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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关于结构施工图审查的一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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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0 08: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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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发的关于结构施工图审查的一些资料,整理了一下奉献给大家供参考。

通过对济南地区的施工图审查谈谈审查意见
 

  
施工图审查实际上是一个滞后审查,施工图从设计院中出图本身体现着已经过三审,是一个合格产品,当设计院本身素质较好,审、校制度较严格时,图纸质量就比较高,应该是没有多少问题的。
但目前的情况是客观条件不好,往往不能保证有合理的设计期限,造成设计过程过于仓促,特别是建筑时间太长,压在结构专业造成一定的困难,其次,这二年中规范变动较大,理解与应用中易出错。最后一点是设计人员素质及各种设计院差距也是使图纸质量不一致的的原因。因此通过施工图审查相当于再看一次,起到了确保安全、提高质量要求,等于补强一下。几年来工作我认为施工图审查基本起到了一定作用。
施工图:审查人首先是尊重设计人的意图和工作,毕竟审查时间较短,不及设计人了解工程状况;其次审查不是审核,避免用自己的习惯做法来提意见,施工图审查是看病,不开方子;施工图审查要求针对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等公众利益;应抓住关键,确保安全,要全面理解规范总体精神,注意相关条文的联系,避免片面性。
具体意见如下:
一、体系方面:
目前体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比前几年有较大的改善,由于建筑设计的方案愈来愈复杂,使结构规则性不易满足,有一些则是结构设计设计时不够注意方案合理性而造成的,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刚度偏心
1.在底框房屋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往往产生纵向剪力墙偏少,刚度重心偏移的状况。这一方面必须与建筑师很好协调,有时为了纠偏剪力墙过多时一侧可开些施工洞口,给予适当调整。
2.底框上、下层刚度比有些工程不注意有大于1的规定。这个问题有下部做的太刚了,也有些是砖房部分忽略了构造柱刚度。
(二)砌体结构有时设计人员易于超层超高,或局部层高超高。
审查时与设计人协商解决,用地下室做固结层,或者体系改动来解决,如单柱内框架增加横墙成为砖混等等(文略)。
(三)体系混用
常有砖混框架混淆;短肢、异形柱、框架柱混成一个建筑物内。
常规处理当混用时,能分缝采取分缝,不能分缝时视建筑状况尽量往一种体系上靠,以砖混为主,局部一些砼的梁柱。对整体而言应处理成刚度不偏心,加强联结部位的构造措施。
(四)复杂体系的正确选用
近年来大底盘多塔、高位转换、连体结构均有采用,而问题较多是在这些特殊部分的选择不够妥善,刚度突变加强措施跟不上。
解决问题时首先对概念一定要明确,那些是应抓住的要点,那些是可以放宽的,再按规范加以调整,对计算机结果应审查后绘图。
根据地震设计原则,纵、横地震力由纵、横结构向分别承担,双向必须各自满足要求,这要求在短肢剪力墙体系中易忽略。
二、构造上常见问题:
(一)总说明:
另见文:
补充:为了保证质量建议能选用标准图的尽量选用标准图,这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如砼规范中3.1.8条强文虽然是对外检查改造用的,但还是应该注上,比较好些。
关于砼的环境类别问题,当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由设计人来选择砼强度等级及保护层降低的程度,必须与50年使用期匹配。
对于消防楼梯荷载,在解释中已说明较为清楚,对高层住宅不用前面住宅楼梯荷载,对小高层可设计人视建筑情况考虑。
最终的设计成果,主要负责人是设计人,规范中有些不够明确或互相矛盾的情况,设计人就应凭概念、计算、经验来决定。
(二)下部结构:
1.基础方案选择不妥时不是产生不安全就会产生浪费,特别是复合地基应注明持力层要求,置换率的选择,水泥土搅拌桩的合理复喷长度,垫层厚度的选择要求等等能做天然地基,就不做桩基,桩基应针对地质状况选择合理桩型。
在基础选用中应结合地基和上部结构的情况,对基础之间设拉结,如独立柱基之间或与条基,筏基之间应加强不要忽略。
2.目前发现几个工程中桩承载力宜出现问题,因为桩基规范还没有新规范,一定把握住特征值的概念,合理选用桩的承载值。
3.高层建筑中侧限应注意的是有裙房时正确的选用。
4.有些筏基采用无梁式板柱结构同样应由柱上板带柱中板带之分,许多程序计算后结果设计人一定要校核无误后采用。
5.地基反梁计算常会在大洞口下及桩在大洞口下时梁配筋不足。
6.注意图纸设计中提出对地基的验测要求。
7.基础最小配筋率可不同于上部结构。
(三)上部结构
1.砌体结构:
(1)构造柱问题较多,主要是横墙较少时处理不够,对7.3.14条及7.3.2中5款不注意加强,此外对大洞口侧及女儿墙部位构造表示不全。
大洞口的处理济南地区一直符合规范解释中处理。
(2)砖的材料选用不妥。
(3)抗裂措施不够。
(4)注意挑梁的倾覆问题。
2.框架结构
这几年来平法梁用后问题比较少,主要问题是:
(1)配筋率:
梁、柱最小配筋率一般没问题,但梁上下配筋比例达不到,超过最大配筋率2.5%多一些,最多发现是常不注意的非加密区的配箍率,腰筋的构造配置不符规范要求(0.26ft/fyv,及0.1%)。
(2).注意计算机出来的数值的正确性。
(3).框架上立柱如承上层梁板时构造宜按框支梁。
(4).柱子箍筋加密区的问题较多的是下柱的1/3H,以及计算时底柱的计算长度底层柱上端易不够注意通窗的关系。
(5).注意节点的0.4LaE的锚固问题。(文略)
3.剪力墙结构:
(1)一般剪力墙在加强区忽略1~1.25配筋率问题。
(2)剪力墙厚度控制,可以在有支距离计算,加强区的控制。
(3)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和构造边缘构件的要求,在墙端的端柱问题不易满足,箍筋无支长度问题还有些不同看法。
(4)连梁注意高大于700mm时,两侧沿梁高腰筋d>10mm,跨高比不大于2.5时,两侧腰筋面积配筋率≥0.3%。
(四)其他问题:
1.建筑物超长处理(文略)。
2.关于单向板计算,其另一向分布筋有0.15%的配筋率要求,对楼梯板放宽。
3.计算书方面,我们对复杂工程需原始数据及结果,如总说明中已表示清楚时,要结果,特别是周期平扭比、位移、刚度关系,一般就不要,而发觉有需要时(包括沉降),一审意见中再提要求,要求审查人对不安全一定要把握住,所以审查人对有些对构件都进行复核。


