体的连接是否安全、可靠并能形成整体性。悬挑构件的抗倾覆验算和锚固构造是否满足要求;

    4、考虑风荷载作用时,是否将风荷载组合进行砌体强度验算;

    5、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层高、房屋高宽比、抗震横墙间距、房屋局部尺寸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多层砌体房屋圈梁及构造柱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抗震计算是否采用底部剪力法,按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抗震验算,对计算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是否进行了处理;

    8、各类砌体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取值是否正确;

    9、砌体的竖向承载力、梁下砌体的局部承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0、墙梁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地下室挡土墙是否进行了计算,是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12、屋顶女儿墙的锚固措施是否可靠;

    13、结构长度是否需要设缝,设缝必须符合有关抗震要求;

    14、是否采取了防止温度裂缝的措施;

    15、住宅楼楼板是否按当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用现浇板;

    16、多层混凝土砌块房屋的芯柱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排架与框排架厂房

   (一)厂房的结构布置

    1、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厂房端部应设置屋架,不应采取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2、有贴建房屋时的处理是否满足抗震要求;

    3、防震缝的设置及尺寸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天窗架、屋架、柱的选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厂房围护墙、女儿墙的布置和抗震构造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二)结构计算

    1、未作抗震验算的厂房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条件;

    2、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及纵向抗震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突出屋面天窗架是否按规范要求分别进行了纵、横向抗震计算;

    3、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带有小立柱的拱形和折线型屋架或上弦节间较长且矢高较大的屋架,屋架上弦是否进行抗扭验算;

  4、排架部分按厂房要求控制,框架部分按框架要求控制,框排架设计应按构筑物抗震规范(GB50191—93)要求;

  5、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三)构造

    1、屋盖支撑系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有檩屋盖、无檩屋盖的支撑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柱箍筋加密区设置范围、间距、肢距、规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柱截面尺寸及轴压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厂房结构构件的连接、屋架与柱顶连接,柱或山墙抗风柱的柱顶埋件、牛腿与埋件、柱间支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对节点板、螺栓所用材料规格、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

    6、砌体围护墙与柱的拉结及圈梁设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八、单层空旷房屋

    (一)结构布置

    1、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相互连接是否牢固;

    2、结构选型和布置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10、1、3——10、1、7条规范要求。

   (二)结构计算

    1、是否进行了纵、横向抗震计算,地震影响系数取值是否正确;

    2、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是否进行了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三)构造

    1、大厅的屋盖构造应符合GB50011—2001第10、3、1条规范要求;

    2、采用组合砖柱时,柱纵向钢筋锚固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10、3、2条规范要求;

    3、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间轴线上横墙构造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10、3、3条规范要求;

    4、圈梁设置应满足GB50011—2001第10、3、4条要求;

    5、大厅与两侧附属房间不设防震缝时的构造、悬挑式挑台的防倾覆措施及山墙卧梁的构造是否满足GB50011—2001第10、3、4~10、3、8条要求。

九、钢结构

   (一)结构布置

    1、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伸缩缝、抗震缝及沉降缝;

    2、是否合理的布置了支撑体系;

    3、钢构件与其下支承的基础等混凝土构件的连接关系(标高、锚栓、二次浇灌层、抗剪键、锚杆、预埋件等)是否协调;此类连接强度是否按钢结构所提供的资料计算;

    4、吊车安全走道及走廊、栏杆、屋架及柱与吊车之间的净空尺寸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图纸上表示的构件截面、连接要求、节点构造、材质选用等与计算书及总说明是否一致。

   (二)结构设计与计算

    1、高层钢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等其结构体系选型是否合理、安全;对较新的选型国内又无设计规范遵循者,应有专家评审或专门论证;计算软件是否经过国家或部级鉴定认可。是否对大型工程应用两种以上软件进行校核性复算;

    2、结构体系与计算模型是否正确;

    3、是否考虑了二阶效应、弹塑性计算;

    4、荷载取值是否正确(各种类型、各种组合、各种系数)

    5、对控制截面或重要节点连接的最不利内力组合计算是否正确;

    6、各类钢结构或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截面的设计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计算公式、方法及内容规定;构件计算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构件强度或承载力的计算;

   (2)构件整体稳定的计算、空间结构的整体稳定计算;

   (3)受动力荷载构件的疲劳计算;

   (4)构件的局部稳定验算;

   (5)结构的变形、挠度、位移、振幅等计算。

   (三)连接强度及承载力计算

    1、各种不利内力组合作用下(弯剪组合、弯剪扭组合),焊缝、螺栓群的强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各种不利内力组合作用下,螺栓、焊缝并用连接的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重要部位的连接、拼接是否采用等强度设计;

    4、柱脚结点、网架球节点与支座结点,拱壳支座结点等的连接强度(抗弯、抗剪、抗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端板(结点)连接与管节点连接强度设计,其板厚、拉力是否考虑了撬力影响;

    6、桁架杆件连接强度、角钢肢尖、肢背焊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钢管结构中支管与主管的构造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地震区高层钢结构节点域强度校核及梁端连接的极限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9、对高空作业及单角钢杆件的焊缝是否考虑了强度折减。

