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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三篇:电气和防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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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7 17: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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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版)第三篇第4章:电气和防雷设备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 供配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
2.0.1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2.0.2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0.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2.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
二、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
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 表2.2.2
  (此处无法处理表格,若有必要,本人可发一份全文的WPS版给电气设计人员)
2.2.11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PEN线。
2. 2. 12在 TN- C系统中, PEN线严禁接入开关发备。
3.2.1在有人的一般场所,有危险电位的裸带电体应加遮护或置于人的伸臂范围以外。
3.2.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均方根值)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4208-84)的IP2X级。
4.4.4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一、PE、PEN干线;
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
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4.4.7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大于 5S;
二、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 0.4S。
4.4.21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o
4.5.6在TT或TN-S系统中,N线上不装设电器将N线断开,当需要断开N线时,应装设相线和N线一起切断的保护电器。
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TN系统中,当能可靠地保持N线为地电位时,N线可不需断开。
在 TN--C系统中,严禁断开PEN线,不得装设断开PEN线的任何电器。当需要在PEN线装设电器时,只能相应断开相线回路。
4.2 变电设备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2.0.5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4.2.1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表4.2.1
  (此处无法处理表格,若有必要,本人可发一份全文的WPS版给电气设计人员)
注:海拔高度超过 1000m时,表中符号 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 100m增大 1%进行修 正。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修正值。
4.2.6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6.1.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高压电容器室和非燃(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低压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应为二级。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
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5民用主体建筑内的附设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贮油池。
6.1.7附设变电所、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中,油量为1000kg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容量为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6.1.8在多层和高层主体建筑物的底层布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时,其底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挑檐。多油开关室和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3防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2.0.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2.0.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2.0.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口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3.1.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3.1.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3.3.5二类防雷建筑物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的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
S≥4.24Kc2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的连接,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上述钢筋的连接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3.3.10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3.4.10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炉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5.1.1接闪器应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2.1接问器布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接闪器布置 表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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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不知道信息系统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若预计将会有信息系统,应在设计时将建筑物的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的钢筋等自然构件、金属管道、配电的保护接地系统等与防雷装置组成一个共用接地系统,并应在一些合适的地方预埋等电位联结板。
6.4.1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秀(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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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6 13: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电气及防雷设备越来越引起了高度的重视,电气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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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29 20: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防雷设备设计规范再好
如果缺乏施工配套也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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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4-1 22: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电气及防雷设备越来越引起了高度的重视,电气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设计规范,确保安全,如果有word版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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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1 08:5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你可以上传一个附件,再配一个图, 这样大家就可以下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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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1 09: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5年前的标准了,不知楼主还有没有更新更全的强制性规范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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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3 11: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hojing7 发布
[B]防雷设备设计规范再好
如果缺乏施工配套也枉然 [/B]


有见地!楼主一定是搞施工的吧?
设计作为施工的指导和依据文件,应该考虑到施工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当然!施工必须按图施工,这是国家建筑法规定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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