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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判处刘涌死刑 决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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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2 12: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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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锦州12月22日电 记者吴兢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B]可惜是一个迟到的公正判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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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2 1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迟到总比没到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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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2 13: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贪管、黑社会咋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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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2 17: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总算是个结果,比拖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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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2 19: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评论:
http://comment.sina.com.cn/cgi-b ... e=face3&styl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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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3 11: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涌的弟弟,就是那个很猖狂的公安干探是怎么处理的呢?有人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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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3 12: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人应当凌迟处死,再看看审判时刘涌老婆等包下豪华酒店,乘坐豪华轿车招摇过市,有没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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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3 14: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yudong716 发布
[B]这样的人应当凌迟处死,再看看审判时刘涌老婆等包下豪华酒店,乘坐豪华轿车招摇过市,有没有天理! [/B]

*-*a 君不见要“修宪”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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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3 16: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中国百姓,还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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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23 20: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涌案否定之否定的重大历史意义
-兼与[无间3]讨论将田文昌一干人等绳之以法

吉安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对刘涌案,至今之前,吉安未发一言。

为什么?冷眼相看。看什么,看田文昌一干人等表演,看中国司法之腐败究竟能到什么程度。

看到今天,看到了什么?看到了刘涌案否定之否定的结果。这个结果,在吉安看,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结果。所谓重大历史意义,就是中国当代法制的全部意义,中国法制之性质之意义,维护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理,还没有完全改变。

于刘涌案中,纵然有法制内从业人员田文昌一干人等蓄意枉法,肆意破坏中国的法制,妄图否定中国的法制,但是,中国的法制还是能够战胜邪恶,最终否定了田文昌一干人等对中国法制的否定。

今天,看到[无间3]关于刘涌案的雄文一篇,吉安给予了最高的评价:“中国司法界还有人能写出这样的文章,当是中国司法的希望、人民的大幸。吉安希望你能把真理坚持下去,把邪恶打垮下去。 ([吉安] 于 2003-12-21 19:00:32上贴 )

如何把邪恶势力打垮下去?是此文与[无间3]要探讨、要寻求答案的问题。

吉安以为,中国的法制作出刘涌案的否定之否定判决之后,为了把中国司法界的邪恶势力打垮下去,完全应该将蓄意枉法的田文昌一干人等绳之以法。

很明显,没有田文昌一干人等的蓄意枉法,就不会有刘涌案的否定判决,中国最高法院就不必对刘涌案作出否定之否定判决。

而田文昌一干人等蓄意枉法,是属于知法犯法,是属于明知故犯,是属于监守自盗。

而田文昌一干人等,在刘涌案中对中国司法制度的破坏效果及恶劣影响,由此而造成的对中国社会的破坏效果及恶劣影响,远远大于刘涌案本身对中国社会造成的破坏效果。换言之,刘涌案只是一个个案,此个案只是在中国有限的局部地区,对中国有限的社会部分造成了破坏效果;而田文昌一干人等,于刘涌案中对中国法制的疯狂破坏,是对中国社会的全部范围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其后果作用之严重程度,是可以颠覆整个中国社会的。

下面就[无间3]文章中11个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原文见【】,分析讨论见():

1,【西方有句话说过,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哪怕为此要将这个国家弄得天翻地覆也在所不惜(我要指出,这并非是允许非法维护当事人利益)。】

(可以理解原文此处已经明确指出田文昌一干人等,于刘涌案中,是“非法维护当事人利益”。吉安认为,既然可以判定为“非法”,当然就应该追究“非法人”的法律责任;而非法人田文昌一干人等,身为知法者,法律从业者,当然就该进一步追究其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监守自盗的责任。)

2,【本案的关键在于,在程序正义和维护人权的旗号下,干着破坏程序正义和践踏人权的名堂。真是“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原文此处进一步明确指出田文昌一干人等,“非法”作为的内容,“干着破坏程序正义和践踏人权的名堂”,所谓破坏程序正义,就是破坏中国司法制度的程序正义,所谓践踏人权,就是践踏于刘涌案中,被刘涌及其集团残害的人民之权利。)

