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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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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4 19: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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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

发布日期:  2002年6月6日  

实施日期:  2002年7月15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2002年4月4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

        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四十条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五)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八)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

        (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 8 月2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关键字: 公路工程 投标 施工




2006-1-20 17: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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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 离线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

发布日期:  2001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  2002年1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2001年8月2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现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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