   (四)其它要求

    1、构件的长细比(应注意可能变号的杆件),大跨度及受弯构件的起拱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构件表面除锈级别和涂装设计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3、构件的防火涂料选型,厚度是否满足结构的防火要求;

    4、构件分段尺寸是否满足运输、吊装要求,现场连接部位是否留有可操作空间;

    5、是否明确提出了本工程应遵循的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规范、标准;

6、对下部地基可能有较大不均匀沉降的情况,在钢结构计算及构造中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第五章  给水排水专业技术性审查

一、主要审查依据

(一)建筑给水排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97版)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86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给水排水制图标准》GB50106-2001

《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95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二)建筑消防给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修订条文)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99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97年版)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60-96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5002-9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三)建设部及山东省建设厅有关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2]41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34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102号

《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

《山东省加快推广应用化学建材若干规定》

二、主要审查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是否安全、可靠;

(二)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三、审查要点

(一)建筑消防给水

    1、室外消防给水

   (1)室外消防给水的水源应满足GBJ16-87第8.1.1条或GB50045-95第7.1.2条之规定。

   (2)室外消防给水的水量、水压应分别满足GBJ16-87第8.1.3、8.2.1、8.2.2条;GB50045-95第7.1.3、7.2.1、7.2.2条;GB50067-97第7.1.5条之规定。

   (3)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布置应符合GBJ16-87第8.3.1条或GB50045-95第7.3.1条之规定。

   (4)室外消火栓布置应符合GBJ16-87第8.3.2条或GB50045-95第7.3.6条之规定。

    2、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1)多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①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与否应符合GBJ16-87第8.4.1条之规定。

    ②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GBJ16-87表8.5.2及8.6.1条第六款之规定。

③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及阀门的设置应满足GBJ16-87第8.6.1条之规定。

    ④消火栓的布置及栓口压力应符合GBJ16-87第8.6.2条之规定。

    ⑤水泵接合器应满足GBJ16-87第8.6.1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2)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①高层建筑必须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②消火栓用水量、水压应符合GB50045-95第7.2.1及7.2.2条之规定。

    ③室内消防管道的布置及必要阀门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95第7.4.1—7.4.4条之规定。

    ④消火栓布置应符合GB50045-95第7.2.4、7.4.6条规定,增压设施应符合7.4.8条之规定。

    ⑤屋顶水箱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95第7.4.7条之规定,屋顶试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第7.4.6.9条之规定。

    ⑥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95第7.4.5条之规定。

   (3)其它建筑的消防给水

    ①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给水应符合GB50067-97第3.0.1、7.1.5、7.1.8、7.1.12条之规定。

    ②港口客运站建筑消防给水应符合JGJ86-92第6.0.7条之规定。

    ③汽车客运站建筑消防给水应符合JGJ60-90第5.1.4条之规定。

    ④人民防空工程必须符合GB50098第7.3.1、 7.6.1、7.6.2条之规定。

    3、固定灭火设施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分别按如下条文决定:GBJ16-87(2001)第8.7.1、8.7.1A、8.7.1B、8.7.3条;GB50045-95(2001)第7.6.1—7.6.4、5.1.5.3条;GB50067—97第7.2.1、7.2.3条;GB50026—95第8.2.4条;GB50098-98第7.3.2及2001年修订条文7.3.2之4.5款。

    ②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GB50084-2001第3.0.1、3.0.2条之规定。

    ③系统选型应符合GB50084-2001第4.2.1、4.2.5、4.2.6、4.2.9条之规定。

    ④设计参数应符合GB50084-2001第5.0.1、5.0.2、5.0.3、5.0.5、5.0.6、5.0.11条之规定。

    ⑤系统组件应符合GB50084-2001第6.1.1、6.1.3、6.2.1、6.2.5、6.3.1、6.3.2、6.3.3、6.5.1条之规定。

    ⑥喷头布置应符合GB50084-2001第7.1.1、 7.1.2、7.1.8、7.1.10条之规定。

    ⑦管道应符合GB50084-2001第8.0.1、8.0.2、8.0.6、8.0.7条之规定。

    ⑧设计流量应符合GB50084-2001第9.1.3条之规定。

    ⑨水箱、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第10.3.1、10.3.3、10.4.1条之规定。

   (2)水喷雾灭火系统

    ①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按GB50045-95(2001)第7.6.6条之规定。

    ②以灭火控火为目的的喷水强度、持续时间应按GB50129-95第3.1.2要及表3.1.2选定。

   (3)水幕系统

    ①水幕系统的设置场所应分别按如下条文决定:GBJ16-87(2001)第8.7.2条;JGJ57-88第7.1.2、7.1.3、 7.3.2条;GB50045-95(2001)第7.6.5条。

    ②水幕系统的设计参数应符合GB50084-2001第5.0.10条之规定。

    ③水幕喷头布置应符合GB50084-2001第7.1.15条之规定。

   (4)气体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分别按如下条文决定:GBJ16-87(2001)第8.7.5A条;GB50045-95(2001)第7.6.7条、7.6.8条;GB50098-98第7.3.3条。

