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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关于商店安群出口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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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5 21: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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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疏 散

  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请教:多大面积是小面积,又该符合防火规范的什么规定呢??
我做了一个住宅的商业部分,每家20X6,上下两层共240,我只设了一个楼梯,可是人家说: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可是我就这么大点地方,有必要设两个出入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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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8 17: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件允许的话可设个钢楼梯来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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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18 23: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疏散问题还是执行防火规范。我国的现行规范中存在很多不协调或者矛盾的地方。你说的是《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试行)》的规定。已明显滞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中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即一二级防火等级22米。

关于只设一个出入口,有这样的条文;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二、二、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你做的东东应该算是联家店。争取一下应该是可以一步楼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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