青岛地区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

通过结构设计施工图审查发现,结构设计常见及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

一、 结构计算

1. 结构计算书签字不全,未进行校对、审核。计算书应由设计人自校,并应进行校对、审核,并分别签字。
2. 提供的计算书不全。
l 计算书的完整性: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底层内力图、柱子、剪力墙的轴压比;地基计算;基础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必要的挠度、裂缝计算;所有构件的超筋、超限信息及其处理等。
3. 荷载取值不对;漏算风荷载(有的体形系数取错)。
l 主要是屋面活荷载(上人、不上人)、消防疏散楼梯。
  A)风荷载问题,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3.2.2条及条文说明,一般情况下房屋高度大于60m的高层建筑可按100年一遇的风压值采用。青岛市100年的风压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的附录D应为0.7KN/m2。
   关于书库、档案库的活荷载表中的数值是书架2m时的取值,当书架的高度大于2m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m2确定。
C) 汽车通道及停车库活荷载:消防车单向板时为35KN/m2,不全是20KN/m2。注意柱网(梁格)尺寸不小于6mx6m。
4. 设计梁、墙、柱及基础时,活荷载未根据《荷载规范》要求进行折减。
5. 实际施工图与计算简图矛盾。
6. 设计参数选择不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未进行耦联计算,框-剪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柱的地震剪力未按《高规》进行框架总剪力的调整。
7. 振型数不够,不能满足有效质量系数的要求。
8. 扭转不规则的建筑,有的未考虑偶然偏心的地震作用,有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超过规范的要求。
9. 刚度偏小,楼层的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超过规范的限值。
10. 选用标准图的标准构件时,未作必要验算。特别选用悬挑构件时抗倾覆荷载是否满足。
11. 混凝土容重未考虑建筑抹面,考虑建筑抹面,一般取26.5-28KN/m3。
12. 地下室外墙抗弯计算时,设计中荷载分项系数取错。土压力引起的效应应为永久荷载效应,当考虑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土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2;当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其荷载分项系数取1.35。地下室外墙的土压力应为静止土压力。
13. 地下室底板在水位较高时,强度及抗浮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对结构有利,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取错(1.2)。根据《荷载规范》强度计算时,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1.0。抗漂浮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0.9。
14. 地下防水混凝土结构未进行裂缝计算。应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第4.1.6条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的要求。
15. 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等结构,由于填充墙的存在,结构的实际刚度大于计算刚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周期折减。许多设计未进行周期折减。
l 对砌体填充墙较多,应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3.3.17条确定。框架结构可取0.6~0.7;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0.7~0.8。剪力墙可取0.9~1.0。当填充墙较少时,根据《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P204框架结构可取0.7~0.8;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0.8~0.9。剪力墙可取1.0。其他情况按实际情况适当的折减。
16. 不按计算需要进行配筋,有的比计算需要大许多,造成浪费,也有些配筋少于计算配筋造成不安全的情况。
17. 地下室外墙计算时存在的问题有:地下室防水结构构件的计算弯矩进行调幅、地下室外墙弯矩计算时,下端按铰接支座、有的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多层时未按多跨连续计算、不进行裂缝计算等。
18. 顶层小塔楼地震内力计算,参与振型数取得不够多时,漏顶层小塔楼地震力放大系数。
19. 装配式楼盖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取错。
20. 顶层装饰物(包括高女儿墙)未进行抗震计算,也未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1. 不满足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u 结构设计说明中存在及应注意的问题
l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不清,个别设计不能正确地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防分类。
l 根据《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设置了抗震缝将结构分为若干单元后,可根据各单元化分设防分类。
l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应严格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的规定执行。设计人应领会标准的内涵,分析建筑的性质、规模、特点、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合理进行分类。特别应注意a.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b.城市抗震防灾建筑(医院、消防车库、采供血机构的建筑等):c.博物馆、大型体育馆(6000座位)、大型影剧院(1200座位),大型商场(年营业额1.5亿以上,固定资产0.5亿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个条件均满足])等民用建筑。(大底盘建筑,当其下部属于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范围时,一般可将其及与之相邻的2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进行抗震设计,其余各层可按丙类进行抗震设计。)
l 确定抗震等级时忽视主体与裙房之间有无设缝,笼统按高层部分来定抗震等级。当高层部分与裙房之间不设缝时,应按高层部分来定抗震等级;当两者之间设有缝时,高层和裙房应按各自的情况确定抗震等级。
l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6.1.3条或《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4.8.5条,既: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14条),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
l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定错。主要是:框支剪力墙不区分底部加强区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包括加强区定错)。对短肢剪力墙、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的抗震等级提高重视不够。
l 基础的安全等级与建筑物的安全等级不同,应按各自的规范来确定安全等级。
l 受力钢筋的保护层不满足新《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u 结构体系与结构布置

l 结构体系混用:(多排柱内框架房屋除外)
l 主要是砖混与框架两种结构体系的混合使用,主要有a.一半为砖混结构,一半为框架结构;b.前面(或后面)为砖混结构,后面(或前面)为框架结构;c.两头为砖混,中间为框架结构;d.两种结构无规律的混合使用。这样的建筑对抗震十分不利,地震时地震作用首先传到刚度大的砖墙,使砖墙首先破坏,结构受力体系会被个个击破,因此设计中不应采用。
l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雨篷等构件应从承重梁、柱上挑出,不得从填充墙上挑出;楼梯梁和夹层梁等应支承在混凝土柱上,不得支承在填充墙上。
l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多层框架结构同样不应山墙承重,山墙应作框架)
l 个别工程的建筑高度超过规范规定的相应结构体系的最大适用高度。