    4、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

   (1)多层建筑的消防泵房应符合GBJ16-87(2001)第8.8.1、8.8.2、8.8.3、 8.8.4条之规定。

   (2)高层建筑的消防泵房应符合GB50045-95(2001)第7.5.1、7.5.3、7.5.4条之规定。

   (3)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水泵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第10.2.1、10.2.3、10.2.4条之规定。

   (4)消防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如下条文之规定:GBJ16-87(2001)第8.3.3、8.3.4条;GB50045-95(2001)第7.3.2、7.3.4、7.3.5条。

   (二)建筑给排水

    1、水压应满足如下条文的规定:GB50096-1999第6.1.2条;GBJ15-88(97)第2.1.7条。

    2、管道布置应满足如下条文规定:GBJ15-88(97)第2.4.2、3.3.7、3.3.9条;GBJ15-88(97)第2.4.4、2.4.18、3.3.8、3.3.10、3.3.11、3.3.18条;GB50038-94第6.1.15、6.2.11、6.2.16、6.4.8条;JGJ38-99第7.1.2条;JGJ25-86第6.1.2条;GB50096-1999第6.4.5条。

    3、水质和防回流污染应满足如下条文的规定:GBJ15-88(97)第2.2.3、2.2.5、2.2.7、2.7.16、2.8.5、 2.8.5A、3.3.3、2.2.10条。

    4、卫生设备和水处理应满足下列条文的规定:GBJ15-88(97)第3.2.11、 3.3.2、3.9.17、3.8.6E、3.8.6F、3.9.1、3.9.2;JGJ49-88第5.2.3、5.2.6条。

    5、住宅排水横支管清扫口应设于本层户内按GB50096-1999第6.1.6条。



第六章  电气专业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1、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81

《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GBJ120-88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J50200-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

2、行业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102号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CECS09-89

3、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送审的电气专业施工图文件所提交的供电、消防、安保、防雷、人防、电话、有线电视、建筑智能化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4、其他专业提供给本专业的工程设计资料。

二、适用范围

本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适用于改建、新建、扩建的建筑项目中通用性电气设计。工业建筑、专业建筑和其它有特殊需要的设计工程项目及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的电气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要点应执行现行的(当时有效版本)、相关的、主要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三、审查内容

1、供配电设计

(1)建筑工程的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压要求、继电保护措施、计费方式及供电电源的可靠性;

   (2)负荷计算、短路计算、电源引入方式、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中性点接地方式、功率因数补偿方式;

   (3)变配电所的位置、设备布置及电气设备的选择;

   (4)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设备选择、供电方式、运行要求。

   2、电力、照明系统

   (1)电力平面图和照明平面图的表达方式及设计深度;

   (2)电力系统图和照明系统图的设计要求;

   (3)设备布置和线路敷设方式:

   (4)电气照明的供电、照明质量、照明方式、照度水平、照明节能;

   (5)有特殊控制要求的控制原理图。

3、用电安全

(1)电气设计与建筑场所环境的配合;

(2)配电线路与建筑分区(沉降、功能等)的配合;

(3)配电线路与保护电器的配合,用电设备的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安全;

(4)配电线路的系统形式和接地故障保护;

(5)各种线路、管道的交叉处理;

(6)用电设备的安全接地及接地型式、等电位联结措施;

(7)过电压保护措施。

4、防雷安全

(1)建筑物的防雷等级、防雷措施,防雷设备的选择;

(2)防雷引下线的设置及防危险高电位的措施;

(3)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接地装置的选择、设置和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的措施;

(4)特殊要求的防雷设计和措施。

5、防火安全

(1)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及消防措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和选择;

(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方式,末端双电源切换措施,应急照明、疏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

(4)建筑物的航空障碍灯的设置要求;

(5)消防电气线路和非消防电气线路的防火措施;

(6)消防系统通信设施(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广播)的设置。

6、弱电系统

(1)通信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

(2)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

(3)有线广播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设备选择和线路敷设;

(4)闭路监视和安保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

(5)综合布线系统的结构及设计标准、技术措施;

(6)建筑设备监控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

(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标准、供电电源级别及环境要求。

四、审查要点

1、供配电设计

    (1)建筑工程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按GB50052-95第2.0.1条和JGJ/T16-92第3.1.1至3.1.8条的规定,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供配电系统应按GB50052-95第2.0.2条和JGJ/T16-92第3.1.1至 3.1.8条的规定,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供配电系统应按GB50052-95第2.0.2至2.0.6条、第3.0.1至3.0.11条和JGJ/T16-92第3.2条的规定,满足相应的负荷等级;

    (2)负荷计算所采用的系数和计算公式应符合JGJ/T16-92第3.4节的规定,计算结果、变压器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符合GB50053-94第3.3.1至3.3.4条的规定,根据总计算负荷选定的供电电源等级应符合GB50052-95第 4.0.1至 4.0.3条的规定;

    (3)高压系统的一次系统图和低压配电系统接线图应符合GB50053-94第3.2.1至3.2.16条和GB50052-95第6.0.1至 6.0.10条的要求;