3,【在这里,陈兴良充分发挥了他一向擅长的思辨能力,他解释说,国内通行的是主观主义责任理论,即指使的人罪恶最大;而国际上通行的是客观主义责任,即实际动手的人罪恶最大。也就是说,a出钱让b去杀人,b该死,a可能不当死!但是,陈兴良有没有在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中,说到这是“国际通行”的观点(反正我不知道)】

(原文此处解释了田文昌一干人等中的陈兴良,为“蓄意枉法”而采用的技俩,即,用与中国司法制度无关的,“国际上通行的”来颠覆中国的司法制度。在吉安看,以中国的司法制度,田文昌一干人等是不能轻易在刘涌案上作出否定判决的,而正是他们靠借用“国际通行的”这一技俩,才能成功地颠覆中国的司法公正。)

4,【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民愤不能影响司法,人民应该尊重判决。哇!很显然,参与论证会的法学精英们仅凭参与论证会本身,都是亲身经历了刘涌案的司法活动了,否则那你自己怎么就可以企图干涉刘涌案的司法判决?要人民尊重这样的判决,无非是说只许你们干预司法,不许人民抗议不公正的判决,不许人民表达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了!】

(原文对田文昌一干人等蓄意枉法,颠覆中国的司法公正之后,中国广大人民对田文昌一干人等表达的强烈愤怒,进行了有理、有力的辩护,对田文昌一干人等蓄意枉法,肆意干预、否定刘涌案的司法判决,给予了清晰地揭露。这里,请注意,田文昌一干人等的“干预司法判决”这个罪名。)

5,【这么大的案件,专家只开了半天会,就从事实到法律完成了论证(在美国,董事如果这样潦草处理股东出钱成立的公司事务,有可能是不尽职,要吃官司的)?】

(原文此处直接指出,田文昌一干人等是“不尽职,是要吃官司的”。不尽职,是不尽一个法律从业人员该尽之职。在吉安看,就是“监守自盗”之罪,即,田文昌一干人等,守着法律行业中一职,盗取其职责范围内所可企及的一切个人私利是也。是要吃官司的,此文就是要求对田文昌一干人等绳之以法。)

6,【凭什么取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专家的意见作为刑法专家陈兴良的意见?你是在只表示赞同附和还是表示你作为专家的专业意见?如果只是附和,怎么能够在别人的专业意见上签上你的名字?仅凭当事人出钱聘请开办论证会这一点,就可以断定这种专家论证会无独立公正可言!】

(原文直接揭露了田文昌一干人等蓄意枉法、明知故犯、监守自盗的主观原始动机,即,“凭当事人出钱聘请开办论证会”,即,田文昌一干人等蓄意枉法、明知故犯、监守自盗,颠覆中国司法公正判决,是因为贪图罪犯刘涌之金钱的收买。)

7,【而这恰是本案“专家意见”的要害:打着程序公正的旗号,破坏程序正义。正直的专业人士不会评论刘涌当不当死,这是本案的事实问题,他既不是法官又不是律师,没有参与案件,没有资格对此做出评价http://www.lawintime.com/ReadNew ... 评&SpecialID=0 。中国刑事诉讼法上没有专家证人,也没有专家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严格地说所有因此提交的专家文书一律非法。】

(原文此处再次明确确认,田文昌一干人等“非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上没有专家证人,也没有专家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严格地说所有因此提交的专家文书一律非法。”而田文昌一干人等却成功地以“非法”手段,非法地提交了“专家文书”,并以此成功地颠覆了中国司法公正的判决。田文昌一干人等“非法”的证据-“专家文书”,确凿在案。)

8,【现在的问题是,本案的十四位专家,平素口口声声的维护公平正义,却是极大地破坏了程序正义,事实上,正是因为他们强调的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导致二审判决写上了“不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这样的话!也就是说,专家的事实判断(可能)影响了法庭的判断,而不是法庭的认定作为专家的法律判断的基础。】

(原文此处进一步具体地、明确地指出,田文昌一干人等“非法”地提供的“非法”的“专家文书”中的“非法”的要害内容,即“不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在吉安看,田文昌一干人等以这样的文字就可以轻松地颠覆中国司法的公正判决,如果此案得逞,中国的司法将被彻底颠覆,中国的社会将被彻底破坏。)