二、 地下室与基础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质报告不符。
2. 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垫层不满足《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要求。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要求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 mm,在软弱土层中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 地下室外墙与底板连接构造不合理;外墙钢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的要求。
4. 地下室外墙设计中应考虑楼梯间,车道等支承条件不同的外墙计算与设计,不能与一般外墙相同。当顶板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注意外墙上部支座水平力的传递问题。
5. 地下水位较高时,应特别注意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楼层不多时的抗浮验算,并采取可靠的抗浮措施。
6. 高层地下室采用独立柱基或条基加抗水底板时,应在抗水板下设褥垫,以保证实际受力与设计计算模型相同。
7. 沉降缝基础与偏心基础做法错误。
8. 防潮层以下墙体采用水泥砂浆时应注意验算其强度。(因为水泥砂浆对砌体强度的折减)。
9. 柱基高度不满足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有的工程柱基的抗冲切、抗剪不够。
10. 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11. 仅地下层有的墙体能否作为筏板的支座问题,设计人重视不够,这个问题在砖混及混凝土结构中都存在。
12. 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应按计算设置基础梁或暗梁。
13. 地下室顶板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的嵌固部位时,不能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
14. 独立柱基、条基、桩基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能满足相应环境类别混凝土耐久性的要求。
15. 大直径灌注桩侧阻力尺寸效应系数及端阻力尺寸效应系数取错。

三、 砌体结构

1. 砌体结构未注明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2. 采用已禁用的实心粘土砖。
3. 多层砌体结构,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青岛市审查中心控制值为错层楼盖高差不大于1/4层高且不大于7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 当错层楼盖高差不大于1/4层高且不大于700mm,错层交界的墙体,除两侧楼盖处圈梁照常设置外,还应沿墙长每隔不大于2m设一根构造柱。
4. 在抗震设防区,多层砌体房屋不应设转角窗。
5. 托墙梁侧向腰筋不满足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7.5.4(3)条。即: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Ф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6. 对小墙垛的强度和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压的计算重视不够。
7. 阳台挑梁有时与墙中的烟道矛盾。
8. 挑梁外露部分与墙内部分标高不同时应注意梁在折角处的宽度及钢筋的锚固。
9. 构造柱设置、房屋的局部尺寸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10. 在冻胀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如采用时,其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当采用混凝土砌块砌体时,其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b20的混凝土灌实。
11. 圈梁兼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另行增配。
12. 楼板计算时,砖混结构房间外墙(包括楼梯间墙)不应按固接计算,应按铰接计算。
13. 砌体结构的大梁,当梁跨度超过规定数值时,其支承处未采取措施。
14. 外凸窗台板抗倾覆不够问题。
15. 坡地上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结构每层楼板与山体没有可靠的锚固、连接时,室外地坪应从低处计算。
   
四、 混凝土结构

1.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2. 未明确底部加强区的层数或高度,底部加强区的层数或高度取错。
l 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4条: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3. 约束边缘构件的设计不符合《高规》的要求。
4. 大跨度的梁、板没进行挠度、裂缝计算。
5. 以集中荷载为主时,框架梁箍筋设加密区,往往在非加密区箍筋不足。
6. 框架梁梁跨相差较大(大、小跨)时,应根据弯矩包络图设计,有时小跨的负钢筋要通长设,这一点有的设计人重视不够。
7. 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对;钢筋的搭接长度没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
8.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不满足。
9. 抗震设计的框架梁、框支梁均未设箍筋加密区。
10. 抗震设计时,个别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的提高设计人重视不够,主要有:短肢剪力墙抗震等级;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的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的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错层高层建筑,错层处的框架柱和剪力墙的抗震等级;连体高层建筑,连接体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以上提高原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则不再提高。
l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比《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表4.8.2规定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l B.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应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表 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
l C.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的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和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
l D.错层高层建筑,错层处的框架柱和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
l E.联体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连接体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
11. 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比不符合要求。
12. 框架梁搭在剪力墙时,梁纵向钢筋平直段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
13. 现浇挑檐、雨罩等外露结构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设置伸缩缝,即伸缩缝间距不宜大于12m。
14. 悬挑板厚度超过相近房间板厚时,未验算房间板的强度。
15. 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砌体墙承重部分框架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间等均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雨篷等构件应从承重梁、柱上挑出,不得从填充墙上挑出;楼梯梁和夹层梁等应支承在混凝土柱上,不得支承在填充墙上。
16.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厂房的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不同的结构型式;厂房端部应设屋架,不应采用山墙承重;厂房单元内不应采用横墙和排架混合承重。
17. 内折角梁,纵筋宜在受压区锚固,见《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0.2.14条。

