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884|回复: 0

[讨论]: I-864经济担保书具有法律强制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4 11: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I-864经济担保书具有法律强制性

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在给外籍亲属申请移民时,必须要作为其担保人提交I-864经济担保书。
担保人必须保证自己的收入在联邦贫困线之上。如果担保人的收入达不到这个要求,也可以寻找另一位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担任共保人。
某些工作移民的申请者也要求提交I-864经济担保书。尤其是当提出申请的亲属和外籍受益人是基于雇佣关系,或者该亲属在将要雇佣受益人的公司中拥有相当大部分股份时,该亲属必须担当外籍受益人的经济担保人提交I-864表格。
《移民与国籍法》213A条款不仅是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之间,也是担保人和提供社会福利给被担保人的联邦或各州机构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最近,一位外籍人士对其担保人(其原配偶)提起的诉讼宣告成功。这是弗罗里达州一个联邦地方法院最近审判的案子,案件名为Cheshire vs Cheshire。原告Maria Cheshire是以永久居民身份居住在美国的俄罗斯移民者,被告是她的前夫Walter Cheshire,美国公民,曾担任她的担保人提交了I-864经济担保书。被告从1998年1月8号,也就是当他签署I-864经济担保书的时候起开始赡养他的妻子,直至于2001年12月20号离婚。他在他们离婚那天起就停止给她赡养费。值得注意的是,弗罗里达州法院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以后,夫妻任一方不必给另一方赡养费。
但《移民与国籍法》213A法条规定,担保人在经济担保书下支持受益人的义务只有在以下五种情况之一出现时才终止:
(1).担保人死亡
   (2 ) 被担保人死亡
   (3 ) 被担保人已经归化为美国公民
(4 ) 被担保人永久地离开美国
(5 ) 被担保人到美国后工作已经有四十个季度
这样的话,即使被告已和原告离婚,但他继续支付赡养费给原告的责任却没有终止。
法院判决被告必须支付原告从2001年12月20日起直至法院判决日的赡养费。原告必须要获得相当于从2001年至2006年联邦贫困线125%的赡养费,总计为50,116,75美元,再减去在此期间她自己的收入41,795,54美元,被告共计必须支付8,321,21美元。
法院判决被告要继续承担赡养被担保人的责任,直至有以上列出的5种情况出现而导致责任合法终止。
即使最初原告申请旅游观光签证时,被告也曾提交I-134生活担保书来担保他的前妻(也就是原告)但是法院认为只有I-864才具有法律强制性。I-134生活担保书并不能成为一个强制性的协议。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得到启发,担保人在递交I-864经济担保书的时候应该意识到它的法律强制性。一旦担保人被告上法庭,他就很难以各种理由来为自己辩护,比如被欺骗,被强迫,当初缺少考虑或原告违背协议。在Cheshire v. Cheshir这个案子里,即使法院发现他们的婚姻在一开始就存在问题,但是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初原告是为了移民美国才结的婚。
根据2006年美国联邦贫困线,一个人一年的收入为9,800美元。所以担保人必须要保证被担保移民者每年的收入达到联邦贫困线(9,800美元)的125%,也就是12,250美元。直到上述五种情况之一出现,担保人的义务才会终止。如果担保的是一整个家庭,那要保证的收入就要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对于一个两口之家,联邦贫困线的125%的合计收入要达到16,500美元,对于一个三口之家,合计收入要达到20,750。也就是说,每增加一个家庭成员,收入要增加4,250美元。

(资料来源: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www.uslawchina.com)
论坛插件加载方法
发帖求助前要善用【论坛搜索】功能,那里可能会有你要找的答案;
如果你在论坛求助问题,并且已经从坛友或者管理的回复中解决了问题,请把帖子标题加上【已解决】;
如何回报帮助你解决问题的坛友,一个好办法就是给对方加【D豆】,加分不会扣除自己的积分,做一个热心并受欢迎的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申请友链|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辽公网安备|晓东CAD家园 ( 辽ICP备15016793号 )

GMT+8, 2024-11-22 01:48 , Processed in 0.275031 second(s), 2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