9,【所有的这些,都是在民主法治维护人权的的大旗下进行的。中国民主化的进程,就注定要以这样恶的代价去进行吗?法学精英们津津乐道的《权利大宪章》,西方民主自由之始,很少有人提到,其之产生,绝非维护什么人民的权利,乃是因为王权太弱,贵族权力太大,偏偏王权又经常以王座法院衡平权经常签发令状干预贵族的普通法权利,贵族群起围剿之,遂有权利大宪章。到1885年,英国议员席位仍然是买卖品http://members.lycos.co.uk/sixia ... uanWeiShi018.txt。 所以孟德思鸠说“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实在是精辟之至。虽然徐国栋大谈民法典的“人本主义”,梁慧星称之为理想主义,我看实在是空想主义。没有财产,就连做人也不配;有钱有势,就不是人了,是人上人了啊!】

(原文此处精辟地分析了田文昌一干人等,之所以能够“蓄意枉法”的社会背景条件,就是连法律本身都是可以被买卖的,而田文昌一干人等,所“非法”之事,就是利用法律从业人员的有利职位,公开地与罪犯刘涌进行着“非法”的法律买卖。)

10,【法学精英们出席论证会是收费的,网上传说是每人30万,精英自己辩护说才3千元。我不知道具体有多少,但我觉得田大律师只给这些法学大师们如此重要的有钱的当事人案件才3千元报酬,简直是对精英们的价值和劳动的蔑视。你相信吗?反正我不信。】

(原文此处试图推断田文昌一干人等与罪犯刘涌进行的“非法”的法律买卖的金额。吉安以为,只要对田文昌一干人等立案进行调查或侦察,取得准确的“非法”的法律买卖的金额证据,并非难事。)

11,【陈兴良和拔剑出京城都说刘涌案要记入法学院教科书http://www.lawintime.com/ReadNew ... 评&SpecialID=0 只是不知是记的是中国法学界的耻辱还是光荣。通常来说,一个案件,尤其判例法教科书,一边倒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即使刘涌案控方有过错,如果不同时记入这份专家意见书如何破坏司法正义,那真是中国法学的堕落,学术精英脱离人民的标志http://pd.xjtu.edu.cn/html/allnews.php?tt=400&kind=4 在洗白了的恶的盛宴上,在他们的欢声笑语之间,在于连宴会外面的人民被侮辱和被遗忘的时候,今天的中国精英们,有一份功劳。】

(原文此处再次明确地指出田文昌一干人等的“专家意见书”,“破坏司法正义”,并希望此种“非法”行为被记入教科书。但,在吉安看,原文的希望还应该提高,应该提高到希望将“非法”的田文昌一干人等,绳之以法。)

综合以上11条内容,吉安以为,

一,中国的司法制度虽然最终使刘涌案得到了否定之否定的公正的判决,但是,此案,因为田文昌一干人等公开地“非法”干预、破坏、颠覆中国司法的一审公正判决,并“非法”地与罪犯刘涌进行公开的“非法”的法律买卖,对中国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和的破坏,已经明显地形成了有金钱为动机的“非法”的法律买卖的案中案。
二,田文昌一干人等的“非法”行为,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危害,对中国社会的危害,远远大于刘涌案本身。
三,故,中国的司法机构,应该对田文昌一干人等进行立案调查或侦察,查清田文昌一干人等与罪犯刘涌之间进行的“非法”的法律买卖的全部案情,并对田文昌一干人等立刻绳之以法。
四,建议中国政府有关机构对“非法”的田文昌一干人等的法律职业资格及操守立刻进行调查和评判,在调查和评判结果之前,在这一干人等的“非法”行为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之前,立刻停止这一干人等的所有法律行业之相关职务及行业的权利。

本文的结论,中国的司法制度对刘涌案作出否定之否定的公正判决,并非刘涌案的全部完结;刘涌案所派生出来的案中案,“非法”人田文昌一干人等,利用法律行业的职务,公开“非法”地、蓄意枉法地、明知故犯地、监守自盗地与罪犯刘涌进行法律买卖,怎样得到中国司法制度公正地审判,使已经“非法”的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以警示中国所有的法律从业人员,使中国的司法制度及其系统的所有人员得到一次空前的整顿和提高,那,才是刘涌案的全部意义。

吉安此文之意义,除了要求中国司法制度对田文昌一干人等绳之以法之外,是要对田文昌一干人等先绳之以“心”法。

感谢[无间3]写出如此雄文,希望着[无间3]在将田文昌一干人等绳之以法的斗争中有更大作为。

附:

