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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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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6 12: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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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砌体结构)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文号:建质[2005]14号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统一编号:GJBT-789
实行日期:二00五年三月一日           图集号:05SGl09-2
目  录
编制说明
砌体结构
1.1材料选用
l.2结构布置
l.3结构分析与计算
1.4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
1.5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6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7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编制说明
1,主要编制依据:
建设部建质[20041 46号文“关于印发《二00四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简称可靠度标准)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简称设防分类标准)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简称荷载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简称抗震规范)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简称砌体规范)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l37—2001(简称多孔砖规范)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简称小砌块规程)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简称混凝土规范)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简称设计文件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质[2003]2号(简称审查要点)
2,编制目的:
根据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对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由于设计人员的考虑不周和对规范、规程的理解不够全面,造成的一些不当做法和错误,以及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及依据,从而加强设计人员对规范及规程全面、准确的理解,避免类似错误的发生,合理和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
3,主要内容:
本图集共分四册。第一册为工程设计管理、荷载与地震作用、地基与基础,第二册为砌体结构,第三册为混凝土结构,第四册为钢结构和空间网格结构。采用图文并茂及对照编排方式给出设计中工程技术人员容易混淆、容易忽视的问题及相关规定和改进措施示例。
本分册主要内容包括:砌体结构的材料选用、结构布置、结构分析及计算、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及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等。
4,适用范围:
本图集适用于民用建筑或一般工业建筑工程设计,可供设计、审图、监理、施工和管理等部门的技术人员使用。
5,使用说明:
5.1 本图集所列常见问题是指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或不够合理、不够完善的做法,改进措施是指根据规范、规程的规定应采取的做法。
5.2 鉴于工程的具体情况,解决问题的措施不是唯一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注意避免本图集提出的“常见问题”,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不宜拘泥于本图集提供的改进方案。
5.3 使用本图集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如涉及地方规定的,还应协调考虑。

砌体结构
1 砌体结构
1.1 材料选用
1.1.1 砖型选用不当,地震区选用蒸压多孔和空心砖,水泥多孔砖等材料。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砌体规范》GB 50003、《多孔砖规范》JGJ l37和《小砌体规程》JGJ/T14的规定,由粘土、页岩、煤矸石或粉煤灰为主要原材料的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类的灰砂实心砖和粉煤灰实心砖;以及由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制成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等均适用于非抗震设防区和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的地区。
但蒸压类的空心或多孔砖,以及KPl型和M型以外的多孔砖型,均不得用于地震区作为承重墙体。

1.1.2 室外地面以下的墙体或基础采用烧结多孔砖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但没有相应措施。
原因分析:多孔砖砌体用于室外地面以下,由于±0.000下的湿度变化、水的化学浸蚀,以及自然风化等因素,都可能对多孔砖壁造成损坏,进而造成地下部分破坏,势必影响结构安全。因此,从结构安全的整体考虑,基础部分不应采用多孔砖砌体。
对于孔洞率达50%左右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来说,理由是相同的。小砌块的外壁厚度一般也不会超过30mm,因此它也存在同样的弊端。
改进措施:多孔砖或空心混凝土小砌块如果必须用于地下基础部分时,根据《多孔砖规范》JGJ l37第4.4.11条以及,《小砌块规程》JGJ/T14第5.6.2条第l款的规定,对多孔砖砌体,其孔洞应用水泥砂浆灌实;对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其孔洞灌芯混凝土应采用具有高流动度,低收缩性能,且不应低于C20,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粗集料(直径5~10mm碎、卵石)、细集料和掺和料以及外加剂等配制成专用灌孔混凝土。

1.2 结构布置
1.2.1 多层砌体房屋采用不利于结构抗震性能的纵墙承重布置,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其抗震性台巨。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7条第l款规定:多层砌体房屋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多层砌体结构中的主要抗震构件是承重的墙体,不论纵墙或横墙都将承担与之平行的地震作用。
在以纵墙为承重墙的结构布置方案中,一般横墙数量将大为减少,相隔间距相对较大(尽管满足了抗震横墙最大间距的要求)。但是横墙数量的减少将会直接影响多层砌体结构的整体抗震能力,因此对房屋抗震是不利的。
其次,由于纵墙较长,其侧向刚度也相对较大。地震作用时将比横墙更早地出现裂缝、损坏甚至倒塌,这将造成整个结构的较早破坏,因此是很不利的。
改进措施:纵墙承重布置有时候可能是难以避免的,可以采取下列几种措施加以改善:
(1)尽可能增加横墙数量,或将纵墙沿长度方向分段,留置门窗洞口,以缩小纵墙的贯通长度,减小刚度;
(2)缩短独立单元长度,如结合温度伸缩缝的设置,住宅中尽可能按二或三个单元组成一个独立的抗震单元;
(3)尽量布置成纵、横墙混合承重的方案,即使是局部混合承重布置也是对抗震有利的。
采用现浇楼盖时,纵横墙都将承担楼屋盖的分布荷载,因此抗震验算时都应作为承重墙体对待。

1.2.2 多层砌体结构中墙体布置不能满足均匀性和对称性的要求。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一般指少筋或无筋砌体。因此基于砌体材料的特点,它们都是属于脆性材料,能够承受的变形很小,而刚度较大。这就决定了这类结构的抗震能力较弱,即变形能力和延性都小。
地震作用是一种突发性的偶然荷载,根据有关的地震记录,一般一次地震从发生到终结不会超过一分钟,更多的地震仅有数十秒钟。在这样短促时间内,如果承担地震作用的墙体布置、传力途径不直接简捷,而是曲折间接,地震时将对多层砌体房屋造成破坏。
改进措施:作为多层砌体中的纵横墙体,不论是承重的或自承重的墙体,在水平地震作用下,都将承担一定比例的地震作用力。因此,纵墙或者横墙都应当在建筑平面内均匀地和对称地布置。均匀是为了地震作用时不会因刚度突变而出现应力集中;对称是为了避免扭转。
图1.2.2-1所示为一般多层住宅的典型结构布置,基本体现了对称和均匀性的原则。图1.2.2-2所示多层住宅,由于在平面上有较多的凹凸变化,使相当大部分纵横向的墙不能贯通、连续,特别是出现较多的房屋转角突出在平面外,对抗震甚为不利,容易在这些部位首先遭受破坏。设计中应尽量避免如图所示阴影部分的布置。


1.2.3 工程设计中纵横墙体不能分别在平面内对齐、贯通,但未采取有效措施。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中的横墙或者纵墙由于建筑功能需要而不能在平面布置时,使纵、横墙分别沿轴线上对齐、贯通。
改进措施:需要区别对待,分别采取有效措施:
(1)横墙不能对齐:如果在一个住宅单元内(一般为五个开间),有3~4道对齐贯通的横墙墙体即可满足要求。如图1.2.3-1所示。
所谓对齐贯通,不应单纯理解为必须轴线和轴线完全对齐。实际上墙体作为抗侧力构件承担水平地震作用时,首先通过水平楼屋盖的传递,才逐层到达基础的。因此,墙体的对齐贯通还与楼盖的结构型式有关。
根据试验和震害调查,在现浇楼盖中,两段横向墙体相对错位在500mm左右时,可以认为是连续贯通的。在预制楼盖中,相对错位在300mm左右时,也可以认为是连续贯通的。
上述情况下,为了增强楼盖的局部传递水平荷载的能力,应当在稍有错位的两墙段之间的楼板内增设暗梁。
(2)纵墙不能对齐:纵向墙体的道数一般较少,通常为三至四道,个别情况也有仅两道外墙的。但是,纵向墙体一般较长,因此要求每道纵墙都连续贯通有时比较困难。
震害调查表明,纵墙的破坏并不完全是整个墙长上的剪切破坏。地震时纵墙的破坏先是从其薄弱部位开始的,即先在纵墙上门窗洞口过梁处开裂,然后在其中的部分墙段中出现对角斜裂缝,继而发生剪切破坏。
设计时允许将纵墙均匀地分为若干墙段分段对齐,如图1.2.3-2所示。当然,应尽量使各段纵墙的长度大致接近,以避免侧向刚度上的过大差异而导致受力不均,各个击破。

说明:横墙不对齐,但轴线①和⑦,⑤和②仅差300,通过在楼板内加设暗梁连接,可以视为贯通。

说明:纵墙虽通长不对齐,但分段贯通,可均衡承担纵向地震作用。

1.2.4 房屋有错层或相邻楼板的高差较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7条规定,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时,宜设置防震缝,缝宽可采用50~100mm。规范没有明确楼板间的高差多大才算较大(《北京市建筑设计技术细则—结构专业》中规定,现浇楼板高差大于750mm,预制楼板高差大于600mm,宜考虑设缝。)房屋错层带来的破坏一般是局部的,经常发生在错层墙体附近,墙体断裂或局部倒塌。遇有此种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
改进措施:房屋有错层或相邻楼板高差较大,宜设缝。不设缝时,应当将两侧的楼盖质量作为两个质点来考虑。并采取其他有效的加强措施,如在错层两侧与之垂直的纵墙设置防撞墙等。

1.2.5 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建筑层数计算有误,或未采取构造加强措施。
原因分析:所谓复式住宅,就是在同一个单元内,设置不同层高的房间,以充分利用其空间,达到提高使用效率的目的。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布置一般是比较有规律的,跃层的高度也大致相近。在计算复式住宅的层数时,我们仍然应按抗震计算中的前提和原则,将楼盖作为集中质点,将上下各半层墙体分别计入上下质点中。因此,跃层中凡是有楼盖的标高处就是质点所在的部位,有多少层楼盖就应算多少层。
对于复式住宅中的跃层,实际上也是一种错层。但是,对此应予单独考虑,因为复式住宅中跃层一般都在一个单元的范围内,而且在某一楼盖标高上,不完全连续、交圈的,因此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错层。
改进措施:在如何加强复式住宅中的跃层结构时可以有两种考虑,一种是局部加强,即对局部跃层部位的墙体、构造柱.梁及圈梁等的局部加强,使之减轻可能造成的局部损坏。另外一种加强是从复式住宅整体考虑的,即在一个独立的抗震单元内,就加强整体结构采取有效措施,使整体结构有较强的抗震能力,然后对内部的局部跃层可以附属于整体结构抗震的加强而不另采取加强措施。