    (4)民用建筑的继电保护应符合JGJ/T16-92第5.1条的规定,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应符合JGJ/T16-92第5.3条的规定;

    (5)建筑的电能计量应符合JGJ/T16-92第 5.2.2条的规定;

    (6)高低压开关柜及电器元件的选择,应符合GB50060-92第4.0.4至4.0.10条和GB50054-95第2.1.1至2.1.2条的规定;

    (7)变电所、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应符合JGJ/T16-92第4.2条、6.1.13至6.1.1.8条和GBJ16/-87第5.4.1条的规定;设备布置应符合GB50053-94第4.1.2至4.1.10条、第4.2.1至 4.2.9条、GB50054-95第3.1.2至3.3.7条和JGJ/T16-92第 6.1.3至 6.1.4条的规定;

    (8)自备发电机组容量选择应符合JGJ/T16-92至6.1.2条的规定;供电方式、运行方式应符合JGJ/T16-92第 6.1.5至6.1.6条的规定;

    (9)变电所接地装置及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JB65-83第4.1.1至 4.1.4 、4.2.1 、5.2.1和JGJ/T16-92第 14.5.1 、14.5.2 、14.7.1条的规定;

2、电力、照明系统

    (1)电力平面图和照明平面图、系统图的表达方式和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规定;

    (2)电气照明的供电、照明质量、照明方式、光源和灯具、照度水平、照度计算、照明节能及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应符合JGJ/T16-92第11章的规定;

    (3)有特殊要求的控制回路(如有BA系统或FA系统),应有控制原理的设计说明或图纸,并满足设备控制的功能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4)当采用制造厂成套设备时,其提供的产品型号及控制原理图应由设计人员认可。

3、用电安全

    (1)电气设计应按JGJ/T16-92第1.0.3条的规定,与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

    (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有TN、TT和IT系统三种,应按JGJ/T16-92第14.2.10条的规定,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3)在建筑物内,应按GB50054-95第4.4.4条、GB50096-1999第6.5.2条和JGJ/T16-92第14.3.8条的规定,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联结;
    (4)接地保护线的截面应按GB50054-95第2.2.9至2.2.10条和JGJ/T16-92第14.6.2.1条的规定进行选择,配电线路中性线截面应按GB50054-95第2.2.6至2.2.7条和JGJ/T16-92第8.4.11条的规定进行选择。
    (5)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按JGJ/T16-92第8.4.4至8.4.9条的规定进行选择,并根据不同的基准条件进行校正;
    (6)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GB50054-95第4.3.4条的规定,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相配合,保护装置上、下级之间应按GB50054-95第4.1.2条的规定,有选择性配合;
    (7)配电线路应按GB50054-95第4.4.6至4.4.7条和4.4.10至4.4.11条的规定,根据系统的不同接地型式采取相应的接地故障保护措施;
    (8)配电线路穿过建筑物伸缩、沉降缝时,应按JGJ/T16-92第9.4.9和9.12.5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电缆桥架的直线段超过规定长度时,应按GB50217-94第6.2.8条的规定,留有伸缩缝;
    (9)应按GB50054-95第5.7.7条及JGJ/T16-92第9.11.6条9.11.9的规定,强电系统的管线与弱电系统的管线分开敷设;
    (10)应按GB50182-93第2.0.3条和2.0.9.1条的规定,电梯机房和井道照明电源与电梯电源分开;
    (11)对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及相关的配电线路采取过电压保护措施,应符合GB50057-94第3.2.4(八)条和3.3.8条的规定。
4、防雷安全
    (1)民用建筑物防雷等级按JGJ/T16-92第12.2条确定,有爆炸及火灾危险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的防雷等级按GB50057-94第二章确定;
    (2)避雷带、引下线、接地极等防雷保护措施的设计应分别符合JGJ/T16-92第12章和GB50057-94的规定。
    (3)对进口建筑物的电缆线路、架空线路及各种金属管道所采取的防雷电波侵入措施,应符合GB50057-94第3.2.3、3.3.9、3.4.9条的规定,当防雷接地装置与其他接地装置合用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JGJ/T16-92第14.1.4、14.7.5与24.14.1条的规定;
    (4)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线路应根据JGJ/T16-92第12-62和GB50057-94第3.5.4条的规定,采取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5)一、二级防雷的高层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的防高电位跳闪的措施应符合JGJ/T16-92第12.3.7条的规定,防侧击雷的措施应符合JGJ/T16-92第12.3.10条的规定;

    (6)对建筑物内的各种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精密仪器和各种微电子设备等的防雷措施应符合JGJ/T16-92第12.6、15.8、16.5.6和19.6.33条的规定;

    (7)采用钢筋混凝士基础内的钢筋作为防雷等联合接地体时,其各项条件应满足JGJ/T16-92第12.9.8规定;

    (8)变电所防雷措施应符合JGJ/T16-92第13.3的规定;

5、防火安全

    (1)建筑物的防火分类与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的等级应符合GB50045-95第3.0.1、9.1.1条和GBJ16-87(1997年版)第10.1.1至10.1.3条的规定;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所确定的等级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GB50116-98第3.1.1、5.2.1至5.2.4条的规定;