五、 钢结构

1. 总说明漏注钢结构耐火等级、防锈等级及相应措施;对焊缝型式及质量等级标注不清楚。
2. 柱间支撑漏设或设置位置不当。
3. 角钢柱间支撑、水平支撑及刚性系杆的长细比不符合规范规定。
4. 门式刚架转折处(柱顶及屋脊)漏设通长刚性系杆。
5. 檩条、墙梁强度或刚度不足,有的没进行计算。
6. 檩条、墙梁间漏设拉条(包括斜拉杆及撑杆)。
7. 计算模型与实际构造不相符。
8. 隅撑漏设或设置位置不当。
9. 柱脚底部的水平剪力大于摩擦力时,未设置抗剪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 定期将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违背“强条”或存在不安全等严重问题在网上公布,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以引起各院领导对设计质量的重视。
2. 在市建委领导下组织全市的学习班,对经常发现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讲解,并组织与会人员进行讨论。
3. 到一些县级市和设计单位,结合实际进行讲评,并与设计人员座谈。
4. 牢固树立为建设单位服好务的思想,经常有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遇到一些方案或施工图设计吃不准的问题与我中心进行讨论、沟通,通过交流、讨论提高了设计人的设计水平及审查人员的审查质量。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分析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强劲,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日益提高。加入WTO后,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瞩目的投资首选地和最大的建筑工地。经济全球一体化推动了国内建筑市场的长足发展,一大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相继建设。结构专业及施工图审查工程师将面临新的考验与挑战。在最近颁布的第134号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由此可见,今后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肩负的责任增加,技术风险增大。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把好工程安全与质量关这一光荣使命,真切希望各位同行增加工作的危机感和学习业务的紧迫感,认识到技术交流与讨论的重要性,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以下是近几年来从事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践与体会,供同行们参考指正。
二、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一)地基与基础
地基与基础设计审查是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的重点,若对其不重视或没有经验,一旦施工,后果将不堪设想。从施工图审查调研和处理地基工程事故中发现,对地基与基础设计审查是薄弱环节。原因如下:
其一,与勘察质量有关。有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技术力量较弱,故编制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深度不够,土层分类不准确,提供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实际误差较大,甚至有的地质报告中推荐设计采用的地基及基础方案不合理,容易造成误导。特别是遇到缺乏工程经验且不注重概念设计的设计人员,拿来地质报告不去分析,盲目采用,由此引发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发生屡见不鲜,而且一旦基础出问题处理起来很困难,造成的损失也比较大。
其二,是个别设计人员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理解分析运用不到位。多数设计单位的结构设计人员对岩土勘察专业知识学习不够重视,加之平时不注意工程经验的积累总结,理论与实践脱节,在地基处理方案选择、地基持力层及地基承载力值修正参数确定、基础形式埋深、抗浮等诸方面缺少综合设计能力,往往顾此失彼,出现失误。
从以上分析可知,对地基基础的施工图审查责任重大。作为审查工程师应当重视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分析与判断、理论与经验结合。重视概念设计,并要不断积累工程经验,能做到举一反三。有时可以从工程事故的教训中得以启迪。例如,某工程底层框架上部五层砖混住宅,采用沉管夯扩灌注桩,桩长10m。因为在–6.0m处有厚度1-2m不等的淤泥质夹层,成桩检测后发现几乎每根桩在淤泥质层都有缩颈现象发生,结果导致整批桩作废。在这种地质条件下,应该首选预制桩,选择沉管灌注桩,施工拔管时容易在淤泥质夹层处发生缩颈。另如多支盘挤扩灌注桩在设计选用时也应当注意适用条件,当遇到含砂量较高土层且有承压水时,支盘易塌孔导致支盘失效。在选择支盘位置时也应综合考虑,相邻桩支盘宜错位布置。在施工图审查中应当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认真分析,判断设计所采用的基础方案是否合理,如有不妥及时提出,把不安全陷患解决在施工之前。
(二)高层建筑基础。
在高层建筑基础审查时,经常遇到地基基础方案不合理,还有的地基与基础方案导致整体建筑不能正常使用。例如:
(1) 高层主楼与裙房采用相同桩且基础底板连为一体。
(2) 主楼与裙房在地下室留有沉降缝,设双柱未设双墙,则主楼缺少侧限。
(3) 主楼采用筏形基础,裙房采用满堂基础。且未留施工后浇带。
(4)超长结构地下室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过高,水泥用量多,水 化热高,收缩大,易开裂。
(5)后浇带间距超长,一般以30m为宜。
(6)对超长结构基础大体积混凝土,设计仅注上掺微膨胀剂,但未注明应按试验确定掺入量。
(7)地下室底板内设置暗梁,将暗梁作为底板的支座来计算底板配筋及布置钢筋。
(8)地下室顶板采用分离式配筋。
(9)岩石地基采用厚板筏基。
(10)地下车库入口道道与主楼地下室外墙平行,削弱了主楼的侧限。
以上罗列的问题不够具体,下面举几个实际例子供大家参考。
例1:某高层建筑,28层主楼位于五层裙楼中间且连为一体,软土地基,地下水位较高,主楼采用普通水下钻孔灌注桩。高裙楼采用多支盘挤扩灌注桩,主楼、裙楼均设一层地下室。在正常使用状态,裙楼地基几乎没有附加应力,在水浮力作用下,裙楼不会下沉,反而有上浮的趋势。在裙楼地下室设挤扩浇注桩,对地下室抗浮有一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主楼沉降,裙楼不沉,在其连接部位产生较大剪力,易使构件开裂。遇到上述问题,结构处理比较棘手,但是只要概念清楚,解决办法还是有的。比如可以根据裙楼地下室抗水浮力验算,确定上部结构标准静载能否抵抗上浮力,不满足时可设适量抗拔桩,该桩应采用小直径钻孔灌注桩,主楼与裙楼之间后浇带浇筑以后,主楼沉降时裙楼可以随主楼微量下沉,沉降差可以控制在规范允许值内。
例2:某高层建筑,主楼26层,三面有四层裙楼与主楼相连,地下均有一层地下室。软土地基,主楼、裙楼地下室底板连为一体,主楼采用桩筏基础,筏板厚为1.8m,板内上皮配双层钢筋 28-150×150,下皮配双层28-100×100。裙楼采用桩承台加防水板。初看该设计单桩承载力静载试验满足设计要求,没有大问题,但是,深入的分析发现有问题。其一,该建筑裙楼沿主楼三面布置,偏心较大。其二,由于主楼和裙楼地下室及上部均连为一体,地下水位较高,裙楼附加应力几乎没有。后浇带浇筑以后,裙楼不但不下沉还有上浮趋势,而此时主楼的桩基后期沉降还没有结束,大偏心基础加上不均匀沉降共同作用将导致该高层建筑地基变形值超过规范允许值,另外主、裙楼地下室底板顶板相交处开裂是难免的。该工程结构审查意见提出后,设计单位做了认真修改,主楼、裙楼之间设双墙中间填中粗砂解决主楼侧限问题。裙楼改为梁式筏基,在上翻梁空格填土压重,克服地下室上浮,根据相似地质条件地区已建高层桩基沉降数据值,对原设计主楼桩长做了适当加长,以沉降指标控制为主要目的。值得一提的是,在做桩主楼桩基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发现了原设计荷载取值有误差,故重新采用JCCAD桩筏程序复核时,我们发现该程序在计算筏板配筋时明显有误,不管筏板取值大、小,均为构造配筋。由于工程施工准备就绪,时间很紧迫,但一时又未找到更合适的桩筏计算软件,无奈只好另寻办法。后来发现采用桩承台也能满足设计要求,修改后承台厚度1.5m,承台之间用300厚防水板连接。由桩筏改为桩承台,钢筋用量、桩数均明显减少,经业主统计,修改后的地基与基础方案比原设计节省投资300万元之多且主楼可以先期施工,裙楼后做,节省工期且方便施工,受到业主好评。