1.2.6 多层砌体的楼梯间设在尽端或转角处,未取更加有效的加强措施。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7条规定,多层砌体房屋的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房屋转角处。大量的震害调查中发现,凡设在房屋尽端的楼梯间,地震中尽端楼梯间先发生局部倒塌;同时,在一些L形或П形平面的建筑中,凡楼梯间设在拐角处的也破坏较重。
从结构动力的整体分析也能够说明,设在转角处的楼梯间是结构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此外,端部楼梯间震害还与结构“边端效应”有关。
从楼梯间的结构构造上说,楼梯间没有各层楼板的支承,楼梯间的墙处于休息板、斜跑楼梯板的局部支承下。尤其不利的是顶层楼梯间的上方墙体,有一层半高处于无侧边支承的情况。因此,楼梯间墙也易较早破坏。
改进措施:对设在房屋尽端或拐角处的楼梯间,除应符合《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8条规定对设在房屋中段的楼梯间的加强要求外,应采取更加有效地加强措施。
措施一:楼梯间四周的墙体沿墙高方向设置水平配筋,并宜在水平面上交圈(遇门窗洞口可中断),其间距根据设防烈度的不同区别对待。如6、7度时可沿高度方向每隔500mm左右设置一道,8度时每隔300mm左右设置一道,从底层到顶层都需设置。
上述水平配筋,也可以用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带代替。
措施二:加大楼梯间墙在楼板标高处的圈梁尺寸,同时加大楼梯间墙四角处的构造柱截面。以加强楼梯间的侧向约束,提高楼梯间墙的抗震能力。
楼梯间墙四角的构造柱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1条的规定,为了加强楼梯间的刚度,当楼梯间处于房屋尽端或拐角时,可以考虑将墙四角的构造柱截面改为L形,这将会使楼梯间墙的刚度有一定的提高。

1.2.7 多层砌体房屋设置较大的会议室时布置在底层,或平面位置不够合理。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3.4.2条规定,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且有良好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少,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多层砌体房屋由于材料的性质决定了对结构布置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希望各层层高相同或接近;希望各层的墙厚及数量一致;希望各层的抗侧移刚度相近,等等。大会议室布置在底层,上下刚度差别大,有“头重脚轻”之感,不利于抗震。
改进措施:大会议室布置在顶层较有利。顶层具有取消部分横墙的便利,还可以适当加大层高;以适应大空间的要求,而且顶层大会议室的屋盖也比较好处理。当然从动力学角度分析顶部的地震作用可能会增大,但从抗震验算及加强构造上不难解决,比起将大会议室放在底层或中间层有利。
从平面的对称性要求,对大会议室房间的布置,宜设在中段或两端对称布置会议室。当设在顶层尽端应采取加强措施,如采用抗侧排架结构,调整在平面布置上刚度的分布等。

1.2.8 各层横墙很少(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远超过80%,如中、小学的教学楼)的多层房屋,房屋层数和总高度限值应较各层横墙较少的房屋再降一层。
原因分析:横墙数量的多少与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性能直接相关,规范除对横墙间距有明确限制外,另外还提出了“横墙较少”和“横墙很少”的概念。目的是区别一般的小开间住宅以外的多层砌体房屋,如办公楼、医院建筑等。但是,多层砌体房屋还用于教学楼、食堂、俱乐部等建筑。这些建筑的横墙间距可以在规范规定之内,但是它们作为主要抗震构件的墙体却比较少,因此需要从降低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来加以限制。《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2条明确规定:开间大于4.2m的房间面积占本层总面积的40%以上时,称为“横墙较少”,总层数限值减少一层,总高度降低3m。规范还规定,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尚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但没有对“各层横墙很少”下定义。
改进措施:一般的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都集中在一幢建筑中,即以教室为主的教学楼中,或者仅有个别的教师休息和备课的小房间时,此时大于4.2m的开间的面积将占到80%以上(北京市规定),如图1.2.8所示。此类多层房屋应视为“横墙很少”的房屋,从层数和高度上还应比《抗震规范》表7.1.2的规定分别降低二层和6m,以确保教学楼的安全。


1.2.9 不同种类的墙体材料在同一幢建筑中混用,如下部用砌块或混凝土墙,上部用砖砌体。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中的承重墙体作为抗震构件应当是上下连续的由同一种材料砌成的。房屋在计算分析时作为一个悬臂杆件,应当要求质量和刚度沿高度都是均匀的。如果材料种类不同,破坏了结构的连续性,造成上下层的刚度突变。同时,两种材料建造的房屋在温度变形、材料收缩、结构受力诸方面都是不同的。这样做的结果必将造成房屋较早损坏,地震中将会出现严重的破坏甚至倒塌。
改进措施:应当禁止在地震区采用此类结构做法。

1.2.10 楼梯间做成现浇剪力墙或筒体,其他仍为砖砌体结构。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将楼梯间四周的墙改做成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形成多层砌体结构中的“混凝土筒体”。由于只进行过个别的试验研究,没有更多可靠的试验数据或理论分析,因此,目前被禁止采用。,原因如下:
(1)砌体墙与钢筋混凝土墙的破坏不会是同步的,协同工作等问题没有解决;
(2)砌体与钢筋混凝土墙体的刚度差别较大,在一般砌体结构中平面刚度或侧移刚度的突变都会引起应力的集中,从而造成各个击破。因此,不符合抗震设计中结构均匀性的原则。
改进措施:这方面曾进行过少量的试验研究,但尚无定论,更无震害可以借鉴。为安全起见,目前不应用于有抗震设防的多层砌体房屋。

1.2.11 继续采用内浇外砌结构。
原因分析:所谓“内浇外砌”是泛指凡内墙都采用现浇混凝土剪力墙,外墙采用各种砌体材料的组合结构。
此类结构最早可见于由沈阳市城建委于1984年编写的《大模板多层住宅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20—84。其中除内外墙均为混凝土全现浇结构以外,还提出当内墙为钢筋混凝土、外墙为砖砌体的内浇外砖结构。当时规定设防烈度为8度时,内浇外砌砖结构可建到六层。此后在各地相继兴建了相当数量的此类住宅,如北京地区就建有数百万平米的内浇外砌结构。
改进措施:二十多年来尚未见有此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修改和增补的内容。特别是此次各本国家标准结构规范都已进行了修订,原有规程已无法与新规范配套使用。因此,在工程设计中不宜再继续采用内浇外砌结构。

1.2.12 房屋局部尺寸略小于规范要求,只经强度验算而无其他构造措施。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7条规定,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接近,这对多层砌体房屋是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各墙段有相近的刚度,在分配本轴线内的地震作用时,使各墙段能够均匀承受,达到“等强度”的要求。
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如开大门窗洞等,使个别墙垛的宽度小于规范局部尺寸的限制时,其后果必将使该轴线方向上的大小不均的墙段先后破坏,造成各个击破的局面,这是我们设计所不希望看到的。
因此,局部墙垛尺寸不满足要求不是计算强度是否满足要求的问题。按强度分配,较小墙垛将分到较小的地震作用,当然能够满足要求。所以,对局部墙垛尺寸的要求,主要是结构布置和构造上的要求,不是以计算通过与否来判断的。
改进措施:当墙垛局部尺寸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可以有两种补充构造措施:第一种是控制最小墙垛尺寸,使之不小于层高的1/4,比如当层高为3m时,可使局部墙垛尺寸不小于750mm。同时适当加强构造柱的配筋数量。
第二种,可以将此类墙垛视为非承重墙垛,通过采用过梁等措施跨越小墙垛,以避免各墙段间的刚度差异过大,以利于抗震。

1.2.13 房屋高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但房屋的高宽比不满足规范要求。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的高宽比是控制房屋在地震时是否会整体倾覆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是通过大量的地震区的宏观调查以及试算得到的。
由于地震是一种动力作用,在发生地震时房屋将在短促的数十秒钟之内反复水平振动数十次之多。而且,地震作用力是往复作用于房屋的,它不同于一般的水平静力的作用。所以,我们假设把静力水平作用于房屋时,一般房屋只能建造三层,再高后将因整体弯曲破坏而倾覆。但实际地震中却没有发现过整体倾覆的多层砌体房屋。只有唐山地震时,天津作为8度区曾经有数幢塔形住宅,高为六层,高宽比大致为2.0,发现在房屋底层地面以上出现水平裂缝,很明显是整体弯曲破坏的例子。但是,考虑到天津市的场地土为Ⅳ类软土地基,因此出现此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
改进措施:基于上述考虑,主要依据大量宏观调查的结果,《抗震规范》GB 50011表7.1.4规定了对房屋高宽比的限制。只要满足规范要求,多层砌体房屋就满足了抗震设计要求而不必进行整体弯曲验算。否则就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整体弯曲验算,做到地震时不发生整体弯曲破坏。

1.2.14 带单边走廊的砌体房屋,计算房屋总宽度时,没有区别对待将走廊宽度计入房屋总宽度之内。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单边走廊房屋比一般房屋宽度要小,区分能否将单边走廊宽度计入房屋总宽度之内,关键是看房屋的实际落地宽度。如果房屋有悬挑式的外廊,其底部无支承结构,房屋的实际宽度不能计入走廊的宽度。对封闭的非悬挑式的外廊,可以将走廊宽度计入房屋总宽度之内。对开敞的非悬挑式外廊,如果仅有砖柱支承,此类结构的房屋宽度应视基础的做法而定。如果整个房屋包括外廊在同一基础底板内,对整体倾覆能够形成共同工作时,此时可计入外廊宽度。如果支承外廊的柱基为单独柱基且无拉梁时,考虑地震作用时难以与房屋的其它部分共同工作,抵抗倾覆,则仍不应将外廊宽度计入总宽度之内,如图1.2.14所示。
改进措施:应按上述分析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房屋总宽度。


