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60606
- 积分
- 0
- 精华
- 贡献
-
- 威望
-
- 活跃度
-
- D豆
-
- 在线时间
- 小时
- 注册时间
- 2003-6-25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发表于 2003-9-22 12: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定慧寺的分享,有关这个问题上午我查了相关网上的技术资料,许多学者对图集存在争议,我把这文章贴上来,供大家讨论。
文章编号:1009-0193(2001)04-00100-03
对消防规范执行中几条规定的认识
钱宏琦
(贵州工业大学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3)
摘 要:根据有关消防规范,对照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新的认识,即应在不违背规范原则精神的前提下,灵活执行规范的一些具体规定。
关键词:消防规范;实际情况;灵活执行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B
0 引 言
目前针对高层消防的国家规范有《高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045-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等。这些规范是强制规范,必须坚决执行。由于目前超高层、特大型建筑的不断出现,很多规范原来没有估计到的因素出现,我们发现有些条款不能简单的生搬硬套,有些条款需要我们加强学习,进一步理解。我们应该在不违背规范原则精神的条件下,作一些灵活处理,将更能体现规范精神,使消防工程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现将学习消防规范的一些个人认识陈述如下。
1 消防设备不设过载保护切断的认识
消防水泵属于消防灭火系统的重要设备,在消防灭火中起着重要作用。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24.9.1条规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备、自动报警设备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按3.1.9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还要考虑增设自备发电机组。这些都说明了保证消防设备连续正常工作的重要性。在实际工程中,人们对于选配双回路电源、发电机组、按防火规定的要求配置导线以及导线敷设,消防设备的电源不设漏电保护装置等,这些都是做得比较认真的。但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10.2.2.4条(3)条,第8.63.5条规定:“对于突然停电会导致比因过负荷而造成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的这一条规定,普遍就没有执行。在近期出版的一些施工图集中,消防水泵电路仍然加上了过载保护切断电器。包括高校现行教材所介绍的消防水泵电气图,电动机仍采用的过载保护切断。在施工中,笔者看到的消防泵电控柜几乎都是带过载保护切断的,不符合规范要求。可能是习惯性思维,人们认为凡是设备当然应该有过载保护,没有想到火灾发生时,应全力保证消防灭火的要求,消防设备过载可能造成的线路、设备损坏与火灾损失相比,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在实际工作中,线路加了过载保护,会增加启动困难。所以,应加强对该条规定的学习和执行。
2 电梯迫降首层问题的探讨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的6.3.1.9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受其反馈信号。一般情况下,当火灾发生时,按随机分布,火灾可能发生在任意楼层。电梯迫降到首层,有利于已乘坐在电梯上的乘客迅速
从一楼疏散。但是在以下的两种情况下,全部电梯迫降首层就不见得是一种好的方案选择:
(1)首层失火这时如果电梯迫降到首层,只能增加乘客疏散的困难,造成现场混乱。故首层失火时把电梯迫降到首层肯定不好。
(2)如果楼层较高,电梯采用高低分区,乘客在转换层换乘。假设转换层失火,乘客如果要到首层,显然这时乘客到失火的转换层换乘电梯是非常不好的。
而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10.4.7.3条规定:发现灾情后电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指定层,轿厢内乘客能迅速疏散。这两条规范的目的都是要迅速疏散乘客,没有要求电梯一定要到一楼。我认为《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这一条规定要灵活一些,比较结合实际。
现在由于消防报警设备地址编码技术的普及运用,报警设备可以很容易地探测出火灾发生地点,经过逻辑判断,给出电梯的最佳停靠位置,让电梯迅速停靠。如首层发生火灾,电梯可以停靠在二层;若电梯高低分区,如果是转换层失火,电梯可以在转换层上一层停靠。如果城市以后有了消防直升飞机救火,高区乘客还可以考虑往屋面层停靠。
当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是国家的强制执行标准,必须执行,但是随着技术进步,规范的不完善之处就会逐渐暴露出来,我们今天讨论它,就是为了以后完善、修改它,以便更好地执行它。
3 消防雨淋喷水灭火系统增加过滤器的探讨
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第6.4.1条规定:严重危险级的建筑物、构造物,宜采用雨淋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5.2.5条规定: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10 mm时,应在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目前我国市场上小口径的喷头还很少,大多公称直径大于15 mm,故这一条目前实际上没有使用。但根据实际施工来看,由于水质不好,水中杂质多,一般消防雨淋阀前都增加了过滤器。否则由于杂质卡住阀芯,而雨淋系统使用的又是开式喷头,就会出现阀门关不严实漏水情况。在贵阳,消防施工单位在消防雨淋阀前基本都增加了过滤器,使用效果不错。
4 火灾发生时切断所有非消防电源的认识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版)的10.1.3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通常情况下,当火灾发生时,切断非消防电源,可以保证消防人员救火时的安全,以免发生触电事故。但规范没有指出切断电源的范围,现在往往是一处失火,一栋大楼,一个小区都要由配电房切断所有非消防电源。但规范条文说明指出,火灾发生时,只应当切断失火区域的非消防电源。我认为条文说明是对的。但是很多人由于对规范的学习不全面,在执行中往往是只要一失火,就是全部断电。
如贵阳某大型商场,下面5层为裙楼,裙楼上为互相独立的3个塔楼,塔楼高为20层。如果某一塔楼失火,其它塔楼是没有必要切断非消防电源的。因为切断了非消防电源,一是给用户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二是容易导致现场的混乱。所以在可能情况下,尽量不要随便切断生产、生活用电。同样,一个开发小区,拥有几栋,几十栋住宅楼,一栋楼失火了,其他楼是否有必要把生产生活用电切断,也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是一栋高楼,某一层失火,是否需要全楼切断非消防电源,我认为也应该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本人认为可以按防火分区对供电电源进行回路分区,当发生火灾时,就按照防火分区进行有序的停电,这在技术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经济上增加投资也不大,应该是可行的。
5 结 语
随着新技术发展,新材料的出现,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在不违背规范原则的基础上,才能灵活处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新的工程实践中,一定还会有新课题、新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去解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可以把我们的工作做好。
参考文献:
[1]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2] JGJ/T 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
[3] GB 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4] 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这篇文章是入选国家科技论文数据库的,应该有一定的权威性。大家讨论讨论。
能找出有份量的科技文献来供大家参考,使讨论问题的结论趋于明朗化。我代表大家谢谢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