例3:某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分A、B、C三部分。A座为两幢百米高层,写字楼中间用四层裙楼连接,C座为两幢百米高框支剪力墙结构高层住宅,裙楼五层连为一体,在A、C座之间B座为五层框架结构商场。I类场地,7度第二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注明地基持力层为微风化花岗岩fa=10000Kpa。业主为了抢工期,提前在现场爆破开挖,在开挖过程中发现该场地岩石分布不均匀,且普遍存在微风化岩石夹层现象,有的区域新鲜岩石周围存有较大面积的强风化层。经原勘察单位现场勘察,强风化层fa=1000Kpa,而施工图基础都是按fa=10000Kpa设计的。在施工图审查中,我们针对原岩石工程勘察报告为乙级勘察单位,不符合要求情况,果断提出意见,改由另一家甲级资质勘察单位做补充勘察。
从第二份勘察报告中,可以清楚的看出该场区基岩覆盖层变化状况。比如A座有三分之二基底已在微风化花岗岩上,有三分之一位于强风化花岗岩层上,两者之间变形模量相差较大,对设计控制沉降差有一定难度。由于基岩自A座内筒边突然陡降,强风化层厚5-30m范围变化不等。对此,设计单位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是不管基岩覆盖层有多厚,用大直径挖孔桩挖至微风化花岗岩层。另一种意见是不做挖孔桩,而是采取在微风化花岗岩石层部分的基底下做软垫层的办法来调节微风化岩层与强风化层之间的变形差。我们经过反复比较,同意了后一种意见。这样开挖量小、工期短、经济且便于施工。这一例子说明在处理地基问题上思路要活,不能光考虑把弱的变强,而把强的变弱,逆向思维效果更佳。
(三)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
1.结构造型
在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结构选型十分重要。对高层建筑的审查首先要看建筑是否规则,并可以根据结构计算的位移比周期比,嵌固端上下层刚度比信息做出判断。
2.较复杂高层建筑高宽比
审查高层建筑时,遇到较复杂体型的高层建筑、高宽比计算、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刚度相对上部搭楼较大时,计算高宽比的取值高度可以按裙房以上部分。
3.嵌固端设置及相关问题
高层建筑一般都带有地下室,或人防地下室,当地下室的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端时,设计人员易忽略如下问题:
(1)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上部结构层侧向刚度的2倍。
(2)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筋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钢筋面积的1.1倍,且多出的钢筋不应向上延伸,应锚入地下室顶盖结构构件中。
(3)地下室顶板现浇板厚度≥180,且不宜留较大洞口。
4.异型柱结构问题
异型柱结构属于抗震不利的结构体系,目前国内对基础研究和震害经验均不深入,抗震规范GB50011没有编入。有些省市编制了地方规范,可作为当地设计的依据,并由编写规范的单位负责。若采用异型柱结构又无地方规范作为依据者,属于超规范设计。而我省目前未编制有关地方规程。在审查时遇到此类设计,均应报省抗震审查专家委员做超限审查。
5.结构计算与分析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确定结构体系之后,结构计算与分析是主要工作内容,因此对该项审查要格外认真,不可漏项。常见问题如下:
(1)结构计算软件选用不合理,使用过期软件版本,有的甚至使用盗版软件。
(2)风压取值有误,对大于60m的高层建筑物按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计算风荷载。(应按100年取值)
(3)计算参数未修改,以SATWE为例,柱墙设计活荷载,传给基础的活荷载软件缺省值为不折减,应改为折减。
(4)剪重比不满足。
(5)非结构构件的计算缺漏,如:小塔楼、顶部装饰构件等。
6.配筋设计与构造
(1)梁
①梁截面设计不合理,多排配筋,钢筋规格选用不合理,级差过大。
②框架梁肢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③纵筋排列净距不满足。
④十字交叉梁配筋不合理。
⑤搁置在边梁上的连梁支座负筋过大。
⑥带悬挑梁负筋平衡长度偏短。
(2)柱
①角柱配筋率不满足要求。
②框架柱箍筋肢距不满足要求。
③屋面板未双向双层拉通钢筋。
(3)剪力墙
①复杂高层建筑,底部的问题部位取值和抗震等级的确定容易出错。(对部分框支剪力墙转换层位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高规表4.8.2和表4.8.3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经为特一级时可不再提高)
②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配筋底部加强部位墙体配筋与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易混淆,短肢剪力墙结构其底部高度没有特殊要求,仅是底部加强部位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1.2%,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0.3%。间距≤200mm,直径≥8mm。
③剪力墙连梁腰筋不满足要求当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其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对跨高比不大于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面积率不应小于0.3%。
④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的墙肢端部的边缘构件设计不满足要求,另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设计也宜出错。
(四)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1.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截面选择不恰当。
2.连续跨预应力束型布置不合理,梁端支座预应力筋束的上偏心距设计未调整。
3.张拉端锚具布置不合理。
4.张拉端、锚固端局部受压构造钢筋设置不合理。
5.预应力板端钢筋未加强。
6.平衡荷载选取不合理,张拉阶段预接区抗裂钢筋配置不满足要求。
7.设计说明对施工措施交代不具体。
(五)钢结构
1.结构设计说明深度不够,内容不完整(易漏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份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对施工的要求、钢材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等)。
2.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未按《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设计。
3.钢结构防火设计要求易漏。
4.对于超长大跨度钢结构计算所采用的正负温差值偏小。
5.方钢管桁架结构壁厚太薄,且内壁未做防腐处理,若封闭焊缝一旦不严密,使用环境潮湿,存有严重的锈蚀安全隐患。
6.节点设计不合理,节点实际受力与计算模型不符。
7.大跨度网架结构的最小管件壁厚取值偏小。
8.大跨度、超长钢结构屋盖与侧向围护结构连接节点设计不合理。
9.门式刚架与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刚架转折处以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漏设纵向全长刚性系杆。
10.缺少钢结构正常使用期间定期检修维护的设计要求。
三、结束语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在施工图审查中,结构专业审查工程师将扮演重要角色,我们肩负的任务是光荣而又艰巨的。建设工程的安全与否,全靠我们把最后一道技术关,为了能够胜任这项工作,我们每个人都需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向同行们学习,向广大设计人员学习,尊重他们的劳动成果。对审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要毫无保留的提出,这是历史赋予我们的庄严职责!我们应当为此感到骄傲与自豪!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

