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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8.15,判处法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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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6 08: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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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判处法律死刑  
[汉威] 于 2003-08-25 16:21:02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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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2003年8月15,中国抗战胜利纪念日。名动全国的“黑道霸主”刘涌,也迎来了他的“抗战”胜利。这一天,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重罪,在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涌该死。这一点,除了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除了一些认为“国家无论如何都不能杀人”的“地球人”,中国人都知道。因此,“刘涌没死”的新闻“耸人听闻”,“一道红色(说“黑色”我也没意见)电波”霎那间传遍江南塞北。仅从搜狐星空论坛看,这条消息的火爆程度,是资深传媒工作者们所始料不及的。初创的论坛,在及时挂出消息之后,同时在线人数竟轻松跳过两万。平常时期竟然逮住了一条不亚于“战地报道”效应的新闻,令论坛管理人士且惊且喜。其他大网站、大论坛也在短时间内作出反应,网上“一边倒”的发言发泄着愤怒,处处表达着失望、怀疑和猜测。身处虚拟空间,照样能感到人情沸腾的热浪扑面而来。

  我反对死刑,主张在中国全境废除死刑。因为,废除死刑可以剥夺国家杀人的权力,意味着全体中国人生命价值的提升。当今世界,我们中国人占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而中国执行的死刑人数超过其他国家死刑人数的总和。按国内官场和媒体对“基本上”的数学意义上的理解,可以说全世界的死刑“基本上”是由中国执行的。然而,这项“世界第一”对治安对稳定并无作用,杀人多而无预期的“威慑”效果,当然还是不杀好。反之,继续保持记录杀下去,就凭这一档子事,自吹“文明礼仪之邦”,就是“嘴上抹石灰”。

  但是,中国目前没废除死刑,刘涌“按罪当斩”、“依律当斩”——这个案件和废不废死刑完全无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该判处死刑而没判处死刑,首犯(刘涌)没杀而杀了主犯(宋健飞),属于什么性质呢?铁板钉钉:违法犯罪,严重的违法犯罪!

  看这判词:“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看一遍,我惊讶;看两遍,我糊涂;看三遍,知道它“经典”。说什么呢?是这个意思:他犯了死罪――不管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哪方面讲,毫无疑问该判他死刑——但是,根据他这些该判死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这些个该死的“全部”情况之外的“具体情况”)——不判他死刑。

  就是这样:我该执行死刑,我知道他就该执行死刑,我偏不!我爱怎么胡说八道就怎么胡说八道!我表演“掌嘴”我出尔反尔我愿意,我就这样!

  这份判词,对世界法学文库,是极有价值的资料——宝贵到“踏破铁鞋无觅处”的程度。它证明一份判词、一所法院、一个司法体系、一套法律理念可以混乱、荒唐到的最大限度。我相信,这份判词会收进法学教授的教案,至少遗臭百年。法官们倒是能够从中找些安慰:对照高级法院大法官对大案要案的判词,所有的法官都会增强自信心,明确意识到自己的素质实在不算太低。

  从1995年末至2000年7月初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黑社会头子成了可以监督执法的人大代表,成为商业巨头,集12项头衔和多种模范称号于一身。这期间,这红道、白道、黑道汇成一条成功之道的世相,不知寒了多少人的心。终于,这个黑帮团伙被打掉了,他们的后台慕绥新等大贪官也倒台了。但而今,辽宁省高级法院的(也许不是该法院的)判决,肆意侮辱人民良知,一意孤行判了法律的死刑,将许多人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期待“一枪放挺”。

  群众的愤怒有理,失望和怀疑有根有据。8.15,在辽宁,法律被判处死刑——以法律的名义,他们,判处法律死刑。东北寒流扫过大陆,中国的法治幼苗在萧杀之气中摇曳、匍匐。

  其实,最不需要的是猜测。一则,公开表现出的恶劣已经到头,不必再往坏处想了;二来,在中国能判处法律死刑、能谋杀法治的,只有“纪律”和“政治”。我相信,此案中无视法律的权衡与“交换”是有的,而某种“具体情况”决不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但不管如何,这一案例是个凶兆,它显示的危险很现实。

  能干什么呢?政治、纪律、舆论等有关人士,以及更高级的司法机关,想干点事也不难,就是站出来而已。别埋怨老百姓发火发牢骚,有危险,有谁不该站出来说出来呢?

  期待改判——改判法律的命运。期望不高——愿法律能象黑社会头目那么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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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6 09: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办案的法官,应该下岗。双规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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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6 10:2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看这判词:“被告人刘涌及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刘涌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其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我想,这份判词肯定是某些人精心的酝酿、挖空心思的措词后才出台的吧?凭着自己所代表法律的身份,说着一些自相矛盾、不知所云的话,这就是某些法院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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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6 10: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又这样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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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8-27 20: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只是工具而已 有什么好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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