中国法学精英的倒掉--刘涌案
[无间3] 于 2003-12-21 18:34:52上贴

中国法学精英的倒掉
无间(12/20/2003)

刘涌案二审判决时,我就想写点帖子,但终于没有动笔,原因是当时太忙,题目又太大,想写的东西太多,一时驾驭不了。这两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再审刘涌一案http://news.sina.com.cn/z/liuyon ... 精英的倒掉。

本文无意裁判刘涌案,引发本文动机并且一直难以释怀的是案件中的那份“专家意见书”。

通常说法是这份专家意见书是本案辩护律师田文昌邀请京城一十四位“知名法学家”联手做出的。其实,这一十四位何止是“知名”两字能够概括!《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用的“知名商品”仅仅指任何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既不是“著名”、更不是“驰名”。我不知道他们的完全名单,只知道陈光中、陈兴良、周振想三人。如果哪个中国法学院全日制毕业生竟然不知道这三人的威名,我认为简直不配称为合格的法科学生。任何业内人士,如果敢于公开站出来,向他们挑战,尤其是他们的联合战线,非有莫大勇气,真难做此想。

但我还是要表达我的意见。为了他们曾经教育我们的公平正义,为了曾经的高山仰止。司法活动不应当乞灵于民意的帮助,但既然他们大张旗鼓,向公众宣称他们所代表的正义性,另外一方理所当然有权利,向公众披露另外一面的真实。已经有多篇文章指向陈光中或者他身后的刑事诉讼法http://www.lawintime.com/ReadNew ... 评&SpecialID=0
http://www.lawintime.com/ReadNew ... 身后的刑法。

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87级刑法博士,中国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他是我大学时最favor的青年学者,如果硬要排出一个“最”的话。那时候我正最favor刑法。他出自中国刑法的泰斗级人物高铭暄、王作富门下,极为师门争光,刚出道不久所著的一系列著作就发前人所为(未)发,思维深邃,强调思辨,为法治和人道鼓与呼,深受我等学生敬佩和喜爱。人民大学的刑法,一向极为强劲,人才辈出,著述极丰,似乎每一个高、王的博士生都是英中之英,令人不得不佩服。陈兴良和赵秉志并为两大高足,陈的观点比较激进,赵比较传统,如今,两人均已是一代宗师气象。赵在人民大学挑梁,在主流社会极为得意,传说业内人称“赵千万”,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双丰收;陈则传说和前辈不合,另立门户,我们当年还颇为不平。此子后来还挂职任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当时我看他此期间文章,明显偏向了或多考虑控方了一些,可见马大胡子所说物质生活决定上层建筑,实是不虚。陈兴良早年以一部《刑法哲学》名动天下,从此奠定他的光辉道路。这部著述,对刑法的基础理论做了深刻的和开创性的思考。著述中极为偏爱理论结构形式上的对称性或者优美性,当年我的一个同学,吭哧吭哧读他的这部书,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只读了第一章。回想起来,极令人追念。

正因为如此,陈兴良以及他所代表的法学精英们在刘涌案以及案后的表现,更令人失望。说起来,田文昌的威名,也远非京城“名律师”一字能概括,他同时还是全国法学研究机构、律师行业机构的重量人物。但是如果本案仅仅只有律师的表现,我不会不吐不快了。西方有句话说过,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当事人利益,哪怕为此要将这个国家弄得天翻地覆也在所不惜(我要指出,这并非是允许非法维护当事人利益)。这是他的职责,他收了当事人的钱为当事人办事的职责。即使他有什么不是,我不会对他期望太高。

但是,这并非表示我认同非法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任何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在程序正义和维护人权的旗号下,干着破坏程序正义和践踏人权的名堂。真是“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他们都是非常善于把握“脉搏”的人,很知道“政治正确”,知道用什么样的口号来最大地维护已的利益。他们说,罪犯也有权利获得公正辩护,反对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无效;要维护人权,疑罪从无。——是的,是的!这些口号看上去都没有错,而且没有人会反对这些口号,相反,这正是反对他们在该案中做法的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他们还非常善于转变和调整策略。在他们前面这些辩解被公众和部分专业人士反驳以后,他们调整了说法。这两天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时候,他们的主要论调是:刘涌其实没什么大罪,许多当地人都不知道刘涌,现在搞成这样都是因为炒作的结果!而且,死刑是不人道的,应该废除!