一、总 则
(一)为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二)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工业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要点进行审查。
(三)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
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五)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序号  项目  审 查 内 容
3.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具体条款略)
3.2  设计依据   
3.2.1  工程建设标准  使用的设计规范、规程,是否适用于本工程,是否为有效版本。
3.2.2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抗震设计所采用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的规定。
3.2.3  建筑抗震设计参数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采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采取了相应措施。⑵建筑抗震设计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所属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A采用;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是否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参数采用;对于在规范上未明确的地区,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由勘察单位依据GB50011-2001第1.0.4、1.0.5条提供。
3.2.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⑴是否正确使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正确釆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基础形式、地基处理、防腐蚀措施(地下水有腐蚀性时)等提出的建议并釆取了相应措施。⑵需考虑地下水位对地下建筑影响的工程,设计及计算所采用的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所提水位。注: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3条规定,岩土工程勘察时应提供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
3.3  结构计算书   
3.3.1  软件的适用性  ⑴所使用的软件是否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⑵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3.2  计算书的完整性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输入的结构总体计算总信息、周期、振型、地震作用、位移、结构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平面简图;地基计算;基础计算;人防计算;挡土墙计算;水池计算;楼梯计算等。
3.3.3  计算分析  ⑴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是否符合工程的实际情况。⑵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⑶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是否采用了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⑷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3.4  结构构件及节点  ⑴结构构件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是否满足《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2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2.3条及其它规范、规程有关承载力极限状态的设计规定。⑵结构连接节点及变截面悬臂构件各截面承载力是否满足规范、规程的要求。
3.4  结构设计总说明  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做法、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待。审查内容一般包括:⑴建筑结构类型及概况,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及设计地震分组)、场地类别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基本雪压和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等。⑵设计±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持力层土层类型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类型及标高、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地基液化,湿陷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基土冻结深度等描述是否正确,相应的处理措施是否落实。⑶设计荷载,包括规范未做出具体规定的荷载均应注明使用荷载的标准值。⑷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包括钢材强屈比等性能指标)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等。⑸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结构的统一做法和构造要求及标准图选用。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及施工安装要求等。⑺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设置、封闭时间及所用材料性能、施工程序、专业配合及施工质量验收的特殊要求等。
3.5  地基和基础   
3.5.1  基础选型与地基处理  ⑴基础选型、埋深和布置是否合理,基础底面标高不同或局部未达到勘察报告建议的持力层时结构处理措施是否得当。⑵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要求是否合理,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⑶桩基类型选择、桩的布置、试桩要求、成桩方法、终止沉桩条件、桩的检测及桩基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是否明确。⑷是否要进行沉降观测,如要进行观测,沉降观测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正确。⑸深基础施工中是否提出了基础施工中施工单位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基坑开挖和工程降水时有无消除对毗邻建筑物的影响及确保边坡稳定的措施。⑹对有液化土层的地基,是否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液化土中的桩的配筋范围是否符合GB50011-2001第4.4.5条的要求。
3.5.2  地基和基础设计  ⑴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压力及地面荷载等)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有人防地下室时,要注意审查基础结构是人防荷载控制还是建筑物的荷载控制。⑵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是否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⑶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根据JGJ94-94第5.2.14条考虑桩侧负摩阻力。⑷筏形基础的设计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见GB50007-2002第8.4.10~8.4.13条。⑸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桩基沉降验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控制和处理是否正确。⑹基础设计(包括桩基承台),除抗弯计算外,是否进行了抗冲切及抗剪切验算以及必要时的局部受压验算,见GB5007-2002第8.2.7条、8.3.1条、8.3.2条、8.5.15~8.5.20条及8.4节等。⑺人防地下室结构选型是否正确,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⑻天然地基基础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4.2.2条进行抗震验算。⑼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是否按计算设置了地梁;地下室设置的隔墙是否进行了计算,其计算简图、荷载取值、受力传力路径是否明确合理。
3.6  混凝土结构   
3.6.1  结构布置  ⑴房屋结构的高度是否在规范、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适用最大高度超限、适用结构类型超限及体型规则性超限的建筑)是否执行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⑵结构平面布置是否规则,抗侧力体系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对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扭转不规则、凹凸不规则、楼板局部不连续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不应釆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⑶结构竖向高宽比控制、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载面尺寸、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对竖向不规则结构(侧向刚度不规则、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楼层承载力突变、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的小屋等)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⑷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主楼与裙房间不设缝时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计算并采取了有效措施。⑸转换层结构选型是否合理,转换层结构上下层楼板及抗侧力构件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了加强。⑹建筑及设备专业对结构的不利影响,例如建筑开角窗及设备在梁上开洞等,是否已采取可靠措施。⑺房屋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⑻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是否安全可靠。⑼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得采用砌体墙承重;抗震设计时,高层框架结构不宜采用单跨框架。⑽框架及框架-剪力墙结构应设计成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⑾抗震设计的框架结构中,当仅布置少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时,其设计计算和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JGJ3-2002第6.1.7条的要求。⑿采用短肢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JGJ3-2002第7.1.2条的规定。⒀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⒁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适用范围、结构布置、抗震措施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章的有关规定。
