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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8 09:5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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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时间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1) 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2) 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列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城市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第1.0.4、1.0.5条提供.
(GB50011-2001 第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第1.0.5 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本烈度(或与本规范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 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用相应措施.
(2) 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水位.
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1) 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
(2) 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 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的结果,应经分析判定确认其合理、有效后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结构构件及节点
(1) 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
(2) 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的构造作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1) 建筑结构类型及概括,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
(2) 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设防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设防落实.
(3) 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作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
(4) 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
(5) 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
(6)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
(7) 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1) 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
(2) 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监测及验算要求是否明确.
(3) 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监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是否明确.
(4) 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
(5) 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
(6) 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物的控制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规定.
(GB50011-2001 第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相同,箍筋应加密.)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1) 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
(2)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
(3) 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4) 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
(5) 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
(6) 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
(7) 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8) 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
(9) 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GB50007-2002 第8.4.10 当地基土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梁板式筏基梁的高跨比或平板式筏基板的厚跨比不小于1/6,且相邻柱荷载及柱间距的变化不超过20%时,筏形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筏形基础的内力,可按基础反力直线分布进行计算,计算时基底反力应扣除板底自重及其上填土的自重.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筏基内力应按弹性地基梁板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对无地下室且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基础梁除满足抗震构造要求外,计算时尚应将柱根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分别乘以1.5和1.25的增大系数.
第8.4.11 按基底直线分布计算的梁板式筏基,其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分析,边跨跨中弯矩以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尚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
第8.4.12 按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计算的平板式筏基,可按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分别进行内力分析.柱下板带中,柱宽及其两侧各0.5倍板厚且不大于1/4板跨的有效范围内,其钢筋配置量不应小于柱下板带钢筋数量的一半,且应能承受部分不平衡弯矩αmMunb.Munb为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αm按下式计算:
αm=1-αs
式中 αm-----不平衡弯矩通过弯曲来传递的分配系数;
αs-----按公式(8.4.7-3)计算
平板式筏基柱下板带和跨中板带的底部钢筋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无地下室或单层地下室平板式筏基,计算柱下板带截面受弯承载力时,柱内力应按地震作用不利组合计算.
第8.4.13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GB50007-2002 第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五有关规定确定.在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Fl≤0.7βhpftαmho
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3.1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本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伸出长度宜为第一跨的0.25倍.
3、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图8.3.1的规定(图查规范).
4、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
5、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第8.3.2 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8.2.7条第一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
2、当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
3、对交叉条形基础,交叉点上的柱荷载,可按交叉梁的刚度或变形协调的要求,进行分配.其内力可按本条上述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4、验算柱边缘处基础梁的受剪承载力;
5、当存在扭矩时,尚应作抗扭计算;
6、当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条形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1.15 桩基承台的构造要求,除满足抗冲切、抗剪切、抗碗承载力和上部结构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台的宽度不应小于500mm.边柱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小于75mm;
2、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300mm;
3、承台的配筋,对于矩形承台其钢筋应按双向均匀通长布置(图8.1.15a),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对于三桩承台,钢筋应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且最里面的三跟钢筋应在柱截面以内(图8.5.15b).承台梁的主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关于最小配筋率的规定,主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架力筋不宜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宜小于6mm(图5.5.15c)(图见规范)
4、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70mm,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40mm.
第8.5.16 柱下桩基承台的弯矩可按以下简化计算方法确定:
1、多桩承台计算截面取在柱边和承台高度变化处(杯口外侧或台阶边缘,图8.5.16a)(图见规范):
Mx=ΣNiyi
My=ΣNixi
2、三桩承台(见规范)
(1)、等边三桩承台
(2)、等腰三桩承台
第8.5.17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5.17-1)(图见规范)(公式见规范)
对中压缩土上的承台,当承台与地基土之间没有脱空现象时,可根据地区经验适当减小桩基础独立承台受冲切计算得承台厚度.
2、角桩对承台的冲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见规范)
队圆柱及圆桩,计算时可将圆形截面换算成正方形截面.
第8.5.18 柱下桩基础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图8.5.18)(见规范).当柱边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   算.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公式见规范)
第8.5.19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第8.5.20 承台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桩承台,宜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设置联系梁;
2、两状承台,宜在其短向设置联系梁;
3、有抗震要求的柱下独立承台,宜在两个主轴方向设置联系梁.
4、联系梁顶面宜与承台位于同一标高.联系梁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m,梁的高度可取承台中心距的1/10~1/15.
5、联系梁的主筋应按计算要求确定.联系梁内上下纵向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且不应少于2根,并应按受拉要求锚入承台.
第8.4节 高层建筑筏形基础(见规范)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1) 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2)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方案.
(3)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截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
(4)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5)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
(6)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采取可靠措施.
(7)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篷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8)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
(9)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10)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
(11)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
(12)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
(13)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14)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结构计算
(1)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
(2)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
(3)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抗震波和加速度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
(4)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
(5)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
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
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
(7)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跨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
(8)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保留必要的余地.
3.6.3配筋与构造
(1)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
(2)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
(3)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4)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
(5)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
(6)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端部.
(7)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
(8)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9)跨高比大于等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
(10)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11)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12)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他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2条~第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第3.4.8条的有关规定.
3.7多层砌体结构
3.7.1结构布置
(1)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
(2)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墙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
(3)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
(4)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接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度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6)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
(7)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结构计算
(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进行.
(2)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3)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5)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构造
(1)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明清楚;圈梁兼过梁时,过梁部分得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
(2)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拦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
(3)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
(4)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
(5)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
(6)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
(7)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
(8)后砌的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
(9)在墙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结构布置
(1)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
(2)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结构计算
(1)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构造
(1)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
(2)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
(3)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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