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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施工图审查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几条条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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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21: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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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有几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批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5.1条  第3.5.5条

第3.5.1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5条 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我查了一下规范和2002版的强制性条文,没有查到这几条是强制性条文阿,谁能告诉我这几条到底是不是强制性条文,谢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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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09: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是否强条,让改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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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13: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第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首先,你所列的两条,均非强制性条文,这点是审图部门错了。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除非你有不正常情况。

呵呵,所以,还是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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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0 10: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是违反了强条,但是为规范所不允许。而且就算过了审图,也有可能过不了消防审查。所以还是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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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6-30 11: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各位,我当然知道错了肯定要改,不过审图部门认定为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我是想搞清楚,可知道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后果严重。同时也想提高自己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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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 13: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强条可是要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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