3.6.2  结构计算  ⑴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是否正确。⑵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计算原则是否符合规范GB50011-2001第5.1节的要求。⑶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资料,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⑷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别、验算及加强措施是否正确及有效。⑸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转换层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比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规定;转换层结构(框支梁、柱、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及转换层楼板)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⑹结构计算的分析判断:结构计算总信息参数输入是否正确,自振周期、振型、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有效质量系数等是否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并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层间弹性位移(含最大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弹塑性变形验算时的弹塑性层间位移;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断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柱有效计算长度系数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设计的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是否按规范JGJ3-2002第7.2.25条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是否根据使用条件进行了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是否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了验算。⑻板柱节点的破坏往往是脆性破坏,在设计无梁楼盖板柱节点时,必须按GB50010-2002附录G进行计算,并留有必要的余地。
3.6.3  配筋与构造  ⑴梁、板、柱和剪力墙的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规范的配筋构造要求(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等)。⑵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当有边框柱而无边框梁时应设暗梁,当无边框柱时还应设边缘构件。⑶剪力墙厚度及剪力墙和框支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确定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⑷采用预应力结构时,应遵守有关规范的规定。⑸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⑹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上时,应按JGJ3-2002节7.1.7条的要求采取措施增强剪力墙出平面的抗弯能力;应避免楼面梁垂直支承在无翼墙的剪力墙的端部。⑺剪力墙结构设角窗时,该处L形连梁应按双悬挑梁复核,该处墙体和楼板应专门进行加强。⑻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⑼跨高比≥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宜将楼面主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⑽筒体结构的内筒的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 = 11 \* GB2 ⑾带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层设置高度、落地剪力墙间距、框支柱与落地剪力墙的间距,是否符合JGJ3-2002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 12 \* GB2 ⑿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超过规范规定时,是否采取了减少温度作用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影响的可靠措施。
3.6.4  钢筋锚固、连接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是否满足《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
3.6.5  钢筋混凝土楼盖  钢筋混凝土楼盖中,当梁、板跨度较大,或楼面梁高度较小(包括扁梁),或悬臂构件悬臂长度较大时,除验算其承载力外,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3.6.6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11.8.3条~11.8.5条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附录C的规定,并配置了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
3.6.7  耐久性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是否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第3.4.1条~3.4.8条的有关规定。
3.7  多层砌体结构   
3.7.1  结构布置  ⑴墙体材料(包括±0.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墙体材料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墙改政策的规定。⑵平面布置宜简单对称,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方案,墙体构造应满足规范规定。⑶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横墙较少的多层普通砖、多孔砖住宅楼的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表7.1.2规定限值,加强措施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7.3.14的要求。⑷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楼梯间墙体的拉结连接(包括出屋顶部分)、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芯柱)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⑸在抗震设防地区,楼板面有高差时,其高差不应超过一个梁高(一般不超过500mm),超过时,应将错层当两个楼层计入房屋的总层数中。⑹抗震设计时,不宜采用砌体墙增加局部少量钢筋混凝土墙的结构体系,如必须采用,则应双向设置,且各楼层钢筋混凝土墙所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不宜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50%,见《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7G329(五)。⑺在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
3.7.2  结构计算  ⑴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⑵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⑶悬挑结构构件,除进行承载力计算外,还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⑷应按规范规定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⑸在墙体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必要时应验算削弱后的墙体的承载力。
3.7.3  构造  ⑴圈梁、构造柱(芯柱)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包括构造柱箍筋加密、纵筋的搭接和锚固等)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在图纸上表示清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包括箍筋)应按计算用量单独配置。⑵悬挑构件应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现浇栏板、檐口等构件及现浇坡屋面,受力应明确,配筋应合理,锚固要可靠;女儿墙等构件选型要合理,构造措施要可靠。⑶按规定在梁支承处砌体中设置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垫块,当墙中设圈梁时,垫块与圈梁宜浇成整体。⑷对混凝土砌块墙体,如未设圈梁或混凝土垫块,在钢筋混凝土梁、板的支承面下,应按GB50003--2001第6.2.13条的规定用不低于Cb20的灌孔混凝土,将一定高度和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孔灌实。⑸应正确选用预制构件标准图,预制构件支承部分应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⑹墙梁的材料、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50003—2001第7.3节的规定。⑺砌体结构是否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6.3.1—6.3.9条的规定采取了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工程经验表明,砌体结构长度未超过规范规定的伸缩缝最大间距时,也应注意适当采取防止或减轻墙体开裂的措施。⑻后砌非承重隔墙、无法分皮错缝搭砌的砌块砌体墙,应按规范要求在水平灰缝中设置钢筋网片。⑼在墙体中留设槽、洞及埋设管道等使墙体削弱时,应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3.8  底部框架砌体结构   
3.8.1  结构布置  ⑴房屋总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材料强度等级(墙体材料及混凝土)应符合规范规定。⑵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层侧向刚度比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⑶上部砌体的开洞要求同砌体结构。
3.8.2  结构计算  ⑴房屋的抗震计算应按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规范要求的方法确定,并按规范的规定进行调整。