1.2.15 房屋在平面上有凹进或凸出的墙体时,计算房屋的宽度有误。
原因分析:住宅将楼梯间凸出在平面外,或者凹进在纵向外墙以内,和办公楼或住宅平面布置成L形、П形,医院平面布置成I形等等,这类房屋的总宽度计算应根据凹进或凸出的墙体在防止房屋整体倾覆中的作用而定(限制房屋总宽度是为了防止房屋地震时发生整体倾覆)。
改进措施:图1.2.15所示平面中为典型的住宅设计平面,其中凹进和凸出部分都有。图示中的楼梯间凸出部分仅为一个开间的宽度,在整个纵向长度所占比例很小,楼梯间墙四角虽然都布置有构造柱,并且圈梁也是交圈封闭的。但是突出楼梯间的长度不能计入房屋总宽度之列,因为它对阻止横向倾覆的作用不大。
图示的凹进部分的宽度所占比例较少,主要房间凸出在平面外,在整体倾覆中不会影响整个房屋的抗倾覆能力,此时可将占较大比例的房间宽度计入总宽度。


1.2.16 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总层数突破限值。
原因分析:(1)《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2条规定,多层砌体房屋对层数和高度的限制是砌体结构主要的抗震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限制了砌体结构的层数才能保证设防三个水准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实现。
从大量的地震区对砌体结构不同破坏程度的调查统计,得到的结论是多层砌体房屋的震害程度与层数成正比,即层数越多的砌体房屋其相对的震害程度也越严重,这一规律已经被历次地震结果所证实。
作为无筋或少筋的砌体房屋,破坏模式主要以剪切破坏为主。首先会在各个墙段上出现主拉应力轨迹的斜裂缝,陆续发展直至破坏倒塌。一般来说砌体发生弯曲破坏的实例很少。但是作为砌体材料,它的抗剪能力是很有限的,要求建造更多层数的砌体结构也是不现实的。限制层数实际上也限制了总高度,因为一般多层砌体房屋的层高不会太高,规范按每3m作为标准层高来换算。当然层数比高度更为重要,层数代表质点的个数,质点越多也就破坏越严重,而在相同层数时高度上的差别就不十分明显了,所以首先应限制层数。
(2)地震作用是一种惯性力,按照动力学原理和地震作用计算的假定,凡是有质量的地方均将产生地震作用,一般均假定将质点集中于楼层或屋盖。
对于多层砌体房屋,楼盖集中了各层的主要质量,因此将各层楼盖作为各质点的集中部位。而对于各层的内外墙体,因为分散在沿高度的全高,无法计算其质量产生的地震作用,为此将其分别按1/2层高为界,分别计入各楼层的质点。在采用简化的底部剪力法计算结构等效总重力荷载时,多质点可取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85%。
根据这样的原则,不论房屋高度如何变化,一般来说,有多少层楼盖就按多少层计算,也就按多少个计算质点。一个质点只考虑一个自由度,这是底部剪力法的基本前提。
改进措施:多层砌体房屋在层数上和高度上超过限值是不允许的。这是由砌体材料本身的脆性性质决定的。
超过规范规定的高度和层数限值时,应考虑采用其他结构型式,或采用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在砌块的孔洞中配置竖向钢筋,并在专门的水平槽中配置水平钢筋,此类砌体的配筋量一般要求达到0.07%~0.13%,实际上是一种配筋混凝土砌块剪力墙。因此它已超出了一般概念上的砌体结构,所以其层数和高度可以远大于一般的砌体结构。
除此之外的其他砌体材料很难实施配置较多双向钢筋的目的,因此其总层数和总高度都应受到严格限制。

1.2.17 有半地下室或全地下室时,在计算房屋高度和层数时,没有区别对待。
原因分析:规范对砌体结构的层数和高度均有严格限制,当有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其层数和高度。
改进措施:对砌体结构中的全地下室,地震时可以和下部土体共同工作,《抗震规范》GB 50011表7.1.2注1规定,可不作为一层考虑,高度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半地下室处于地面以下和地面以上的交界处,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确定它们的层数和高度,如图1.2.17所示:
(1)第一种半地下室是带有窗井的、部分露于室外地面以上的情形。这种半地下室一般均可利用来居住或人们活动场所,层高较高。由于这种半地下室顶的楼盖突出在地面以上,且高度较大,地震作用时将产生一定的惯性力,应按照一层确定房屋高度。
(2)第二种半地下室是嵌固条件好的。《抗震规范》表7.1.2注1规定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房屋高度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也就是说可不作为一层考虑。嵌固条件好即意味着楼层墙体全部伸入地下,或者底部有较大的底盘,地震获用计算时将房屋结构视为嵌固在地下的悬臂杆。如果将半地下室层做成整体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墙;或者将半地下室的外窗井的墙体,由半地下室的内横墙延伸出去,并在窗井处形成封闭的墙体,这样就扩大了半地下室的底盘面积,可以认为是嵌固条件好的情况。
(3)第三种半地下室是露出地面以上较少,如在1m左右,不设窗井,而且地下室的层高也较小,如2m左右,地下仅作为储室物之用。露出地面部分仅有通气窗孔,孔的水平截面积很小。对此种情形,由于其露出地面较少,且削弱外墙的截面也很少,因此可以不将此种半地下室作为一层考虑。


1.2.18 确定带阁楼房屋的层数和高度时没有区别对待。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表7.l.2注1规定,带阁楼的坡屋面房屋总高度应算到山尖墙的l/2高度处,但对阁楼是否按一层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参照《建筑抗震设计手册》(2002年第二版)应区别对待。
改进措施:
(1)当阁楼高度较小,坡屋顶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钢屋架或钢筋混凝土屋架,坡屋顶下部设有轻质吊顶时,坡屋顶可作为一层的质点,阁楼不作为单独的一层计算,房屋高度计算到坡屋面的1/2高度处,如图1.2.18(a)所示。
(2)当阁楼层较高,且用于居住或储藏室时,坡屋面下边有现浇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上边坡屋面为钢,混凝土或木屋盖时,坡屋面和楼板形成两个集中质点,阁楼层应单独按一层考虑,房屋高度算到坡屋面的1/2高处。
如果屋面与顶层楼板间的空间很小,不足以形成储物或人的活动空间,即形成”闷顶”或其高度小于1.5m左右时,则可以不作为二个质点考虑,而将它们视作同一质点计算,且阁楼层不作为一层计算。但应从构造上加强两部分的连接,以保证其为一个质点的作用。如图1.2.18(b)所示。
(3)对屋面有部分突出的阁楼层,且高度在l.5m以上,并可作为储物或人的活动空间时,应视阁楼层所占顶层的面积比例而定。
当局部阁楼层面积占顶层总面积的1/3或者不超过一半时,此时计算时不作为一层,而将突出部分按规范中的局部突出计算,将其质量作为顶板层的荷载计入。然后在验算局部突出部分的房屋时,应按规定加大三倍地震作用计算;但该部分荷载只对验算突出部分时计算,并不传递给下一层。
当阁楼层面积超过顶层面积的一半时,应将阁楼层也作为一层确定层数。如图1.2.18(c)所示。

1.2.19 层数未超过规范规定,但高度稍有超过。
改进措施: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均应满足规范规定,但应注意层数限制比高度更为重要。如果层数已符合规范规定,高度稍有出入时,《抗震规范》GB 50011对房屋总高度的放宽措施,当室内外高差大于或等于600m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7.1.2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当然,如果总高度上有较大突破时则是不允许的。

1.2.2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底部抗震墙在布置和数量上未满足规范相应的要求。
原因分析:首先需要明确,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是一种不利于抗震的结构体系,因为它既是上下层不同材料组成的结构,又是上下层刚度差异较大的结构。由于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从经济上考虑可采用此类结构,但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严格限制,以保证结构抗震的安全。
底部框架结构必须有底部抗震墙是从国内外的震害经验中得到的,地震中底部框架较大的变形会使此类结构一塌到底,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改进措施:柔性框架对于抵抗侧力的能力较弱,作为底部框架结构必须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8条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以抵抗水平地震作用。
底部抗震墙的间距除应满足规范规定最大间距的限制外,还考虑此类结构的特点,即按二道抗震设防防线来考虑底部抗震墙的数量。规范规定底部抗震墙必须承担100%的地震作用,布置必要数量的抗震墙。同时,作为安全储备,还要求框架也应能承担20%的地震作用,以便作为底部框架—抗震墙的第二道抗震设防防线。

1.2.21 对“过渡层”应采取的加强措施应用不当。
原因分析:对于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层为各类砌体结构,其间的第一层砌体房屋称之谓过渡层。过渡层是材料和刚度变化的交接处,为了达到沿房屋的高度方向的刚度尽量不要发生突变,因此应使过渡层的刚度处于底部框架—抗震墙和上部结构之间,以形成一个刚度渐变过程。
改进措施:根据《抗震规范》GB 50011第5.5.l、7.5.3、7.5.6条规定:
(1)过渡层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楼板厚度不得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口或开小洞口。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以使过渡层楼盖有较大的水平刚度。
(2)过渡层的构造柱应进行加强,包括适当扩大截面积和增大纵向钢筋。同时,应使过渡层的构造柱纵筋插入下层框架梁或柱或墙中,形成良好的锚固。
(3)保证过渡层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强度等级较高。
以上这些措施都是仅限于过渡层的,至于上部各层砌体的设置,则不必特别加强。