    (3)火灾探测器在建筑中设置的部位应按GB50116-98第3.2.13.2.2条的规定,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4)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按GB50116-98第6.1.2条的规定,与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相适应;

    (5)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应按GB50116-98第5.3.2和6.3.1.2条的规定,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6)消火栓按钮控制回路应按JGJ/T16-92第24.6.2.1条和GB50116-98第6.1.3、6.3.2.3条的规定,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消防控制设备具有显示启泵按钮位置的功能;

    (7)消防控制设备应按GB50116-98第6.3.3条的规定,具有显示喷淋系统的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工作状态的功能;

    (8)消防联动控制的原理图应符合GB50116-98第6.3条规定的功能要求,强弱电的界面应清楚;

    (9)消防用电设备应按GB50045-95第9.1.2、9.1.3条的规定,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并与一般配电回路严格分开,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消防用电设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

    (10)消防控制室内应按GB50116-98第6.2.3条的规定,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其它管路穿过;

    (11)消防用电设备电动机的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应按GB50054-95第4.3.5条和JGJ/T16-92T第14.3.12和24.9.15条的规定,只发漏电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部位、照度及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GB50045-95第9.2.1至9.2.6条的规定;

    (13)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地区航空部门的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时,应符合JGJ/T16-92第11.3.4条的规定;

    (14)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按JGJ/T16-92第24.8.1至24.8.2条的规定,选用不同防火等级的电线、电缆及敷设方式,防火措施应符合GB50045-95第9.1.4条的规定;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的措施应符合GB50217-94第7节的规定;

    (15)根据不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而设置的火灾应急广播,应符合GB50116-98第5.4条的规定;

    (16)末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按GB50116-98第5.5条的规定,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17)消防控制室应按GB50116-98第5.6.2条的规定,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等重要部位应按GB50116-98第5.6.3条的规定,设置消防电话分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按GB50116-98第5.6.4条的规定,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6、弱电系统

    (1)通信

①装有通信设备的房间应按GBJ42-81第314和331条的规定,不应布置在厕所、浴室及其他积水房间的下层,通信机房内不应通过与本房间无关的各种管道,通信设备的上方不得敷设任何水管或蒸汽管道;

②通信机房层高、地面荷载、温湿度、防尘、电力、照明和接地等要求应符合CECS09-89第九章和JGJ/T16-92第19.7条的规定;

(2)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有线电视)

①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200-94、GBJ120-88、JGJ/T16-92第15章的规定;天线避雷装置的设置等均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规定;

②前端室的器件、设置位置和面积等应符合GB50200-94第2.7条和第2.8.1至2.8.5条的规定;

    (3)有线广播

①民用建筑中有线广播有业务性广播、服务性广播(即背景音响)和火灾应急广播三种,其设置应符合JGJ/T16-92第21.1条的规定;

②民用建筑中广播控制室土建要求、设备选择、布置和线路敷设等应符合JGJ/T16-92第21.1至26.6条的规定;

③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中扬声器设置、功放容量确定、分路要求和系统切换等应符合GB50116-98第5.4.2条的规定;

④火灾应急广播利用背景音响系统时,应符合GB50116-98第5.4.3条的规定,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背景音响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4)闭路监视电视系统

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闭路电视系统主要由摄像、传输、显示与记录及控制等四个部分组成,有关系统制式、质量指标、设备选择、传输及线路敷设等应符合GB50198-94、GBJ115-87和JGJ/T16-92第16章的规定。

  (5)安保电视系统

①安保电视系统

A、涉外建设项目安保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98-94、GBJ115-87和JGJ/T16-92第15章的规定;

B、安保摄像机和镜头选型及安装部位应符合GB50198-94第2.2节规定;

C、安保电视系统传输和电缆设计应符合GB50198-94第2.3节规定;

D、电视监控室面积、机房布置、监视器规格和数量及录像机配置应符合GB50198-94第24节规定。

  ②高层和多层住宅、公寓和别墅的对讲系统或可视对讲系统的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8.2.3条规定。

(6)接地

①通信接地设计应符合GBJ79-85的规定,其他弱电系统接地设计应符合各自规范中的接地规定;

②电信站内电信设备机架、交直流配电屏、直流电源正极、入站电缆金属护套或屏蔽层、入站避雷器等的接地应符合GBJ79-85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室外电缆、杆路和终端设备接地应符合GBJ79-85第二章第二、三节的规定;

③各种接地电阻值,应符合GBJ79-85第三章的规定。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应≤1欧姆,且接地点要符合规定;

④接地体、接地引入线和站内接地材料和规格应符合GBJ79-85第四章的规定。

(7)综合布线

①综火合布线的配置和综合布线系统的等级及系统指标应符合GB/T50311-2000第3.4节的规定;

②综合布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311-2000第5至10节的规定,配线子系统8芯线长度应≤90M;

③综合布线系统在不同场合用的防护措施和防火要求,应符合GB/T50311-2000第11节的规定;