3.8.3  构造  ⑴砌体部分应按砌体房屋结构设计;混凝土结构部分应按混凝土房屋结构设计。⑵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部分,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以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要求。⑶房屋的楼盖、屋盖、托墙梁和抗震墙,其截面尺寸和配筋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⑷房屋过渡层构造柱的设置,上部抗震墙构造柱的设置,圈梁的设置,以及相关的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9  普通钢结构  ⑴钢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了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连接材料型号,以及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等级,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⑶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是否按规范要求将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第3.2.2条。⑷在建筑物的每一个温度区段内,是否按规范GBJ17-88第8.1.4条的要求设立了独立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⑸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计算。⑹柱脚设计时,不得用柱脚锚栓来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反力,见GBJ17-88第8.4.14条。⑺柱脚锚栓埋置在基础中的深度,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8.4.15条的要求。⑻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9.3.4条的要求。⑼受弯构件设计时,除强度计算外,还应进行局部稳定和整体稳定计算,以及挠度计算,并满足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构造。⑽受压构件(轴心受压构件和压弯构件)的局部稳定应符合GBJ17-88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⑾钢管构件应注意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及钢管节点的构造是否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2条、10.0.3条的要求。⑿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设计计算和构造要求应符合规范GBJ17-88第10.0.5~10.0.7条的规定。⒀钢构件的焊接连接设计中,应注意角焊缝的焊脚尺寸和板件厚度的关系、焊缝长度及节点板的设计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⒁钢构件的螺栓连接设计中,除节点板设计外,应注意螺栓的最大、最小容许间距(中心间距、边距和施工安装净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⒂钢结构(包括薄壁型钢结构、网架结构和高层建筑钢结构等)施工详图是否满足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的要求;如为设计图,则其深度应达到编制施工详图的条件,除设计总说明、布置图、构件截面、节点及构造做法等图外,还应提供必要的受力构件的内力设计值。
3.10  薄壁型钢结构  ⑴结构设计图中,是否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必要时尚应注明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化学成分等附加保证项目)及连接材料型号;是否注明了钢结构的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要求。⑵设计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时,是否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0。天沟及跨度较大、坡度较小的轻钢结构屋面是否考虑了积水荷载、或积灰荷载的作用。⑶采用的钢材和连接材料的强度设计值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⑷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在GB50018-2002第4.2.7条所列举的五种情况下,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强度设计值乘了相应的折减系数。⑸屋盖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当支撑为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⑹门式刚架是否设置了支撑体系,在设置柱间支撑的开间是否同时设置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当支撑体系设置在第二开间时,第一开间的相应位置是否设置了刚性系杆;刚架转折处(边柱柱项和屋脊处)及多跨房屋相应位置的中间柱顶,是否沿房屋纵向全长设置了刚性系杆;屋盖横向水平支撑的竖腹杆是否按刚性系杆设置并满足承载力要求;当柱间支撑采用园钢时,是否设置了拉紧装置。⑺当坡屋面檩条跨度大于4.0m时,是否按规范规定在檩条间设置了拉条(包括斜拉条和撑杆);墙梁亦宜参照上述要求设置拉条。⑻在刚架横梁的受压翼缘及刚架柱顶内侧翼缘受压区,是否按规范规定设置了隅掌。⑼受压板件和压弯板件是否考虑了有效宽度。⑽构件端板连接是否采用了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是否进行了设计计算。
3.11  网架结构  ⑴网架结构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应按JGJ7-91第3.4.1条和3.4.2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竖向抗震验算和水平抗震验算;网架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实际支座构造的约束影响。⑵网架杆件计算长度和长细比应分别符合JGJ7-91第4.1.2条和4.1.3条的规定。⑶空心球节点,空心球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按JGJ7-91第4.3.2条的规定进行。⑷螺栓球节点设计(包括采用的高强度螺栓、锥头等)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⑸支座节点的设计应符合JGJ7-91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⑹网架结构的材料选用要求,制作和拼装要求,耐火等级、除锈等级、涂装和焊缝质量等级等要求,应遵守GBJ17-88和JGJ7-91的有关规定。
3.12  高层建筑钢结构  ⑴图纸设计总说明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材的牌号和质量等级以及相应的连接材料的型号,同时还应注明对钢材强屈比、伸长率、可焊性、冷弯试验和冲击韧性等性能的要求,当钢板厚度≥ 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材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GB50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也应注明对钢结构的制作、安装,耐火等级、除锈等级及涂装等提出的相应要求。⑵结构的体系和布置是否符合JGJ99-98第三章及GB50011-2001第8.1.4~8.1.9条的规定。⑶抗震设计时,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见GB50011-2001第8.1.3条。⑷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5.2.5条的规定。⑸结构的层间位移应符合GB50011-2001表5.5.1或表5.5.5的要求。⑹框架一支撑结构中,框架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应符合GB50011-2001第8.2.3条第2款的规定。⑺框架梁和框架柱板件的宽厚比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2条的规定。⑻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支撑杆件板件的宽厚比,非抗震设防时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6.4.2条和6.4.3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4.2条的规定。⑼框架柱的长细比,非抗震设防时应符合JGJ99-98第6.3.6条的规定,抗震设防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1条的规定。⑽梁柱连接节点处,柱在梁上下翼缘对应位置处应设置水平加劲肋,其稳定性和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6.3.5条、8.3.4条、8.3.6条、8.3.7条和8.3.8条的要求,抗震设计时,应符合GB50011-2001第8.3.4条~8.3.6条的规定。⑾箱形焊接柱、十字形焊接柱,箱形柱在工地上的焊接接头,其构造要求应分别符合JGJ99-98第8.4.2条和8.4.6条的规定。⑿埋入式柱脚埋深等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8.6.2条的规定。⒀抗剪支撑节点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8.7.1条的要求。⒁耗能梁段设计应符合JGJ99-98第6.5.2条至6.5.5条、6.5.8条、及8.7.4条至8.7.7条的规定。⒂钢结构组合梁和组合楼板的设计及构造要求应符合JGJ99-98第7.2.14条及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⒃在多遇地震效应组合作用下,人字形支撑、V形支撑、十字形交叉支撑和单斜杆支撑的斜杆内力应按规范JGJ99-98第6.4.5条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偏心支撑框架的斜杆、框架梁及框架柱,应按GB50011-2001第8.2.3条规定对内力设计值乘以增大系数。
3.13  其它  不应在结构设计中釆用机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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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0 18: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料收集的不少,有很好的借鉴作用,谢谢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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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8 10: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好东西,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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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7 15: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详细,不过能不能简化点,这样看起来比较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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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5: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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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3 18: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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