1.2.22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砌体与底部抗震墙或框架不能全部对齐,未采取有效措施。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抗震墙、上部为各种砌体承重的房屋,是一种抗震性能较差,地震时易造成破坏较重的结构形式。为了保证上下层结构的连续性,规范要求上部砌体承重墙要与底部框架或抗震墙对齐。如用于一般底部用作商店、办公等需要空间较宽敞的场所。而上层则是一般的住宅或小开间的房间。所以上下层墙只可能有一部分对齐。
改进措施:规范规定“基本对齐’’的原则,即大部分的上部承重墙应落在框架梁或墙上。在一个独立的抗震单元中(一般为五个开间六道横墙),当有二道横墙不对齐,且此二道横墙不是紧相邻的时候,可认为符合规范规定的基本对齐的原则。如图1.2.22所示。
对于不能落在底层框架梁或墙上的砌体承重墙,应当在过渡层设置次梁。在次梁设计时,应考虑由于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的影响,对次梁构件的两端支座适当加强,并宜对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作用乘以l.25~1.50的增大系数。此外,还应对过渡层在构造上予以加强,如对过渡层支承在次梁上的墙段.配置水平钢筋,以增强该墙的刚度,减少裂缝的可能性。

1.2.23 在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设计中,必须在纵横二个方向上都设有抗震墙。误以为底部的抗震墙越多、越强越好。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必须在两个方向都设置底部抗震墙,这是保证这类结构安全所必须的。但是,也不是说底层布置的抗震墙,数量越多越好,抗侧刚度越强越好。从概念设计的要求出发,应使上下各层的侧移刚度一致或沿高度均匀变化。因此,不能使任何层的侧移刚度有过强或过弱的偏向。工程设计中,由于底部大多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因此其刚度远比上层砌体的刚度大得多。所以在设计中务必协调好上下层的刚度比,特别不要使底部的刚度比过大,以免造成底部承担过大的地震剪力,使过渡层遭到破坏。
改进措施:底部框架层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l.8条的规定,布置一定数量的剪力墙;同时应保证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比满足规范的限值要求;除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允许框架之间采用砌体抗震墙外,其余情况均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为了降低底部抗震墙的侧移刚度,可以采取在抗震墙上开设结构洞口或设置带缝的剪力墙,即墙的钢筋仍为连续设置,在浇注混凝土墙时留置一道垂直向的缝隙,宽度在10~20mm,可用聚苯板嵌入。规范中对上层与底层的侧移刚度比不应小于1的规定就是出于此考虑的。

1.2.24 底框-抗震墙房屋中,没有正确确定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墙的抗震等级。
改进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框架及其抗震墙承担着上部各层砌体结构的地震作用,其重要程度如前已述,因考虑到此类结构所处的不利条件,因此,对底部框架及抗震墙比一般框架—抗震墙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对底层的抗震墙的设计剪力,要乘以增大系数;底部抗震墙要承担全部的纵向或横向地震剪力等。在确定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墙的抗震等级时,虽然底框结构的层数和总高度均有较严格的限制,比一般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要低得多,但是,出于对此类不利的结构形式的安全考虑,抗震等级取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高限值。按《抗震规范》GB 5001l第7.1.10条规定,6度时,底部框架和抗震墙均取三级;7度时,底部框架和抗震墙均取二级;8度时,底部框架和抗震墙均取一级。

1.2.25 设计内框架结构的多层砌体房屋时,未根据其结构的特殊性来满足规范的要求。
原因分析:内框架结构是一种内设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和抗震墙,而外墙均为砌体的结构。在不同材料组成的整体结构中,内外不同材料和刚度上的差异对抗震不利,需要通过精心设计来保证结构整体安全。
改进措施:《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9、7.2.12条和7.6节对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外墙组合柱以及构造的有关规定。
(1)对内框架从结构布置上要加以较严格的限制,如尽量采用矩形平面;均匀地布置抗震横墙;尽量采用各层层高相等,截面变化最小的内、外柱和墙垛;立面布置应规则,上下洞口尽量大小一致并对齐等。
(2)在布置楼梯间时,应尽量布置在中段。如果布置在尽端,则宜另行采取加强措施。在楼梯间的布置上应特别注意,即楼梯间的横墙应沿房屋宽度全长布置,而不允许只有局部横墙布置在楼梯两侧。如图1.2.25所示。
(3)对于内框架结构的横墙布置,作为内框架中的抗震横墙,其间距有明确规定,即6、7、8度时分别为25m、21m和18m。此限值已比89年的抗震规范严格,这是考虑到横墙间的地震作用的传递要靠楼盖的水平刚度。而内框架结构房屋一般用作轻工业、电子、印染等厂房,有的难免要开有洞口等要求。因此横墙限值从严掌握。
(4)内框架结构中的内部框架梁板柱的设计,可以按一般框架结构设计,不论是现浇钢筋混凝土还是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都一样。对其抗震等级6、7、8度时分别取四级、三级和二级。
(5)内框架结构设计中的外砌体墙的设计也是重要一环。宏观地震调查证明,内框架结构的破坏,一般首先从抗震墙开始,也即作为结构的第一道防线首当其冲。然后不是内框架而是外砌体墙破坏。由于内框架中的内柱截面较小,它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也较小,所以先破坏的是外墙砌体墙垛。基于这种考虑,我们对于外砌体墙垛,要求有一定的宽度,此宽度要求应严于多层砌体房屋的局部尺寸要求。当然具体还要视内框架房屋的开间大小确定。对于外墙砌体墙垛,一般规定了最小构造柱截面尺寸为240X 240mm,竖筋不小于4?14,箍筋间距不大于200mm。但对于7度横墙间距大于18m,8度横墙间距大于15m的外纵墙窗间墙,应做成组合柱。即在墙垛中设置加大截面的构造柱或按《砌体规范》GB 50007第8.2节的组合砖砌体。内框架结构的框架梁支承在外纵墙上时,若墙体过薄、梁端支承长度不够,将会影响力的传递和结构安全,因此梁在外纵墙上的最小支承长度为300mm。当墙厚不足时,应在墙厚方向出垛,保证其最小支承长度。
(6)对于内框架结构的外墙还应注意:内框架梁支于外纵墙垛,一般虽按简支考虑,但工程实际受力状态,由于有上层荷载对其的约束,所以实际会产生相当大的嵌固弯矩。对此,对外纵墙垛是很不利的,必须予以考虑。由于计算上一般忽略此点,所以必须在构造上加以保证,以避免在此部位发生破坏。

1.2.26 门厅采用梁柱结构以形成局部大空间的多层砌体结构,仍按内框架结构对待。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原则上不能在内部设局部内框架结构,主要是由于结构动力特性的不同,不同结构处于同一结构单元内的变形、刚度都不一致,而且在地震时各部分将会“各行其是”,造成连接部位的破坏。不过,在多层砌体房屋中,为了要取得较大的空间仅在门厅部分设置一、二层的梁柱结构,可以不认为是“内框架”。因为此时主要的承重结构仍然是多层砌体,纵、横墙起主要抗侧力作用,而门厅局部的梁和柱只在承担垂直荷载时起作用。
改进措施:这样的结构布置,在构造上应予以重视,尽量不要使梁柱结构部分承载的面积太大,并应加强门厅侧边墙体妁布置。

1.3 结构分析与计算
1.3.1 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在抗震验算和分析时,未考虑其特点和要求,进行墙体截面的抗剪强度验算。
改进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四点:
1、多层砌体房屋建筑高度一般均在25m以下,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方向分布均比较均匀,因此在抗震计算时可以采用简化的基底剪力法;
2、多层砌体结构是一种刚度比较大的的刚性建筑,其结构的基本周期一般均在0.3s以内。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上都处于平台上,水平地震影响系数α值均可取最大值αMAX;
3、一般情况下6度时均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对天然地基及基础上的多层砌体结构也不必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4、多层砌体结构只考虑水平地震作用而不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同时,多层砌体结构也不进行多遇地震下的抗震变形验算,因为砌体的刚性大而变形能力很小,一般砌体墙在水平侧移达到1/4000时就将出现初裂,所以主要控制强度而不进行变形验算。至于大震时的破坏均由抗震构造措施来解决,如设置构造柱、圈梁等。
由于以上的特点,对多层砌体结构而言,主要进行墙体截面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即可。

1.3.2 地震作用计算时,未正确选择不利墙段。
原因分析:一般来说,地震作用的不利墙段与静力作用不利墙段是不会一致的。因为在地震作用下主要是验算墙体在水平力作用下的承载能力,即抗剪能力。而静力作用主要是验算墙体在垂直荷载下的承载能力。
受水平力最大的墙段不一定就是受竖向力最大的墙段。
改进措施:《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2条对砌体房屋可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1、从属面积较大的墙段。
所谓从属面积,是某墙段在地震作用时所分担到的地震荷载面积。它与静力作用下的分担面积不同,如图1.3.2(a)所示。②轴⑥⑨墙段的从属面积为阴影所示。但是,同样墙段的静力作用下的荷载面积(现浇楼板),却是墙体两边的三角形荷载之和,如图1.3.2(b)所示。在水平地震作用下,当某墙段所承担的从属面积较大时,则说明该墙段所承受地震水平剪力较大,因此,最容易遭到地震破坏。
2、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
竖向应力较小,也就是承担的垂直荷载较小的墙段。成为地震作用的不利墙段的原因,是由于一定的垂直荷载作用对砌体的抗剪强度是有利因素,轴压力越大,相对抗剪强度亦越高。所以,对一些竖向荷载较小的墙段应当进行抗震抗剪强度的验算。
从各类砌体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的公式中也可以清晰看出:砌体的抗震抗剪强度与砌体的正应力影响系数有直接的关联。多层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分为一般砖砌体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两种。对砖砌体而言,抗震规范沿用了89年规范的方法,即在震害统计基础上用主拉应力公式得到正应力影响系数。而对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因为震害资料太少,主要以试验资料为依据,正应力影响系数由剪摩公式确定。