④设备间、每层交接间数量和面积、电缆敷设以及工作区信息插座和电源要求应符合GB/T50311-2000第12节的规定;

(8)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的规定;



第七章  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技术性审查

一、主要审查依据

(一)现行规范、规程及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2001年版)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GJJ34-90

《工业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9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88-88

《既有采暖住宅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shy;-2000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

《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JJ/T50114-2001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50114-2001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10070-88

《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TJ36-79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3841-8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东省实施细则》DBJ14-S2-98

《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山东省实施细则》DBJ14-S3-98

《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技术规程》DBJ14-BT14-2002

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系统设计与安装》DBJT14-7

(三)建设部及山东省建设厅有关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

《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34号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设[1992]102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试行)》鲁建发[2000]53号

《山东省城市住宅集中供热分户热计量系统设计暂行技术规定》鲁建发[2001]71号

(四)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送审的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施工图文件所提交的供水、供电、供热、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建筑工程暖通空调及动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适用于改建、新建、扩建的建筑项目中通用性暖通空调及动力设计。工业建筑、专业建筑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专项设计工程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要点应执行现行的(当时有效的版本)、相关的主要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三、主要审查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是否安全、可靠;

(二)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四、审查要点

(一)采暖

1、一般要求

(1)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按GBJ19-87第3.1.8条、第3.1.9条确定。

(2)热水采暖系统的入口装置的位置、数量以及内部环路的设置应尽量使立管环路容易平衡,与室外热网连接线路最短,不应有明显的不合理。

(3)采暖系统阻力计算及各环路阻力平衡应满足GBJ19-87第3.8.6条、第3.8.9条、第3.8.10条的要求;采暖负荷计算及管道水力计算应齐全正确。

(4)采暖管道的热膨胀应有必要可靠的补偿措施;当采暖管道必须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防火封堵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5)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公用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6)不应使用淘汰产品,散热器应按GBJ19-87第3.3.1条选用。

(7)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或者热水采暖管道材质使用化学管材时,其材质和壁厚,应按热媒温度、系统承压,使用年限合理选择。

(8)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应符合GBJ19-87第3.7.4条的要求。

(9)当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应符合GBJ19-87第3.5.2条、第3.5.4条、第3.5.9条的要求。

(10)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2、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国内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统不应超过JGJ26-95表4.2.1所规定的限值,其窗墙比不应超过表4.2.4所规定的数值;省内各地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DBJ14-S2-98附录E所规定的限值,其窗墙比不应超过表5.2.4所规定的数值。

如果围护结构的传热系统或窗墙比超过所规定的相应限值,应按DBJ14-S2-98附录G的表格进行核算,最后计算出的耗热量指标和采暖耗煤量指标不应超过JGJ26-95附录A规定的数值或DBJ14-S2-98附录A规定的数值。

(2)住宅的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公共建筑的热水集中采暖系统,也应设置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3)在满足各环路水力平衡和总体热计量的前提下,宜尽量减少建筑物热力入口的数量。

(4)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是否设置总热量表,可按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系统设计与安装》DBJT14-7总说明的有关规定执行。

(5)当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分户热计量装置采用热量表时,应符合GBJ19-87第3.9.5条的各项要求。新建住宅选用户用热量表时,应出户安装。

(6)建筑物实行计量供热后,室温控制装置采用两通恒温阀的变流量系统和采用三通调节阀的定流量系统,其热力入口处宜分别设置自力式压差控制阀和自力式流量控制阀,两种控制方式不宜用于同一热源系统中。每个热源系统应设有相应于该系统调节热量的自控装置。

(二)通风、空调

1、住宅

(1)厨房和无外窗卫生间的通风应按GB50096-1999第6.4.1条和第6.4.3条设计。

(2)住宅空调可不设新风系统,但室内空调末端应包含新风负荷。

(3)住宅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空调,应保持厨房、卫生间为负压,其它房间为正压的原则。保持正压的房间,其正压值不应大于50Pa。

(4)空调系统要按分户计量分室控制的原则进行设计,公用干管及计量等设施应设于管井内,管井门开向公用部位,计量装置夏季可计量冷量,冬季可计量热量。

    2、公用建筑

    (1)空调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照GBJ19-87第5.2.13条的要求确定。

(2)空调系统的选择与划分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用途、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使用灵活性等因素,满足技术经济合理的要求。

(3)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GBJ19-87第5.3.8条的规定。

(4)空调系统,特别是无窗建筑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调系统,应有排风出路,且应满足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5)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应有适当的排风措施;对于多房间的全空气系统,每个房间应有一定的回风量,使其空调房间的正压值不大于50Pa。

(6)新风机组及空气处理机应考虑冬季防冻问题。

(7)符合GBJ19-87第7.1.2条的采暖通风和空调,应采用自动控制。

(8)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排风系统(包括空调的新风系统)的风管应按GBJ19-87第4.6.29条的要求设置。

(9)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风机室和空调机室。

(10)全年运行的空调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系统。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可采用四管制系统。

(11)空调水系统的分区应根据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两管制系统的管路宜按建筑物的朝向及内外区分区设置。

