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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设备作图题相关规范(清同志们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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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3 09:5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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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内容: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消防电梯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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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3 13: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仅对去年的那类题,要准备过的话,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希望大家还是认真准备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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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3 13: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1楼楼主 发的是不是在高规那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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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4 17: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全面复习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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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8 22: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高规,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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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8 23: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少了,还是感谢楼主的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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