1.3.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在地震作用计算中,底部纵横墙的地震剪力已乘以放大系数,但没有考虑底部剪力墙仍要承担全部地震剪力。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在地震区的破坏十分严重,简化了的基底剪力法可能不足以使这类结构在地震中免于破坏,应当采用更为准确的分析方法进行地震作用下的计算分析。为简化设计计算,因此规范采取了双重加强的方法,调整其地震作用效应以保证地震时该类结构足够安全。
改进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4条规定对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进行调整:
(1)对于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需要乘以增大系数,一是为了增强这类结构在底层的安全储备;同时,也是为了弥补上下层刚度上的明显差异。因此,在选用不同大小的增大系数时,主要也是考虑层刚度比值上大下小的不同。例如上下层侧向刚度相差越大,则应选用较大的增大系数,如1.5。相反,如上下层侧向刚度比差异较小,则可选用1.2。
(2)对于底部两层框架的抗震墙结构,应注意,对底部一、二层的框架-抗震墙的纵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要乘以相同的增大系数。这是对该类结构不利于抗震的一种弥补。更重要的是要使底部抗震墙起到结构抗震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底层或底部两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尚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抗震墙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1.3.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作抗震墙时,其有效刚度的折减系数不能按混凝土墙取。
改进措施:对底部框架-抗震墙中的墙,当设防烈度为6、7度区,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结构,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
在计算底部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和轴向力时,框架柱承担的地震剪力设计值,应按底部各抗侧力构件的有效刚度比分配确定。此时,对各抗侧力构件的刚度计算,需要作适当调整。对于框架本身不作折减,因为它在地震作用时的侧向刚度本来就不大,所承担的作用亦很小,而且一般不会先于墙体破坏。
对于抗震墙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5条规定,墙的刚度应折减。钢筋混凝土墙的刚度最大,因此相对折减较少;而砖墙相对略小,折减较大。规范规定了混凝土墙可折减0.3;砖墙可折减0.2。当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时,折减系数取值《抗震规范》与《小砌块规程》JGJ/T14均末明确。按照一般的规律是: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指仅有构造要求的钢筋配置,属于普通的砌体墙,砌体的刚度是弹性模量的函数,根据《砌体规范》GB 50003第3.2.5条的规定,混凝土小砌块砌体的弹性模量接近烧结砖砌体的弹性模量(大6%左右),故混凝土小砌块砌体的刚度折减系数,可以按砖砌体的折减系数取0.2,若为配筋砌块砌体,根据《砌体规范》第9.2.1、9.2.4条规定,配筋砌块砌体的力学性能与钢筋混凝土的性能非常接近,可以按0.3的折减系数取用。

1.3.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托墙梁未考虑上部墙体开裂的不利影响。
改进措施:根据《砌体规范》GB 50003第2.1.16条墙梁的定义是:“由钢筋混凝土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构件。包括简支墙梁、连续墙梁和框支墙梁。”
而《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5条第2款对托墙梁并未作专门解释,但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承托上部砌体墙的梁。在此并未明确是否必须考虑梁与上部墙体的组合作用,按组合构件进行设计。《抗震规范》第7.2.5条规定,托梁墙计算地震组合内力时,应采用合适的计算简图。若考虑上部墙体与托墙梁的组合作用,应计入地震时墙体开裂对组合作用的不利影响。因此,不能采用非抗震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抗震规范》第7.2.5条的条文说明中指出:大震时墙体严重开裂,托墙梁与非抗震的墙梁受力状态有所差异,当按静力方法考虑有框架柱落地的托梁与上部墙组合作用时,若计算系数不变会导致不安全,应调整其计算参数。在托墙梁上部各层墙体不开洞和跨中1/3范围内开一个洞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折减荷载的方法:托墙梁弯矩计算时,四层以下全部计入,四层以上可有所折减,取不小于四层的数值计入组合;托墙梁剪力计算时,由重力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折减。亦可参考《建筑抗震设计手册》(2002年第二版)第793页提供的托墙梁的设计方法。

1.3.6 忽略内框架结构必须考虑顶部的附加地震作用。
原因分析:多层内框架结构相对于其它多层砌体结构的刚度小,比较空旷,地震时的变形亦会较大。从许多内框架结构震害的调查证明:一般内框架结构的破坏均首先发生在顶部数层,而不象其他多层砌体结构的震害首先发生在底层。主要与此类结构的动力特性有关。内框架结构的内部横墙较少,而且又是梁板柱框架承重,只有外纵墙或部分横墙是多层砌体墙。而外纵墙上又有较多的门窗洞口,对外墙削弱较多。因此形成比较大的空间后它的柔度相对较大,地震作用时结构上部的变形较大,因而造成顶部结构先破坏。
改进措施:为了在计算地震作用时反映这一特点,也为了弥补按倒三角形分布地震作用的一般规律对内框架不完全适用,规范规定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计算时,增加一项顶部附加地震作用系数δn,其值取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20%。这样就能与实际的震害相符。如图1.3.6所示:


1.3.7 多层砌体房屋结构抗震抗剪强度验算时,当某层或某些墙段不能满足截面强度要求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
改进措施:多层砌体房屋中的部分墙段抗震抗剪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一般可以有五种办法来加强:
(1)增加墙厚。抗震抗剪强度与截面大小有关,增加墙厚可以提高抗剪能力,同时,外墙可以提高保温隔热效果,有利于节能。不利的是增加墙厚会增大结构自重,加大了地震作用,同时材料上当然也会增加。所以不是一种最好的办法,只在某些情况下能适用。
(2)提高砌体强度。砖和砂浆强度的提高,直接会增大截面抗震抗剪能力。但是,目前砌体规范中对砂浆强度只给出M10砂浆时的抗剪强度设计值,而且明确大于M10的砂浆强度也只取到M10砂浆时的强度。在目前一些砖或混凝土砌块的强度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完全有条件采用与之配套的高标号砂浆,提高砌体的抗震抗剪强度,满足截面的强度验算要求。但目前因无这方面的数据,规范又无规定,所以只有进行相关的试验来求得数据,用于强度验算。
(3)配置水平钢筋。这也是《抗震规范》GB 50011第7.2.9条提出的一项措施。
在砌体水平灰缝中配置一定数量的钢筋,可以提高砌体墙段的抗剪能力,这是在大量试验研究基础上提出的办法。
规范规定,灰缝中的配筋率应不小于0.07%且不大于0.17%。试验证明,当水平配筋的数量小于截面配筋率的 0.07%时,此时虽有水平筋,但对提高抗剪能力并不明显,因此不能考虑其作用。同时,试验也证明,当在水平灰缝中配置的钢筋过多(过密或过粗),其间的水平钢筋也不能完全发挥提高抗剪能力的作用。因此由试验确定的配筋率上限值为0.17%。
《抗震规范》第7.2.9条的说明还指出,采用水平配筋措施时,抗震能力的大小与墙体的高宽比有关,这也是使水平钢筋能够发挥作用大小的重要因素。
(4)增加设置构造柱或芯柱。在墙段两端设置构造柱是一种抗御地震时突然倒塌的有效措施。一般的构造柱都设置在墙段的边端或墙体和墙体的交接处,它与为了提高抗震抗剪能力而在墙段中部设构造柱的要求和目的不同。
《抗震规范》第7.2.8条第2款就是为了解决在验算截面抗震受剪能力时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作为一项新措施而提出的。
《抗震规范》公式7.2.8-2中:V≤1/γRE[ηcfVE(A-Ac)+ζf1Ac+0.08fyAs
第一项为砌体截面本身能够承担的受剪承载力;第二项为构造柱的混凝土部分承担的受剪承载力;第三项为构造柱内的钢筋所能承担的受剪承载力。
这是一个主要以试验数据为主得到的经验公式。试验证明,在一个墙段中,构造柱包括钢筋和混凝土所能承担的受剪能力应有所限制。
规范对墙段中部设置的构造柱在纵横墙截面中所占的比例作出了限制,同时对中部构造柱中的钢筋也作了限制,主要是为了既保持多层砌体墙的特性,同时又解决墙段受剪承载力的不足。
(5)采用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体。只能用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中,不能在砖砌体房屋中出现局部的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段。
当在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中出现整层或某些墙段的受剪承载能力不足时,首先应采取增加构造柱和芯柱数量等措施,在不足以解决其承载力时,可采用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段中,按配筋砌块的要求增加竖向和水平配筋等措施,来提高整层或某些墙段的受剪承载能力。

1.3.8 砖墙中的水平配筋在墙体两端没有锚固。
原因分析:水平配筋在提高墙段的抗剪承载力时,通过砌筑砂浆与砖及钢筋的握裹力,对墙段起抗剪作用。钢筋在墙段中抗剪作用的发挥,由钢筋在墙的两尽端的锚固措施保证。根据试验数据,钢筋端部有无锚固对抗剪承载力的影响约占总的承载力提高值的13%左右。因此,要求水平钢筋配置后宜有锚固措施。
改进措施:当墙段两端有构造柱时,应将水平钢筋锚入柱内,按受拉筋的锚固长度设置;当墙段两端无构造柱或仅有一端有构造柱时,可采用将无构造柱端的水平筋弯折成直勾等措施。