(12)空调闭式冷水系统应考虑膨胀、排气、泄水设施的合理设置。

(13)通风、空调系统的消声、隔声、隔振的设计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达到建筑物的允许噪声标准。

(14)管道穿越变形缝墙、防火墙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应符合GB50045-95第8.5.3条,人防工程应符合GB50098-98第6.5.4条及第6.7.6条。

3、人防工程

(1)防空地下室的通风设计,应确保战时和平时所需的工作、生活条件。其通风方式一般包括平时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以及战时的清洁式通风、过滤式通风和隔绝式通风。施工图设计应提供平时与战时通风系统的运行表及原理图。

(2)防空地下室进风量的计算,应按战时清洁式通风、过滤式通风及平时使用的进风量分别计算。

(3)通过消波系统的进、排风量,应按战时的清洁式通风量确定。

(4)为平时使用的通风系统,应尽量利用战时的通风系统;当确实不能满足使用需要时,可根据平时使用要求另设通风机。

(5)战时进风系统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a、 过滤器及过滤吸收器应设在滤毒间内;

b、 清洁式通风和过滤式通风管路上均应设两道密闭阀门,且最后一道密闭阀门必须设在清洁区;

c、当需要进行隔绝式通风时,室内空气可通过风机吸风口侧附近的插板阀进行内部循环。

(6)在过滤器前端的管道上应设换气堵头或密闭阀门。

(7)滤毒间内的风管和进排风系统中最内一道密闭阀门以外的风管,均不得采用一般咬口连接的薄钢板风管,而应采用2~3mm厚的钢板焊接风管,并在法兰连接处用厚度为4~5mm的硬橡胶垫密封,以达到必要的强度和密闭要求。

(8)防空地下室的排风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设置消波系统、密闭阀门和自动排气活门等防护通风设备。

(9)自动排气活门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动排气活门的数量,应根据过滤式通风的排风量确定;

b、自动排气活门与相邻的通风短管或密闭阀门应错开布置;

c、自动排气活门不应设置在密闭门上。

(10)设置过滤式通风的防空地下室内部应保持3—5毫米水柱的超压,测压装置的压差计应放在通风机房内便于观测的地方。

(11)有洗消间的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不宜小于50次/小时。当设有两道防毒通道时,应保证靠近出入口的第一道防毒通道的换气次数。

(12)所有穿越围护结构的管道均应做防护密闭处理。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必须在引入口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Mpa的阀门。

(13)所有穿围护结构的通风孔洞,均应做防护密闭处理和消波处理。平时用的空调系统的大孔洞,应有战前做好转换的措施。

(三)防排烟、防火

1、高层建筑的防烟

(1)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GB50045-95第8.2.2条的规定。

(2)应根据GB50045-95第8.3.1条和8.3.2条的规定正确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系统及机械加压送风量。

(3)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4)送风系统全压计算应正确,送风机选型应恰当,控制应可靠。送风口选型应合理,风量分配应均衡。

2、高层建筑的排烟

(1)按照GB50045-95第8.4.1条,凡需设置机械排烟的场所,应准确无误地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对于水平系统的划分,应考虑防火分区与防烟分区。

(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量应符合GB50045-95第8.4.2条的规定。

(3)排烟口的设置位置应符合GFB50045-95第8.4.4条的要求;一般排烟口平时关闭,并应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4)建筑总体不论有无消防控制室,其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程序以及与空调通风系统中有关消防控制程序应正确无误。

(5)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6)地下室的机械排烟系统及送风系统如兼作平时通风的送排风系统,应做到使其风量、风压、风口设置能起到两种功能兼顾的作用,当功能转换时,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且发生火灾时,应保证只有着火处防烟分区的排烟口开启排烟,其它都要关闭。

(7)设在有气体灭火系统场所的排烟口和送风机,应有当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时、停时能自动(或遥控)关闭的措施。

(8)排烟管道材质、保温材料及安装要求,应符合GB50045-95第8.4.9条的要求。

3、人防等工程的防排烟

(1)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部位应符合GB50098-98第6.1.1条至第6.1.4条,所设计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及其送风量和机械排烟系统及其排烟风量,均应符合GB50098-98的有关要求。

(2)剧场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部应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并应符合JGJ57-2000第8.1.10的要求。

(3)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场所以及地下商店,应设防排烟设施,并应符合GB50045-95的有关规定。

(4)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按GBJ16-87第5.1.1A条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5)民用建筑内的地下商店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GB50098-98的规定执行。

4、通风、空调与防火

(1)通风、空调系统应按GB50045-95第8.5.3条的要求设置防火阀。

(2)厨房、浴室、厕所等的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3)通风、空调系统对管材、保温材料、消声材料、柔性接头及粘剂的选用应符合防火要求。

