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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明确部分常见问题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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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4 12: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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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伴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地发展,城市建筑鳞次栉比,建筑功能愈加复杂,不少建筑设计涉及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未能明确的部分,给建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稍有不慎就会埋下火灾隐患。全面理解和合理运用规范对于处理实际问题,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采光井上空的屋面材料

  《规范》要求:《建规》第2.0.1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分别应不少于1.5小时和0.5小时,且应采用非燃材料。

  常见问题:不少建筑设有中庭、采光井、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为了采光的需要,开口部位的上方屋面采用玻璃、阳光板等透明材料,这些材料虽然是非燃材料,但耐火极限大多数达不到要求。

  处理方法:(一)中庭等开口部位四周设有防火墙、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火灾时开口部位能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且内部不设置疏散走道,火灾时无人通行,则可用玻璃做屋面。(二)如果开口部位四周无防火分隔物或火灾时人员需从采光罩棚下疏散,则屋面应采用耐火时间不小于0.5小时的防火玻璃。如采用普通玻璃,则须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加以保护。

  二、建筑承重构件为钢质材料

  《规范》要求:根据《建规》第2.0.5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常见问题:轻钢结构厂房由于建设快、投资少而被大量使用于有固体可燃物的丙类厂房和丁、戊类厂房屋顶承重结构,但这些厂房大多没有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处理方法:从规范条文看似乎无可燃液体的丙类厂房、民用建筑等钢结构建筑,屋面不需要作防火处理,但从规范的条文解释以及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来看,对于可燃物较多、人员较多、面积大、疏散距离长的劳动密集型的厂房(如制衣、制鞋、纺织、玩具等生产性企业),以及人员较多的大餐厅、大会议室、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场所,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其屋顶金属构件应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证耐火极限不小于0.5小时。也可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加以保护。

  三、建筑内部阁楼的楼面材料

  《规范》要求:《建规》第2.0.1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楼板应采用非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和1小时。

  常见问题:在一些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使用者为了充分利用空间,常常将层高较高的楼房用木板搭建阁楼,至使建筑物达不到一、二级耐火等级要求。

  处理方法:(一)楼板的承重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若为钢质材料应进行喷涂防火涂料;(二)木楼板上下层表面刷防火涂料,并达到难燃要求;楼板下应采用非燃材料吊顶,且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5小时;(三)楼板上面应辅设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地板;(四)采取上述防火措施后,该建筑空间可视为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若为一般民用场所,防火分区面积应不超过600m2,若作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则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厂房之间、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规范》要求:《建规》第3.3.1条对工业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作了规定,并指出防火间距不足时,可采取防火措施。此条文注④规定:乙、丙、丁、戊类建筑之间(甲类厂房除外),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常见问题:两幢建筑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处理方法:只要这两幢建筑屋面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有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防火墙两侧的门窗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

  《规范》要求:《建规》第3.3.1条注③规定:两幢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但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防火间距不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小于4 m。

  《建规》第3.3.4条规定建筑物可成组布置。

  常见问题:两幢相邻建筑都无法做到相邻立面为防火墙,或即使将建筑物视为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间距达不到4 m或6m的要求。

  处理方法:如果这几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的最大面积,并且这些厂房面积之和不大于3000m2,可将这些建筑视作一幢大建筑,各小厂房可视为“大建筑”的防火墙间,小厂房之间的间距可以不限。因为一幢大厂房各部分连在一起,所以不存在间距问题,如果说一幢大厂房能符合安全要求,各组成部分分开后之间留有一定间距,应该更安全更符合消防要求。而且根据《建规》6.0.4条,这些小厂房面积均不大于3000 m2,不要求周围都设环形消防车道。当然,这幢“大建筑”的其他的消防设施(如消火栓、防火分隔等)应满足《建规》的要求。

  同样道理,对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问题,也可以按上述方法予以处理。

  五、既有生产车间、仓库、又有办公的综合楼的消防设计

  《规范》要求:《建规》没有对这类建筑的消防设计作出明确的规定。

  常见问题:随着个私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一些诸如小服装加工厂、小印刷厂、小玩具厂等集生产、储存、办公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有的还是租用民用建筑作办公室。

  处理方法:(一)工业建筑内不能有住宅或人员聚集场所;(二)不能是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且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车间不能出现明火;(三)火灾危险性按生产用房火灾危险性确定(工业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小于5%的除外);(四)车间内的可燃材料的存量不应超过一个班次的用量;(五)车间与办公之间应采用不小于4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分隔,如墙上必须开门,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六)办公部分应靠近疏散出口;可燃材料的库房设置在走道的尽端;(七)应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封闭楼梯间;(八)应满足《建规》的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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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5: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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