1.4 多层砖房的抗震构造措施
1.4.1 在多层砌体房屋设计中,因不甚了解构造柱的破坏机理,忽视构造柱作为主要的抗震构造措施的作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构造柱。
原因分析:多层砌体房屋在历次地震中破坏都是最严重的。1976年唐山地震之前,始终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多层砌体房屋在地震中突然倒塌。
唐山地震时全城几乎所有的多层砌体房屋都严重破坏和倒塌,造成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但是,在调查过程中,也偶尔发现有的砌体房屋虽然有局部破坏,但却未倒塌。这样的建筑共有八幢,包括学校,办公楼,招待所,藏书库等。这些房屋虽为砖墙承重,但在墙体中均设有不同大小截面且与周边的墙体结合得非常好的钢筋混凝土柱。
在结束调查之后的一年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了三幢不同构造的整体房屋模型试验,模型比例按1/4,利用激振设备模拟地震作用。三幢模型的设计是:一幢为普通的砖砌体结构,除了有圈梁之外,没有其他措施;第二幢是在所有内外墙交接处均设置一个与墙同厚的钢筋混凝土柱,同时还设有圈梁;第三幢是在所有砖砌体墙的外侧,后加钢筋混凝土柱,部位均在外墙转角及内外墙延伸的交接处,表示对砖房的加固。
我们试验的结果得出如下结论:①设有钢筋混凝土柱的多层砌体房屋,在墙体开裂后没有进一步倒塌破坏。即使在外柱钢筋屈服的情况下仍能保持裂而不倒;②由于柱的截面较小,对房屋和墙体的刚度并不增加,其初裂荷载也无明显的提高;③整体结构的变形能力和延性有很明显的增大。
在试验结果的基础上,向抗震规范编制组提出建议:在所有多层砌体房屋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柱,并取名为“构造柱”。此后许多单位的试验也都进一步证明了上述结果,使构造柱做法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改进措施: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构造柱是一种良好的抗震构造措施,能够使多层砌体房屋减轻和避免突然倒塌的危险,是保证多层砌体房屋大震不倒的重要措施,应该明确,构造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柱而是墙体的约束构件。
构造柱的作用主要是约束一旦在地震中开裂破坏了的墙体,使之不进一步倒塌。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能够更好地来理解和运用构造柱而不致出现误导。构造柱虽不能阻止墙体出现的一般裂缝的发展,但是在墙体沿对角线的剪切裂缝较大并贯通整个墙面,使墙体分为四大块后,构造柱能够约束墙体的进一步倒塌。

1.4.2 多层砌体房屋超过规范规定的层数和高度,误用增加构造柱来解决。
原因分析:设置构造柱的目的是约束墙体,既不是增强抗剪能力,也不是为了解决超高和超层的问题。
提出此类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受1978年抗震规范的影响。当时由于唐山地震刚过,对构造柱的认识还是初步的,因此在78规范中构造柱作为一种超高建筑的加强措施,即一般多层砌体房屋没有设置构造柱的要求,仅当不同设防烈度的房屋达到一定层数和高度时,才要求设置构造柱,这是对构造柱作用的初始认识阶段。
改进措施:现行抗震规范已普遍提高了不同设防烈度区允许建造房屋的高度。因此,构造柱的设置是普遍的要求和基本的构造措施,不是解决房屋超高或超层的手段。

1.4.3 单层砌体房屋不应按多层房屋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改进措施:单层房屋一般不包括在多层砌体房屋之列,规范对此亦无明确规定。
对不同设防烈度的单层砌体房屋,可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对一些高烈度区的重要建筑,至少应在房屋的四角墙体内设置构造柱,也可以在相隔一定距离的横墙内设置构造柱。
对一般的单层砌体房屋,只要求有顶部圈梁和内外墙的拉结措施,

1.4.4 随意将构造柱沿房屋高度方向逐层减少或改变截面及配筋。
改进措施:构造柱的设置目的既然是约束墙体的构件,因此就一般要求而言,各层均应连续设置。除符合《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2条第5款规定,需在房屋下部l/3楼层增设的构造柱,当延伸到上层的墙体时,可适当减少或改变配筋及截面。
构造柱在多层砌体中除有约束构件功能之外,同时还能够增强内外墙、墙与墙的连接功能。这些也不能忽视。因此,如果沿高度方向要减少构造柱的数量时,一定要强调墙相互间的拉结措施,否则是危险的。

1.4.5 误将构造柱伸入房屋基础的大放脚或基底。
原因分析:《抗震规范》GB 50011要求,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构造柱作为整个墙体的一部分,构造柱的作用不是柱,它所承担的作用主要是对墙体起水平约束,因此不必要有基础。
改进措施:构造柱是墙体的一部分,它不是承重柱,因此也不单独承担竖向荷载。其主要作用是对墙体起水平约束作用。不需要有单独的基础。规范规定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遇有管沟时,应伸到沟底。如图1.4.5所示。

1.4.6 构造柱的截面设计过大,数量设置过多。
原因分析:构造柱的作用不是代替墙体抗剪,而是约束墙体。《抗震规范》GB 50011规定了构造柱的最小截面,设计中不宜将构造的截面任意扩大,这样做有几个弊端:
(1)构造柱的截面增大以后,势必增大它的刚度。如果构造柱在墙段中的刚度过大,它将影响作为砌体墙的特性,甚至成为以混凝土柱为主的墙段,而使墙段的抗剪作用由混凝土起主导作用,显然这不是我们所要求的。正确的构造柱设计应当使其刚度很小而约束较强,这样才能对墙段有所帮助,而不是使其刚度增加,造成地震剪力的加大。
(2)众多试验也证明:如按常规设计的构造柱做法,包括截面大小和配筋,有构造柱墙段和未设构造柱墙段的初裂荷载基本不增大。
改进措施:构造柱设置过多也是设计上常见的问题,比如有些设计在所有墙的连接处均设构造柱等等。
构造柱对墙段的约束作用,特别表现在房屋四大角最为明显,角部的构造柱能够起到对两个方向墙段的约束作用,并有利于抗扭,所以四角必须设构造柱,对于其它部位的构造柱设置,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范要求布置。
阴角是否一律可以不设构造柱,也不是绝对的。要视其总体平面上墙段所处的位置而定。如图1.4.6所示阴角部位由于处于局部墙段的两端,一般可以不设构造柱。

1.4.7 钢筋混凝土楼板是装配整体式的,圈梁做预制装配整体式的。
原因分析:钢筋混凝土圈梁的抗震作用也是经过长时间的考验,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抗震措施之一。《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钢筋混凝土圈梁在抗震上的作用主要是:一是能够加强楼盖的水平刚度,使之楼盖能够在各道墙体间传递水平地震作用,二是作为沿高度方向上的构造柱的连接点(支点),使构造柱能够在各层约束墙体;三是作为墙侧面的边框的一部分,墙段两端由构造柱约束,而墙段上下边缘由抗震圈梁约束。
改进措施:为了实现这些目的,抗震圈梁应是现浇钢筋混凝土的。如做成装配式或装配整体式,圈梁与墙的连接仅靠一层铺垫砂浆,与墙顶的结合较差,不利于板将水平地震作用传至墙。作为楼盖的水平边框作用,若采用预制装配圈梁结合也不可能紧密,影响楼盖的水平刚度。地震区曾经发现过装配式圈梁破坏的例子,地震时圈梁与墙无可靠粘接,圈梁脱离楼板摔下。

1.4.8 横墙承重的砌体结构,采用装配式楼盖层,内外墙圈梁不交圈没有处理。
原因分析:装配式楼盖中,如果横墙承重,楼板的圈梁一般均设在板底,此时,外纵墙的圈梁由于没有楼板的搁入,其底面与板底位于同一标高,这样就造成内外墙的抗震圈梁不在同一标高的问题。
改进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对此必须在内外墙交接处,设置一段圈梁的交接段,搭接长度可取二倍到三倍的标高差,如图1.4.8-l、2所示:


1.4.9 现浇楼盖可以不单独设置圈梁,但未沿墙周边设置加强钢筋。
改进措施:现浇楼盖已经有较大的水平刚度,其楼板的整体性也较好。因此,不必再单独另设置楼盖的边缘圈梁。
但是,考虑到现浇楼盖在支承墙体上,仅靠楼板内的一般配筋,包括分布钢筋,则是不够的。因为受力筋和分布筋可能都较稀,有一定的间距,还不足以形成楼板结构的边框作用。为此,为了加强楼板的边缘,《抗震规范》GB 5001l第7.3.3条第2款规定必须另行设置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一般的做法可以是:在楼板支承在墙上的长度内,沿板厚方向上下设置2?12钢筋,并应沿墙长通长设置;也可以在板的支座长度内,水平搁置2?12加强筋。这些加强钢筋都必须与楼板的受力主筋或分布筋绑扎在一起,以起到楼板的水平边框作用。


1.4.10 装配式楼盖中,只在外墙上设周边的圈梁,内墙中用板缝或支承板端的配筋不另设圈梁。
原因分析: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的。因为作为楼盖边缘的圈梁是针对各间楼盖的整体性而设置的。一幢建筑中如果仅在外墙周边设置圈梁,显然是过于薄弱了。更何况较长的外墙圈梁还须要在中段设有拉结,否则单靠圈梁本身的刚度也是远远不够的。
不论在内墙中利用板缝或支承在墙上的板端配筋,其作用是很有限的,远不足以代替正规的钢筋混凝土圈梁。
当然,在现浇楼盖中不存在此类问题。因为对内墙面言,楼板是在墙上满搭的,因此能够较好的传递地震作用。
改进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3条的要求在外墙和内纵墙以及内横墙上设置封闭的抗震圈梁。

1.4.11 装配式楼盖中,当有现浇的板底圈梁时,预制板伸入墙上的长度也按梁上的支承长度要求。
原因分析:应当可以,因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也是梁,作为预制板的支承长度,主要看它是砖墙还是混凝土,如果是混凝土,可以按支承在梁上的长度要求。
改进措施: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5条的规定,板端伸进内墙的长度按规范要求为≥100mm。如果板端伸进圈梁顶面时,则不应小于80mm要求。