(4)风系统的电加热器与风机联锁,并应有无风断电,金属风管接地的措施。

(四)空调冷热源、锅炉房

1、空调冷热源

(1)空调人工冷热源一般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和供热、

换热设备。其机型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冷热负荷、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政策、价格及环保规定等情况,通过综合论证确定,按下列要求选择:

a、冷源设备应在电动压缩式和吸收式制冷之间选择;

b、 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

c、具有城市煤气或天然气地区,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应,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d、 无上述热源和气源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或电热水机组,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e、具有多元化能源地区的大型建筑,可采用复合能源供冷、供热;

f、 夏热冬冷地区、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地下埋管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g、有天然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h、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长时间同时供热和供冷的建筑物,经技术比较后,可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i、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采用低谷电价时段蓄冷(热)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建筑,可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2) 制冷机房应尽可能靠近冷负荷中心布置,并应符合GBJ19-87第6.4.1条的要求。

(3)建筑物应预留设备进机房的孔洞,各设备四周应有足够的检修空间,机房应有排水设施。

(4)中小型空调工程宜采用一次泵系统;系统较大,且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悬殊时,宜在空调的冷热源侧和负荷侧分别设一次泵和二次泵。

(5)设置2台或2台以上冷水机组和循环泵的空调水系统,应能适应负荷变化改变系统流量,并宜采用下列自动控制措施:

a、一次泵系统末端装置宜采用两通调节阀,二次泵系统应采用两通调节阀;

b、根据负荷变化控制冷水机组及一次泵的运行台数;

c、根据系统压差变化控制二次泵的运行台数或转数;

d、末端装置采用两通调节阀的变流量一次泵系统宜在系统总供水管间设置压差控制的旁通阀;通过改变水泵运行台数或转数调节系统流量的二次泵系统,宜在各二次泵供回水集水管间设置压差控制的旁通阀。

(6)空调水循环泵,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a、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宜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当冷水循环泵兼作冬季的热水循环泵使用时,冬夏季水泵运行的台数及单台水泵的流量、扬程应与系统工况相吻合;

b、一次泵系统的冷水泵及二次泵系统中一次冷水泵的台数和流量,应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及蒸发器的额定流量相对应;

c、二次泵系统的二次冷水泵台数应按系统的分区和每个分区的流量调节方式确定,每个分区不宜小于2台;

d、空调热水泵台数应根据供热系统规模和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不宜小于2台;严寒及寒冷地区,当热水泵不超过3台时,其中一台宜设置为备用泵。

(7)空调系统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50kpa;补水泵的小时流量宜为系统水容量的5~10%;严寒及寒冷地区空调热水用及冷热水合用的补水泵,宜设置备用泵。

(8) 空调系统的补水量应按空调系统的规模和不同系统形式计算

水容量后确定,而与循环水量无关,二者相差很大。全空气空调系统的单位水容量可取0.40~0.55L/m2,水—空气系统的单位水容量可取0.70~1.30L/m2,室外管线较长时取较大值。

(9)燃油(气)型直燃机房的位置,应参考GBJ16-87第5.4.1条和GB50045-95第4.1.2条的规定设置。

(10)燃气型直燃机房应设有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与机房排风连锁。

(11)压缩式制冷装置必须有GBJ19-87第7.4.1条所要求的安全防护;吸收式制冷装置必须有GBJ19-87第7.4.2所要求的安全防护。

(12)冷却塔位置设置,应避免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充分考虑对附近居民的噪声干扰问题。

2、锅炉房

(1)锅炉房位置的确定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条款。

(2)在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内布置的锅炉房,必须满足GBJ16-87第5.4.1条和GB50045-95第4.1.2条的规定。

(3) 锅炉机组应设置保证安全运行的热工控制、监测仪表。

(4) 锅炉房的泄压面积和防爆措施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5) 锅炉的烟气排放浓度及烟囱的最低高度应满足现行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6)锅炉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

(7)燃气、燃油锅炉后的烟道上应设置防爆门;燃气、燃油管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和紧急事故自动和手动截断阀。

(8)燃气锅炉房应有以下安全措施:锅炉房应设防爆泄压、通风设施及紧急泄放系统,还应设燃气浓度报警装置及联动装置;储油罐布置应安全,并符合GB50045-95第4.1.10条的规定;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第八章  注意事项

一、动态原则:工程建设标准和地方法规门类繁多,修订频繁,不时有新的规范修订本出现。施工图审查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规范、法规的修订动态,注意不能用旧标准去审查新设计;

二、重点原则: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程序较复杂,内容差别较大,亦受许多因素影响,设计文件难免普遍存在问题。但问题有大小、轻重之分,审查人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该注意抓住重点问题。

1、设计文件中如出现违犯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必须抓住不放,彻底纠正;

2、对不是强制性条文范围内、但属于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也应认真提出,予以纠正;

3、一般性的错、漏、碰、缺问题,可以提供给设计人员在修改图纸时一并修改。

三、不管原则: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除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外,其他有关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四、协商原则:在审查过程中,如遇有专业很强方面的问题,如防火、防疫、人防、燃气等问题,应该及时与专业管理部门协商,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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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0 23: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是全,就是没耐性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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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 21: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_^ 楼主真好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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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09: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这东西很有用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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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 09: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鼓励,谢谢提供。如果有其他省市的请那位网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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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等级: 恭喜发财

发表于 2005-1-29 16: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挺详细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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