田文昌还极煽情地说,他们代理的延安的那起案件,国人皆曰不可杀,而刘涌案,国人皆曰可杀。好像他们一向是担负这种为维护人权九死犹未悔的悲情角色似的。我要问的是,谁皆曰可杀或者不可杀了?没有一个专业人士会这样说!专业人士非常清楚的是,司法活动强调亲历,在亲身审理案件证据呈堂的情况下,依自由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在没有接触案件事实之前,任何专业人士只能假定事实,并根据假设的情况,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刘涌案二审后,群情激愤,甚至有学生倡议不要选陈兴良的课。陈兴良在此后的一个讲座中,系统地为自己做了辩护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 些,概要是: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只对“他所组织指挥的”的罪行承担责任,喽罗们干的事,他可能不知道的,就不负责了;而他所组织指挥的罪行,诚然要承担责任,但应该比喽罗们责任更小。在这里,陈兴良充分发挥了他一向擅长的思辨能力,他解释说,国内通行的是主观主义责任理论,即指使的人罪恶最大;而国际上通行的是客观主义责任,即实际动手的人罪恶最大。也就是说,a出钱让b去杀人,b该死,a可能不当死!但是,陈兴良有没有在他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中,说到这是“国际通行”的观点(反正我不知道。也许陈兴良说的是真的,这也只能说明这样的司法制度是保护有钱的富人的,没钱的只能卖苦力的打手只好受死替死),而国内通行的观点又是另外一样子呢?如果没有,这是严重的对法庭的误导(通常成文法国家法庭只能按本国通行观点断案,除非法律改变或者最高法院,一般法院绝无独采“国外通行观点”之权力)!

2、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然后大谈刑讯逼供之罪恶,问题是,就凭半天的论证会和田大律师的陈述,你凭什么知道有刑讯逼供,凭什么因此强调要本案要疑罪从无?光强调刑讯逼供之罪恶,纯粹是误导学生和公众——本案不在于刑讯逼供是不是恶的应该抛弃的,而在于本案到底刑讯逼供了没有?讨论会上的专家怎么能够知道这个事实问题?

3、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民愤不能影响司法,人民应该尊重判决。哇!很显然,参与论证会的法学精英们仅凭参与论证会本身,都是亲身经历了刘涌案的司法活动了,否则那你自己怎么就可以企图干涉刘涌案的司法判决?要人民尊重这样的判决,无非是说只许你们干预司法,不许人民抗议不公正的判决,不许人民表达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了!

4、专家论证现行情况下是合理的,因为法官素质不高,再者,专家论证不一定对司法判决有影响。我觉得这第4点和第3点简直是自相矛盾。第4点也是混乱不堪。素质不高就成了干预司法的理由了吗?大陆法系,向来学者地位尊崇,法官只有听学者的份,那么法官素质永远高不过教授,因此学者们永远都可以干预司法了!陈兴良自知心虚,辩解说专家意见并不一定影响司法判决,我听了真觉得象听到股评家们自辨“无力造市”一样。譬若我本人专业出身,成绩优异,在做着法官,正准备断案时,如果这么十几位法学大师——是他们造就了我的法学思想,我读的书都是他们写的,我在断案时可能还要时不时去翻翻他们的书——都跑过来跟我说这案不应该这么判,我恐怕就是不相信自己,也不能不相信他们啊!

陈兴良又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举办专家论证会,因此律师自然也可以办。问题是,司法机关办的论证会,和厉害冲突的一方当事人办的论证会,能相提并论吗?十一四(一十四)位法学家,术业专攻各不相同,彼此之间对本案的意见竟然这么一致吗?这么大的案件,专家只开了半天会,就从事实到法律完成了论证(在美国,董事如果这样潦草处理股东出钱成立的公司事务,有可能是不尽职,要吃官司的)?凭什么取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专家的意见作为刑法专家陈兴良的意见?你是在只表示赞同附和还是表示你作为专家的专业意见?如果只是附和,怎么能够在别人的专业意见上签上你的名字?仅凭当事人出钱聘请开办论证会这一点,就可以断定这种专家论证会无独立公正可言!