1.4.12 房屋端部设置大房间时,缺少楼屋盖与墙或梁的拉结。
原因分析:所谓大房间一般指开间大于4.2m的房间。
设置在端部的大房间,在抗震中会发生两种情况,第一,房屋端部包括转角墙在内的外墙,由于“边端效应”,将会使端部墙体首先破坏。原因是端部角墙的刚度较大,应力集中,地震作用时将受到较大的作用力。同时,由于角部难免的扭转作用,也使角墙首当其冲遭到破坏。第二,端部处于外墙尽端,在地震作用中,此外墙不仅承担墙体平面内的作用力,同时也要承担平面外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端部大房间的楼屋盖与相应墙或梁的拉结,加强端部的整体作用能力。
改进措施:如为预制楼板时,按《抗震规范》GB 5001l第7.3.5条第4款执行;如为现浇楼盖时,应加强现浇板的边缘配筋,有意识地加强尽端墙体的出平面外的抵抗能力,避免破坏。

1.4.13 地震区的楼屋盖大梁、屋架没有对其采取加强抵抗水平作用力的措施。
原因分析:梁或屋架作为集中荷载支承在墙或柱上时,其连接是十分重要的,地震作用的传递也是要靠它们的连接程度来决定。静力设计中所要求的主要是它的支承面积,因为它们主要传递的是垂直荷载。但是在地震作用下,它们传递的却是水平方向的力。因此在连接构造上也必须适应水平力的传递。
改进措施:大梁、屋架等跨度较大的构件支承在墙或柱上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大梁、屋架支座除了传递竖向压力以外,一般都是按简支考虑。但是地震作用下,即使是简支的梁或屋架也将承担水平向的惯性作用。所以还必须在支座处设置抵抗水平向的作用力的措施。如增加屋架支座的螺栓数量和强度,加大大梁的支承长度或采取其它有效拉结措施等。
(2)大梁、屋架支承部位的墙或柱,不论简支与否,都要考虑梁、屋架所可能产生的嵌固弯矩,并由此会对墙柱造成的不利影响。
支承顶层的大梁或屋架的外墙,其支承处如墙内设有构造柱时,则此构造柱也应考虑承担梁和屋架带来的弯矩作用,因此必须增大构造柱内的配筋,把构造柱作为排架柱来考虑。

1.4.14 非承重的墙体未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原因分析:非承重墙可以分为几种:
如轻质隔墙,一般仅作为隔断之用,且墙体的侧向刚度很小,不足以对房屋起到抗侧移的作用。因此,对此类墙体,只要考虑隔墙本身地震时不会倒塌伤人就可以了。例如在墙的两端设有与主要墙体的拉结措施即可。
对不承担静力垂直荷载,而只承担自身重量的内外纵墙,也称为自承重墙。对此类墙体,不能不考虑其承担地震作用。因为在侧向力的作用下,所有与之平行的、有一定刚度的墙体都将分担地震水平作用的影响。因此,虽不是承重墙,但在地震中也要按承担水平地震作用来分担地震荷载。
改进措施:此类墙体的抗震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13.3.3条规定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1.4.15 “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在采取与“横墙较少”的房屋相同的措施后,高度和层数可降低一层。
改进措施:对于横墙较少的房屋,规范在提出须要降低一层高度的同时,又给了一条出路,即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14条规定,采取加强措施,来弥补由于横墙较少带来的对抗震不利的影响,从而达到不降低层数和高度的要求。
而横墙很少的房屋一般指全部为教室楼或食堂、俱乐部等的建筑。它们的抗震能力比横墙较少的更差。规范没有提出对此类房屋采取类似加强的措施后,可以不降或少降其层数和高度。
对于横墙很少的房屋,如果采取了措施,横墙的布置达到了横墙较少的条件时,可以按横墙较少来对待。此时按照规范的规定,也就可以少降一层或甚至于不降低高度和层数了。

1.5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5.1 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中,可以采用芯柱体系,也可以采用构造柱体系,选用上应区别对待。
原因分析:多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是利用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砌筑而成的建筑。由于砌块有较大的集中孔洞,因此可以插入钢筋并注入混凝土形成芯柱。
小砌块的型号、规格基本上是采用国外引进的尺寸,做法也与国外大致一样。我国经过近二十年来的应用,并进行了相应的科研试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建造了一大批小砌块建筑。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小砌块的孔洞较小(120x120),插入钢筋并浇注芯柱时,往往混凝土不易浇灌密实,容易造成空洞。而且,对芯柱浇注的质量又很难进行检查。为此,曾出现过许多质量问题。
另外,由于地震区的小砌块建筑,要求有比较多的芯柱,给施工也带来麻烦,特别是高烈度区更为突出。
随着国内建造小砌块建筑的数量日益增加,特别是南方地区,为了使小型空心砌块用于外墙能够增加保温和隔热效果,不少地区将单排孔的小砌块改为双排甚至多排孔。这样又带来的一个问题,即无法再在孔洞中设置芯柱了。
北京地区地震烈度较高,为了研究提高小砌块建筑的抗震性能,同时能够适当减少墙体中芯柱数量的目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提出在混凝土空心小砌块建筑中采用构造柱的做法,并在试验室进行了一批墙体试验,继而又做了一幢九层房屋的整体模型抗震试验。得到了相关数据,取得了很好的抗震效果。另外,在天津、南京、哈尔滨等地的高校和科研单位也相继进行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结构中采用构造柱的试验研究,结论也是一致的。
混凝土空心小砌块建筑不同于一般多层砌体房屋。因为它的材料是混凝土,不论是砌块本身、芯柱或构造柱,都是同一种材料。因此,在适当配置必要的构造钢筋后,能够形成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特别当小砌块砌体中配置较多的钢筋时,还可以形成配筋砌体结构,在高度上可以大大突破一般多层小砌块房屋的限值。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为小砌块房屋规定了两种抗震构造措施:同时设置构造柱和芯柱做法,以及芯柱做法。设计应根据具体的地区条件和烈度大小等因素进行选择。图1.5.1-1、1.5.1-2是两种做法的示意图。例如,在使用双排或多排孔小砌块的地区,它只能采用构造柱做法而无法用芯柱做法。
又如在一些烈度较高地区,由于地震作用强度较大,因此要求小砌块建筑具有更好的抗震性能。所以采用构造柱加芯柱的做法更为恰当。所谓构造柱加芯柱做法是指墙体与墙体交接处,包括内外墙交接处,外墙转角处,内墙交接处等部位可采用与墙厚相同的构造柱;而对于一般的门窗洞口处,则可采用芯柱做法比较适宜。
从墙片和整体模型的抗震试验得到,采用构造柱用于墙体连接部位时,其抗震变形能力和延性都有明显提高,而且可以保证施工质量能够检查。因为构造柱的钢筋是集中配置并有箍筋,而且上下钢筋都必须连续配置,其性能优于单根配筋的芯柱,
当然小砌块建筑中的芯柱做法在国外已沿用多年,我国早期也一直沿用芯柱做法,因此,芯柱做法也仍然是一种小砌块结构中的可供选择的形式。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范或规程的规定自行选择。


1.5.2 未对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砌筑砂浆和灌芯混凝土提出要求。
原因分析: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肋厚一般只有25mm~35mm左右,对于这样薄的肋上要用砂浆满铺确实比较困难。同时,小砌块的竖缝较高,一般均为190mm,要使竖缝的砂浆饱满,也较困难。
按照砌体的一般砌筑要求,水平灰缝的饱满度为100%,竖向灰缝的饱满度为90%,如果采用一般砌体的混合砂浆来砌筑混凝土小砌块砌体,是不能保证砌筑质量的。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第7.1.8、7.1.9条或第7.2节对灌芯混凝土的骨料、塌落度、浇灌方法以及砌筑砂浆的性能均有要求,主要内容为:砌筑小砌块的砂浆应当有良好的保水性、稠度和粘结力,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同时小砌块规程还提出了相应的指标,如砂浆稠度宜为50~70mm;机械搅拌时间不少于2min,如掺有外加剂不得小于3min等等。
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施工时的芯柱混凝土,主要要求采用的混凝土能保证芯柱混凝土的饱满和密实。一般坍落度要求在70~80mm以上,骨料采用细石;如采用泵送混凝土,坍落度宜为140~160mm以上。同时要求芯柱混凝土要连续浇注,分层(300mm~500mm高度)捣实,一直浇至离芯柱顶面50mm处,不留施工缝。振捣时应选用微型插入式振动捧振捣。为保证芯柱浇注不出现孔洞,应定量浇注,做好记录。
当芯柱混凝土中掺有外加剂时,有利于浇注密实;若采用免振捣自流平的芯柱混凝土时,芯柱混凝土的质量将更有保证。

1.5.3 多层小砌块房屋中设有构造柱时,未设马牙槎。
原因分析:构造柱之所以能够起到对墙体的约束作用,主要靠它与周边墙体有牢靠的连接。构造柱必须先砌墙后浇柱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与周边墙体的连接。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第6.3.3条第2款规定:构造柱与墙体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一般做法是,从每层的柱脚开始,先退后进,形成100mm、200mm高的马牙槎。同时,还应该按《小砌块规程》第6.3.3条第2款要求,沿墙高每一定距离设拉结钢筋(与烈度有关)。

1.5.4 芯柱或构造柱设置了单独基础。
原因分析:构造柱是作为一种约束墙体的构件设置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柱。因此它不必单独设置基础。
改进措施:在多层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中,采用构造柱的做法,那么它的作用与多层砖砌体中的构造柱一样:是约束构件而不是柱,也不单独设置基础。
芯柱虽然只有一根竖筋,但它的作用之一,也是对墙体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对芯柱的底部锚固要求,参照构造柱的做法一样要求,不必单独设置基础。

