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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将苏秀文宝马案说成媒体杀人和舆论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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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 14: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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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新浪网、《南方周末》等媒体对苏秀文宝马案的种种评论,满篇都是媒体记者和评论员的推测和质疑。完了还呼吁检调单位一定要“查清事实”,澄清他们的“质疑”。这真是可喜,让人感觉整个中国已有多家媒体有法律知识。

  司法只能根据经得住质疑的证据来判案。如果公众或者媒体有疑问,检调单位应该搜集证据重新提出诉讼,或者公开更多的证据澄清怀疑,而不是叫公众或媒体自己去搜集证据,他们如何能满意。如果公布出来的证据根本就是伪造会怎么样?无论检调单位如何编造证据,公众永远都不可能满意。

  这不同于文化大革命当中的红卫兵批斗。不是给人家安上一个轻罪名,然后叫她“老实交待”。交待的东西不合常理,相互矛盾,就是不够老实,应该往深里究。

  现在媒体对苏秀文的审判,难道不就是彻头彻尾地要让检调机关澄清事实?澄清到什么程度才会满意?要苏秀文“交待”,而不是到关键处就闭嘴。不是要她站在全国人民面前,象被批斗的老教授一样说:我有罪我有罪,你们枪毙我吧。这样大家也不高兴?

  网上有个自称“南海之子”的,恐怕是红卫兵出身,靠造反起家,根本没有资格当评论员。这样的指控可是非常严重的指控哟。按照新浪网和《南方周末》评论员的逻辑,你们就好好论证一下,他不是红卫兵吗?他竟然宣称:即使她的驾照是买来的,仍然不属于无照驾驶。

  以下不妨借新浪网、《南方周末》的评论文章澄清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免得中国民众被这对法律无知无畏的“南海之子”所误导。

  一、苏秀文是故意杀人吗?

  “故意杀人”和“车辆肇事”是定性完全不同的罪名,虽然结果是相同的,但是定性的不同足以导致量刑极大差别。新浪网引用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姜彩熠律师的话(见[1])说:“本案苏秀文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殴斗后,出于报复心理,开车加油向被害人冲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苏秀文出于报复心理”,这点极为关键,可以改变对这次事件的定性。根据苏秀文和代义权的供述,并不排除“出于报复心理”的结论。当时苏秀文确实很生气,下车把代义权大骂一顿,还用兜子打他,但是代义权不敢说话也不敢反抗,现场的争执随后升级激烈,苏秀文骂完打完气也消不得,“报复心理”从中而来!

  苏秀文出于报复,要开车把弄伤宝马车的司机代义权撞死,也包括他的妻子。出于报复心理,苏秀文主动上车(苏最早的口供)开车撞死代。但是根据现场什么证人的证言和苏秀文的供述,苏秀文开车并不是她主动,而是被动接受围观群众的建议而倒车?“主动”和“被动”的差别,足以完全确定“出于报复心理”、“故意杀人”的指控。苏秀文打算故意杀人,不顾及撞伤其他人,誓将代义权或他妻子撞死而出气。其他围观群众和苏秀文无冤无仇,苏秀文也知道说失误把他们撞死,残局也好收拾吧?最后,苏秀文故意杀人,她应该能够很好控制车辆来逃跑,谁知自行车戳破轮胎,最后车辆失控,踩了刹车后还往前冲一大段直到撞到树上才停下来,但保住了自己没有受伤。所以根据现场证据,支持“故意杀人”的证据明显充足。

  二、苏秀文说“看我不撞死你”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的证据吗?

  新浪网报道有证人打电话说愿意作证说明苏秀文曾经说过“我要撞死你”的话(见[2]),但是后来没有出面。新浪网认为现场目击证人“不敢作证”。现场群众多得要武警来维持秩序,但是审理此案过程当中,却只有25名证人提供了笔录,怎么能说是“敢作证”呢?代义权自己被一个假律师骗走2500元,难道打电话给他说愿意作证的人就不是下套的?何况此人还要求先支付5000元。所以新浪网报道上暗指苏秀文说过这段话,是有难言之瘾的,怕涉嫌诽谤。鉴于隐约有证据证明苏秀文说过这段话,就应该查清楚,说不定还能查出个黑社会团伙。

  假设有目击证人出庭指证说苏秀文说过这段话,能够作为“故意杀人”的证据吗?答案是能。这个证据是一个直接证据,可以有多种解释,但是法庭未必采信有利于被告苏秀文的解释。苏秀文说这段话,有两种解释,第一当然可能是表白“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也可能是气愤当中随口说的话。在还有其他证据证明确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应该采信第一种解释:这是一个表白。这个证据对苏秀文是不利的,因为苏秀文是因为生气而撞人。这个证据反而加强了苏秀文的说法,即“由于又气又急,上车后···,车向前就蹿了出去”。

  三、苏秀文轻判了吗?

  退一步说,不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见[3]),对苏秀文的判决量刑是不适当的,轻判。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见[3]),苏秀文撞死一人,负事故完全责任。现在判2缓3,量刑是不适当的。不应该判缓刑,是基于以下事实:苏秀文有没有犯罪或者车辆肇事前科?她是无照驾驶、她当时又气又急、车祸后没有报警。开口就骂,动手就打可不是什么贤妻良母。她认罪态度好在哪里?已无法和受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刘忠霞已死亡)。在另外一个案子“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酒后驾车逃逸杀人案”(见[4])当中,车辆肇事者只判了三年缓期三年。它们酒后驾车或无照驾车,所以对它们的判决量刑太轻了。认为“判决过轻”的还有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杨支柱(见[5])。正是这些不公正的过轻判决,才激起了广大民众的愤怒。

  四、苏秀文案应该重审吗?

  南方周末引用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后陈永生的话说(见[6]):证据包含的信息都非常复杂,往往既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信息,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信息,因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判时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宣读……本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苏秀文案在审判过程当中,公诉人并没有对证据进行全面宣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这一点毫无疑问。仅这个程序上的错误,就构成重审的理由。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重审必须满足四个前提之一(见[7])。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陈永生认为诉讼程序上存在错误,就会“适用法律错误”(见[7]当中第三条),这是一种正确的解读。“程序错误”会造成“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适用的法律首先是《刑事诉讼法》,如果不是“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明确告诉公众,为什么是正确的?如何排除“故意杀人”?还有“过失杀人”? 而不是语焉不祥。

  事实上公检法机关搜集证据,本可使用以下三个罪名起诉苏秀文:故意杀人、妨害公共安全、车辆肇事。但是编造的证据不仅仅支持车辆肇事的罪名,为何最后只使用这个罪名起诉,并且在定罪之后使用这个罪名的适用法律判?审判程序当中没有全面宣读证据,就不代表公开审判。当中可能没有考虑一些证据,也算是“适用法律错误”。

  苏秀文案必须重新审查!只要有新的证据(见[7]第一条)或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司法人员有徇私舞弊行为(见[7]第四条)(实际上这些都是网友关心的焦点),就必须查处到底。

  新华网播出的对苏秀文专访,她说谎时的恐慌和掩饰,前后语义的不连贯性,其它时候的巧言善辩,不用测谎仪也看得出。竟有什么“南海之子”替她辩称“买来的驾照开车就不是无照驾驶”,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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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 22: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到底是谁错了或者是谁在说谎
但是我只是知道如果大家不对这样的事情关注的话
下次的牺牲者可能是你或者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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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1 22: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同意楼上观点!!
热切关注事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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