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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孙志刚家属放弃民事赔偿要求 签订国家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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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9 16: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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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就是国家给钱,国家给钱就是纳税人掏腰包,也就是说那些杀人犯干的事由全国的纳税人来买单!其中也包括了孙志刚他们家交给村上的各种提留。真是幽默!究竟谁干了坏事?行政处分就解决问题了?英语怎么翻译“行政处分”这个东东?这次又要让外国民工开眼界了。

为了搞定一个冤案,又制造更多的冤案:对那些只是早孙志刚几个小时进收容所的并且自己也被打过的而且不动手又要被人收拾的农民来说,他们的错只是自己没被打死而把别人打死了。

有个叫培根的外国民工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公开审理 ”???比我还幽默!


孙志刚家属放弃民事赔偿要求 签订国家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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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09日04:3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广州消息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广受注目的孙志刚收容致死案昨天有了新的变化,孙志刚的家人,已经放弃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因为凶手大部分来自农村,家庭条件很差,即使法院判决赔偿也难以执行。并且在这之前,孙志刚案的专案小组,已经代表一些责任赔偿的部门和孙志刚的家人,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至于具体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和这个协议签订的一些具体情况,律师方表示他们不方便向我们透露,因为根据他们和政府达成的协议,这个具体的情况,由政府统一对外进行公布,所以,在这个案件的审理当中,他们
放弃了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据悉,按规定,国家赔偿的最高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庭下调解就可能超过这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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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9 17:50: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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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0 12: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迅速查清,此案涉及的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责任人员,经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已由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严肃处分(见下表)。

姓名     原职务                   处分

林培坤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卢彦德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唐启畅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行政警告

单梅叶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谭穗渝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罗侨安  广州天可区公安分局民警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刘敦树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许伟浚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陈建华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行政记大过

韩立平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撤职

吴小明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行政撤职

杨东胜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行政撤职

付强   广州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记大过

邹琨   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    行政记过

杨炳坤  广州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     行政记过

林建荣  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        撤职处理

刘兆江  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        行政记大过

邓河晃  广州市脑科医院副院长             行政记过

叶建华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     行政撤职

冯绍裘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           行政记过

梅广平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李爱荣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谢志勤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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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0 14: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人看不到法律为何物、公平在何处!最尊严的生命被随意践踏竟然只等值于一个行政处分?谁有权利给予这样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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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0 21:4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敢上街
人们说我长的象阿富汗难民
我怕被收容
我不敢交女朋友
更不敢带她回家看看(海底总动员)
我怕被认为是传播盗版
我怕会进入人民警察的大牢
感谢沸点
我戴上了口罩
我遮住了容颜
没人会再说我象某个通缉犯
套中人 是我吗
为了妈妈
为了不让她可能会知道的我可能会发生的事情
我愿意成为一个套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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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2 01: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qtwang 发布
[B]民工君,建议您“倩影”下“那一瞥的温柔”改为“那温柔的一瞥……”如何?相信回头率会更高,因为会令人遐想联翩、回味无穷…… [/B]


民工觉得“那一瞥的温柔”好像比“那温柔的一瞥……”更有文采一些,温瑞安也写过“那一剑的温柔”(是剑还是刀记不清了)

民工让大家产生的“遐想、回味”大多是看看钱包手机还在不在以及劣质豆豉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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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2 06: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是宝贵的,哪容他人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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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6-13 21: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叫采石工的民工写的,劳动人民的眼睛不是盲的

旁观孙志刚案的疑惑


想来已有不少朋友注意到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把“孙志刚事件”与“孙志刚案”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谈论。我所称的“孙志刚事件”,是指与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非法收容致死事件有关的所有的事件和现象,包括事前、事后的历史、社会、法律、文化、习俗背景及相关的各方面的反应。“孙志刚案”则单指此案本身而言。

首先令人疑惑的就是孙志刚为什么会被收容?

现在大家都知道了,孙志刚在大街上遇上警察检查时的确没带任何证件。警察也因此把他带到广州市警察局黄村街派出所进行调查。到此时为止,一切正常。但当他的朋友带了他的身份证来“保”他时,不正常出现了----“有身份证也不许保释”,警察的态度很“坚决”!随后,就是一系列的不正常开始了,在黄村街派出所的“登记表”上,明明注明孙志刚的随身物品中有“身份证一张”,但就在这页纸的下部,黄村街派出所的“经办人”、“所领导”、“市局”均明确签字盖章,表示同意把孙志刚以“三无人员”的身份收容!

有“身份证”为何还是“三无人员”?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广州的有关警察面对有关这一行为“违法、违宪”等多方指责时,不仅在官方的“定性”上,认为这仅仅是个“错误”----这两个字随后出现在各种有关这次“收容”事件的官方材料上;就连唯一一个因为此案被推出来以“玩忽职守”(?)的由头判了两年的黄村街派出所警察李耀辉,居然也气壮如牛地大呼冤枉,坚称自己是在“依法办事”???那感觉怎么就那么象当年在纽伦堡声称自己只是在“执行命令”的那帮人?