1.5.5 抗震设计时,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圈梁、过梁,除现浇外,采用了槽形砌块代替模板的现浇圈梁,过梁。
原因分析:在非抗震设防地区,采用预制小型砌块作底模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做法。
但是,在抗震设防地区,考虑到这样做实际会削弱圈梁的截面,并使楼屋盖与下层砌块的连接减弱,不利于通过由楼屋盖传递水平力。
改进措施:设置在屋盖和楼盖处的圈梁,是保证楼屋盖平面内的整体性和水平刚度的重要构件。因此,《小砌块规程》第6.3.6条规定,抗震设计时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不得采用槽型砌块作模板的圈梁,圈梁高度为190mm,配筋不应少于4?12。
对门窗洞口的过梁,应按计算确定配筋,承担一定的竖向荷载。因此,不论在地震区或非地震区,一律要求现浇钢筋混凝土过梁。

1.5.6 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的拉结网片的设置未表述或绘图说明。
改进措施:《小砌块规程》JGJ/T14第6.3.7条规定,混凝土小砌块房屋中在墙体与墙体交接处,或芯柱、构造柱与墙体交接处,均须设置钢筋拉结网片。通常多层小砌块房屋拉结网片一般均设在砌块砂浆的灰缝中,网片采用?4的钢筋点焊而成,钢筋网片的纵横筋不得重叠点焊,应控制在同一平面上,如图1.5.6所示。网片砌入水平灰缝的砂浆中,不得有露筋现象,拉结网片沿墙高每隔400~600mm设置一道,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000mm。
小砌块的拉结钢筋一般不允许单根或绑扎设置,否则钢筋难以保持平直以及保证灰缝的厚度。

1.5.7 寒冷或严寒地区建造多层混凝土小砌块房屋时,如采用夹心墙体时,未采取加强的拉结措施。
改进措施:小砌块建筑中采用夹心墙的做法,在寒冷或严寒地区是一种节能较好的墙体,符合当前的节能政策要求,但是夹心墙体在结构构造上存在内外叶强两层皮的现象,一般内叶墙为190mm厚的承重小砌块,外叶墙为90mm厚的装饰小砌块,两叶墙之间要有可靠的拉结措施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
国外采用夹心墙的做法较多,一般两叶墙砌块之间均用不锈钢做拉结,造价较高;国内目前的做法是用涂有防锈漆的拉结件或钢筋网片拉结,但它的防锈蚀效果和耐久性还有待深入探讨,《砌体规范》GB 50003第6.2.15条注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的房屋,夹心墙叶墙间宜采用不锈钢拉结件。
除了在内外叶墙之间设置拉结网片之外,在房屋层与层之间,还要采取横向承托和拉结,一般的做法是在每层楼板圈梁标高处,伸出一定高度的混凝土承托圈梁,支承各层的装饰砌块重量,同时也起到使内外砌块墙之间的拉结作用,抗震设防区的多层小砌块建筑,应根据设防烈度采取更加可靠的连接等措施。

1.6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6.1 加强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采取的加强措施不当。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是材料和刚度变化的交接处。为了减缓这种刚度上的突变,除了在计算上要控制侧移刚度比之外,在构造上也应予以保证。
改进措施:应按《抗震规范》GB 50011第7.5.1、7.5.3、7.5.6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1)保证过渡层的底板刚度和强度。规范规定板厚不得小于120mm,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含现浇预应力混凝土楼板);如果采用装配整体式楼板时,应在周边设现浇圈梁。现浇板时虽不需单独设圈梁,但也应与楼板周边增设加强边缘的钢筋。楼板应少开洞或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增强过渡层的构造柱做法。截面不小于240X 240mm;构造柱纵筋6度时不少于4?14,7度时不少于4?16,8度时不宜少于6?16,构造柱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对外墙转角处的构造柱建议做成L形,每边长不小于240mm,相应增加纵筋数量。构造柱纵筋应锚入下部框架柱或梁或墙中,锚固长度为柱纵筋直径的45倍。锚固在框架梁内时,框架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3)对过渡层的墙体,如砌筑在底框的次梁上时,为了防止此类墙可能产生的开裂,建议在墙体的水平灰缝中,设置一定数量的水平钢筋,两端应与构造柱相连,遇有洞口可以中断。墙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4)纵、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应从严掌握。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应超过楼层净高的二倍;纵墙内的构造柱间距应每开间设置,当开间大于3.9m时,还应结合门窗洞口部位设置构造柱,使构造柱在纵墙上的间距不超过3.9m。

1.6.2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托墙梁未设腰筋。
原因分析:底部框架结构的托墙梁是其重要承重构件,它承托着上部各层砌体房屋的承重墙结构。为了保证托墙梁的强度和刚度,《抗震规范》GB 50011第7.5.4条对托墙梁的截面和构造提出明确的要求: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l/10,这是为了保证梁的整体刚度的需要。
此外,考虑到地震作用的反复性的特点,还要求托墙梁的主筋应按受拉钢筋长度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应按框支梁的要求锚固。
对托墙梁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对托墙梁的腰筋要求按《抗震规范》第7.5.4条第第3、4款规定,应沿梁高布置间距不大于200mm、数量不少于2?14的腰筋,且腰筋应按受拉钢筋锚固长度的要求锚固在柱内。

1.6.3 底部框架-抗震墙的底部设置砌体抗震墙,末按要求先砌墙后浇梁柱。
改进措施:底部采用各种砌体的抗震墙,在6、7度地区是允许的。
嵌砌在底部框架中的砌体抗震墙应加强它与底部框架柱的整体连接,以提高抗震能力。对单一砌体墙可以在墙体内增设水平配筋、或增设提高抗剪能力的构造柱(组合柱),以满足底部地震作用的要求,对嵌砌在底部框架中的砌体抗震墙,应先砌墙后浇钢筋混凝土梁柱,因为这种做法可以增强现浇混凝土与周边砌体墙的连接,使之能够形成一片整体性能比较好的砌体抗震墙。如果条件许可,宜在连接的部位砌成马牙槎,这将更有利于整体作用的发挥。对于不参与抗侧力的底部墙,不宜采用先砌墙后浇筑梁柱混凝土的做法。

1.6.4 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底部抗震墙可以采用混凝土小砌块砌体,但一般要求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改进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当上部各层为混凝土小砌块墙体时,底部抗震墙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但是,当6、7度设防区可按《小砌块规程》JGJ/T14第6.3.2条规定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并符合该条相关的构造要求。
也可以利用混凝土小砌块的特点,在混凝土小砌块墙体内的竖向和水平方向配置一定量的受力钢筋,满足配筋砌块砌体要求,与框架梁柱整浇,形成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6.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属“横墙较少”的住宅,未采取加强措施又降低一层房屋。
改进措施: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砌体,按规定属于“横墙较少”的房屋时,总层数应减少一层和总高度降低3m。
但是规范对横墙较少的住宅建筑,允许采取《抗震规范》GB 50011第7.3.14条的七条加强措施,来弥补由于横墙较少带来的对抗震不利影响。此条规定也适用于上部为横墙较少住宅的底框结构房屋。
一般上部砌体部分只要仍是住宅而不是其它性质的建筑,其中的横墙布置不会全都是大开间。同时上部砌体部分的层数已比无底框的要低一、二层。所以,虽然横墙较少但通过加强措施可以得到弥补,对此类底框结构也可以不降低。

1.7 内框架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7.1 内框架结构房屋采用了单排柱布置。
原因分析:内框架结构的地震破坏,一般是首先在抗震墙上开裂损坏,然后发展到外纵墙砌体的破坏,内部的梁板柱结构在最后破坏,特别是内柱,由于截面小刚度也小,按刚度比分配的地震作用很少,它也是最后破坏。
由于,内框架的梁的另一端是支承在外墙砌体墙垛上的,外墙垛较早地破坏,梁失去支承,也就在一端塌落。实际上最后就剩下单根内柱在地震后还屹立着,可是梁倒塌楼盖随之塌落,因此房屋实际上是整个倒塌了。
改进措施:单排柱内框架结构是一种不够稳定的结构形式,不应在地震区采用。《抗震规范》GB 50011第7.1.1条的说明中明确取消了旧版规范中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的规定。

1.7.2 内框架结构的外墙垛未采取加强构造措施。
原因分析:多层内框架房屋内部空旷,地震时侧向变形幅度较大,用于地震区不是一个好的结构型式,根据震害调查的结果,对外纵墙的构造应特别给予加强。《抗震规范》GB 50011第7.6节专门规定了外纵墙的抗震措施。
内框架结构房屋的外墙,可以是一般砖砌体的,也可以是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它们都将支承内框架梁的荷载,同时承担水平地震作用。
但是,在一般设计内框架的简图中,梁的外支点是作为简支考虑,这就造成实际受力与计算分析脱节的情形。
而且,从地震区的实际震害发现,内框架梁的外墙支承处常有水平裂缝发生,因此外墙垛应考虑梁端的嵌固弯矩作用,在设计时,切忌把外墙垛支承处仅设常规的构造柱,而忽略了它所承受的弯矩作用。
改进措施:除应遵守《抗震规范》第7.6节的有关规定外,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手册》(2002年第二版)进行。

1.7.3 内框架结构中的抗震墙的材料没有尽量考虑与外墙材料协调一致。
改进措施:内框架结构的抗震墙,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砖砌体抗震墙或混凝土砌块抗震墙。
但是在选择采用何种材料的抗震墙时,应当考虑地震烈度的大小、上部结构墙体的材料等因素。比如在高烈度区,一般宜选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在6、7度区,可以选用砖或混凝土砌块的抗震墙,此时应尽量与外墙的砌体材料相一致。
如果外墙为砖砌体材料,那么从材料的单一性出发,抗震墙最好也是砖砌体。在混凝土砌块外墙结构中,抗震墙也应选用混凝土小砌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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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6 13: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呢?楼主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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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 14: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底框以前很少接触的。这个东西真是楼主的无私奉献才能有幸看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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