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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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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9 00: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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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
     根据对日照、采光、消防、管线埋设、减少视线干扰等要求的综合考虑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时,被逮挡居住建筑不再考虑大寒日日照影响问题。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方向并包括南偏东或甫偏西0—15·),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3倍,新区不小于南侧筑物高度的1.54倍

    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方位角在15·一60·的住宅正面间距,新区可按不同方位进行折减,旧区不得折减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甫偏东戊甫偏西在60度以上的),其间距新区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商度的1.54倍,旧区不小于1.3倍。

    4.新区建设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四层以下(含四层)不论建筑方位角大小,不得小于18米;五层以上(含五层)按本款1—3项执行;多层与低层不得小于15米。
    5.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2/3,按本款1—4项计算的建筑间距,应自遮挡建筑物阳台边算起。

   6.位于甫侧多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超过60米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长10米,系数再增加0.05。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含北偏东,北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培的宽度Bn;与南向(含南偏东,甫偏西),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s的1.2倍o

    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o   
    (三)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的应不小于南面建筑物高度的1.2倍,东西向的应不小于影响日照的建筑物高度的1.0倍,且不低于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且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
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底层相应高度后再按本条(一)、
(二)、(三)欺规定计算,但不小于18米。
    (五)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且
错位布置,或虽不平行但在被遣挡建筑朝向方向有遮挡,其重叠部
分小于6米时,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15米
(东西向)戊18米(南北向)。

    (六)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山墙之间,其间距一般不小于10
米,旧区改造的不小于8米,有规划道路的,间距不小于12米。  山墙面不应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点式居住建筑的东(西)侧面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向
的间距不适用本款规定的山墙间距,应按本条第(七)规定执行。
    (七)多层点式居住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与其相邻
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
时,与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
(三)、(四)、(五)执行;多层点式之间建筑间距按较高建筑的1.0
倍控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点式建筑的宽度。

    点式居住建筑成组布置时,应保证其北侧点式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窗户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间;其东、西侧窗户不按大寒日日照时间考虑,而视具体情况考虑。
      除按规划划定的一类住宅用地、已有的干休所改造和村镇建设外,原则上不予审批低层居住建筑。新建建筑与低
层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的要求执行。
      南北朝向的中商层居住建筑(层数在7—9层)与北侧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应不小于遮挡建筑物高度的1.3倍,新区应不小于1.54倍,同时应满足日照时间要求;其它方式布置时按第十五条执行。
      高层居住建筑(层数在10层以上含10层)与低层、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低、多、高层居住建筑至少一个南向居室在大寒B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单座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包括甫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度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旧区不小于36米,新区不小于45米;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甫偏西向30度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结合周围环境具体确定。
    (二)多、低层居住建筑在朝向方向受单幢商层居住建筑遮挡且二者平面有错位,遮挡面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不按本条(一)规定执行,但不小于高层建筑物高度的0.8倍,并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不大于18米时,其山墙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4米;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18米时按平行布置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朝向为南北向的旧区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应不小于1.0倍,且不小于45米;朝向为东西向的旧区应不小于0.6倍,新区应不小于0.8倍,且不小于30米。
      对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国家规范有特殊规定的其它建筑,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新区不少于3小时;旧区应保证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
      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执行。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30米;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24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0.5倍,且不小于20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20米;非平行时的最窄处间距不小于18米。
    (五)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5米;非平行布置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12米。
    (六)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最
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
      非居住建筑南邻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消防、防震、管线敷设、视线干扰等因素确定。
      市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沿路同侧同向布置的建筑山墙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执行。
      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宜再建设任何其它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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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29 00: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干吗补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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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12-30 19:5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觉得它对我挺有用的
    发出来看看是不是别人也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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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30 20:0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的建筑物间距标准不一样,对日照、采光的要求过好象是按冬至日中午12点太阳能照到窗台为最低标准来定的。纬度愈高间距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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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30 22: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东西不错!只是资料哪来的,没有地域区别吗?盼楼主说清楚。
一般的住宅楼建筑物间距考虑阳台吗?还是只到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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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30 22: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4楼搂住:对日照的要求因各地的情形而异:上海是以冬至日为准,江苏一带则以大寒日为计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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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31 00:4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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