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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上图费调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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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 14: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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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有哪些知名品牌的开关厂商承诺给上图费啊,还有几加几嘛?说说让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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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07: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哪个厂家对我说给上图费,我就坚决不用他的产品,这是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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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8 13: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算甲方指定吗?总不能白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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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14: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tuyehai 发布
[B]那就算甲方指定吗?总不能白上吧 [/B]

出发点不对啊,做设计就是要做出水平,至于对方的答谢有多种方式,比如:吃饭、抽烟、旅游等,这些都不算商业贿赂!不过我只喝酒吃饭,但不抽烟,旅游的路费和住宿费自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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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8 16: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设计费也是老师傅的,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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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18: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tuyehai 发布
[B]有设计费也是老师傅的,哎 [/B]

收那个费不好啊,万一那天出事了,会吃不了兜着走的,还是能吃就吃,能玩就玩,这不会上纲上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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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12 10: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问,你们给厂家上图的前提是什么?在几个品牌范围内,你们如何选择?
哎,现在师傅让上什么就上什么,何时能出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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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2 14: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tuyehai 发布
[B]请问问,你们给厂家上图的前提是什么?在几个品牌范围内,你们如何选择?
哎,现在师傅让上什么就上什么,何时能出头啊? [/B]

现在的设备甲方都是要招标的,所以在初步设计阶段,图纸上是不能直接体现厂家特征的,你师傅的做法千万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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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4 13: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小弟不才请问何谓上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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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5 07:52: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答:具有广泛影响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是:“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指竞争者通过秘密收买对方的雇员或者代理人的方式,获取优于其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国内有学者把“商业贿赂”定义为“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消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接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如直接或变相的好处费等。”  
    我国刑法中一直设有贿赂罪,但专门的“商业贿赂”概念出现却较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最早正式提出并界定了“商业贿赂”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规定》还对这一定义中的“其他手段”概念做了解释——“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付给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工商总局的《暂行规定》之前,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对商业贿赂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只是没有明确”商业贿赂“概念),其中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回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005年12月,第六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修正案草案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了公司、企业以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并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处罚力度。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
    (1)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 “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双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2)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占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据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可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自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行为。
    受贿人只要接受贿赂,受贿就成立。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答: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有自己的许多特征。
    (一)商业贿赂是贿赂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具有贿赂的一般特性。但是,商业贿赂又有以下三点不同于其他贿赂的地方:
    第一,商业贿赂的目的不同于其他贿赂的目的。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商业贿赂与其他行贿区别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界定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商业行贿的界限。经营者在进行贿赂时已经对贿赂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预期利益或要达到的目的)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只有受益大于成本,经营者才会进行商业贿赂。
    第二,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不同于其他的贿赂的行为主体。前者是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经营、服务的法人、组织和个人)。在实践中虽然消费者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但可以成为其他贿赂行为的主体。
    第三,商业贿赂的对象不同于其他的贿赂对象。商业贿赂的对象一般是交易相对人或是交易相对人之外对交易项目的成败有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而言,经营者与贿赂对象往往是平等的,彼此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力义务关系。因此,在商业贿赂中,经营者可以自由选择商业贿赂的对象,贿赂对象往往并不是特定的。在其他贿赂中,行贿者与贿赂对象的地位通常是不平等的,彼此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 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商业贿赂有以下三点不同:
    第一,商业贿赂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商业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是只要经营者有商业贿赂行为,不管行为情节轻重、贿赂财物数量多寡,都算违法。既没有合法的商业贿赂行为与非法的商业贿赂行为之分。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有奖销售行为、搭售行为都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因此,立法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限制比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限制要严。
    第二,商业贿赂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商业贿赂行为除违反了竞争法之外,还违反了其他经济法、行政法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之间,那商业贿赂行为还违反了有关行政法的规定,因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收受贿赂论处。”如果商业贿赂行为情节非常严重,还会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商业贿赂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的大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比较单一的,即主要是损害了竞争对手与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使国家资产、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助长行业不正之风,滋长了腐败现象,腐蚀了干部队伍和职工的心灵等等。
    第四,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商业贿赂往往发生在幕后、私下交易,隐蔽性极强,在查处时不易收集证据。                                             
四、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有哪些?                                         
(一)第一种方式,财务手段。财务手段又分出几个情形:
    1. 直接给付现金、实物。
    2. 假借一些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促消费、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
    3. 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或者用红票冲账的方式来给对方好处。
    (二)第二种方式,非财务手段。
    1. 回扣,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个人或单位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 软回扣,包括直接给好处或利益。受贿一方本身没有得到财物,享受的是给予方(行贿方)用钱财所换取的某种其他方面的利益。
    (三)第三种方式,经营者之间的附赠。
    附赠严格意义上是一种有奖销售。它面向两类群体,一类是单位,一类是个人消费者。任何企业都可以进行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有两种,一种是抽奖,有一定概率,并非所有人可以中奖,另一种是附赠,作为一个购买者也好,消费者也好,能否得到这个奖受自己控制,只要控制购买行为就能够判断出能否得这个奖,这是附赠式销售的特点,面向所有消费者。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以商业贿赂论处。                                               
五、为什么中央将商业贿赂确定为2006年工作重点?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深入推进政府廉政建设。并在会上进一步指出,反腐倡廉市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近年来,中央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从推进政府改革和制度建设入手,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自觉把行政权力的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政府廉政工作和自身建设取得了新的进步。
    温家宝强调,各地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2006年反腐倡廉的重点。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毒化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坚决加以治理。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一方面要坚决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一方面要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六、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是什么?   
(一)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总体要求如下: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市场秩序逐步规范。同时,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二)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规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    、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七、治理商业贿赂着力要抓好哪三方面的工作?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着力抓好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力戒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务必取得实效。
    其次依法查处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最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这三项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努力形成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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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14: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0楼的可以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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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4 07: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大家不要为一点小利益而损害自己的终身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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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0 16: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是做设计的,但是想做设计,先看看这个,以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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