而这恰是本案“专家意见”的要害:打着程序公正的旗号,破坏程序正义。正直的专业人士不会评论刘涌当不当死,这是本案的事实问题,他既不是法官又不是律师,没有参与案件,没有资格对此做出评价http://www.lawintime.com/ReadNew ... 评&SpecialID=0 。中国刑事诉讼法上没有专家证人,也没有专家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严格地说所有因此提交的专家文书一律非法。退一步说,就算我们考虑到“实质正义”,允许这些专家们来提交意见,专家证人也只能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提出意见,因为他们没有经历过本案事实,没有资格对事实问题进行作证;他们也没有参加过庭审,因此也没有资格对未经法庭采信的事实发表意见。现在的问题是,本案的十四位专家,平素口口声声的维护公平正义,却是极大地破坏了程序正义,事实上,正是因为他们强调的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导致二审判决写上了“不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这样的话!也就是说,专家的事实判断(可能)影响了法庭的判断,而不是法庭的认定作为专家的法律判断的基础。

程序正义的理念和中国刑事诉讼法都要求,如果判案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影响的话,判决就应该归于无效,不管它实体是否正义,因为实体正义是局外人无法判断的,司法只能保证程序正义。因此,既然程序正义无存,那么判决的公正也就不存在。这样的判决,没有谁有任何权力/权利要求我们去尊重。

在不公正的判决下,要我们维护人权,是维护谁的人权?事实上,他们只要他们自己的人权和民主,我们的人权和民主,是没有多少人想得到的。且不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时如同审讯恐怖分子一般的如临大敌戒备森严,就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案时,法官们讨论案情,甚至都不敢公开,只敢在内部网络上进行匿名讨论!如果有人还说刘涌(这两天的新闻报道一直说)没有足够的影响力,真是罔顾基本事实。又有人说死缓也是跟死刑立决差不多,死刑是不人道的,能不杀则不杀。这种人,显然最清楚有钱有势的人唯一不能买的就是死而复生,他们也显然最清楚刘涌如果死缓的话过不了十几年就可以重获自由了。即使在狱中,就是连女狱警,也愿意全身心奉献给这样的伟男子的啊http://news.sohu.com/04/61/news215386104.shtml 日子不会苦着的!

所有的这些,都是在民主法治维护人权的的大旗下进行的。中国民主化的进程,就注定要以这样恶的代价去进行吗?法学精英们津津乐道的《权利大宪章》,西方民主自由之始,很少有人提到,其之产生,绝非维护什么人民的权利,乃是因为王权太弱,贵族权力太大,偏偏王权又经常以王座法院衡平权经常签发令状干预贵族的普通法权利,贵族群起围剿之,遂有权利大宪章。到1885年,英国议员席位仍然是买卖品http://members.lycos.co.uk/sixia ... uanWeiShi018.txt。 所以孟德思鸠说“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实在是精辟之至。虽然徐国栋大谈民法典的“人本主义”,梁慧星称之为理想主义,我看实在是空想主义。没有财产,就连做人也不配;有钱有势,就不是人了,是人上人了啊!

法学精英们出席论证会是收费的,网上传说是每人30万,精英自己辩护说才3千元。我不知道具体有多少,但我觉得田大律师只给这些法学大师们如此重要的有钱的当事人案件才3千元报酬,简直是对精英们的价值和劳动的蔑视。你相信吗?反正我不信。

最近看到一篇陈兴良的文章,论证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机关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一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合理性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 ... asp?ArticleID=24442 心里止不住的抵触。后来看看成文时间,是2002年,心里才略为释怀。我知道,他昔年的形象,在我这是没有了的。

陈兴良和拔剑出京城都说刘涌案要记入法学院教科书http://www.lawintime.com/ReadNew ... 评&SpecialID=0 只是不知是记的是中国法学界的耻辱还是光荣。通常来说,一个案件,尤其判例法教科书,一边倒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即使刘涌案控方有过错,如果不同时记入这份专家意见书如何破坏司法正义,那真是中国法学的堕落,学术精英脱离人民的标志http://pd.xjtu.edu.cn/html/allnews.php?tt=400&kind=4 在洗白了的恶的盛宴上,在他们的欢声笑语之间,在于连宴会外面的人民被侮辱和被遗忘的时候,今天的中国精英们,有一份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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