还有更怪的,李耀辉的辩护律师在庭上提出了对孙志刚进行“收容”的“法律依据”源自广州市的两份“文件”,称其为黄村街警察、也是所有广州警察的“执法依据”,但没有举证,而是请法庭“查证”,然后就没有了下文。

最令人目瞪口呆的,是孙志刚的家人的帐户上在6月4日、也就是此案开庭前一天获得了根据“广州市的专案组代表三个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公安局、民政局和卫生局通过9轮谈判,与孙志刚家属签署的国家赔偿调解协议”转来的一笔“巨额”(数倍于法定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而且这笔赔偿被要求必须在开庭前到位”!(???)(据中国《新闻周刊》6月12日)

按我的知识和智力无法理解,孙志刚的家人为什么急于在开庭前拿到赔偿?为什么不想凭法院关于此案的判决结果去要求“国家赔偿”?广州的“有关部门”是“气短”、还是“出于革命的人道主义”要接受这样的赔偿要求?难道无论是孙志刚的公道、还是广州“有关部门”的“清白”都不重要?“广州市的专案组”有没有权代表国家进行“赔偿”?这“国家赔偿”是出自国库?地方财政?还是“三个赔偿义务机关”?甚或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赔偿,人死不能复生,6月5日将要开庭受审的那十几个人的命运已与孙志刚的家人无关?这样的“国家赔偿”是“补偿金”、还是“封口费”?

也许,对广州的“有关部门”而言,错误的不是这种“收容”“三无人员”的方式,错误的是“收容”了孙志刚这个人!

其次,为什么广州的“有关部门”在面对孙志刚的家人的哀号求助时能有长达一个多月的定力,而“领导批示”一下,就“迅速高效”地拿住了全部“真凶”、并且只用两个工作日的庭审就火眼金睛地辨明了“是非”,在此案庭审第三个工作日就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而面对关于“公开”的庭审是“假公开”的指责,竟然有那么好的“脾气”不予理睬?

对于在一个据说是用于“社会救助”的,还能“传递文明”(据《中国社会报》)的机构中,发生了公民被活活毒打致死的恶性事件,广州的“有关部门”居然如此“协调一致”地保持了一个多月的沉默。是认为此事无足轻重、还是见惯不惊?甚或是,出现这类“意外”可以理解,但不能声张,以免误了广州改革开放的大局、影响了广州的形象?

对于不断喊冤叫屈的“凶手”,广州“有关部门”坚定地站稳了立场,不仅广州警方对有关自己人犯罪的问题“主动”调查,检察院也几乎全盘接受了广州警方的“调查结果”,而法院显然也“不甘落后”,当无数的证人、证言在庭上指出,孙志刚在被送到广州警方所称的“案发地”----广州市收容救治站206室之前和之后都被人打过,对孙志刚的致死原因提出各种疑问时,法院是通过怎样的调查证实这些都“没有证据,不予支持”的呢?那盘据说“有99.8%的把握证明没有打人”的“现场录像”怎么再也没有人提起了呢?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一审定罪与量刑是公正的?还是为了“平民愤”?所谓的“公开”为什么连在法庭外试图采访的记者都会遭到法警的驱赶?

也许,“速战速决、尽快了结此事”比什么都重要吧?会不会如有网友“瞎猜”的那样:若干年后,此案中的这些“凶手”们也会来要求“国家赔偿”?不管怎样,“国家赔偿”都来源于税收,不过相当于公众用自己的钱为“公仆们”对主人造成的伤害买单!


采石工
06/13/2003.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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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4 18: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的做法是把收容政策当摇钱树呢。农民没有什么社会地位,最好盘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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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5 11: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鉴于广东孙志刚事件的出现我们建议广东及中国政府废除包括收容遣送制度、暂住证制度。
我们提议所有的打工者对广东进行经济制裁,直到广东废除该法为止,进而在全国废除该法。
具体做法是:
1、不购广东生产的产品
2、不到广东旅游、开会
3、不与广东企业签定商业合同
4、尽量不去广东打工
5、所有支持者将此文章贴到所有的BBS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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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0 00: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真实太黑暗了
明明大家知道那不是彻底的真相
可又有谁会在乎呢
打死的不止一个人
而且我相信进入过收容所或者曾经在收容所徘徊的人不止一个大学生
我觉得 上面那句话还是有道理的:对广州的“有关部门”而言,错误的不是这种“收容”“三无人员”的方式,错误的是“收容”了孙志刚这个人!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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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8 13: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在深圳关外呆过的朋友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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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1 17: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zymzyzye 发布
[B]鉴于广东孙志刚事件的出现我们建议广东及中国政府废除包括收容遣送制度、暂住证制度。
我们提议所有的打工者对广东进行经济制裁,直到广东废除该法为止,进而在全国废除该法。
具体做法是:
1、不购广东生产的... [/B]

此贴有失偏颇,这种现象并非只出现在外省的兄弟身上,就是广东人,也是感同身受。这种败类也并非广东独有。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团结的社会,也希望悲剧不要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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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2 20: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就是这样的啦!
我在深圳关外三年多,这样的例子是不少啊!
不知道你们信不信啊,有次我被查了,可是到上车的时候,又把我给放了,因为车上人太多了,坐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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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7-12 20: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TMD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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