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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建筑设计-也是要负安全责任的!--阳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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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8 23: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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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曾报道的3岁女童杨杨(化名)阳台坠落身亡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已有一审结果。罗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被起诉的9被告中,作为该房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存在过错,总共应承担6成责任,赔偿原告医药费、丧葬费等共计约36万元。
    爱女坠楼索赔63万
    据原告杨先生夫妇诉称,2004年1月17日,杨先生的父亲与业主胡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约》,约定胡某将本市福田区福华新村1栋某房租给杨先生的父亲作住宅使用。杨先生的父亲按约交付了租房押金和租金后,与儿子、儿媳及3岁的孙女杨杨共同居住该房屋。同年5月18日下午,杨杨在玩耍时不幸从阳台掉下楼死亡。
    杨先生夫妇的代理人张方硕律师认为,事故发生地系市住宅局(该局已撤销,相关职能并入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及建筑工务署)大型微利房社区,租住的房屋存在严重设计缺陷,其设计严重违反了“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系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阳台防盗网严重偷工减料,间隙过宽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原告认为,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建筑工务署作为该房屋的建设单位,对因其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将存在有严重缺陷的房屋出租致使事故发生,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共计63万余元。
    被告均称与己无关
    原告最初起诉的被告包括房屋业主胡某、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及市建筑工务署。法院受理后,经原、被告申请,又在开庭前追加了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等6个被告。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答辩称,本案所涉房屋的建设工程经过深圳市主管部门原深圳市住宅局正式验收合格后才交付使用,且本案所涉工程的阳台栏杆设计符合当时的国家和地方标准,阳台栏杆构造实测数据中不符合国家标准部分均为施工误差所造成,与设计院无关。同时阳台栏杆上的防盗网非设计院设计,即使存在不安全隐患,也与设计院无关。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则辩称,该公司承建的福华新村1栋是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的优良工程,不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中认为事发房屋阳台的设计为易攀登构造,系由于设计问题,并不是所谓的施工误差。
    其他被告一一作了答辩,均称该事件与己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两被告共负六成责任
    法院委托国家建筑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了检验。根据鉴定结论,事发房屋的阳台构造为易攀登结构,造成易攀登有设计方面的原因,也存在施工误差的因素。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作为上述工程的设计单位,因其设计的缺陷导致阳台成为易攀登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并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对阳台施工中未严格按图纸施工、或在施工中的设计未明确之时,未能与设计单位沟通,机械地按图纸所画的线条施工,致其施工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也是导致阳台成为易攀登结构的原因之一,故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死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死者之父母,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原告亦应承担事故的部分责任。法院认定被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应承担50%的责任,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应承担1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赔偿原告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人民币299267.38元。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人民币5985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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